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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监管,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2021-01-18胡洁人窦征贤

检察风云 2021年22期
关键词:不合格率安全法食用

胡洁人 窦征贤

食品安全关系到国民生命健康问题,不容小觑。早些年出现的“苏丹红”“瘦肉精”“地沟油”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给消费者带来了难以消除的伤害,也引起了我们国家对食品安全的重视,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食品安全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20年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显示,2020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完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6387366批次,依据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出不合格样品147721批次,总体不合格率为2.31%。其中,第四季度抽检不合格率为2.46%。从食品抽样品种来看,消费量大的食用农产品,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蛋制品,乳制品,抽检不合格率分别为2.23%、1.18%、1.55%、1.26%、0.29%、0.13%。与上年相比,方便食品、蔬菜制品等25类食品不合格率有所降低,茶叶及相关制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等9类食品不合格率有所上升。可见对于食品安全问题,仍然值得重视和关注。但是如何有效提升食品安全,让百姓吃得放心安心呢?

笔者认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是确保食品安全的关键和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颁布以来,经历了2015年修订、2018年和2021年两次修正,最新的《食品安全法》于2021年4月29日生效,其中风险检测评估、全程追溯、抽查检测、责任约谈等制度的確立使监管方式不断完善。同时有关部门也不断出台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及政府规章也紧随其后,这些法律法规构建了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然而食品安全保障需要政府、生产经营者、社会组织、公众的协同参与和治理。食品安全监管则是指国家食品安全相关职能部门通过制定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条例、标准等,对食品安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吸纳行业协会、消协、社会组织等参与监督,以确保各类食品符合安全标准。

首先,部分领域监管法律规定尚不完善。《食品安全法》第35条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同时对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批发市场、销售者的义务进行了规定。然而,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于今年7月15日、7月28日、8月4日发布的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通告,每次抽检均检出包括食用农产品在内的食品样品不合格。例如,天津市××区某蔬菜经营部销售的韭菜,其中克百威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安徽省合肥市××果业批发部销售的小台芒,其中戊唑醇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上述抽检结果似乎表明对于食用农产品未采取许可制度,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该类食品经营者的入市条件,但同时也埋下了食品安全的隐患。此外,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个人通过网络平台(如微信朋友圈、公众号等)销售自家农产品也成为较为普遍的现象。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10条规定,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无须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这就导致针对个人通过网络销售食用农产品一旦出现问题,消费者维权存在较大困难。

由于监管力量及消费者辨别能力较弱,农村假冒伪劣食品较多。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最新公布的数据,2020年以来,截至2021年3月15日,各地查处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案件47664件,罚没款3.5亿元,查扣违法产品2016吨,移送公安机关808件。部分农村地区执法人员抽查时存在执法不严的现象,农村消费者在发现问题时也往往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的态度,未能及时通过举报等途径维权,导致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力度较弱。

其次,作为监管手段之一的全程追溯制度有待全面得以贯彻执行。2015年修订《食品安全法》时,首次将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确立了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但立法对此仅做了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可执行的细则,相关配套法规尚未出台,对企业食品安全追溯制度构建的监管仍待加强。部分企业仍未建立起完备的追溯体系,甚至有企业在责令限期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后,仍未完成。

最后,社会共治的监督机制尚不健全。《食品安全法》第9条、第10条对于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参与监督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这是社会共治理念在食品安全领域的体现,值得肯定,但是对于政府职能部门与其之间的协同监督机制尚未进行明确的规定,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仍然面临着分散性强的监管困境。新闻媒体往往会对食品安全进行暗访报道,但是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主要是发现问题,后续具体的监管还需要执法部门及时有效介入,不然只会面临“致歉而不改正”的恶性循环。此外,公众参与监管的力度往往也不够,消费者面临着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出现问题后往往采取自行与商家协商赔偿的方式解决问题,这导致相关食品安全问题未能被监管部门及时发现,商家在未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时也存在侥幸心理,并不会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安全隐患仍旧存在。

首先,重点加强对薄弱领域的监管。针对食用农产品,可以尝试采用许可制度,加强对其入市的审查力度,加强事前监管,减少此类安全事件的发生。对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个人,应进一步加强对其相关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可参考目前《食品安全法》对于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规定,要求个人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确保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对长期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的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对其进行综合治理,鼓励和支持其进入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销售,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

针对农村食品的监管,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监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个体餐饮、超市等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其是否建立安全追溯体系、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卫生与消毒工作是否合格,一经发现,要及时责令改正,进行处罚。同时,要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工作,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建立较为通畅的消费者投诉渠道,必要时可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其次,对全程追溯制度进行更加详细具体的规定,并确保这一制度的落实。在域外,欧盟国家的食品追溯制度从起源到后期的发展都保持惯有的高标准与严格执行体系,其食品追溯制度所涵盖的食品种类繁多,规定的实施办法详细且具有操作性,严格监管食品供应链上信息记录的真实性,并对这些信息做了规范、有效的管理。我国可参考相关规定,对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做进一步细化的规定,确保国内绝大多数企业、个体经营者建立起完备的追溯体系,加强对其的全程监管。在追溯体系的具体建立方面,可采取RFID技术。RFID(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无线射频识别技术,该技术20世纪90年代开始兴起,国际上也将这一技术应用于食品安全全程追溯体系的构建。具体而言,可通过RFID技术采集食品有关信息,输入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存储至中心数据库,实现信息数据共享,使得监管部门、消费者能够便捷查询到该食品的采购、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信息。同时,在确立了更加细化的食品安全追溯细则之后,要着重加强对企业、个体经营者等是否建立起完备的追溯体系的监管力度,定期抽检时注重对追溯体系的检查和审核,对于多次责令改正而未建立的,要加大对其处罰力度。

最后,创新食品安全监管方式,推动社会多元共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需要政府介入,且主要是政府监管发挥着主要作用,但是也不能忽视社会监督力量的介入。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面临着监管对象的多发性、无限性与监管力量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故需要吸纳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其中,同时建立起政府与行业协会、消协、社会组织、公众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被发现并处理。尤其对于餐饮业、奶茶店等较为受年轻人欢迎且食品安全隐患频发的行业,应当吸纳公众力量参与监督,健全公众投诉渠道,对于投诉事件,监管部门要及时介入处理,并对查实的情况进行严厉处罚。在大数据快速发展的今天,可通过大数据驱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通过数据的采集、分析、挖掘和应用,激发各方主体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更好地保障人民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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