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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价格认定在价格监管中的基本定位

2021-01-17宋西梅蒙阴县价格认证和监测中心

环球市场 2021年34期
关键词:认证工作职能价格

宋西梅 蒙阴县价格认证和监测中心

在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当中,社会对于价格认证的需求是存在差异的,而在市场环境发生改变之后,价格认证也得到了一定的转变,改变了其在价格监管过程中的定位,所以价格认证工作的整体质量与国民经济发展之间具有密切联系。价格认证工作需要根据我国的社会总体发展需求,以及政府的职能,转变自己在价格认证以及价格监管过程中所必须扮演的角色,同时需要不断优化补充以及完善价格认证的工作内容,从而将公共服务质量提升,进一步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

一、价格认定工作的现状

价格认定是规范市场价格的一种重要手段,其以市场经济条件为基础,借助价格认证机构或者价格认证中心,规范市场商品的价格,同时使得市场服务的价格水平得到规范,加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但是在实际开展价格监管以及认证工作时,仍然普遍存在价格认证工作目标主体定位不清晰这一突出问题,导致价格认证工作的作用无法得到充分发挥。例如,通过市场委托或者上级的指示,价格认证机构或价格认证中心在裁定市场当中所具有的价格争议问题时,仅仅发挥其社会服务功能,而忽略了站在系统性的角度思考相关价格问题,仅仅以价格监管的要求为依据进行价格认定,而无法与市场形势的变化相结合来裁定市场当中的价格问题。

而且价格认定机构或者价格认定中心,通常情况下是独立开展工作的,这使得其与价格监管机构之间的联系相对较少,因此无法与价格监管职能之间产生联系。而且由于价格认证机构或价格认证中心自身相对特殊,在日常运转以及操作的过程当中需要依靠国家的财政拨款,而一些工作人员难免会无法抵制金钱方面的巨大诱惑,选择无视法律法规而铤而走险,使得价格认证在价格监管职能当中的成本提升,以此来获得巨大的利润,从而不仅影响价格认定中心的整体形象,而且对于转变价格监管职能来说也产生了一定的阻碍作用。

二、价格认定在价格监管过程中的定位

(一)监审职能

一些市场主体在依照法律程序对价格认证中心或其他价格认证机构进行委托之后,价格认证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所明确要求的认定方法以及认定程序,公平公正的对相关各类商品的市场价格以及市场服务质量水平进行判断,从而进一步开展价格审查工作以及依法监督市场经济秩序,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以合理发展。价格水平认证监管是一种特殊的价格监管方式,与其他直接价格监管行为方式不同,在无法判断市场主体价格水平以及认定市场主体价格监管方式是否合理时,需要保证其合理性。如果我们发现整个市场在商品价格管理方面确实存在一些问题,那么也就需要及时依法予以调查纠正,使得整个市场的商品生产经营者对商品的定价具有更高的市场可信度,从而对整个市场商品价格活动形成间接性的监管,规范市场商品价格。

(二)公示职能

价格认证机构中心的管理行为与一个国家以及社会公众的根本利益之间具有密切联系,所以市场价格认定机构在正确履行职能时,需要完全发挥自己在市场服务价格认定和市场商品价格认定方面的职能,并且同时需要在社会当中真实的公示市场价格,保证认定结果的真实性,将相关商品价格认定信息的准确度以及真实度予以提升,避免广大消费者以及市场的主要生产经营者之间发生矛盾。在价格监管过程中,可以利用其公示作用对市场消费产生正确以及有效地引导,并且逐渐规范市场当中的交易行为。例如,价格信息认证管理机构通过系统应用公示功能,向广大社会公众公示房产销售价格,将房产销售价格的信息透明度逐步提升,从而可以帮助广大社会人民群众充分深入了解房价,为维护群众的合法知情权提供有效保证,切实有效保障广大社会群众的合法利益。

(三)举证职能

价格认证中心或机构为有效保证自己在重大价格监管决策过程中,需要以价格管理相对人所依法提出的行政诉讼案件要求,以及相关行政复议案件要求,以国家相关法律规范要求为理论基础,评估国家价格管理决策的具体实施是否具有成效,并对其进行价格监督认证,同时它还需要向相关司法审查机关以及价格仲裁代理机关及时提供证据,从而有效保证价格认证中心在重大价格管理决策实践中的科学有效性。同时有利于帮助我国价格监管决策实现零诉讼的目标,将价格认证中心所提供证据的可信程度逐渐提升。而且,为了更加规范的管理市场经济的整体发展过程,需要充分发挥价格监管过程中价格认证机构的举证功能,这样在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和制定以及实施相关的认证政策时,可以做到有据可依,同时它还需要在价格监管实施过程中,不断强化价格认证的举证力度以及举证方向,不断拓宽价格监管实施过程中价格认证机构举证职能的整体作用空间,更好地发挥价格认证机构的举证作用。

(四)裁判职能

价格认证中心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能就是帮助协调解决以及处理商品市场当中的各种价格矛盾、解决处理市场当中价格纠纷问题以及协助裁定市场价格所存在的争议,为经济社会公平竞争提供有效价格保障。价格产品认证监管中心需要同时采用定性和定量的数据分析方法,将其在价格认证监管工作中的综合裁判管理职能充分发挥,从而能够使得负责价格认证监管的部门,提升自身的整体价格监管工作效率。

三、完善价格认定基本定位的方法措施

(一)有选择性地开展价格认证工作

价格认证机构在可以充分发挥价格监管职能的工作领域需要做到“有所作为”,但是如果有些领域对价格认证机构履行自身的价格监管职能产生阻碍,价格认证机构要做的就是科学选择自己要做的事。价格认证机构的主要工作任务就是对价格作出行政裁定,并且监管服务价格,在各类主体对其作出委托时要做出合理选择,并且需要加快速度从社会中间业务领域当中退出,从而在实现社会公平这一伟大目标中贡献自己的力量。

(二)合理规避价格认证工作的政策风险

价格认证工作本身具有较强的行业政策性以及风险性,只有严格落实工作的相关法律政策,才可以有效保证价格认证工作的合法权威性。对于价格认真工作来说,当前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即解决委托受理过程中的合法性问题,价格认证机构在实际过程中处理问题时,采用有偿认证这一政策。但是委托者价格主管部门往往不是最终价格认证报告的付款人,而价格管理相对人往往是最终付款人,最终导致在政府调定价的过程当中,而被迫付款人则是价格管理相对人。因此针对以上问题,则要明确价格认证机构与价格管理相对人之间具有什么关系,而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之间又具有什么关系,明确规定价格管理相对人在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调定价时,必须具备价格认证报告才可以开展申请,确保价格认证中心和价格管理相对人之间委托受理关系的合法性。

(三)正确处理产品价格认证和成本监审之间的互补关系

政府在开展价格监管工作时,价格认证工作和成本监审工作,往往为其提供决策方面的依据,但是这两者之间是存在差异的。第一,价格认证采用的是自愿性的监管方式,而成本监审则采用强制性方式。第二,价格认证的监管范围与政府的成本定价目录无关。而成本监审的工作范围则是政府的成本定价目录及其内容。第三,价格认证采用一种动静态相结合的价格监管管理方法,政府开展价格认证时从市场供求以及市场价值认证方面展开,可是成本监审采用的则是静态方式。第四,价格认证会收取监管费用,是一种有偿形式,而成本监审则不会收取费用。因此,价格认证与成本监审工作之间恰好可以形成互补的关系,在这点上两者之间既不具有直接联系也不具有根本区别,不能为了随意收取额外费用而将价格认证职能进行扩大,不得在法律范围外扩大成本认证监审工作的具体范围。

(四)加大力度将价格认证机构转化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充足的财政经费保障是价格认证机构开展工作的重要依据,其决定了价格认证机构是否可以使其在政府价格监管体系当中具有一个明确的定位,是否可以充分发挥价格裁判、监审、公示、举证的作用,是否可以成为行政管理机构,实现财权和事权相对应。如果连自身的维持经营问题都无法解决,那么也就失去了价格监审的公信力以及权威性。当前一些价格认证机构正是因为自己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急需解决生存发展问题,所以才会四面拓展业务创收,在市场当中和社会中介机构争抢,如果长期这样下去,价格认证中心的权威性以及公信力度必然受到削弱。所以我国当前需要使得价格认证机构具有更加强劲的转轨力度,使其价格监管职能可以得到真正有效的发挥。

(五)深入加强商品价格安全认证管理工作的三个基础性体系建设

首先,我国需要建立健全与价格认证相关的管理条例,将价格认证机构在政府价格监审过程中的职能定位强化,弱化价格认证机构的市场化色彩。其次,需要明确价格认证工作的操作规范,从多个方面全面监管以及规范价格认证过程。最后,需要将其价格认证项目的核心竞争力不断提升,使得价格认证成为完善政府价格监审职能的重要力量。

四、结束语

综上,当前对于我国发展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来说,是非常关键的一个时期,因此我们需要明确价格认证在我国价格监管工作中的重要职能。加强价格认证工作在法律方面的建设,保证价格认证机构人员可以依法充分发挥价格认证职能,使得价格认证机构可以不断完善自己的业务,将其权威性逐渐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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