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为儿买房
2021-01-18郭红敏
郭红敏
梁翼龙共受贿8起,金额高达905万余元
曾任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副区长,南郊区政协主席,大同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的梁翼龙因犯受贿罪被判刑10年。法院开庭时,其辩护人称被告人没有索贿行为,在工作中作出了很大贡献,应从轻处罚。2021年3月18日,受贿金额高达900多万元的梁翼龙被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
2020年6月15日,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因山西省地质勘查局原党委副书记李俊敏涉嫌职务犯罪,通知梁翼龙到大同市党纪教育基地接受讯问。
1965年1月,梁翼龙出生于山西大同,1987年8月参加工作,曾在大同市经委、大同市人防办任职,1997年10月到大同市南郊区工作,曾任南郊区西韩岭乡乡长,马军营乡党委书记,南郊区政府副区长,南郊区政协主席,大同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
2020年12月初,大同市纪委监委通報称:经查,梁翼龙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组织观念淡漠,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为谋取职务提拔给予他人财物;违规收受礼金,违规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把公权力当成谋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城中村改造项目承揽、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依据有关规定,经大同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大同市委批准,决定给予梁翼龙开除党籍处分;由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梁翼龙的落马与李俊敏职务犯罪一案有关。李俊敏,1964年2月出生,山西绛县人,1997年4月起任长治市财政局副局长,屯留县委副书记、县长,黎城县委书记,长治市委秘书长,大同市委组织部长,晋城市委副书记,2015年12月任山西省地质勘查局党委副书记。
2008年3月至2013年4月,李俊敏任大同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期间,梁翼龙任大同市南郊区马军营乡党委书记、南郊区副区长。2013年5月,有人网上举报李俊敏卖官受贿。
2020年1月20日,据山西省纪委监委消息:山西省地质勘查局党委副书记李俊敏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0年10月,官方通报:经查,李俊敏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不知敬畏,底线失守,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违反组织纪律,卖官鬻爵,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干部选拔任用、财政资金拨付、用地手续审批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依据有关规定,经山西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山西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李俊敏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至发稿,法院没有公布李俊敏一案的审判结果。
梁翼龙共受贿8起,金额高达905万余元,其中大部分受贿事实发生在他担任大同市南郊区马军营乡党委书记期间,一起发生在他任大同市交通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
大同市南郊区位于大同盆地北部,是大同市的近郊区,是全国最大的产煤县(区)之一。马军营乡南、西、北三面环城,既有城中之村,又有村中之城,城市市场与农村市场融为一体,1998年3月被大同市委市政府命名为大同市首批小康乡。
2003年,王某承包雁北煤校的××煤矿,2005年××煤矿因安全问题被南郊区高山镇政府下令停产,王某向平时和他关系比较好的梁翼龙寻求帮助,梁翼龙给当时的高山镇镇长孙某打招呼让其关照一下,后来该煤矿又开始生产了。
2007年,王某拿煤矿赚到的钱开办了大同市甲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2009年,甲公司扩大场地,王某让时任南郊区马军营乡党委书记的梁翼龙帮忙打招呼,多租点地,租金优惠点,梁翼龙帮他把这件事办成了。为了感谢梁翼龙的帮助以及今后与他搞好关系,从2003年春节到2020年春节,王某每年中秋节和过年都会给梁翼龙2万元,共35次,共计70万元。
梁翼龙的儿子和王某的孩子都在北京上学,梁翼龙儿子是租房住,他想在北京买套房子让孩子上学用,于是就和王某商量一起买房。2009年,梁翼龙选定了离儿子上学比较近的北京海淀区某小区一套面积300多平方米、售价850多万元的房子,当时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款,王某负责办理交款等手续,合同上写的是梁翼龙妻子史某和孩子梁某的名字。签合同前,梁翼龙给王某转了400万元,签完合同后又转了160万元,剩下的钱是王某垫付的。当时梁翼龙以借为名收了王某290万余元,没有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至案发时,王某没有催要,梁翼龙也没想过归还。
2007年至2016年,马军营乡小站村、周家店村、房子村、十里店村、宋庄村实施了城中村或棚户区项目改造,梁翼龙兼任马军营乡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2008年6月份,大同市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同市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昝某想在周家店村承揽城中村改造项目“××华府”,当时参与周家店城中村改造项目竞争的有三家公司。
昝某恳请梁翼龙向村里打招呼,并送给他100万元“感谢费”。见钱眼开的梁翼龙,把他推荐给村支部书记尹某和村委会主任白某。在梁翼龙的帮助下,昝某顺利承揽到了周家店城中村改造项目。
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昝某给时任马军营乡党委书记的梁翼龙打电话约他见面,原来他想做马军营乡十里店城中村改造工程,希望得到梁翼龙的支持。二人见面后,昝某说了自己的想法,并从车里取出一个装有100万元现金的袋子给了梁翼龙。此后,梁翼龙让十里店村支部书记杜某去和昝某谈具体合作,最终促成昝某公司承揽了该工程。后来该村拆迁时,梁翼龙又给村干部打招呼,让村里配合好昝某的工程。
梁翼龙受贿一案,经指定管辖,2021年1月4日由左云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方起诉书指控:2003年至2020年,被告人梁翼龙在任大同市南郊区西韩岭乡党委副书记、马军营乡党委书记,南郊区副区长,大同市交通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承揽城中村改造项目、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8名企业负责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05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犯罪事實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梁翼龙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
2021年1月19日,左云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被告人梁翼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的三份荣誉证书,其主要辩护意见是:2020年6月15日之前,监察部门就已掌握被告人北京有房产的事实,但被告人尚未受到讯问,亦未被采取强制措施,6月15日被告人接到监察机关通知,主动到党纪教育基地接受讯问,当日被采取留置措施,符合自动投案的规定,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存在自首情节,应当适用减轻处罚;被告人没有索贿行为,在工作中作出了很大贡献,主动认罪,退缴了全部赃款,应从轻处罚。建议在7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罚金应核减为50万元。
左云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2003年至2020年,被告人梁翼龙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05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梁翼龙多次受贿,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没有索贿行为,在工作中作出了很大贡献,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公诉机关没有指控其有索贿行为,工作中作出很大贡献不属于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2021年3月18日,左云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梁翼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被告人所退缴赃款人民币705.8万元和行贿人苏某上缴行贿款人民币200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