规制、规范与认知: 网络协商民主制度化建构的三重维度
2021-01-19王永香王心渝陆卫明
王永香,王心渝,陆卫明
(西安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西安710049)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民主政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民主有效运行的主要实现形式和载体。网络协商民主作为在互联网时代兴起的一种新型协商民主形式,具有巨大的潜能和优势,是目前协商民主建设过程中亟须重点探索的领域。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5周年大会讲话中指出,要“探索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等新形式,提高协商实效”[1]。此外,总书记还多次强调网络空间的重要性,提出网络空间可以成为中国共产党凝聚共识的新空间[2]。作为一种新兴的传播载体,网络能够更快捷畅通地推动公民实现有序政治参与,应该被充分利用在协商民主的创新实践中,而实现网络协商民主的规范化与常态化发展,则需要重点加强制度建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丰富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的制度化实践”[3]。在新时代互联网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如何推进网络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建构,是一个有待着力研究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网络技术的广泛普及与迅速发展,互联网用户数量持续增长,全球网络覆盖率逐年增加。受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全网月活用户更在5月份达到11.64亿(1)QuestMobile中国移动互联网2020半年大报告[EB/OL].(2020-07-28)[2020-07-30].https:∥www.questmobile.com.cn/research/report-new/118.。在网络社会迅速形成和发展的背景下,杭州市政协围绕“战疫情、促发展”主题召开“请你来协商”网络专题协商会,12位委员在各会场视频发言,467人通过智慧履职平台连线参与,提出建议138条(2)市政协开展“战疫情促发展”网络专题协商[EB/OL].(2020-04-06)[2020-09-10].http:∥www.hangzhou.gov.cn/art/2020/4/6/art_809576_42482997.html.。可以说,网络不仅为公民提供了政治参与的重要场所,而且为协商民主的实践打造了新平台。正如郑永年所言,“互联网为公民提供了一个新的工具来进行政治参与,使得他们能够有更多的机会来表达他们的政治观点、有更多的机会对政府的行为拥有发言权,以及更好地理解政治。”[4]125
网络民主是网络和民主的融合,即“以网络为媒介的民主,或者是在民主中渗入网络的成分”[5]71。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主形式,网络民主以网络空间为场所,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支撑,人们基于网络平台进行交流和讨论,积极表达自己的政治意愿。网络协商民主就是在这一背景下诞生的新型协商民主实践形式。当前,网络协商缺乏完备的程序、统一的规则和固定的平台,法律保障缺失,无序化现象严重。在此背景下,推进并实现网络协商民主制度化建构至关重要。
目前,学术界对网络协商民主的理论内涵、现实困境与完善路径等方面有所探讨,为网络协商民主的深入研究奠定了重要基础。但是,从理论视角来看,现有研究大多停留在对问题和对策的一般描述层面,没有形成完整的分析框架,从而缺乏深入的理论关切和解释效力。此外,现有研究缺乏对网络协商民主制度化建构的探索,尤其是在网络协商民主制度建构的规范性要素以及制度认知和认同方面没有进行深入探讨,这为本研究提供了极大的探索空间。
制度化包括制度建构和制度认同两个层面。制度建构强调制度本身的完整性、系统性和协调性,是制度化的首要基础和前提;制度认同强调公民对制度规则的内化,表现为对制度的自觉遵守,是制度化的内在要求。此外,也有学者认为,制度主要依赖于一种规范性基础要素,在规范性制度中,更有可能存在共同的信念和价值观,使之成为秩序的基础[6]63-64。因此,本研究通过对制度化相关理论的梳理和整合,从规制性、规范性和认知性三个维度搭建了网络协商民主制度化建构的分析框架(见图1)。
图1 网络协商民主制度化建构分析框架
其中,规制性维度强调明确的外部监管过程,主要体现为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流程规则等明文规定的法令规章制度。马克思把制度的形成归结于一定的生产关系,以及建立适应和维持这种生产关系的社会制度和规则的过程,强调了制度的规制性要素[7]。斯科特也曾论及:“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所有的学者都会强调制度的规制性层面。制度会制约、规制、调节行为。”[6]60法律法规就是从顶层设计开始,通过绝对权威对行为加以强制性规定,使参与者必须遵守条令,否则将受到相应惩罚。在本研究中,规制性要素主要包括网络协商民主的法律法规、流程规则与制度平台三个方面。
规范性维度注重制度的价值考量与道德约束。斯科特提出,“规范系统在对社会施加限制的同时,也会赋予社会行动某种力量,对社会行动具有使能作用”[6]63。博曼认为,协商是一种“公共的”而非“集体的”或团体专属性活动[8]7。可见公共性是协商民主制度重要的规范性特征。公共性包括三个组成部分,一是公共道德,有学者认为,现实社会中的公共道德已延伸至网络社会中,并结合网络本身特点形成网络社会公共道德,人们必须要通过公共性转换来规范自己的网络行为[9];二是公共领域,哈贝马斯将“公共性”看作是公共领域的价值属性[10]23,现代民主制度的运行也正处于公共领域之中;三是公共理性,罗尔斯在论及公共理性时就曾指出它的本性和内容都是公共的,在诉诸公共利益的同时彰显了民主的本质要求[11]40。基于此,本研究将网络协商民主的公共性规范建构划分为网络公共道德建设、公共领域重构与公共理性重塑。
认知性维度强调人们当下的认知思维方式能够使其自觉遵守制度,将外显的规定、规则等内化为个体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观念。增进制度认同,首要的思想前提是引导人们深刻理解和把握它所遵循和实施的理念。其次是规则认同,它是个体形成稳定规则偏好的过程,部分个体发生正当性认同调整后,群体层面比例变化,即通过社会学习实现了宏观层面的制度变迁[12]。最后是民众的价值认同,能否对制度的社会价值规范产生内在认可,与其他参与主体或政府、政党之间形成良好的互动信任关系尤为关键[13]。基于上述研究,本文认为实现网络协商民主的制度认同包括三个方面:由技术因素导致的民众认知问题与理念认同、由政府主导的规则认同以及由于社会文化环境制约和受个体参政能力差异影响的价值认同问题。
二、网络协商民主制度化建构的现实阻梗
(一)规制性层面:网络协商民主缺乏正式制度的有效供给
网络协商民主的正式制度供给包括法律法规、流程规则与制度平台三个方面,虽然技术优势明显,但相较传统的协商民主,目前的网络协商民主仍然缺乏完善的制度体系与流程规范,制度平台也亟待建设。
第一,网络协商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中国政府出台了《网络安全法》《密码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一系列互联网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为加强网络空间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主要围绕网络安全与信息服务领域,针对网络协商仍然存在着立法方面的挑战:一是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导致网络谩骂、人身攻击等不良现象经常出现;二是网络技术的漏洞加剧了网络空间治理的立法难度;三是网络传播速度快、交互性强,协商过程中一旦出现问题便会迅速扩散,造成恶劣影响,且预防或规避其中的违法行为难度很大。此外,基于互联网的互动性与开放性,网络法律法规在制定时必须广泛征求社会阶层和相关群体的建议,不能直接由政府部门签署公布,这需要进行大量的调研工作和意见征集,费时费力。
第二,网络协商流程不可控。相较于传统协商民主稳定的运行机制,网络协商民主并没有形成完善的制度保障体系,而且协商过程比较分散,具体流程不好把控。在网民参与政治协商的过程中,通常会由部分人先挖出一个社会现象,然后引发网民质疑,紧接着呼吁更多的专业网友对焦点事件进行全面解读和分析。其中,推动这一进程的机制(图2)有三种:一是论坛热贴机制;二是新闻跟帖机制;三是网络转贴机制。从技术角度看,这一流程层层递进,激发了网民参与政治事务的热情,但无论热帖、跟帖还是转帖,在散播信息的同时也造成了巨大的信息超载压力,流言噪声等更是甚嚣尘上。另外,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是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在政治体制改革上作出的战略部署,如何实现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和社会组织协商七个渠道的网络流程规范也亟待讨论。
图2 当前的网络协商流程
第三,网络协商制度平台供给不足。网络协商民主虽然实现形式丰富多样,如网络论坛、网络问政、民意调查等,但缺乏固定的制度平台与规范流程,且没有公共媒体的长期关注和深入报道,缺少现实机制对接与社会公共权威重视。因此在网络协商民主实践中达成的共识很少能够真正影响公共决策,大多数情况下只是停留在网络中,难以落实。由此,网络协商制度平台的缺失不仅影响协商结果转化,还会削弱民众的参与热情、降低治理效能。东莞市《阳光热线问政平台》作为网络协商的一个良好实践,是网络问政、民智汇聚和舆论引导的重要阵地,有180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和机构上线,为民众反映社会问题和参政议政提供渠道,实时了解民意,纾解民困(3)东莞网络问政平台获评“粤治—治理现代化”优秀案例[EB/OL].(2015-04-24)[2020-07-20].http:∥www.gd.gov.cn/govpub/zwdt/dfzw/201505/t20150505_212804.htm.,但这样的制度平台目前还没有得到大范围的应用普及。
(二)规范性层面:网络协商民主遭遇公共性困境
公共道德失范、公共领域无序与公共理性缺失形成了网络协商民主制度化建构的公共性困境,难以保证价值规范的维持与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第一,网络公共道德面临失范风险。相对于现实社会中的道德失范现象,网民道德言行更难约束,部分网民在参与网络协商的过程中过分利用线上虚拟空间的高度隐蔽性,做出造谣传谣、侵犯隐私、恶意攻击等非法举动。此外,网络暴力、攻击谩骂、人肉搜索和极端言论等网络空间不良现象大多是由于网民自身的文化水平和道德修养参差不齐所致。因此,虽然网民自身素质和能力决定了当前网络协商民主发展的基础水平,但网络传播的去中心化、分散性和开放自由隐蔽的特征,在扩大公民政治表达空间的同时,很容易造成公民的责任感和道德丧失,从而陷入网络行为和公共道德失范的困境。
第二,网络公共领域无序化。哈贝马斯认为,“现代公共领域包括多个不同的竞技场,其中,多种意见相互角力,诸如教育、信息和娱乐为其中介,话语多少能够解决问题”[10]9,而网络协商民主是在虚拟空间中进行的,难以控制和疏导,在讨论中容易出现观点偏颇、秩序混乱等问题。网络公共领域的隐蔽性和自由性等特点又为部分网民起到了屏蔽身份的作用,使其无视规则,在协商过程中编造或散布谣言,直接或间接进行语言攻击,扰乱正常秩序,影响其他网民的价值选择与决策判定。此外,受市场规则和商业利益的影响,网络公共领域秩序较为混乱。例如雇佣网络水军炒作某一社会热点,以煽动言论误导网民、控制舆论导向,达到谋取私利、攻击社会制度和影响公共决策的目的,扰乱网络公共秩序建设。
第三,网民公共理性精神缺失。罗伯特·登哈特夫妇认为公共精神的实质就是政治利他主义,这种利他能够促使公民关心公共事务并超越私人利益[14]27。公共理性作为理想协商民主的核心条件之一,要求“参与民主协商的个人应当以全体参与者都接受的论点为基础,而不是以相互获益为基础作辩护”[15]17。但当下市场经济的发展促使个人功利主义盛行,网民往往将自我利益过分放大,呈现出一种情绪极化、利益泛化的非理性倾向。网络舆论表达难以引导,导致协商中分歧和冲突不断产生,维护公共利益更是无从谈起。公共理性精神的缺失还导致在网络协商中极易出现“群体极化”现象。拥有相同极端观点的人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频繁的对话交流和意见交换,从而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那些没有确定立场的网民,则容易受到极端观点的影响。这种群体极化的状态不仅使协商共识难以达成,也反过来加剧了网络公共理性的消散。
(三)认知性维度:网络协商民主面临制度认同挑战
技术因素、政治因素、文化因素、社会因素和个体因素共同制约了网络协商民主的制度认同,不利于制度的有效实施和运行。
第一,技术局限导致民众认知偏差,无法实现理念认同。网络技术对协商民主的消极作用主要体现在信息的影响上。一是信息失真问题:由于网络传播的匿名性、开放性和迅捷性等特性,政府信息如果不及时公开,大量虚假有害的信息很快就会填充网络空间,使网络协商偏离正常轨道,难以对公共决策产生积极影响。二是信息超载问题:当前世界范围内的信息和知识都处于信息量大、信息质量差和信息价值低等爆炸状态,而开展网络协商要求人们必须具有一定的信息基础,所以个人对海量信息的辨别、收集、整理与分析能力就成为制约协商效率和质量的影响因素。三是网络普及不平衡造成的数字鸿沟:网络协商民主的积极作用离不开主体的广泛平等参与,但“数字鸿沟把整个社会划分为信息的富有者和信息的贫困者,信息的所有者和信息的非所有者以及第一世界和第三世界”[16]206。一些人失去话语权,被排斥在网络政治参与之外,影响了不同阶层的民意分布与表达。因而现有的技术局限,导致了信息化建设和互联网普及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使民众对网络协商民主存在认知偏差,难以形成理念认同。
第二,政府不作为致使公众参与效能低下,导致规则认同偏差。网络只能作为协商民主的技术平台,其公众参与效能仍然由政府决定。例如网络公共论坛只是普通的信息驿站,不是政府的职能部门或决策机关,政府官员是否真的接受民众建议,听取百姓心声并立即采取措施,网民们无法确定,因而才会抱怨在参与网络问政或协商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没有得到政府部门的重视和采纳。此外,由于网络新媒体的迅猛发展和网络环境的日益交杂,部分管理部门因尚未形成常规化、规范化的线上互动沟通机制,而无法妥善应对一些复杂情况和突发事件。这也警醒政府作为网络协商民主实践的重要主体应当积极作为,与网民坦诚沟通、交换意见,并引导他们相互讨论、给出建议,推动协商结果的转换,同时加大对互联网空间的管控力度与网络信息的驾驭,重构秩序空间与规则体系。
第三,政治文化、网络社会资本和公民自身政治贫困等因素影响价值认同。一是参与型政治文化不成熟:阿尔蒙德认为公民文化是一种参与型政治文化,个人应积极地参与政治输入的结构程序[17]35,但臣民文化、官本位思想和乡愿意识等传统政治文化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人们参与意识的发展与独立政治人格的形成,使公民更倾向于服从权威和集体意见,在网络协商民主中表现为不敢说、不愿说,甚至出现政治冷漠和信仰淡化的现象,制约了参与型政治文化的构建。二是网络社会资本缺失:网络社会资本是指网民通过虚拟社区的媒介,以符号的形式与其他网民建立身份关系而获得的认同、关注等虚拟资源,可以协调、改善和平衡协商民主参与者之间的关系,有效构建信任的基础。但当今社会原子化趋势逐渐凸显,中间联系机制的解体或缺失导致个体孤独、无序互动、人际疏离和社会失范等危机,进而影响网络社会资本的积累。三是公民自身政治贫困:政治贫困常被用来分析协商民主中的不平等现象,美国学者詹姆斯·博曼把存在于大多数公共领域的公共能力和机能不对称叫做“协商不平等”,包括权力不对称、交流不平等以及“政治贫困”或公共能力的缺乏[8]94。一般而言,“弱势群体不愿在公共辩论中陈述观点,他们就会在协商中失败”[15]143。总之,当下的公民文化现状无法调动广大民众的参与积极性,网络社会资本缺失影响了协商过程中信任基础的建立和维系,部分公民自身政治贫困使其无法有效地参与民主过程,进而引发价值认同危机。
三、网络协商民主制度化建构的完善路径
我国的网络协商民主尽管拥有一定的政治基础和技术优势,但上述困境仍然不可规避,需要在实践过程中进一步规划制度建设和完善路径。本文将从加强正式制度供给、强化公共性建构与提升制度认同三个方面推进网络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建构。
(一)规制性层面:推进网络协商民主正式制度体系的建设
“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18]333,必须从法律法规、流程规则与制度平台三个方面加大网络协商民主正式制度的有效供给,才能实现其良性运行与发展。
第一,加强网络协商的法律法规建设。与现实立法不同,当前网络立法具有立法主体层级效力较低、立法滞后性问题明显和权利义务结构失衡的特征。首先,我国互联网立法中大部分为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律和行政法规占的比例较少,层级效力较低。其次,网络社会随着摩尔定律等互联网技术发展规律日新月异,但当前的立法程序周期均在3~5年,网络法律的体系结构与高速发展的互联网产业及不断扩大的互联网基础应用存在严重脱节的现象。例如骚扰电话、垃圾短信和APP窃取用户隐私等网络安全事件层出不穷,个人信息保护仍待实现法律化、统一化和精细化。最后,我国互联网立法趋于规制化,更多赋予行政机关许可、强制和处罚权,如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网络域名、电子出版等管理规定,强调网络活动参与者的责任和义务,而忽视了对网络平台和用户的权益保障,如隐私权保护、侵权损害赔偿等规定都不够充分。因而,网络立法不仅要适应现有的法律体系,还应遵循摩尔定律等互联网技术发展规律,与时俱进,在强调责任义务的同时,保障网络平台和网民的合法权利,从而实现权利和义务、保护与管制的双向平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19],因此,应当将推动网络立法作为网络治理的重要内容,积极稳妥地推进网络协商法规建设。一方面,通过完善基本立法和落实相关条例规定推进网络空间治理体系的优化,为网络公共领域治理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研究出台关于网络协商参政的条例政策,将其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公民网络政治参与权利的有效落实。
图3 政协远程协商问政的网络标准化流程
第二,规范网络协商流程。网络协商民主获得合法性的重要前提是协商流程规范化,科恩认为,“合理的多元主义会导致程序民主概念。按照这种定义,源于合法性的民主谱系只能通过集体决策的程序以及与公平过程相关的价值来体现”[20]98。可见,协商民主的成功并不取决于所有具有集体行动能力的公民,而是取决于相应的交往规范和预约程序化。缺少规范化的流程规则,网络协商就会混乱无序,无法发挥自身的技术优势。为此,本文构建了一套基于网络平台开展政协远程协商问政(图3)和基层协商议事的规范化流程(图4)。与线下协商不同,基于网络平台开展的政协远程协商和基层协商议事可借助互动直播技术推动,所有流程机制公开透明,便于民众广泛参与和有效监督。整体来看,通过选题、定案、实施与评议等步骤逐步推进,可以使得网络协商民主更加规范,向程序化、制度化和常态化迈进。
第三,完善网络协商制度平台建设。在现实的政治运行过程中,网络协商民主已经形成了一些具体的实践形式,如表1所示。总结其运行成效和推广经验,可以发现在推广完善网络协商平台建设的过程中,政府的责任不仅是引导公民参与在线公共平台的协商和互相讨论,还要允许网民与政府间进行坦率的对话交流和意见交换。例如,政府可与热门网站、贴吧、微博“大V”等建立合作关系,设立协商论坛和网络社团,为公民建言献策和反馈意见提供渠道。以外,还可充分发挥互联网的移动传播优势,积极探索网络协商制度平台建设的新模式,如整合传统媒体、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和客户端等应用形式,探索开展今日头条、腾讯、澎湃、知乎、喜马拉雅等新媒体平台,打造具有图、文、影、音四大功效的融媒体政务传播立体矩阵;与高校等科研机构合作设计科学完整、功能丰富、务实高效的远程协商平台,推动委员履职板块和舆情信息分析板块的有机融合,让提案者和办理单位实现线上线下同步交流。
图4 基层协商的网络议事标准化流程
表1 网络协商制度平台形式
(二)规范性层面:强化网络协商民主的公共性建构
作为改善规范困境的有力举措,网络协商民主的公共性建构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加强网络公共道德建设。网络公共道德受参与主体价值观念的主观因素影响和网络环境、技术发展等客观因素制约,面临责任分散、舆情泛滥和泛娱乐化等道德失范风险,需从公德建设和政府管控两方面加以解决,完善道德自律和他律机制(图5)。加强网络公德建设,既要根植于现实世界,还要适用于网络公共领域,针对网络社会和网络公众的特点而定。例如,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文明上网自律公约》内容仅一百六十字,在网上经过了六个月讨论,征求了众多互联网专家、资深法律人士及网民的意见,从八个方面有所倡导和摒弃[21],但仅局限于网络空间治理,还应针对网络协商参政进行补充,如提倡理性对话,摒弃政治冷漠,促进协商民主发展。此外,通过宣传网络空间公德建设和培育健康良好的网络文化,还可以凝聚起强大的社会导向力,利用道德与伦理的自律效能约束网民言行,提高公民素养和行为自控力,使其始终保持积极友好的心态参与网络协商,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
图5 网络公共道德运行机制及培育路径
第二,构建网络公共领域新秩序。在网络社会的背景下,网络民主作为一种以公众协商为功能定位,弥补代议制民主功能缺陷的制度创新路径,其核心目标是利用网络社会的民主基础来构建一个作为“全社会敏感性的传感器”的、对公共事务表述观点意见的“交往网络”的公共领域[22]445-446。网络公共领域的形成包括四个要素:具有理性思考和批判精神的公民、公正公开的平台媒介、基于公共利益的公共舆论和健康清朗的网络空间,因而构建网络公共领域新秩序也应从这四方面入手(图6)。作为参与主体的公民必须培养理性意识,养成自尊自爱、积极友善的社会心态,文明上网,遵守公约;作为协商平台的网络媒介要积极担当社会责任,遵循平台运行服务规范,努力做到公正公开;主流媒体应积极参与网络公共秩序的重构,及时提供更加真实客观、清晰明确的信息,正确引导网络舆论的发展趋势,营造良好的协商氛围[29];政府要坚持正确的网络空间治理理念,推进网络立法和监管机制建设,政企联合开发舆情监控系统,实时处理突发事件,营造健康清朗的网络公共空间。
图6 网络公共领域形成及新秩序构建
第三,培育网络公共理性精神。对于网络协商参与者而言,只有在遵守公共性原则的前提下,自我约束,宽容他人,才能形成一个理性客观、自由平等的公共领域,并从中产生有效的协商共识。因此,必须培育和强化网络公共理性精神,引导公民克服自我中心主义,学会换位思考和理解他人,弘扬礼让宽容的社会风尚。公共理性的培育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分为社会因素、网络环境影响的宏观层次,平台结构制约的中观层次和由社会公共价值观念与网民理性素养主导的微观层次。其中,宏观层次的路径主要是避免网络群体极化现象和引导网络舆论的理性表达;中观层次是完善平台规范和后台监管;微观层次包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社会公共价值理念、提升公民网络理性素养等途径(图7)。在此框架下,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平台规范和后台监管机制,合理推行网络实名制,倡导深化网德教育;媒体要加强行业自律,创设良好的协商氛围,引导网络舆论理性表达。此外,网络协商民主的深入发展不仅需要公众的互相合作,还需要自身具有较高的公民素养与责任担当,能够辨别各种虚假信息和不良行为,具备理性协商的意识和能力。
图7 网络公共理性精神的培育路径
(三)认知性层面:增强网络协商民主制度认同
制度化的关键是制度的完善与实施,而制度认同是网络协商民主制度化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制度自我完善与发展的不竭动力,可以通过改善技术、政治、文化、社会与个体五个要素增进网络协商民主制度的理念、规则与价值认同。
第一,跨越技术困境与认知障碍,增强网络协商民主的理念认同。政治认知标志着人们对政治事件、制度等的知晓和理解程度。当前,要实现网络协商民主平等发展,消除部分民众的认知障碍,就要大力推动信息技术创新,缩小互联网发展的数字鸿沟。随着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信息过滤技术与智能搜索引擎可解决信息超载与失真带来的绝大部分问题,政府也可联合高校面向公众开放数字图书馆,整合有效的信息资源。而为了消除数字鸿沟,一要出台互联网行业的优惠政策,加大政府投资,促进信息网络技术的广泛普及;二要大力发展教育,增加信息技术师资力量,大范围开展在线培训,持续促进教育信息化,提高人民群众的文化素养;三要积极推进农村和边远地区的网络普及,促进数据库、移动通信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出台优惠政策扶持信息弱势群体,提高其收集和使用信息资源的能力,使绝大多数人都可以充分享受互联网带来的便利。随着人们文化水平的提高以及网络技术的进一步创新和普及,网络访问将更加便捷迅速,线上操作也越来越容易学习,只有群众对于网络协商民主的认知途径得以不断扩大,才能架起理念认同的桥梁。
第二,加强政府管控和话语引导,促进网络协商民主的规则认同。对规则的理性认识和自觉遵守是制度认同的重要基础,人们对当下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产生感情上的共鸣才能实现规则认同。如果政府希望网络协商活动实现预期目标,就必须关注公民的当下思想,在协商中发挥主流意识形态的主导作用。在调查广大网民的实际需求,改善网络信息服务,回应和解答网民的困惑与疑问,疏导消极和极端负面评论的同时,还要利用官方媒体及时引领公众舆论走向正确方向,营造友好的网络协商氛围。此外,网络协商应答机制和评价机制的建立可以促进协商结果转化。一方面,政府部门要通过搭建的网络协商平台及时回应民众关切的时事热点和合理建议,实现良性的沟通互动;另一方面,对网络协商参与者的意见和观点进行适当取舍与效果评估,同时解释和说明部分建议未采纳的原因,保障持续有效的意见反馈。基于以上机制,可以实现政府对网络协商民主的有力管控,从而形成友好的协商氛围,促进民众制度意识的形成和规则认同。
第三,通过发挥文化支撑作用、培育社会信任资本和提升公民参政能力来深化网络协商民主的价值认同(图8)。网络协商民主的发展不仅需要制度的护航,更需要文化的支撑。正如罗伯特·达尔所言:“如果公民不能创造、维持一种有利的政治文化,更准确地说,创造一种普遍支持这些理想和实践的文化,民主就不可能维持。”[23]58首先,建设参与型政治文化需要强大的民众基础。民众不仅要深入了解协商民主的运行机制,理性参与对话,还要自觉树立责任担当意识,积极维护公共利益。其次,政府不能只局限于制定网络协商的流程规则,还应重视协商民主的文化建设,在网络公共空间营造自由、公平和包容的民主精神氛围,鼓励公民自由表达意见,破除传统政治文化中不良因素的影响。再次,网络媒体对有益协商民主文化的形成能够起到一定推动作用,要充分发挥其在网络公共空间中传播信息、扩大参与和舆论控制的引导功能,带来最大范围的积极影响。综上,文化的控制手段主要在于推动形成坚固的支撑体系,从而营造良好的网络文化环境与完善的网络协商制度,全方位提升人们对网络协商民主的价值认同,形成制度规范下“我应该这样做”的行动逻辑认知。
图8 网络协商民主价值认同的建构路径
社会资本是人际关系及其附着的社会资源的总称[24]。在网络时代,社会原子化引发了社区认同缺失、社会规范失灵等一系列问题,信任危机愈演愈烈。缺乏信任,所谓的协商最终只能发展为无谓的争吵和情绪的宣泄,不利于达成有效共识和充实社会资本[15]。对此,需要发挥公共权力在建立社会信任机制中的核心作用,政府首先应出台相关政策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培养普遍信任。其次应加大惩罚力度,严惩失信和欺诈行为,防范社会规范失灵。最后应致力于培养公民的公共意识与互助观念,弘扬信任文化,为网络协商提供良好的信任基础与精神支撑。
提升公民参政能力对增强协商实效具有重要意义。参与协商的主体应首先了解和认识协商民主机制,熟悉协商规则并严格遵守,在协商过程中有序表达意愿,养成良好的素质和习惯。比如,政协委员提出提案时,要了解政协制定的提案工作相关规则,如提案标准、提交流程;对普通民众而言,自觉遵守协商流程与网络规范才能有效表达意见,实现参与效能的最大化。其次,要注意锻炼逻辑思维和提升表达能力。在协商过程中,只有当表达的意见或所提建议有理有据、逻辑严谨时,才具有相当的说服力和感染力,对民主决策产生积极影响。最后,互动是提升协商民主效能的要旨。在协商过程中,遵守规则是前提,充分表达是基础,良好的组织联合能力才能保障公民个体之间以及公民与政府之间形成长期友好的互动交流,从而达成最终共识,强化网络协商民主制度的价值认同。
四、结语
网络技术作为一把双刃剑,对于协商民主而言是一种新的实践形式。如果运用得当,可以最大程度地汇聚民意、集中民智与凝聚民心,促进协商民主的发展;如果使用不当,则会面临民主崩溃和社会动荡的风险,破坏当前的稳定与和谐。因此,我国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优势,通过5G技术、大数据资源、移动互联网等平台创新协商民主形式,健全优化制度体系。随着移动时代的到来,未来的网络协商民主还将在更大范围普及与发展,加强其制度化建构势在必行。从规制性、规范性和认知性三个维度出发,需要重点加强网络协商民主的正式制度体系建设,注重网络协商的公共性建构以及重点提升公民对网络协商民主的制度认同。只有充分的制度建构和制度认同才有利于实现网络协商民主的可持续发展,使之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制度化发展的新型实践形式,为公民实现有序政治参与提供广阔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