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构建“创新创业教育生态系统”:高校的“位”与“为”
2021-01-17王志强
王志强,王 通
(1.温州大学 a.教育学院 b.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温州 325035)
一、新时代背景下世界主要国家的创新战略
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进入到了一个既充满无限可能性同时也伴随着剧烈震荡的年代,创新已然成为世界主要国家战略性的共识。
在2015年10月,美国国家经济委员会与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发布了最新版《美国国家创新新战略》(以下简称《战略》),提出了继续支持美国构建创新生态系统的新政策。文件中指出美国一直以来都是创新者的国度,创新是其经济持续增长的源泉。《战略》共有六个部分,包括三大创新要素和三大战略举措。三大创新要素包括“投资创新生态环境基础要素、推动私营部门创新、打造创新者国家”;三大战略举措包括“创造高质量就业岗位和持续经济增长、推动国家优先领域突破、建设创新型政府”。在新版《战略》中也再一次强调了营造创新生态环境的重要性。美国政府希望通过三大战略举措激活三大创新要素,以此创造一个良好的创新生态环境。
2014年,日本政府发布《科学技术创新综合战略2014——为了创造未来的创新之桥》(以下简称《综合战略2014》),目标直指科技创新立国。日本政府认为日本正在从经济复兴迈向持续增长,而“科学、技术与创新”是日本迈向未来的“救命稻草”与“生命线”。在全球已进入真正的知识大竞争时代的背景下,日本正在转向科技创新主导的经济增长模式(工业经济模式迅速向科技经济模式转变)。《综合战略2014》提出日本要集全国之力实现“全球最适宜创新的国家”,将日本打造成“全球领先的创新重心(the World’s Leading Innovation Hub)”,并且以“2020年东京奥运会”为契机,将其作为向世界展示日本科技创新的大舞台。
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的《2020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显示,2020年英国创新指数排名第四,依然处于世界创新型国家第一梯队,这与英国持续推进实施创新战略政策有关。早在2002年,英国政府就提出了“对创新投资”发展战略;2003年发表《在全球经济下竞争:创新挑战》报告;2004年7月发布《英国科学与创新投资框架2004-2014》;2004年11月发布《从知识中创造价值》的五年计划;2017年1月,英国政府发布《产业振兴战略》绿皮书,提出发展现代产业的十大举措,其中九个涉及科技创新政策;2008年3月,大学、技能与创新部公布了《创新的国度——开启全民的才智》白皮书,再次强调了注重基础研究和国际合作研究,加强政府在创新政策实施中的作用,继续完善有利于创新活动的法律、法规体系。
德国则注重创新战略的连续性和创新政策的系统性。在2018年9月,德国联邦内阁通过一项名为“高技术战略2025(HTS 2025,全称为《研究与创新为人民——高技术战略2025》)”的计划。这项计划是德国在未来一段时间为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尖端性创新而制定的指导性战略。通过“高技术战略2025”,德国希望在继承2006年以来成功的“高技术战略”基础的同时,继续保持德国在全球高新技术领域的领先地位。
欧盟在2011年11月公布的“欧洲2020战略”,是欧盟未来10年的科研与创新战略文件。文件提出了欧盟未来10年的发展重点和具体目标:发展以知识和创新为主的智能型经济;通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以提升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提高就业水平以增强社会凝聚力。文件同时还提出了建立“创新型联盟”等欧洲2020战略的七大旗舰计划。
在上述宏观背景之下,“创新驱动”阶段的社会经济变革出现了一些具有共同核心特征的趋势:构成创新过程的种种要素及其发生环节已经成为了一种共存共生、协同进化的创新系统,具有类似于自然生态系统的基本特征,因此,也被称为“创新生态系统”。创新生态系统的结构复杂且处于动态循环之中,不仅有多个层次(超国家层面、国家、区域、单一企业)、多个环节(研发、知识转移、项目设计、组织管理、评测反馈),而且也包括了众多创新行动者(innovation actor),如个人、公司、行业协会、大学、科研机构、政府、中介性服务机构、消费者等。随着创新驱动发展在世界各国得到战略性的共识,“创新创业教育生态系统”的构建越发在一个国家的创新驱动战略计划中扮演起重要的角色。
二、“创新型国家”建设过程中高校的主要功能
(一)市场要素在高校配置创新资源过程中的作用日益显著
一是高校与其他创新主体趋向于以市场为中心的产品创新。高校以创造高深知识为主要目的,以研究博雅之学问、传播传统之文化为其根本,但是,高校并没有仅限于此类活动,而是展开了基于市场需求的产品创新。如高校向联合企业提供基于产品升级的技术,向市场提供原创性的新型技术、新型产品,与产业部门共同进行管理的变革创新等。高校与其他创新主体所进行的产品创新是基于市场需求的,是在对市场需求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的,作用在于解决市场产品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促进产品更符合用户需求。
二是高校与其他创新主体以增强经济利益为目的进行协同创新。高校与其他创新主体进行的协同创新存在追求经济利益的行为倾向,为了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相互联合进行产品创新。相互联合能够减少信息搜集、谈判、契约签订等方面的交易成本,间接提高了创新的经济效益。相互协同创新可以是科斯式的横向联合,也可以是威廉姆森式的纵向联合,关键在于相互密切联合能否减少交易成本。相互联合的另一层经济意义在于相互联合便于开发更加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以便迅速、有效占领市场,从而获取更多的经济收益。相互协同创新产品既可以是关于产品技术的联合,也可以是服务与产品研发的联合,甚至是实验室等研究基础设施设备与产品研发力量的联合等。
三是高校与其他创新主体以增强所在区域的整体竞争能力为目的进行协同创新。市场的基本特征是自由竞争,市场会对主体进行优胜劣汰的选择,只有能力强的主体才能在市场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在市场竞争机制日益深入社会各个角落的时候,高校与其他创新主体相互联合的目的还在于增强竞争能力。相互联合是基于优势资源互补、相互利用理念之上的,是利用其他主体优势来增强自身能力十分有效的方式。相互协调创新可以有效避免单一主体在信息、创新思维、人财物等方面的匮乏和不足,为各个主体创新提供不竭的资源,能够大幅度提升创新主体自身的竞争能力。协同创新还能够促进竞争联盟的形成,对其他竞争者进入联盟竞争构成障碍,通过有限垄断的方式阻止其他主体的竞争,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
(二)高校为知识核心的产学研协同创新路径基本形成
在计划经济时代,社会各个主体的活动受政府指令指导,主体行动的自觉性不强。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是社会主体由被动向自主的转变,是增强社会主体自觉意识的转变,极大地调动了社会各主体行动的自主性,各主体协同创新的自觉意识逐渐增强。因为在市场环境中,高校与其他创新主体要对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负责,受生存危机和发展需求的影响,自觉地相互协同创新变得必要。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组建的科研机构几乎与高校完全隔绝,科研机构主要从事科研创新,高校主要从事人才培养。高校与其他创新主体协同创新自觉意识的增强表现在:
一是在政府政策指导的协同创新中,高校与其他创新主体协同创新范围更广、程度更深。在产学研活动中,政府积极推动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提出“国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第30条),认为科研机构具有“与其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联合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规定,“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与生产企业相结合,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可以参与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招标投标活动”(第12条)。这些法律肯定了高校及其科研机构实施科研转化的权利及合法性。虽然,法律规定“可以”进行科研转化,是对产学研活动的许可而不是强制推行,但是,高校及其科研机构在具体活动中主动推行产学研相结合的发展方式,许多高校成立教育基金会、产学研办公室等组织来积极促进高校的产学研发展。
二是在非政府政策指导的协同创新中,高校与其他创新主体能够进行协同创新,这种创新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高校与其他创新主体积极互动,主要表现在:第一,一些高校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建立相互合作的战略框架,如清华大学与甘肃省人民政府、贵州省人民政府建立战略合作框架,北京大学与广东省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建立战略合作框架。第二,还有一些研究实力较强的高校在研究实力较弱的高校建立联合研究基地;一些高校还与地方政府积极合作,在当地建立研究院或研究中心,以促进高校创新研究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密切联系,这些研究院或研究中心一般建在经济发展或研究资源优势突出的地方。如清华大学与地方政府先后组建了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北京清华工业开发研究院、河北清华发展研究院、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还与重庆市、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长沙市、福州市等22个城市(区)合作设立了产学研合作办公室,共同组织各类产学研合作活动500余次,项目合同额近3亿元。[1]北京大学已与全国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合作关系,在深圳建立研究院、在东莞建立东莞光电研究院。深圳虚拟大学园就已引进 43 所著名高校,形成了国内一流的人才培养和科研基地,由高校78个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组成的“深圳虚拟大学园重点实验室平台”已经启动。第三,一些高校利用自己附属中小学的教育资源优势,在其他地方建立附属中小学等。另一方面,一些企业积极寻求与高校的合作,通过向高校提供科研资金、共建实验室、引进高校教授管理公司等方式把高校科研力量引入公司,希望借助高校的科研力量促进本企业的科技创新,如北京大学与北京万东医疗成立北京大学-万东医疗磁共振成像联合研发中心、海鑫科金公司与清华大学自动化系合作、神州数码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合作、北京师范大学分析测试中心与多家企业建立联合实验室、上海交通大学建立“上海交通大学-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实践教育中心”“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工程实践教育中心”“上海交通大学-中航商用飞机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实践教育中心”等。
(三)技术创新成为高校创新活动的主体
高校与其他创新主体既可以从事人文性的创新活动,也可以从事理工类的创新活动;既可以从事基础性的理论性创新活动,也可以从事应用型的技术性创新活动。我国高校、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长期在政府的指令下从事科研创新活动,对外界环境的感知性不强,缺乏产学研结合的研究意识。但是,随着创新型国家战略的实施,高校、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的科研创新意识逐渐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是国家促进高校等创新主体从事创新活动最为明确的意志表现。因技术性的创新活动对社会发展具有最直接的作用,与社会发展关系最为密切,容易产生市场比较认可的产品,从而直接应用于市场并产生经济效益,所以,在高校等创新主体的互动创新中,技术性创新活动频繁。我国高校与其他创新主体在创新活动中重视技术性创新活动,具体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以理工科研究见长的高校及科研机构创新活动最为活跃。在最近几十年的发展中,以理工科研究见长的高校及科研机构参与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拓展与大型企业的合作,积极把自身的创新研究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例如上海交通大学与宝钢、中海油、中广核、中海运等20多家国有大企业集团建立了全面战略合作关系,与国家电网、上海电气、新奥集团、华锐风电等多家大型企业分别建立了面向新能源技术的联合研发中心。华中科技大学依靠自身的理工科研究特长,2005年以来,与广东产学研合作项目总数达1000余项,项目总经费过3亿元;与行业龙头企业共建技术中心、实验室等创新载体近30个,牵头或参与的创新联盟10余个,选派企业科技特派员126余人。[2]
二是在专利申请中技术性项目最多。从对外专利申请数量来看,我国申请的专利主要集中在电通信技术(H04),医学、兽医学、卫生学(A61),基本电器元件(H01),有机化学(C07),家具、家庭用的物品和设备(A47)以及计算、推算、计数(G06)等技术性项目,基础理论创新的成果较少。另外,从《德温特世界专利索引数据库》(DWPI)的统计来看,我国对外专利申请数量排在前列的专利类型为数字计算机、天然产品和聚合物、电话和资料传输系统等,这些专利也具有明显的技术性特征。
三、“创新型高校”建设中高校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高校与其他创新主体合作创新意识不强
随着我国高校研究水平的提升,高校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创新的主体,在科学研究中占有绝对主导地位。但是,我国高校与其他创新主体的互动创新活动中,高校合作创新的意识不强,独立研究、封闭研究的现象比较普遍,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高校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约束了高校教师和学生的创新动力与创新活力。在高校内部治理体系中,影响高校教师创新动力和创新活力的两大关键制度是职称评定制度和科研奖励制度,这两项制度注重教师和学生科研活动成果的数量(如论文数量、课题经费数量等)而非质量,导致高校教师和学生重视科研数量产出,轻视科研创新,导致创新活力不足。例如,华南理工大学副教授晋升教授的科研要求是:以科研为主的教师,发表C类论文4篇,其中语言类教师发表C类论文3篇,并发表D类论文1篇;理工类教师主持国家级项目2项,经管类教师主持国家级项目2项,其余文科类教师主持国家级项目2项,或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和省部级项目2项。
二是我国高校外部治理体制的行政干预现象比较明显,限制了高校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创新需要自由的空间和宽松的环境,这样才能让创新者去深入思考如何创新?创新什么?这是提升高校创新质量和水平非常关键的部分。如洪堡的大学管理思想就特别强调大学的自由,“根据纯科学的要求,大学的基本组织原则有二,一曰寂寞,一曰自由。在洪堡看来,对于纯科学活动,‘自由是必需的,寂寞是有益的;大学全部的外在组织即以这两点为依据’”[3](P.24)。纽曼在《大学的理想》中强调“大学教育有非常实际、真实、充分的目的,不过,这一目的不能与知识本身相分离。知识本身即为目的”[4](P.23)。然而,我国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政府长时期对高校的学科建设、教师聘用、经费使用、学生招生等进行全面管理,高校自主权十分有限。在20世纪80年代之后,虽然我国对政府与高校的关系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并通过一系列政策及法律对两者的权力边界进行了规范,高校独立法人地位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高校的办学自主权有所扩大和增强,但是,由于受到政府部门强大权力和传统管理思维延续的影响,高校的办学自主性扩大并不多,法律和政策已经明确规定的高校应有自主权仍然很难落实,特别是近几年来地方高校的自主权有被进一步减弱的趋势。如许多地方高校招聘行政人员时,需要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考试,只有通过省教育厅组织的考试,才能进入到高校的招聘程序。
三是高校内部组织体系的自我运行环境没有被打破,仍相对封闭。高校是一个完善的组织,拥有各个领域的专家,创新力量全面而综合,科研管理体系健全而完整,通过组织内部的资源运作就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创新,因而对外界创新力量的需求不强烈,积极联合其他主体进行创新的必要性不足。高校的独立研究模式,使得高校研究者不能有效深入社会发展实际,不能充分了解社会经济发展的创新需求,影响了高校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直接带动作用。这种独立研究模式还会隔断高校与其他创新主体的交流,阻断其他创新主体对高校的信息提供作用和创新活动的资源支持作用。在研究过程方面,高校的理工科研究主要围绕实验室,由几个实验室老师和一些硕士、博士组成的科研团队进行科研。人文社科研究主要是老师本人和自己的硕士、博士组织在一起进行科研。在研究内容方面,科研课题的选择主要基于研究人员的兴趣而非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研究人员重视课题的申报,轻视课题的研究和转化,这种科研思维严重影响了课题选择的应用价值,以及科研创新活动与企业等创新主体之间的互动。
(二)创新合作机制不够完善
首先,高校科研创新对外交流合作职能部门的作用发挥不足。高校从事管理科研的职能部门是社科处、科技处,对外交流的职能部门是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社科处、科技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本校教师申报课题,对本校教师的纵向课题和横向课题进行管理。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主要职责是促进学校与境外高校交流,如学生培养、教授讲学、教师学习等,而促进学术创新研究、产学研结合方面的作用很弱。高校缺乏促进对外创新交流合作的有效组织机构,如技术转化办公室、产学研转移中心等,不能广泛吸纳社会资源参与高校的创新,不能有效地将高校自身的研究与社会需求充分结合,影响了高校与高校、科研机构及社会企业的有效合作。
其次,高校与其他创新主体互动的平台较少。虽然我国高校逐渐重视与其他创新主体的联系、互动平台的建设,但是互动平台还比较少,而且不能支撑高校与其他创新主体的有效互动。截至2014年,国家级高校产业园为115所,占所建高等学校总数4420所的2.6%。(1)这里高等学校数为2013年数据,包括研究生培养机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民办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高校产业园、校办企业所发挥的主要作用是进行企业孵化或经营性生产,把其他知名企业引入园区,在促进高校与其他创新主体相互协同创新、把高校科研转化为市场产品的作用十分有限。例如上海交通大学国家高校科技园的主要业务是“从事科技园区开发运营、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技企业培育、科技产业投资”,但是,上海交通大学的科研成果转化率却不足10%[5]。
最后,高校与其他创新主体互动的规则不完善。为促进高校与其他创新主体互动,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这些法律主要强调高校、科研机构及企业应该关注社会经济发展,引导科研创新主体参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创新,规范各科研主体的行为,但是,对各科研创新主体如何相互合作、如何进行科研创新效益的分配等缺乏明确的规定和说明,对科研合作创新的组织、管理、激励、领导等活动也缺乏相应的指导内容,严重影响了高校与其他创新主体的互动。在许多科研项目中,重视科研项目申请,缺乏科研项目的市场转化规定等,也影响了高校与企业等主体的互动。
(三)科研合作的激励机制不健全
一方面,科学研究中的合作激励作用不足。高校人财物的管理体制限制了高校与其他创新主体的联合创新活动。在人员管理中,高校及其他创新主体的人员属于单位制,单位之间已经形成了强烈竞争意识,要求各自成员为本部门承担责任,强调研究成果第一作者、第一单位的重要性,甚至只把第一作者、第一单位认为是研究者的研究成果,而合作研究中的第二、第三等作者和单位的工作不能被有效认可、得不到合理评价。这种考核机制中,教师及学生趋向研究的个体化和独立化,合作创新的现象不断被弱化。在科研资金分配方面,科研资金只投向本部门人员,其他部门人员为本部门科研创新做出的贡献不能得到有效奖励,影响了其他部门人员合作创新的积极性。另外,高校内部普遍实行竞争科研奖励制度,导致本部门科研人员走向个体化,影响部门内部的合作,因为部门内人员存在“零和竞争”的关系,一个人科研奖励的增加会导致其他人科研奖励的减少。研究设备使用中,重要科研设施设备都隶属于某个实验室或研究中心,同一所高校的不同单位要用某个实验室或研究中心的研究设施设备时,必须是在本中心不使用的前提下经过复杂的手续才能使用,甚至要收取使用费用,这严重影响了科研合作与创新。
另一方面,科研成果共享的激励机制不健全。高校科研重视项目申报,轻视研究成果的实际运用,科研成果鉴定主要强调发表论文、出版著作、咨询报告等,对研究结果能否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能否运用于社会生产发展实践缺乏相关要求和规定。虽然国家在宏观层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鼓励高校等研究机构实施科研成果转化,如法规强调“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与生产企业相结合,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但是,对合作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收益、奖励等激励措施没有明确的规定,并且要求合作科研成果在转化过程中需要遵循这样的规则:“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国有企业与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第16条)这种规定增加了合作科技成果转化的程序,使合作科技成果转化过程复杂化了,也影响了合作科研成果向市场的转化。
(四)创新成果突出,但市场转化率较低
随着国家创新战略的实施,高校与其他创新主体科技创新能力大幅度提升,特别从国际论文发表数量来看,我国科技创新水平已经处于世界前列。但是,我国创新成果的市场转化率较低,宋河发认为中国科技创新市场转化率甚至远低于公开数据所表明的10%[6]。
高校、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与企业互动的缺乏是造成我国创新成果市场转化率低的重要原因。我国高校、科研机构重视自身的研究,研究主题主要是基于研究者自身的研究兴趣、特长,研究的主要目的是完成职称晋升、取得科研经费等,对课题是否能够转化为具有市场需求的成果则不关心。而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不但自身创新意识不强,不注重高校、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的创新成果,而且对其成果存在轻视的态度,认为这些创新成果太过于理论,落后于市场需求或与市场需求不符合。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相互隔阂、缺乏有效的互动,创新成果转化出现鸿沟。一项实证研究显示:影响企业产学研转化的主要因素是技术不成熟、决策管理协调不够和权益分配不当,影响学研单位产学研转化的主要因素是权益分配不当、技术不够成熟和决策管理不协调。[7](P.60)
四、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进程中的高校功能变革
(一)发挥高校在“创新型国家”中的重要知识主体作用
“创新型国家”非常强调创新过程中的原创知识生成、扩散与转化作用,是组合和调动各创新要素的基本方式,直接影响着国家创新能力的发挥和创新成果的出现。第一,高校作为创新过程中的重要主体,具有非常强的原创知识生成能力及其扩散能力,是创新活动最为重要的因素。从国家创新系统的角度出发,高校需要和知识密集型企业、产业联合体、科研机构等其他创新主体组建网络化的创新平台,充分发挥高校在知识创新方面的优势,为企业的应用创新提供源源不断的原创知识。因此,我国高校应该更加开放与主动,从聚合创新主体、整合创新资源的角度实现基础设施、人力资源、知识储备、创新平台等多领域的协同合作。通过构建联合创新平台,建立起以高校为核心的区域性创新网络。要打破行政体制对高校教师队伍的约束,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创新主体资源的自由流动和组合,允许企业科研人员进入高校、科研机构进行科研合作,进一步建立起推动高校教师、科研人员与产业部门全方位合作的长效机制。特别是要探索建立各种柔性方式的区域间高校—企业—科研机构创新合作网络,通过项目委托、项目合作、讲座教席等形式。
(二)形成创新主体的自由研究与协同合作机制
一是建立创新主体自由研究制度。创新力量的发挥离不开各主体的自由自主探索,各主体根据自己的兴趣、研究特长及优势从事自己力所能及的创新研究,将会促进创新研究的多样化,实现创新的繁荣。实现创新主体从事创新研究的自由制度建设,首先,要保证评价制度的开放性、多样性、长期性,创新主体的任何创新活动都能得到承认和认可,对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动都能得到相应的评价和奖励,能够鼓励创新者的创新活动实现持续性、深入化研究,避免评价制度让创新者追求急功近利的短期效应。其次,减少制度的约束作用,让创新主体能够自由自主地从事创新活动,减少对创新行为的约束,减少对创新活动支持资源和服务提供的约束,让创新者能够积极自主地从事创新,什么时间进行创新、组建什么样的团队、从事什么内容的创新等,都应该让创新主体自行决策。最后,建立自由探索的资源支持和奖励制度,只要从事科研创新活动就应该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改善科研创新活动资源不足问题,对自由探索的科研创新成果也要进行相应奖励,从物质和精神方面支持和鼓励自由创新活动。
二是完善产学研转化制度。产学研转化制度是将知识直接转化为经济效益并取得收益的最重要方式之一,是激励高校与其他主体积极创新的重要因素。完善的产学研制度会把企业生产需求和生产能力、高校及科研机构的研究能力及研究成果有机联系,使高校及其科研机构的知识创新获得经济收益,企业获得自己需要且能够直接转化为社会需要的技术。完善的产学研转化制度是促进社会创新能力提升的重要保障,是促进高校和其他创新主体密切联系的重要纽带。例如,创新能力非常强的日本就具有完善的产学研转化制度。早在1955年,日本政府和社会财团共同推动成立的“日本生产性本部”设立了产学研协作委员会,1959年成立“产学协作中心”。1981年,日本科技厅和通产省确立了官产学一体性的科研制度。此后,又制定了《研究交流促进法》《科学技术基本计划》《高校等技术转让促进法》《产业技术力强化法》《产学官合作促进税制》等制度规范。日本已经形成了民间与官方相结合、高校与其他创新主体相结合、技术转化与市场服务相结合、市场运行与政府管理相结合的产学研转化体系,具有非常完善的制度规范。我国在完善产学研制度建设的过程中,首先要改变对高校科研工作者的传统管理思维,不能把高校科研工作者限制在高校校园,要让高校科技工作者走出校园、深入社会实践、深入企业内部,了解社会真正的发展需求,建立高校科技工作者与其他创新主体的灵活流动机制,促进高校科技工作者与其他创新主体积极互动。其次,要把高校的科研设施设备向其他创新主体开放,建立租赁、共用等基于经济补偿制度的公共设施设备运用机制,实现科研设施设备的充分利用。最后,加强科技转化市场建设,积极培育和发展一批中介组织,例如创新供给与需求协调组织、科技创新成果认定组织、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组织、科技创新成果产权诉讼组织等,积极创造条件,让各种类型的中介组织投入到科技转化市场服务之中,在高校和其他创新主体之间架起有效协作的沟通桥梁。
(三)建立以高校为核心的创新平台及多节点的运行机制
在高校创新平台的建构中,政府通过制定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为科技创新提供一个良好的创新环境。企业不仅作为科技创新的主体、成果的主要享有者,更是技术创新的主要投资者和执行者。由于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的一些先天优势,比如能够直接参与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对市场反应灵敏等。企业在高校创新平台中的技术参与以及资金支持,可以极大提高创新成功的概率,降低失败的风险,从而节约创新成本。高校的创新体系是一个由各个参与主体相互交织形成的成熟的互动网络,这个网络中的各个主体相辅相成、相互作用,形成了一个能够高效运转的有机整体,促进了创新工程的顺利进行,降低了失败的风险,从而节约了创新成本。因此,优化高校创新平台建设,降低创新成本,既是培养创新人才的需要,也是促进创新型高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创新平台的构建以及系统运行并不是单一主体能够统筹协调的,其收益主体也并不局限于实施主体。因此,在创新平台的构建和发展过程中必须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专业化服务”的指导方针,有针对性地扶持创新平台的专项政策,进一步创造和优化平台的发展环境。根据上述指导方针,我国的高校创新平台应该按照“企业为主体、政府为引导、高校和科研机构为基础、市场为导向”的建设思路,建设成一个网络结构平台。即建设高校创新平台并不是简单地将各行为主体聚集,而是建立一个以高校和科研机构为基础、企业为主体、政府为引导、市场为导向的各方积极参与、紧密合作的研发战略联盟,是产、学、研合作的一种高级形式。通过创新平台这一载体,参与平台的各方建立战略联盟,彼此之间通过加强合作,将分散到不同组织的资源和核心能力进行整合,避免各个主体在人力、财力和物力方面的重复投入,降低组织之间的交易成本,发挥整体科研协同优势。同时,多方的参与合作也能够加快创新研发速度,及时攻坚克难,提高创新工程的科学性、合理性,提高创新成果转化率,进而降低创新运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