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道德主体的人的观念之争
——罗尔斯原初状态下的人的观念与社群主义者对之的批评
2021-01-17乔欢
乔欢
(中国人民大学 哲学院,北京 100872)
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争论可以说是当代政治哲学中最耀眼的情景,两大学派在方法论和规范理论上都形成了鲜明的对照。社群主义在个人与社群、正义与善、普遍性与特殊性等方面对自由主义发起了挑战。同时,可以说对这些问题的争论基本上包含了当代政治哲学的主要论题。
缪哈尔(St ephen Mul hal l)和斯威夫特(Adam Swif t)认为,正如将罗尔斯视为当代自由主义的典型代表一样,理解社群主义对自由主义的批评必须从桑德尔开始。不论是对哪种学派而言,如何理解人、如何理解自我都影响着其对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理解,是其理论设计的基石。因此,在《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一书中,桑德尔从人的观念出发,试图从根本上摧毁自由主义的理论。
一、罗尔斯的人的观念
桑德尔对罗尔斯自我观的批判是从康德开始的。罗尔斯自己承认其正义理论的构建受到了康德义务论的启发,因此很多支持者与批评者将罗尔斯的理论称为义务论自由主义。但罗尔斯的原初状态中立约者的设计虽然以康德的先验主体①为蓝本,但又在一定程度上从其正义理论整体的角度出发对这种道德主体进行了修正。
(一)蓝本:康德的先验主体
获得德尔菲的神谕之后,苏格拉底将哲学的关注点从自然转向了人本身。直到笛卡尔以普遍怀疑的方法证明了思想实体的存在,提出“我思故我在”之后,人们对自我的理解才脱离了外在的框架,并确立了人在认识论问题上的主体地位。康德则进一步提升了自我的地位,因为他从自由意志和理性的角度理解人。康德这种具有典型现代性特征的方式深刻地影响了罗尔斯对自我的理解和定位。
一般来说,寻找道德原则的根据有两条:一条是从经验出发的感性路径。这种路径通常从人所处的现实社会环境出发去寻找道德理由,或者从人的本性出发为所提出的道德原则提供论证及依据。另一条则是从理性出发,为道德原则的确立提供说明。
康德认为,用经验途径来寻找道德原则是不可靠的。道德原则作为一种约束规范,它自身一定要具有绝对的必然性和至高性,而经验途径难以规避偶然性和任意性,因此,康德反对在人类的本性或者在人所处的历史、环境中去寻找道德原则。同时,康德也反对用从理性出发的目的论来论证道德原则,认为从这种理性路径出发所提出的道德原则并不是以自身为依据的,而仍是以道德之外的其他目的为依据的,这样得出的道德原则只能是他律的,是假言命令。因此,他选择从非目的论的理性出发去论证道德原则。他以理性行动者自身为基点,将道德原则视为出自善良意志的绝对命令,这样,道德原则本身就是其价值的依据,遵循道德原则就成为理性行动者的自律行为,由此赋予了道德原则以一种绝对的约束性。
与其所确定的绝对道德律相对应,康德义务论中的道德主体是一个先验的主体。康德认为,道德法则的基础在于实践理性主体自身,而不在于实践理性的客体,这种主体是一个能够拥有自律意志的主体。桑德尔将康德这种论证表述为:“作为经验的客体,我属于感性的世界;我的行动是被自然规律和各种因果规则所决定的,一如所有其他客体的运动是被自然法则和各种因果规则所决定的一样。相反,作为经验的主体,我身居一个理智的或超感性的世界;在这里,由于我独立于自然规律之外,我能够自律,能够按照我给自己确立的法则来行动。”[1]11也就是说,我只有作为先验的主体,按照自己为自己所立之法行动,我才是自由的。如果道德主体是一经验性的存在,其每一种意志实践都可能受到对某一对象欲望的限制,这样,人就成为了手段,受他律的支配,就不是自由的。人不仅属于物,还属于现象,道德主体概念先于经验保证了人作为目的是自由的。这种对道德主体先验的论证与对道德原则确立依据的追求一样,表明康德对道德纯正性和崇高性不遗余力地捍卫。从理性出发而不是从经验出发确定道德原则,还表明了康德认为道德哲学并不是寻求事物发生的根据,而是应当发生、应当如此的根据。
(二)原则:正义优先于善要求主体优先于目的
罗尔斯之所以要以康德先验式的自我为其道德主体蓝本的根本原因在于,其理论的目的是制定一个正义的秩序以确保每个生活在其中的人能够过有价值的生活。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以对功利主义的批评为开端的,认为功利主义者之所以支持效用最大化原则,是因为他们把适用于一个人的情况类推到了多数人的情况,从而忽视了某人就自己的一生所进行的利益平衡与在不同人之间进行利益平衡的区别,也就是说功利主义没有对人的差别进行认真对待。
基于对人的差别的和多元价值的肯定,罗尔斯认为正义要优先于善。他认为,每一个人都有不同的价值观,为了使这些具有不同的甚至带冲突性的价值观的理性人在同一社会基本制度下,享有相同的权利去追求个人的特殊价值理想,规范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就必须优先于个人的特殊价值观,也就是说,在社会正义原则的限制范围内,人可以平等自由地追求属于个人特有的生命理想和目标,因此,作为整体社会的基本规范,正义原则不能预设任何一种特殊的价值观,它要优先于善。
自由主义论证的前提是人是自由平等的,但人与人之间又是有差异的,自由主义就是要在有差异的价值理想中构建所有社会成员都可以接受的公共规范。在罗尔斯的理论中,这个公共规范就是正义原则,它为冲突的善观念划定了范围,因为不同的个人对什么是幸福生活这一问题有不同的回答。如果否认正义原则的优先性,即不以正义原则为规范,就可能会导致一些人将自己的善观念强加给别人;如果正义原则预设了一种善观念,则会导致另一些善观念在竞争中处于不公平的地位。
在这个意义上,正义必须优先于善,这种优先性是道德意义上的。而要保证这种道德意义上的优先性,就必须保证它在基础意义上的优先性,即正义原则的证明不依赖于任何特殊的善观念。既然正义原则的证明不能依赖于任何特殊的善观念,那么它又如何得到证明呢?对康德来说,道德原则的至高性是通过道德主体的先验性得到证明的。罗尔斯借鉴了这样的路径,他通过剥离了经验特性的立约者来论证优先于特殊善观念的正义原则。正义优先于善就意味着对善观念的自由选择比选择何种善观念的结果更为重要。而善观念的选择是通过道德主体来实现的,因此,正义优先于善要求道德主体优先于目的,原初状态对立约者经验特性的剥离则保证了道德主体对目的的这种优先性。
(三)原初状态中的立约者
罗尔斯关于人的理论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受康德的影响,但是他却拒绝了康德式的关于人的形而上学论证。因为康德这种以个人自由或自律自主性为最高价值的观念是建立在一个具有争议性的价值观之上的,只要我们不接受康德的自律自主观念,其优先性的论证就不具有说服力。因此,罗尔斯采用了契约论的论证方式,在拒绝康德形而上学观点的同时又达到了康德式论证的目的。康德是基于人的自律来论证优先性的,认为一个人选择行动的原则如果表达了其作为自由、平等、理性存在者的本性,那么这一行为就是自律自主的。罗尔斯要做的就是使立约者的选择合乎自律原则,并最终得出正义原则具有相对于善观念的优先性。罗尔斯原初状态的设计对康德的自律和绝对命令理念进行了一种程序性的解释。
原初状态的立约者是在无知之幕下进行正义原则选择的,无知之幕排除了他们关于自己的特殊知识,没有人知道他的出身、天生资质、社会地位等,他们也不知道自己所持有的善观念的具体内容,不知道自己的偏好和心理特征,对他们所处的特定社会的历史和发展状况同样一无所知。“各方有可能知道的唯一特殊事实,就是他们的社会在受着正义环境的制约及其所具有的任何含义。”[2]106正义的环境使正义问题得以产生,反过来又使得正义原则成为必要的环境,它包括:人们有利益一致的一面,也有利益冲突的一面;客观上存在中等程度的匮乏;主观上各方都关注自己的善观念,而对别人的利益不感兴趣,也就是说立约者都是相互冷淡的。
除此之外,立约者还是自由、平等、理性的存在。只有自由的立约者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选择才有可能达成契约。平等则体现为立约者的道德能力。作为道德主体,他们有形成和修正自己善观念的能力,这涉及到他们有能力形成对自己的利益和幸福的稳定理解,能够形成赋予个人以独特生命意义的“根本计划”。他们也有能力获得一种正义感,这涉及到他们有能力获得在正常情况下有效理解以及应用某种正义原则的欲望。理性的立约者能够遵循“工具理性原则”和“深谋远虑原则”,他不仅会采取最有效的实现目标的手段,而且能够通过慎思对不同的价值目标实施合理有序的安排,还能够考虑不同目标之间的相互影响,以实现长远的利益。此外,这些立约者也不会嫉妒别人,知道别人也有获得正义感的能力,也就是说他们明白别人也会履行承诺。
罗尔斯一再强调原初状态是一种思辨的设计,是为了保证“这些条件和无知之幕结合起来,就决定了正义的原则将是那些关心自己利益的有理性的人们,在作为谁也不知道自己在社会和自然偶然因素方面的利害情形的平等者的情况下都会同意的原则”[2]15。
二、社群主义的批评与自由主义者的回应
桑德尔批评了罗尔斯所设计的立约者背后所隐藏的关于人的观念,“罗尔斯式的自我不仅是一个占有的主体,而且是一个先在个体化的主体,且总与其所拥有的利益具有某种距离”[1]77。他认为:从自我与目的的关系上看,这是一种无拘的自我;从自我与他人的关系上看,这是一种个体式的自我。在桑德尔看来,自由主义的问题就在于它建立在错误的基础之上:为了达到正义原则的绝对优先性,坚持了一系列关于自我的不合理的形而上学观点。而自由主义者则认为桑德尔等社群主义者实际上误解了罗尔斯对道德主体的理解。
(一)虚假的人的观念
桑德尔认为罗尔斯原初状态的立约者完全脱离了社会现实,他不受任何社会历史背景、经济政治地位、文化传统、家庭生活的影响,是一种“无拘的自我”。自由主义的正义首先是为理性的个人设计的,他可以自由地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因为它假定我们在选择自己的主要计划和生活规划时拥有一种“最高命令的利益”。但是,桑德尔认为这种自我在现实中是根本不存在的。
在桑德尔看来,这种先验的自我统一体意味着无论一个人是多么严重地被他的周围环境所制约,他也永远不可改变地优先于他的价值和目的;他至高无上的自由意志并不依赖于这种环境而是被预先保证的。因此,他对正义优先性的反对不仅仅是因为道德推理层面的错误,而且因为它在实质层面上、在形而上学层面上,不符合人的根本属性。正义优先于善与主体优先于目的的论证是相对应的。自我优先于目的,就是说“我不仅仅是经验所抛出的一连串目标、属性和追求的一个被动容器,并不简单地是环境之怪异的产物,而总是一个不可还原的、积极的、有意志的行为者,能从我的环境中分别出来,且具有选择能力”[1]25。这种康德式的先验道德主体就像是一个站在“我的”目标、志向、欲望等之后的“我”。
而桑德尔认为,这种自我观并不吻合于我们最深入的自我理解和最深入的自我洞察。如果自我优先于目的,那么,在我们进行反省时,我们就可以透过目的、欲望等看到一个无拘的自我,但实际上,我们的自我洞察看不到这样抽象的一个自我。当我们对自我进行最深入的自我洞察时,我们就会发现自我总包含着一些动机、目的和欲望,正是它们构成了自我;当我们追问“我是谁”时,我们无法找到一个像幽灵般无牵无挂的自我。
但是,自由主义者却认为这是对自我优先于目的的一个误解。自我优先于目的并不是说我们可以在目的之外发现一个自我,而是强调自我可以对这些目的进行选择和审视,也就是说,自我是在反思的意义上优先于它的目的的。“为了有意义地实施再检视,我必须能够意识到,我的自我被许多不同于我目前拥有的动机包围着,这样我才有理由根据价值的高低在不同的动机之间作出选择。”[3]288自我优先于目的也不是说自我完全不受制于目的,而是可以就一种“受拘的”潜在自我与另一种“受拘的”潜在自我进行比较,这种比较并不必然要以桑德尔所说的那种“抽离”的方式进行。
(二)贫乏的人的观念
除了桑德尔之外,社群主义的另一代表人物麦金泰尔也对罗尔斯的道德主体进行了批评。他认为自由主义的人的观念是空洞的,并指出:“在亚里士多德的实践理性当中,个人是透过市民身份而进行推理的;在托马斯式的实践理性当中,个人是透过其自身或其所属社群的善的探寻者身份而进行推理的;在休谟式的实践理性当中,个人是透过在特定形式的交互性(或相互性)的社会中有产或无产的参加者身份而进行推理的;而在现代自由主义的实践理性当中,个人就是作为个人而进行推理。”[4]442
桑德尔则认为,自我不可能先于其价值和目的,而是这些价值和目的决定着自我,并且这些价值和目的并非是先天形成的,而是由社会的历史文化形成的,任何人都不能自由地选择这些价值和目的。对于个人来说,这些价值和目的是构成性的,它规定这个人之所以成为这个人而不成为那个人。但在罗尔斯式的人的观念中,“不止是我的品格,还有我的价值和最深层次的确性,都被降低为我的条件构成,而不是作为我这个人的构成”[1]77。
无论是麦金泰尔还是桑德尔,社群主义对自由主义的人的观念最集中的批判就在于,这种人的观念忽视了自我是被“嵌入”或“置于”现存社会的常规之中的。在社群主义看来,人的概念是一个丰富的概念,是包含许多构成性因素的。桑德尔强调,社群决定了“我是谁”,而不是我选择了“我是谁”,问题不是“我应当是什么”“我应当有什么样的生活”,而是“我是谁”。由目的构成的自我,不是靠选择而来的,而是被发现的。我不能选择已经形成的东西,只能反映业已形成的自我。对自我的理解不能剥离这种经验特性,而应该从现实生活出发,把人理解为某人的妻子或丈夫、某人的儿女、某个组织的一员。自由主义那种抽象的、先验的自我独立于这些特殊关系之外,这意味着人总是能从这些特殊关系中抽离出来。排除了这些特殊关系,也就排除了我们在这些特殊关系中本应承担的责任。桑德尔在此想表达的是这样一种质疑:罗尔斯式的人的观念如何回答“我是谁”这个问题?在剥离了身份、关系、目的、欲望等之后,“我”还剩下了什么?
对此,自由主义反驳道:我们的确存在于各种社会关系之中,但我们并不总会认为这些关系是理所当然的,况且,即使我们发现自己深深地陷于某种社会成规中,我们也有可能对这种成规的价值产生质疑。从这个角度看,正是桑德尔本人违背了我们的自我洞察,因为我们在生活实践中总是会思考“如何去生活”这个问题。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自由主义的自我观并非空洞的,因为这种能够自由选择的自我对“什么是有价值的生活”这一问题的反思至关重要。
三、人的观念之争
从上述关于人的观念的争论中可以看出,双方的分歧体现在对人来说什么是最重要的这个问题的回答。自由主义认为首要的问题不是我们所选择的目的,而是我们自由选择这些目的的能力。而社群主义认为,对人来说最重要的是决定了我们是谁的那些构成性因素。社群主义认为自由主义没有正确地认识到个人与社群之间的关系,自由主义则反驳社群主义过分强调社群对人的规定性。
但是从另一方面看,双方都既看到了个人的自主性,又看到了社群的影响力。与自由主义一样,社群主义也强调个人的自主性,即自我由其目的构成,但他反过来又可以被再构成。与社群主义一样,自由主义也承认社群对自我认同的重要性,例如德沃金就认为自由主义所需要的是一个“自由的社群”。罗尔斯也在《政治自由主义》中强调了家庭、教会等共同体对个体自我理解的影响。正是基于这种对社群的认肯,自由主义对社群主义的批评进行了回应,如前所说,自由主义者否认其关于人的观念是虚假和贫乏的,不仅如此,他们还进一步反驳了桑德尔的批判,认为他对罗尔斯所进行的哲学人类学重构是对罗尔斯的误解,因此他对罗尔斯自我观的批判是不成功的。
首先,反驳者认为罗尔斯的人的观念并非是桑德尔所说的抽象的个人,而是公民。抽象的个人是自由的、理性的,而公民不仅是自由、理性的,并且是平等的和合理的②。作为公民,人不仅是自由的,而且是平等的,这种平等意味着人作为社会合作体系的成员是平等的,并且它要求将人视为目的而非手段。人作为公民不仅是理性的,而且是合理的,如果说理性意味着人对自我利益的关心,那么合理则意味着人对他人利益的尊重和对正义约束的服从。
但即使是这种理解,罗尔斯的人的观念仍旧是抽象的。针对社群主义者的批评,罗尔斯在《作为公平的正义》和《政治自由主义》中完善了他的理论,并将其适用范围限定在自由民主社会中。这种“自由的和平等的,理性的和合理的”人的观念是对这一社会内的公民的抽象,因此是被限制在一定适用范围之内的,“它只适用于作为公共政治领域成员的人,而不适用于他的生活的任何其他方面”[5]219。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很难想象自我的这种割裂。我们并不能在政治等公共事务上将自我理解为某个人,而在家庭等其他私人事务上将自我理解为其他人。同时,这也依然没有回答社群主义者所提出的那个挑战——为什么在选择正义原则时要剥离道德主体的经验特性?从罗尔斯的立场出发,我们也许可以这样回答:无知之幕之所以要排除立约者的自然禀赋和社会禀赋,是因为即使这些禀赋是自我的构成因素,我们也不能认为这些禀赋是应得的。由偶然因素造成的不平等是不道德的,作为公平的正义应当排除这些偶然因素。但是,无知之幕在排除这些偶然因素对正义原则选择的影响的同时,也排除了人们所持有的善观念。而我们为什么能够不加追问地就认为这些经验特性和善观念对我们理解正义而言是毫不相关的呢?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之所以会对正义有不同的看法正是源于我们自身的独特视角。例如,对罗尔斯正义理论进行批判的一个维度,就是认为对正义的强调本身就反映了男性偏见,因此一些人主张用女性视角的关怀伦理去取代正义伦理。很明显,自由主义这种对人的抽象以及对人与其善观念之间关系的理解与我们的日常体察是不符的。在这两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质疑自由主义的人的观念的真实性。
其次,反驳者认为桑德尔并没有成功地驳倒自我对于目的的优先性。如前所述,自由主义者承认人是“受拘的”,他们并不否认社群对自我的影响,但是,自我是在反思的意义上优先于目的的,一种“受拘的”潜在自我与另一种“受拘的”潜在自我进行比较,并不必然要求桑德尔所说的那种抽离。在这个意义上,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对自我的理解实际上没有太大的差别,只是在个人自主性与社群影响力的边界问题上存在分歧。也就是说,在人的理性修正能力的有效性问题上,自由主义更加强调人的理性修正能力对社群影响力的削弱,社群主义则更加强调社群对人的理性修正能力的限制。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我们可以将两者的观念进一步延伸。自由主义基于从个体到社群的路径来构建道德主体,社群主义基于从社群到个体的路径来构建道德主体。这两种视角的不同,不仅导致双方在人的观念上产生不同理解,也导致双方对社群产生了不同的理解。从个体出发的自由主义自我观,以自我的视角来审视一切外物,国家、社会、家庭等社群之所以具有重要性是基于其对个体所具有的工具性意义而言的。也就是说,这种自我观培养了一种关系观,即人类关系的结成是为了促进个人的实现,因而也应该有利于这种实现。因此,这种自我观不仅忽视了社群自身的价值,而且扭曲了我们对亲情、友谊等关系的理解。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质疑自由主义的人的观念的可欲性。
总的来说,即使自由主义者能够回应桑德尔等社群主义者关于人的观念的虚假和贫乏的批评,自由主义的人的观念也难以逃脱真实性和可欲性的质疑。因此,缪哈尔和斯威夫特指出,“与罗尔斯的人的观念相关的争议,并不是它的存在或者适当,而是它的范围、它的来源或者起源,它的地位,它的有效性与一致性以及它的合理性”[5]219。
注释:
①t r anscendent al/t r anszendent al与t r anscendent/t r anszendent在英文和德文中都是同一词源,因此,在国内的翻译常有混淆。一般来说,国内将t r anscendent al/t r anszendent al译为“先验的”,将“t r anscendent/t r anszendent”译为“超验的”。这两个词都含有“超越于经验之上”之意,但“‘先验的’之所以超越于经验‘之上’,是由于它先于经验并且居高临下地运用于经验;而‘超验的’之所以超越于经验‘之上’,则是由于它完全超出经验之外并且不可能运用于经验”(参见邓晓芒:《康德的“先验”与“超验”之辨》,《同济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第4页)。桑德尔在对康德道德主体观念进行批评时所采用的是“the t r anscendent al subj ect”一词,但是在译林出版社2001年出版的译本中将其译为“超验主体”。鉴于康德哲学对这两者之间的严格区分以及桑德尔在此所批判的指向,结合国内的一般译法,本文采用“先验主体”的译法。
②罗尔斯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强调了“合理的”(r easonabl e)与“理性的”(r at ional)之间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