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初探
2021-01-17朱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
朱勇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
建筑业是中国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物质基础。建筑企业吸纳了大量的外来务工人员,其企业职工中过半都是农民工,他们在城市建设中从事着最苦最累的工作,但是,由于建筑工程的短期性和不稳定性,农民工在发生工伤后常常得不到理赔而使生活变得窘迫。因此,积极探讨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及解决策略,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保险实际覆盖率低
在经济发展好的城市,由于有政府的大力监督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建筑企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参保率较高,但仍有相当一部分地区的建筑施工企业逃保漏保,无视相关法律法规,使得农民工无法参与工伤保险。因而在工伤事故频发的建筑行业,相当一部分农民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得不到理赔。
(二)工会维权组织缺位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制建设尚不完善,劳动关系双方力量对比失衡,导致农民工受到工伤时很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迫切需要工会组织履行维权职责。然而,基层工会组织履行维权职责的现状不容乐观,其原因有:①工会自身的某些传统机制制约其履行维权职责。②农民工权益受侵害的范围广、程度深,加上农民工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在劳动关系中多处于被动地位,工会维权组织难以有效行使维权手段。③立法的滞后制约工会维权作用的发挥。④基层工会组织缺乏独立性,往往偏向资方,难以真正做到为农民工维权。
(三)费率机制设计不合理
根据我国当前的政策,农民工参保实行的是无记名参保方式,建筑施工企业以工伤团体户作为参保单位,费率由系统按工程施工总造价的1.5‰统一计算。相比之下,欧美国家危险行业的费率最高达到8%左右,我国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费率设计明显偏低。即使某一建筑施工企业想按一般实名制参保的企业实行利率浮动,也只有在当地社保机构参保的可以浮动,而对异地的建筑施工企业却无法浮动,这显然有失公平。
(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流动性大
建筑施工企业经常会在不同地区承接工程,不同工程的工期长短也不同,这就使得建筑企业农民工具有很大的流动性。农民工的流动性给签订劳动合同和计算工伤保险相关资费带来了很大困难,同时也使得农民工的部分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二、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改进对策
(一)扩大建筑施工领域工伤保险覆盖面
工伤保险是国家设立的强制险之一,建筑企业必须无条件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由于建筑业农民工的流动性较强,政府部门应继续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将制度的强制性与农民工的流动性这一特点有机结合,不仅要提高农民工的参保率,而且要进一步扩大建筑施工企业的工伤保险覆盖面,使广大农民工群体能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可以以县政府办的名义发文,要求在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设工程(含建筑、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农业、电力、通信、烟草等)都必须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以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发挥工会组织的维权作用
第一,应明确工会组织所具有的义务和权利,使农民工能参与到工会组织的工作当中,提高工会的组织化程度,同时使工会切实参与到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指导中,能长期有效地帮助农民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使工伤工人能及时得到理赔和治疗。第二,对工会组织的建设要充分考虑到农民工群体的边缘性和流动性,健全组织制度,充分利用广大农民工的团体力量,做到积极主动地解决企业对农民工的侵权行为,尽最大可能保护农民工的人身健康和合法权益。
(三)科学设计工伤保险费率及浮动费率
有关部门应根据建筑行业的生产特点和工伤事故发生情况来制定科学的工伤保险费率及浮动费率,使费率与风险直接相关联。同时,应改变我国轻预防、重赔付的尴尬局面,对建筑行业进行进一步细分,分别针对房屋建筑、公路铁路、机电安装等不同风险类别的工种设计相应的费率制度,对于高危工种可以适当提高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四)优化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设计
现阶段,要尽快建立健全与农民工工伤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重视对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改进与完善。例如,制定科学的保险缴费制度,适应农民工群体的流动性;考虑不同性质和不同规模企业的能力,建立合理的工伤保险费率制度,使企业能主动为工人投保;将农民工按不同工种进行科学分类,并对工伤伤残程度进行更为细致的划分,以更准确地确定不同工伤情况所对应的保险模式和待遇,为农民工带来实际的好处。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正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仍存在保险实际覆盖率低、工会维权组织缺位、费率机制设计不合理等问题。对此,可采取扩大建筑施工领域工伤保险覆盖面、发挥工会组织维权作用、科学设计工伤保险费率及浮动费率、优化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设计等措施,切实解决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问题,有效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