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法律教育之困境与对策
2021-01-17刘晓明
刘晓明,李 悦
诊所法律教育之困境与对策
刘晓明,李 悦
(贵州民族大学 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0))
自诊所法律教育开展以来,高校诊所法律教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的同时其价值也日益凸显。但就当下,受“双师型”师资匮乏、学校激励机制不到位、经费保障严重不足、学生实践工作受限等问题的影响,使正在发展的诊所法律教育陷入了困境。通过与司法机关、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等部门联合办学的方式,以及创建强有力的诊所队伍、创新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寻求多元化的经费来源渠道、给予诊所学生出庭身份等措施,优化诊所法律教育模式,为我国法治建设培养更多优质人才。
高校;诊所法律教育;法律教育;法律援助
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教育模式,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美国大学法学院。2000年,在美国福特基金会资助下,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武汉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率先引入这一法律教育模式。目前,全国已有50余所高校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但是,在实践中,“双师型”师资匮乏、经费保障严重不足、学生实践工作受限等问题日渐凸显,严重影响诊所式教育目标的实现。因此,如何走出困境,充分发挥诊所法律教育潜能,满足对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业已成为法律界关注的话题。
1 诊所法律教育之价值
所谓诊所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也可称为诊所式法律教育。顾名思义,其特点在于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诊所教师(clinician)指定学生参加实际法律应用的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对法律的深刻理解,缩小学院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的距离,注重培养学生热爱社会公益活动,提高学生职业道德水准[1]。可见,诊所法律教育,是传统的“满堂灌”式的纯理论教育模式无法比拟的全新的法律教育模式,其存在价值是不言而喻的。
1.1 诊所法律教育之内在价值
诊所法律教育的内在价值是以人为本,促进个人知识与理智的发展及个性的完善[2]。
1.1.1 提升学生的职业素养
职业素养,是职业内在的规范和要求,是一个人在执业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综合品质。职业信念、职业知识技能和职业行为习惯,是职业素养的三大核心要素。一个人要在职场上取得成功,职业素养是其根本。诊所法律教育,是以律师工作内容作为学生效法的范式,让学生参与到真实、具体的实务工作中,为弱势群体提供全面、有效的法律帮助。这样一种开放式的教育模式,为提升学生的职业素养创造了条件。
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是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这不仅是学生在实际工作中的目标与方向,更是其今后人生路上的高远价值追求。诊所法律教育所关注的“法律与贫困”“法律与社会变革”等是不为传统法学教育所包容的社会问题,引导学生关注、思考、研究这些问题,也更有益于培养学生关心国家大事、关注社会问题及社会公众利益的普适价值观。
法学教育的真谛应当是使学生学会如何去学习和使用法律,而不是单纯地灌输某种既定的、凝固的知识。诊所式法律教育,就是让学生在不断的社会实践中,面对不同的案件事实和问题,懂得如何去查找法律、分析法律、解释法律和使用法律,培养其自主学习、自我更新、自我发展的能力。特别是在法律层面解决社会问题时,需要法律的运用者具备综合性的知识素养、具有全面的知识储备、拥有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高超技能。对此,诊所法律教育具有其他法律教育模式无可替代的社会功用。
1.1.2 培养学生团结协作精神
诊所教育的基本方式,无论是在课堂上,还是在社会实践中,都是以团队整体的方式对案件事实问题及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以分组的形式开展具体的实务工作。在这样的学习环境中,通过对法律问题的共同研习,能让学生对自己作出理性评价,充分意识到自身不足之处,取他人之长补己之短,实现自我完善;在这样的工作场景里,学生之间必须要统筹安排,分工负责,协调推进,实现能力互补。可以说,合作精神是法律人才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1.1.3 激发学生创造力
创造力,是一个民族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根本。过往的法学教育,主要是“灌输式”“填鸭式”教学模式,是一个教师主讲学生被动接收的过程。在教学中,虽然会融入“案例教学”“模拟法庭”等具有实践性的教学方法,但是,这只是将法律规定简单套用在预设的案例中,是对法庭审理程序的机械演示。可以说,传统法学教育模式,无法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以及激发出学生内在的创造力。“教育是知识创新、传播和运用的主要基地,也是培养创新精神和创新人才的重要摇篮”。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完全契合现代教育之内在要求,是一种全新的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的法律教育方法。理论、实践、再理论、再实践之辩证的学习过程,既能有效提升学生的法学理论造诣,也能促使学生在实践中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总之,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的诊所法律教育方法,在培养学生创新能力方面,具有传统法学教育方法无可比拟的优势。
1.2 诊所法律教育之外在价值
诊所法律教育,是以真实案件作为学生实践的对象。学生的实践课程,是紧紧围绕着真实案件而展开的。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开放式教育,其外在价值也得以彰显。
1.2.1 实践价值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过度重视理论文本的教授,忽视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指导和培养。虽然也在各高校广泛推行案例教学法,但这只是在现成的案例之上开展的教学工作,更多的是对学生理论知识掌握程度的检验,无法达到社会实践中对学生能力培养的效果。另外,根据教育部规定,法科学生必须要经历一个学期的实习并取得实习学分,才能够视为完成学业。不过,这样的实习并未能发挥其应有的效用。这是一种非系统的学习过程,甚至很多时候,学生只能在实习单位干一些“打杂”的活,这并不能起到提升其能力的作用。
无疑,传统法律教育实习方式,无法比拟于诊所法律教育实践。当下,诊所法律教育实践过程,就是让学生接触发生在身边的真实案件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实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体而言,诊所法律教育,是以法学生为教育主体,在诊所教师的引导帮助下所开展的系统性的工作。学生从接待案件当事人开始,了解当事人的诉求与疑虑;运用证据,经过缜密的逻辑推理,推导出案件事实;在认定案件事实基础上,通过查阅现行法律规定、与老师同学进行法律适用的探讨,找出解决困扰当事人已久的法律问题的路径。在这样反复的实际操作、学习过程中,不仅可以学会灵活运用理论知识,还可以帮助学生对日常知识盲点进行查漏补缺,同时,随着实务经验的累积,能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真实的跟随教师处理案件的过程,也是不断地培养法律思维的过程。思维的养成,并非一朝一夕。而应当贯穿于整个学习的过程中,形成潜移默化的影响。与此同时,学生也可以提前感受、适应律师这一角色,更好地选择未来适合自己的就业岗位。
总之,诊所法律教育,是为了帮助学生运用其所学法学理论知识指导社会实践,并在实践中通过检视学生法学理论知识掌握的程度,发现其知识欠缺点,从而实现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有机结合,造就能满足社会需求的法律人才。
1.2.2 社会价值
诊所法律教育,为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创设了平台、提供了机会。从社会实践角度讲,学生能直接面对司法机关,了解司法现实,探寻司法改革的方向,增强学生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从社会生活角度讲,学生可以直接进入社会中,接触到社会生活的复杂层面,了解到社会生活的真实面貌,为其适应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从实践性教学角度讲,学生触及的主要是处于社会底层群体,能直观感受到这部分人生活的艰辛与困苦,由此,可激发学生服务社会的热情。
另外,诊所法律教育完全契合现行的法律人才培养目标。2011年12月23日,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指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训计划的重点[3]。诊所法律教育就是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之能力为其价值取向的。
2 诊所法律教育应用之困境
2.1 师资队伍人才匮乏
诊所教育与传统的法学教育存在的主要不同是需要有着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的应用型教师对学生进行手把手的栽培,这就使得高校的诊所式法律课堂对建设“双师型”师资队伍有着迫切的需求。然而,现实中,“双师型”师资队伍人才匮乏已是不争的事实,这是多因之果。
一方面,是人才引进标准单一化。近年来,高校在引进教师时,更加注重的是教师的博士学历、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甚至将其作为人才引进的唯一标准,鲜有关注拟引进教师的社会实践能力。在这样的人才引进理念下,直接导致整个法律院、系的师资队伍建设更加偏重于理论水平,进而造成诊所法律教育中实践型教师人才严重不足。另一方面,是诊所教师所面对的现实之困,挫伤了教师们担纲诊所法律教育的积极性。作为高校教师,不得不考虑工作量、职称评聘等现实问题,这事关个人的切身利益。无论是工作量的计算标准还是职称评聘的条件,科研成果均是其中之重要内容。由于诊所法律教育之实践性特征,注定会占据诊所教师大量的时间。特别是实践指导工作,诊所教师往往需要搭上业余时间。如此,必然会影响到诊所教师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从个人现实利益考量,高校教师一般不愿意承担“耗时不利己”的诊所课程,即使承接了诊所法律教育任务,也不愿意全身心投入。第三方面,外聘实务型教师受条件所限。当下,面对实务型教师不足之现实,大多数高校加强了与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合作,以期解决实务老师不足之困难。不过,应当看到,由于受高校自身经费所限制以及实务界人员自身工作的影响,这样的人才解决路径也不是十分通畅的。
2.2 激励机制不到位
诊所式教育,在一定程度上类似于让学生提前进入了律师事务所,成为一名实习律师,由导师指导办理案件,这就要求导师也要像实务中的律师一样,在案件瞬息变化的同时,能够随时牺牲自己的课余时间根据案件的发展变化,给予学生指导,这考验的不再是以往大学老师的理论课程是否优秀,更多的是对诊所教师的实务经验和业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尽管诊所教育面临的问题十分突出,在当前政策的影响下,各高校教师却面临着职称评比、优秀教师评选仍然按照科研成果、学术文章的质量、著作的数量这样的方式进行的现状。在带领学生实务操作,锻炼实践能力方面导师付出的艰辛不少,却往往容易被忽视或仅予以口头鼓励。同样,高校的专职教师中有着律师资质的老师,往往在外代理案件有着不菲的收入,而在诊所教育过程中,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成本和精力成本,相反却没有激励机制进行配套。长此以往,这种工作量的计算方法的不科学,压抑了教师从事实践型教学的积极性,因而严重影响了诊所教育的发展。
2.3 经费保障严重不足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其主要目的就是要提升人才培养的质量,提高法律学生的实践能力,大力培养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为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做贡献。而经费之保证,是教育工作有序开展的基础。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律援助经费的压力问题,但其治标不治本。只有找到问题的本源,才能从根本上摆脱诊所法律教育所处的困境。
诊所法律教育的实践型特征,较之传统的教育模式,需要更大的经济投入。目前高校诊所法律经费来源主要是政府以及学校的拨款,而这种拨款难度大、费用少,让法律诊所的工作开展举步维艰。再者,无论是政府的拨款还是学校对法律诊所的扶持,往往都是以案后申报的模式进行。具体而言,案结并提交案卷送审,通过后,教师和学生才可以通过报账形式取得办案津贴。这就意味着,在出诊办案时,教师和学生要先行垫资直到案件审结再等待报批。而在审查批准拨款的过程中,对于办理案件时教师及学生的通信费、工作时长的认定、以及文书写作等人工费用,学校财务部门一般是无法予以受理并据实解决的。唯一能够让诊所人员放心的是交通费和住宿费的认定。
另外,社会对于诊所法律教育关注度低,也是导致经费严重不足的原因之一。通过不断的广泛的社会宣传,提升诊所法律教育的社会影响力,引起社会的共鸣与支持,是拓展诊所法律教育经费之有效路径。也可以借鉴美国福特基金会赞助诊所法律教育的模式,解决教育经费不足问题。
2.4 学生实践工作受限
诊所法律教育的初衷,是让学生以委托代理人身份参与到处理真实案件的过程中,进而提高学生判断能力,训练法律思维、理论联系实际、理清事实真相的能力[4]。然而,在现行法律体制下,法律诊所学生是难以取得合法有效的诉讼代理人身份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只有律师、基础法律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等三类人员,才能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据此,法律诊所学生是难有这样的机会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社会团体推荐的诉讼代理人,只能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进一步限缩了可推荐人员的范围。如此,令法律诊所学生取得诉讼代理人身份的可能性更加微乎其微。法律诊所学生不能取得适格诉讼代理人身份,社会实践工作就无法展开,诊所法律教育核心环节——社会实践就无从论及,诊所法律教育的价值目标也就不可能实现。
3 诊所法律教育应用之对策
3.1 加强法律诊所教师队伍建设
法律诊所教师队伍水平,直接影响到诊所法律教育的质量,因此,加强法律诊所教师队伍建设,是当前的首要工作。要加强法律诊所教师队伍建设,可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首先,应摒弃学历优先的人才选拔标准,按照法学教育规律并结合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制定更加切合实际的教师引进标准。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实践性教学,是法律教育之意义所在。只有广泛开展实践教学工作,才能真正培养出符合国家需要的应用型法律人才。而实践教学之基,在于有一支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队伍。因此,在进行教师选聘时,既要考虑教师的学术造诣,也应关注教师的社会实践能力。诊所法律教育,作为实践性教学的有益尝试与探索,对实践型教师的要求尤为明显。因此,在选拔引进人才时,应改变以往偏爱学术型导师的观点,要强调在选择时重点聚焦于教师的理论功底和实践能力的结合,聘任既具有专业知识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的教师进入诊所任教。
其次,进行内部挖潜,在现有师资队伍基础上,着力培养一批实践经验丰富实践能力强的教师人才。
我国《律师法》第十二条规定,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如此,高校应针对法学教师制定一套激励机制,鼓励其积极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从而取得参与实践活动的有利条件。同时,高校也应为获得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大开方便之门,鼓励这些教师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前提下走出校门参与社会实践活动,进一步提高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更好满足实践性法学教育的需要。无疑,在诊所教育中,这部分教师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中坚力量。
再次,学校应当加强与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合作办学,解决诊所法律教育中实践型教师人才缺乏的问题。
这是一种互利性合作机制。引入长期从事实务性工作的人员参与诊所法律教育,对于诊所学生实践大有裨益,也可从根本上解决法律诊所教师不足问题。而借助于高校教育资源,也能为实务界的人员提供理论培训。不过,在借助社会力量办学过程中,应对教学计划作周密安排,保证外聘老师的诊所教学工作与其本职工作不发生冲突。特别需考虑因外聘老师本职工作临时调整而对诊所教育工作的影响,拟定一套应对机制,保证诊所法律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3.2 创新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若想调动高校老师对诊所教育的积极性,进而保障实践性法学教育蓬勃发展,建立一个长期高效的激励机制是十分重要的。
在法律诊所教师层面,建构激励机制时,应将其关切的问题纳入考核范围。客观讲,高校教师关注最多的莫过于工作量的计算标准和职称评聘问题,这直接涉及教师年终绩效考核、工资的调升以及教学地位的提高。由于法律诊所教师承担的教学任务包括课堂教学和社会实践指导两部分,故而,在核算法律诊所教师工作量时,应分开计算。对于课堂教学学时,可依学校的现有规定执行;对于实践指导工作,因无法进行时长量化且法律诊所教师投入的时间成本和精力成本较高,可对每一次指导工作按3—4个课时计算。当案结事了时,根据学生工作成效及当事人之评价,由法学院(系)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核,决定是否依科研评分标准给予相应评分或依科研奖励标准给予一定奖励。如此,方能真正调动起法律诊所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当然,诊所法律教育并非脱离法学理论之纯实践性教学,学校也应出台相关政策,从科研经费中拨付出一定的费用,支持法律诊所教师在诊所法律教育中发现问题,通过申报和法律诊所相关的项目、课题,与更多的学者多做有益探讨,完成科研任务,解决法律诊所教师职称评聘后顾之忧。
在激励学生方面,学校可以建立诊所教育与学生学分、奖学金密切相关的制度。可以依法律诊所教师对学生的评价以及当事人的意见反馈,作为学生评奖、评优的依据之一。这样,既能增强诊所学生工作的责任心,也能提升诊所学生的职业荣誉感。同时,明确学生在法律诊所学习为2学分,如此,可提高学生选修法律诊所课程的积极性。另外,鉴于现行的教学实习中,学生不能实质性参与实务工作之现实,特别是许多学生为忙于应付各类考试而无心于教学实习工作之客观实际,可确定诊所法律实践课程可替代教学实习,这样,可让诊所学生倾心于诊所法律实践活动,求得真知。
3.3 寻求多元化的经费来源渠道
要想使得经费问题得以解决,离不开政府、社会、高校的共同努力。只有三者齐心协力,才能改变现状、扩宽经费的来源渠道,让诊所教育发挥其应有的功效。
首先,诊所法律教育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政府法律援助压力大的问题,这就更加佐证了政府为其解决经费的必要性。针对诊所教师和学生在办理案件时的垫资行为,结合诊所学生从事的实践活动具有法律援助之特性,可从法律援助经费中先行划拨部分款项给相关高校,用于诊所的活动经费,再以相应的案卷进行入账核对。如此,可以确保诊所法律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也可在最大程度上提高学生积极参与实践的积极性。其次,社会相关组织、法学基金会等要配合学校向社会团体组织、律师事务所、相关企业做好宣传工作,争取更多的社会关注和资源。例如,学校可以同律师事务所建立相应的实习基地等合作项目,由律师事务所出资帮助学校建设法律诊所。高校法律诊所从律师事务所获得资金支持,律师事务所也能通过引入部分高校法科学生参与案件办理,减轻本所律师工作压力。当然,在经费的使用过程中,法律诊所教师和学生也应当崇尚节俭,使经费用之刀刃。最后,高校层面需要相应的调整学校经费的支出现状,可将科研经费中的一部分费用用于建设诊所,改变以往传统的教学理念。
法律诊所教育经费路径的拓展,与莘莘学子的努力是分不开的。法律诊所学生只有不负众望,努力学习,做出一定的成绩回报社会,让社会公众看到教育改革的重要性,才能获得国家、社会及公众的认可与支持。
3.4 给予诊所学生出庭身份
为符合民诉法相关规定,诊所学生出庭多以公民代理的身份,其难度不言而喻。学生在诊所实践过程中多以参加非诉工作为主,这使得诊所教育的成效大打折扣。若想要解决学生出庭难、身份受限的问题,仍然需要相关部门以及高校配合协作。
首先,高校要加强同地方法律援助机构以及法院三部门的合作沟通。法援中心在接到案子时,对于一些简单案例或是法援人员不够时,可以将案子交给高校的诊所,由法援机构的律师或诊所的教师指导学生办理。同时,法律援助中心为出庭的学生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法院配合接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学生身份资格出庭难的问题。其次,在诊所教育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可以考虑将其从原本隶属学校的一个分支机构,独立成一个高校法律援助中心,授予其主体资格,这便从根本上解决了学生实践困难的处境。最后,任何一项改革的背后必然离不开制度的顶层设计,就目前而言,可以在《民事诉讼法》五十八条第三项“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这个规定中,借鉴美国之做法,将公民代理扩宽到高等院校推荐的法律诊所学生。这不仅改善了诊所教育中公民代理的问题,对于很多无法获得法律援助的公民来说无疑也是有利的,当然有关的事业单位在具体适用时仍然需要进一步的司法解释[5]。
[1] 郭爱红.在我国开展诊所法律教育面对的问题与对策[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142.
[2] 王立民,牟逍媛.诊所法律教育研究[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71.
[3] 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EB/OL].(2011-12-23) [2020-04-12]. http://www.moe.gov.cn/srcsite/A08/moe_739/s6550/201112/t20111223_168354.html.
[4] 黄荣昌,叶竹梅.法律诊所适用教程[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16.
[5] 李俊刚,尚淑敏:社区法律诊所实践教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300.
Dilemma and Countermeasures of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LIU Xiaoming, LI Yue
(College of Law, Guizhou Minzu University, Guiyang, Guizhou 550000, China)
Sinc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the university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has made some achievements and its value is increasingly prominent. But at present, affected by the shortage of "double-qualified" teachers, the lack of school incentive mechanism, the serious shortage of funds, and the restriction of students' practical work, the developing clinics are in a difficult situation. By means of jointly running the schools with the judiciary, legal aid centers, law firms, etc., create a strong team of clinics, innovate and establish effective incentive mechanisms, seek diversified sources of funding, and give students standing in court, etc., so as to train more high-quality talent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judicial system in our country.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legal education; legal clinic; legal aid
10.3969/j.issn.1673-2065.2021.01.019
刘晓明(1964—),男,贵州遵义人,副教授;
李 悦(1994—),女,河北衡水人,在读硕士。
贵州省教育厅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11JD068)
D920.4; G642.0
A
1673-2065(2021)01-0094-06
2020-06-17
(责任编校:李建明 英文校对:李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