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劳动法规课程教学改革
2021-01-17刘慧玉
刘慧玉 ,冯 烨
(1.天津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天津 300350;2.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 300000)
一、高职院校劳动法规课程改革的时代背景
针对我国各级各类教育中长期存在的青少年不珍惜劳动成果、不想劳动、不会劳动的现象,以及劳动教育被淡化、弱化的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20 年3 月20 日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指出“劳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学生成长的必要途径,具有树德、增智、强体、育美的综合育人价值”,要求各教育机构必须加强劳动教育课程设置和优化,提升对大中小学生的劳动教育力度。为贯彻落实《意见》的要求,加快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教育部于2020 年7 月7 日正式印发了《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纲要(试行)》”),该文件的颁布为全面开展劳动教育奠定了制度基础,至此我国劳动教育课程改革进入了全面实施阶段。
《指导纲要(试行)》作为目前我国劳动教育课程改革国家层面的系统性制度文件,其依照纵向逻辑原则,从劳动教育的性质与基本理念、目标与内容,以及劳动教育途径、关键环节与评价、学校劳动教育的规划与实施、条件保障与专业支持等五个方面,对劳动教育改革提出了一些列原则性、系统性的要求。其中,在“劳动教育途径”部分,《指导纲要(试行)》单列一条规定,要求各院校必须“设立劳动教育必修课程”,同时专门针对职业院校开设劳动专题教育必修课,进一步提出了“不少于16学时”以及“主要围绕劳动精神......劳动安全和劳动法规等方面设计”的明确要求,由此可见,劳动法规课程及教学的优化已经成为劳动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毋庸置疑,在新时代劳动教育改革如火如荼推进和高等职业教育蓬勃发展的背景下,高职院校劳动法规课程显然已不能再局限于“就业普法”的单一功能定位,而是应加快转变角色,积极配合并适应高校劳动教育课程改革大势,主动将劳动观念、劳动素养、劳动能力、劳动法治观念的培养与提升,融入新时代高职院校劳动法规课程体系之中,从劳动法规课程设计变革与教学优化两个层面入手,对高职院校劳动法规课程进行一次符合新时代劳动教育要求的深刻变革。
二、高职院校劳动法规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课程教学目标与价值导向不明
高职院校劳动法规课程设置的目的与价值导向究竟是什么,为什么要开设这门课程,课程开设预期达到什么样的教学效果与目标,实际上这些问题一直处于不明确的状态。虽然在2007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要求》的通知中,简单提及要通过“课堂讲授、完成作业”的课程形式,帮助高校毕业生“了解国家、社会、地方区域等大环境中的相关政策法规”,但法律法规教育也仅是作为待毕业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的公共课教学内容的组成部分,要求待就业学生对有关法律法规做简要认知性了解。在2016 年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印发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中,针对高等教育阶段学生法治教育,同样仅原则性规定学生“基本掌握公民常用法律知识,基本具备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自身权利、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牢固树立法治观念,认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也并未对劳动法规课程尤其是高职院校有关课程的定位和目标做出具体要求。2020 年7 月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然而遗憾的是该文件没有针对高校劳动法规教育课程作出进一步规定。
实际上,长久以来即便国家层面也并未对高职院校劳动法规课程开设的教学目标与价值导向进行过明确定位,该课程开设的目的与价值究竟仅在于帮助大学生在毕业求职过程中,规避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损失,[1]还是应该有更为长远、多元、综合的价值导向,也就是说高职院校开设劳动法规课程的目的既要服务于学生就业,还要有助于学生长远潜力的提升。[2]由于这些问题的模糊不清,导致课程设计缺乏明确的目标导向和价值评判标准,在缺少衡量尺度的背景下自然也就无法对其实际效果进行有效的评价。当下劳动法规课程设置更多停留在形式层面,显然与新时代劳动教育课程改革的要求不符。
(二)课程设计与实际需求脱节
高职院校劳动法规课程的设置,不仅需要考虑课程设计的目标和价值导向,更需要以学生的客观实际需求为基础,制定符合学生需要的课程内容。高职院校更加注重就业导向,如何有效促进就业并保障就业学生的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优质人才,是高职院校的独特使命。因此,加强对高职学生的劳动法规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权利义务观念,掌握基本劳动权益保障方法,充分提升高职毕业生的劳动法治素养,增强用人企业等对高职毕业生的满意度是十分必要的。然而,就目前的高职院校劳动法规课程设计而言,普遍作为就业公共课的附属内容,缺乏独特的价值内涵。对待就业学生而言,劳动法规课程更多让位于就业信息提供、求职技巧指导和就业心态调整等教学科目。目前该课程局限于《劳动法》部分条款的灌输式教学,缺乏法律条文实际立法目的分析、法律司法实践介绍和劳动权益维护实训等有关内容,学生们对枯燥的法条讲解难免感到索然无味。而且即便通过课程学习,依然不知道在工作实践中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不知道劳动法规不单是赋予并保障其权利,同时也要求其履行相应的劳动义务,学生们必然对此类劳动法规课程开设的意义和价值缺乏认同感。因此,目前高职院校所开设的劳动法规课程的课时与教学内容都难以有效保障,逐渐在高职院校课程中沦为“可有可无”的边缘化科目。
此外,不同院校之间在教学课时安排、教育课程内容设置等方面也差异巨大,缺乏国家层面或者院校之间明确统一的劳动法规课程设计规范,这导致课程内容各不相同,课程教学实际效果良莠不齐等问题。用人单位无法在录用前对某一院校毕业生的劳动法治素养预先做出判断,造成的结果是毕业生违反劳动纪律或劳动法规的问题频繁暴露于用工过程中,可能导致企业蒙受损失,也使院校名誉受损。
(三)高职院校专门化教材匮乏
高职院校对就业市场认识不足,高职教育体系与就业市场的发展方向不尽一致,具体表现为缺乏课程设置前瞻性,教材建设速度缓慢。[3]提高劳动法规课程教学效果的前提是具备适用于高职院校劳动法规课程的专门教材,但“图书市场上没有高职高专专用的与课程同名称的教材”却是目前的现实情况。[2]通过检索有关高职院校劳动法教材发现,绝大多数劳动法规教材都属于法学研究或司法专业类书籍,未能找到一本专门针对高职院校学生特点和需求编写的教材。高校法学专业劳动法教学具有极强的理论性,然而高职院校劳动法规课程遵循“必需、够用”原则,强调实用性。[4]因此,高职院校劳动法规课程教材内容需要更加简单、通俗易懂、贴近生活实际,需要根据高职学生就业过程中存在的普遍法律问题进行梳理研究,从而有针对性的拟定教材,学生们学起来更有兴趣,更容易掌握与之紧密相关的劳动法观念和权益保障方法,最后任课教师在对课程进行讲解时也有章可循,大大提升了课程整体效果。
专门适用于高职院校的劳动法规教材的缺乏,成为制约高职院校劳动法规课程有效开展的重要因素之一,面对市场上现有的理论研究内容的劳动法教材,各高职院校一方面别无可选,另一方面又不知道该如何选择。此外,高职院校使用原本适用于法学专业的劳动法教材进行授课,必然会对任课教师专业能力和素养提出更高的要求,任课教师必须具有专业法学或法律背景才可胜任。但实际情况中,劳动法规课程的讲授多由非法学专业背景的任课教师甚至是辅导员等担任,由于其对法律内涵及立法目的缺乏有效把握,自然也就无法向学生讲解其中的要害之处,长此以往高职院校劳动法规课程的教学效果也势必会大打折扣。
(四)课程教学形式单一固化
丰富的课程教学形式是任何一门课程取得良好效果的关键因素。固化单一的教学形式无法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致与热情,对于人文社科类课程更是如此。由于人文社科类知识更多的是基于长期社会实践的经验积累或社会管理理论的研究成果,无法像开展自然科学实验般让学生亲自动手、亲身体会,因此,对于人文社科类课程教学而言,如何丰富教学形式以最大程度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帮助学生领会教学内容的实际价值,是学校及任课教师的重要责任。
就我国高职院校开设的劳动法规课程而言,虽各院校课程教学内容不尽相同,但教学形式“在高职院校中法律课程教学大多仍是采用传统的教学模式,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缺乏创新”。[5]课程教学形式突出表现为缺乏学生参与的教师单向讲解,任课教师依据所选取的教材按照既定顺序解读相关法律条文,这一过程中缺少师生之间的有效互动。以至于课程内容学生是否听懂,是否体会到其中的立法目的以及是否能够认同法律对其权益保护的实际意义,对于这些问题任课教师都无法获知,自然也就无法根据学生的反馈信息及时调整课程内容或者讲解重点。这种拘泥于传统教学形式的单向灌输式授课方法,短期来看无法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致使课堂效果不佳,长期来看将导致学生学习兴趣不高,课程形同虚设。
学生的学习兴趣对学习效率与教学效果有着重要的影响。[6]高职院校劳动法规课程教学的单一形式,使得学生缺乏学习的主体意识,没有课堂参与感与收获感,长此以往势必会影响学生对该门课程的学习积极性。即便课程本身价值较大,课程教材完备,然而教学形式无法充分调动学生主动获知的兴趣,也会使课程实际效果大打折扣,因此,丰富高职院校劳动法规课程的教学形式十分必要。
三、课程教学改革路径
(一)强化高职院校的政策支持与引领作用
任何课程改革或教学内容的改进都离不开院校政策的支持与引领,可以说院校所制定的政策是所有课程设置、教学改进最为直接的动力来源和最有力的制度保障。在推动高职院校劳动法规课程改革的过程中,要想切实加强课程改革力度,充分彰显课程教学效果,各高职院校需要加强对该课程的政策扶持和引领,具体而言,就是要在课程设置、教育资源投入等方面要确保其所占的比重。[7]
在课程设置方面,各高职院校必须高度重视劳动法规课程的意义,要充分认识到该课程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大力开展劳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法规课程不能仅是就业指导课程的辅助内容,更应该充分发掘其法治意识、劳动权利义务观念培养的独立价值,结合院校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制定课程改革基本政策,明确课程目标、课时安排、课程内容等设计构造,为劳动法规课程指明发展方向。
在教育资源投入方面,各高职院校务必重视师资力量安排。劳动法规课程绝不是一门“上台就能讲”的课程,要确保任课教师专业水平和专业素养,让法学专业背景教师走上劳动法规课程的教学岗位,真正让课程能讲好、学生能听懂。此外,各高职院校还要加强对劳动法规课程任课教师的政策激励,逐步实现劳动法规课程任课教师的专职化,确保任课教师职业晋升渠道畅通,提升教师讲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制定贴合学生职业需求的劳动法规课教材
目前市场上普遍存在的适用于法学专业学生的劳动法教材不适应高职院校教学需求的问题,专业化教材的缺失制约着课程质量和教学效果的提高。因此,编写符合高职院校需求、便于学生理解的专业化教材十分迫切。
高职院校学生对劳动法规知识的需求与法学专业学生差异巨大,一方面高职院校学生不需要掌握法律背后的法学理论知识,更不需要探究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该如何处理;另一方面高职院校学生具有极强的职业化导向,往往更倾向于对劳动法规的概念性了解,以及工作过程中权益保障等法治意识的培养。因此,针对高职院校学生编写的劳动法规课程教材,必须要符合学生实际的认知水平,贴近学生的就业需求,进行有目的有计划的设计。
专业化的高职院校劳动法规教材不能拘泥于法律法规既有体例进行编排,而是应当将其与具体实践场景结合,与学生劳动法治意识培养相结合,以学生就业的基本逻辑顺序重新编排教材。例如以学生择业、劳动合同签订、劳动义务履行、劳动权益维护、劳动离职或被辞退等为顺序编排教材章节。同时辅之以具体的裁判案例,将法律法规内容统筹纳入各章节之中,为劳动法规知识学习创设虚拟环境,帮助学生掌握法律知识,提升实践应用能力。此外,课程教材编排不能仅围绕《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进行,因为这两者的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和抽象,在司法实践中尚且存在条文理解或司法适用争议,必须要辅助其他相关法律规范进行司法裁判。因此,在制定专业化劳动法规教材内容时还应该纳入配套的相关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内容,帮助学生理解劳动法规知识,提升工作过程中的劳动法治意识。
(三)在劳动法规课程中引入情节模拟教学法
情景模拟教学法,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围绕某一教学主题,根据教学内容的要求,为实现特定的教学目标,按照现实的状况有针对性地设计高仿真场景,安排学生在特定环境条件下,以小组形式通过模拟的方式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教学方法。[8]情景模式教学法通过人为创设一种更适宜学生接受和领会意图的虚拟情境,激发学生课程学习的主体身份认知观念,以更加积极的姿态主动在这一过程中获取所需知识。与传统教学形式相比,情景模拟教学法不仅能使教学内容更加灵活广泛,从而提升学生与教师的互动性,更能将课堂与社会实践合理结合,帮助学生从学习过程中获得解决实际工作问题的技巧,[9]是一种具有增强学生“身临其境”感,进而放大课程教学效果。
劳动法规课程所涉及的相关知识属于人文社科领域中社会行为规则范畴的内容,本身具有很强的体系性、理论性和实践性。高职院校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很少能够直接接触或体验到,在缺乏必要实践经验的前提下,单凭任课教师对法律条文含义的字面解读,势必无法帮助学生建立起对劳动法规的具象认知,更无法对其背后的价值与意义产生更深入的了解或认同。在此背景下将具有实践模拟替代功能的情景模拟教学法引入劳动法规课程则成为一个值得积极尝试的选择。
在劳动法规课程教学过程中,由任课教师划分或由学生自发组成若干小组并设定某一具体的劳动关系角色,让学生模拟事先设计的市场用工情景,当然前提是任课教师在课程开始前就应当已经做好用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的预先设计。在课程初期,由学生们依据各自的角色定位和日常主观经验,对所面临问题的处置方法做出自己的判断和解释,课程中间环节则由其他非小组成员就小组成员的处置方法和判断进行评论分析。这一过程应当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性,激发学生的讨论热情,在课程最后环节由任课教师结合课程教学目标对学生观点进行归纳总结,引导学生对相关法律知识产生求知欲望。最后在就法律规定和立法价值考量因素进行介绍,解决学生的观点分歧,同时向学生传达正确的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
(四)建立校内外多主体联动机制
劳动法规课不同于政治哲学等纯理论课程,该课程具有类似于技术专业课程的实操性特征,也就是说劳动法规课程教学的目的在于实践应用而非单纯的理论或知识了解。但是高职院校劳动法规课程任课教师即便具有法学专业教育背景,由于其所处环境关系较为简单,通常也缺少处理和解决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的实务经验,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学生对劳动法规知识实务操作和应用的理解,为有效破除这一常见教学制约条件,有必要在劳动法规课程教学中引入,校外长期从事劳动实务工作的多方主体的参与。
具体而言,高职院校需要构建与司法机关、劳动行政部门、企业的人事劳动部门以及已毕业的校友等主体的联动教学机制。法院长期处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具有丰富的劳动法实务方面的经验,可以通过邀请法官讲座或组织学生旁听庭审等方式,帮助学生掌握常见劳动争议处理及如何保存证据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方法;政府劳动部门熟知就业政策、就业形势和劳动法规规章,可以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权利义务法治观念,与符合时代要求的择业观念;企业与已毕业的校友更是劳动关系中的双方,对于劳动问题有实际发言权,邀请企业人事管理人员及已就业学生对人事管理过程中或亲身经验教训进行讲座或交流,更是有助于提高学生对劳动法规知识重要性的认知。
校内外多主体联动机制的构建,可以有效弥补劳动法规课程任课教师实务经验不足的缺陷,进一步提高劳动法规课程的实用性,丰富课程形式。从而实现培养学生形成正确的劳动权利义务观念的课程目标,让劳动法规课真正成为一门具有实用价值且兼具劳动教育、法治教育双重功能的课程。
(五)依托大数据构建就业信息反馈机制
高职院校劳动法规课程教学与成果检验在实践中是相互脱节的。学生在校期间接受劳动法规课程教育,但这种教育所起到的真正效果如何,却只能根据学生就业后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价。然而由于缺乏对毕业生工作行为表现的跟踪查访和信息反馈,导致课程教学效果评估难以进行,因此要真正促进劳动法规课程及其教学效果的改善,就必须建立高职院校与毕业生之间更为紧密的就业信息联动反馈机制,对毕业生及时开展劳动权益维护和劳动素养表现的定期评价,不断为获取课程改进信息提供数据基础。
“大数据时代建立毕业生就业跟踪反馈机制,可以深化校企合作,提升毕业生就业质量”,还可以“深化专业教学改革,促进复合型人才培”。[10]大数据技术的到来,为建立毕业生就业后信息反馈机制创造了必要的前提条件,通过与就业学生、用人单位、第三方数据分析机构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跟踪查访毕业生在用人单位的工作表现和劳动权益保障情况。对所收集的大量数据进行挖掘分析,并将数据分析结果作为课程设置价值目标导向、课时安排、课程内容编排及课程教学方式改进的基本依据,不断提高劳动法规课程及教学的实际效果。
依托大数据技术,及时跟踪毕业生就业后的工作动态状况,既能体现高职院校对已就业学生的人文关怀,增强毕业生对学校的认可度和对学校各项改革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又能充分获取学生就业过程中的动态信息,帮助学校进一步改进劳动法规课程,促进课程的长足发展。
四、总结
新时代的高职院校劳动法规课程的定位,不能再局限于简单的劳动就业指导辅助,而应该成为能够有效支持和融入,党中央国务院全力推动高职院校劳动教育改革的战略布局的重要课程支点,发掘该门课程本身所具有的培养学生正确的劳动权利义务观念、劳动素养以及劳动权益保障法治观念的综合价值。针对课程及教学实际问题,从政策支持、专业化教材制定、情景模拟教学法等五个方面推动课程与教学的深刻变革,是新时代全面推动劳动教育改革背景下各高职院校全面提升学生劳动素养的重要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