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婚姻法律制度探析
2021-01-17张帅张娜
张 帅 张 娜
(河北师范大学 a.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b.汇华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00)
一、唐代婚姻的成立
婚姻是维系人类生产的纽带,是形成家庭的基础,也是稳定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婚姻的缔结往往受到社会文化、生活环境、风俗人情的影响。唐代婚姻的成立以符合法定条件为前提,包括必要性条件和限制性条件。
(一)唐代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
1.一夫一妻多妾制
“一夫一妻制”是古代婚姻法律中重要的原则,是指一名男子只允许娶一位妻子,这个妻子也就是所谓的正妻。法律只承认妻子的地位,这是为了防止宗法制的混乱,维护嫡长子继承权位的原则,同时也保证宗室的纯正。《唐律》中提到“一夫一妇,不刊之制。”这也是在严格执行一夫一妻制,禁止破坏这一基本原则的体现。
在古代社会一夫一妻多妾制下,妻和妾的身份地位是有尊卑之分的,但法律对男子纳妾没有数量的规定。在对“一夫一妻制”作出严格限制的同时,男子也可以依其社会地位、身份等级的不同来确定纳妾的数量以确保家族的延续。
2.父母之命与媒妁之言
古代婚姻以家族利益为目的,不涉及个人的感情状况。子女没有婚姻决定权,子女的婚姻问题由父母决定。唐代法律中,规定了婚姻的成立必须有媒人。《唐律疏议》载“为婚之法,必有行媒”[1]。可见,媒人在婚姻缔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撮合婚姻的当事人,在婚姻中是必不可少的。
3.严格遵守“许婚”制度
婚书、私约和聘财是“许婚”制度的三种表现形式。这三种表现形式只要具备其一,就表明男女双方已有婚姻关系。首先,婚书是双方订立婚约的书面形式,包括姓名、年龄、家庭情况等。一旦订立婚书,是不可以任意变更的。如果女方悔婚,会受到杖刑六十的处罚,并且之前的婚约仍具有法律效力。但法律对男方在婚姻中的限制规定较为宽松,如果男方悔婚,女方不用返还聘财,在这里男方是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的。其次,所谓私约,是指男女双方两情相悦,私定终身时订立的契约。私约“或报婚书,如此之流,不得辄悔,悔者杖六十,婚仍如约”[2]。最后,聘财是指男方对女方家下的聘礼,女方家收受聘财就表明婚姻成立。婚书、私约和聘财都是不能随意反悔的。
4.实行“六礼”的婚姻程序
六礼是婚姻成立须进行的六种仪式。《左传》记载的六礼有: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3]。
(二)缔结婚姻的限制性条件
1.同姓不婚
《唐律疏议·户婚律》载:“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4]同宗共姓,不得通婚。唐代最早作出禁止同姓为婚的规定,男子娶妻受此限制,纳妾同样也不能违反同姓不婚的原则;否则,婚姻当事人是会受到法律制裁的。
2.亲属不婚
唐律规定,五服内亲不为婚。凡同宗五服之内(缌麻以上)亲属不得结婚,违者以奸论罪,徒三年;外亲、姻亲有服亲属尊卑之间不得通婚,违者以奸论罪;娶同母异父的姐妹、妻前夫之女,以奸论罪。如果亲属间的血缘关系越近其受到的刑事责任就越重。
3.良贱不婚
唐律中把平民分为良民和贱民,良民和贱民在身份上存在差异,贱民地位低下。唐律指出“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为奴婢者,流三千里。”[5]法律上禁止良贱为婚。
4.官民不婚
按照唐代的法律,监临官与部民是不可以通婚的。《唐律疏议·户婚律》中规定“诸监临之官娶所监临女为妾者,杖一百。若为亲属娶者,亦如之。”[6]因此,监临官是不能娶所监临地的女子的。
5.禁止妄冒为婚
《唐律疏议·户婚》:“诸为婚而女家妄冒者,徒一年;男家妄冒者加一等。未成者,依本约;已成者,离之。”[7]可以看出,男方家受到的处罚往往更重,原因在于,婚姻的缔结是由男方家主动提起的,承担的责任当然要重于女方家,理应受到罪加一等的处罚。
6.其他限制性条件
在时间限制上包括三种情况:第一,如果在父母服丧期间,儿子娶妻或女儿出嫁,这样的婚姻属于嫁娶违律,实质上构成了十恶罪中的“不孝罪”。第二,针对夫妻之间,丈夫亡故,妻子应为丈夫服丧,若在服丧期间改嫁,则构成“不义罪”。第三,禁止在父母、祖父母囚禁期间嫁娶。另外,还有禁止娶逃亡妇女为妻,禁止用压力胁迫、暴力强制的方式娶亲等。
二、唐代婚姻的解除
(一)唐代婚姻关系的自然解除
1.妻亡再娶
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妻子亡故,丈夫再娶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这种情形在法律上是受到限制的,如唐太宗发布的诏令:“其庶人男女无家室者……男年二十……及妻丧达制之后,并须申以婚礴,令其好合”[8]。按照唐代的法律,妻子死亡后,如果丈夫想再娶妻必须要先为妻子守丧一年。
2.夫亡再嫁
唐代社会是时代的融合,思想观念较为先进,对女性再嫁的行为是认可的。《疏议》中有:“‘丧至未终’谓父母及夫丧二十七月内,释服从吉,若忘哀作乐,注云‘自作,遣人等’徒三年”[9]。从唐律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女子再婚是有时间限制的,在时间限制内再嫁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唐代婚姻关系的法定解除
1.“七出”制度
“七出”也叫“七去”“七弃”,是丈夫单方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在《唐律疏议·户婚》“妻无七出”条疏议云:“七出者,依令: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10]从法律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妻子只要具备了上述情形之一,不经官府决断,丈夫就可以没有缘由地将其休弃。
为防止夫家权利的滥用,《唐律》还规定了“三不去“制度。具体如下:妻子已经为公婆守过三年丧的,娶妻时贫贱后来富贵的,娶时有家现在妻子无家可归的。“三不去”制度缘于一个“情”字,是儒家仁义思想、重视伦常的体现。
2.“义绝”制度
义绝是唐代婚姻解除的一种强制性的情形。在唐代,由官府来判定婚姻关系的解除问题,夫妻双方的意愿不在考虑之内。如果坚持不肯离婚,将会受到刑事处罚。
唐代社会男女双方的地位存在着差异,唐律对夫妻双方中妻子的规定更为苛刻,妻子所承担的责任远远大于丈夫的责任,这也足见唐律对夫权的重视。
3.“和离”制度
唐代立法者对婚姻关系进行规范,将“和离”制度入律。《唐律疏议》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11]。所谓“和离”,是指夫妻双方若是出现感情破裂的情形,可以采用和平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并且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与现代的协议离婚有很多相似之处。
“和离”制度采用的是较“七出”与“义绝”更为温和的手段,具有一定的先进性。
三、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的特征
(一)礼与法相结合
首先,为维护“德礼为本”的思想以及防止卑幼秩序的混乱,唐代婚姻的缔结不能与伦理纲常相冲突。这体现在唐律中规定禁止同姓为婚,并且血缘越近,处罚就会越重。其次,在结婚时间上唐律也作出了规定:禁止在父母服丧期间,儿子娶妻或女儿出嫁等。这些规定都是在维护儒家的礼教思想,再次,在婚姻的解除上也紧紧围绕着“伦理纲常”这一核心内容。“七出”中包含的法定情形都旨在维护道德伦理,保护家族的利益。因此,唐代婚姻从缔结到解除都是以礼来调整,以伦理纲常为标准,礼有着与法律等同的地位。
(二)身份地位的不平等性
唐代统治者重视礼的规范作用,礼的等级性使得唐代婚姻法律制度在身份地位上存在着差异。因受夫权社会的影响,丈夫掌控着婚姻,妻子依附于丈夫,没有婚姻自主权,女性往往是被束缚在家中的,毫无地位可言。男女双方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在整个婚姻关系中都表现的非常明显,法律对女子的要求更为苛刻,女方承担的责任往往比男方更重。
(三)法律上的强制性
从唐律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像婚姻这种民事纠纷也往往采用刑事手段加以解决。法律对婚姻的成立、婚姻的解除及婚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严格的规定。如果违反法律规定,会受到刑事处罚,重者,可能会适用绞刑。
四、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的评价
(一)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的合理性
1.立法思想上
一是援礼入法。礼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思想基础,也是统治者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为了让礼更好地维护统治秩序,约束人们的行为,立法者把礼的内容纳入到婚姻法律制度中,使礼在社会生活中有了法律的约束力。这样一来,不仅规范了人们的行为,而且在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家庭关系上也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二是缘情立法。缘情立法是去除礼制中的一些不合理因素,可以说是对援礼入法的完善。首先,以“义绝”制度为例,唐律中规定如果夫妻双方是由于情节轻微的行为引起的,只有夫妻一方主动向官府提起诉讼时,官府才能介入两方的婚姻中。这正是出于社会人情的考虑。其次,唐代法律并没有禁止妇女再嫁,妇女再嫁是被接受的,只要女子为丈夫服丧满三年就可以再婚。作这样的规定,既是对女性一定的宽容,也使得法律具有人情味,彰显了法律温情的一面。
2.立法技术上
一是采用列举式的立法方式将婚姻解除的法定情形逐条列举出来,这样的方式不仅使立法的内容更加完善,而且能够弥补立法技术上的法律漏洞;二是唐律中规定的“七出”顺序发生了变动,“无子”这一情形规定在最前面,并且还加重了处罚的程度。可以看出,这是唐律从维护封建伦理的角度出发,防止等级秩序出现混乱。
(二)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的局限性
1.立法体例上
首先,唐代各个领域的法律规范都混杂在《唐律》中,没有独立的婚姻法律部门,导致婚姻方面的法律规范分散于法典中,条文间缺乏逻辑性,不具有独立意义的婚姻法;其次,立法者过于强化刑罚的作用,而民事责任只是刑事责任的补充;再次,唐代社会更多的是用礼制来解决婚姻问题,因此,法律的调整范围非常有限。
2.立法内容上
一是唐代社会没有设定婚姻管理机构对结婚问题进行审核,仅在女方家接受聘礼后即为婚姻的成立。因此,如果婚姻当事人出现违律为婚的现象,就不能从根源上断绝这种行为。二是立法者虽然规定了婚姻解除的具体情形,但没有对义绝制度的审理程序作出具体的规定,这是立法者的立法空白,影响了法律的实施与执行,无法树立法律的权威。
五、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的当代借鉴价值
(一)欲治国必先齐家
“欲治国必先齐家”作为传统社会的指导思想,仍然值得借鉴和学习。唐代社会以宗法制为指导,重视家国同构。统治者为维护国家的安定秩序和宗族关系,建立以伦理道德为核心的社会规范,进而维护封建社会的和谐稳定。当今社会,我国的婚姻关系处于社会转型之中,出现了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因此,要明确婚姻立法的宗旨,继承古代社会“家齐而后国治”的思想,营造和睦的家庭氛围,避免家庭冲突的发生。
(二)法与伦理道德的结合
既要吸收和借鉴唐律中一些有益于社会和谐发展的思想精华,又应借鉴唐人的做法,不能放弃应当尊崇的伦理道德,给予社会中弱势群体必要的保护。这样一来,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安定也有了制度的保障。
(三)国家对婚姻适度的干预和调整
虽然唐代婚姻立法中用刑法规范来调整婚姻这种民事问题是不符合法律精神的,但这种用强制力的方法维护婚姻关系对现代的婚姻也有一些启示作用。现代婚姻立法应参考唐代婚姻立法的经验,把符合道德的精神渗入到法律的范围内,适度强化法律处罚的功能,加重离婚当事人的责任,用国家强制力调整婚姻关系。这不仅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而且能让当事人慎重地选择婚姻。同时,在稳定婚姻关系的进程中促进全社会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