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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救济《民法典》里有规定

2021-01-17

农村百事通 2021年11期
关键词:损害赔偿救济民法典

离婚救济制度,是指法律为离婚过程中权利受到损害的一方提供的权利救济方式,包括经济补偿、经济帮助和离婚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总结、继承既往法律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离婚救济制度作出了新的修改和完善,以此保障家务劳动贡献者、生活困难者、权益受损者不因离婚而陷入困境,实现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

1.经济补偿请求权

案例:李某与江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在10余年的婚姻存续期间,李某全职照顾家庭,江某虽在外打工但从未提供金钱补贴家用,日常支出主要靠女方娘家接济。随着孩子渐渐长大,家庭开支也大幅增加,夫妻关系更是日益紧张。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与江某离婚,并要求江某给予其经济补偿18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被告江某向原告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2万元。

说法:家务劳动是指为了满足家庭成员日常生活需要所从事的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劳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請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该条规定删除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对夫妻财产制类型的要求,强调了无论是共同财产制还是分别财产制,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负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离婚时均有权向另一方主张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在实践中,一般通过货币等方式予以补偿。首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在确定离婚经济补偿的数额时,主要是基于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的角度出发,从其日常投入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和精力、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2.经济帮助请求权

案例:10年前,女工冯某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曹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两个孩子。近年来,随着冯某失业、身体多病以及日常生活开支的不断增大,夫妻双方经常为经济开支等问题发生争吵,长期矛盾积累导致双方对婚姻心灰意冷。曹某先后两次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原告曹某自愿一次性给付被告冯某经济帮助8万元。

说法:离婚经济帮助,是指离婚时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对经济困难的另一方提供的经济帮助。《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据此,可以看出,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目的在于保障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不过,其在适用时具有严格的限制条件,一是离婚经济帮助只限于离婚时。二是离婚时一方生活确有困难。生活困难一般指依靠自身能力、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基本生活。三是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即帮助者在满足自己合理生活的需求后,还有能力以个人财产对生活困难者给予帮助。应当注意的是,不能把经济帮助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相混淆。不能用经济帮助的办法代替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免损害接受帮助一方对共同财产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3.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案例:面对男方屡屡出轨,鄢某一纸诉状将丈夫段某告上法庭,不仅要求两人婚生儿子归她抚养、分割房产等财产,还要求段某赔偿她精神损失费10万元。法庭上,鄢某提交了段某书写的多份悔过书、段某与第三者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段某对外遇事实予以认可,同意离婚。经审理,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被告段某赔偿原告鄢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说法: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夫妻一方存在重大过错而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当对无过错方的损失给予赔偿的制度,是侵权责任制度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合理延伸。《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其中,第五项为《民法典》新增兜底条款,该项规定扩大了离婚过错的认定范围,比如一方长期出轨、赌博等,都可以认为是“其他重大过错”行为,无过错方可以通过确认对方侵害配偶权的方式来获得法律救济,过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山东   张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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