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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公民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及平衡

2021-01-17施慧明马青连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1年11期
关键词:知情权公共利益隐私权

施慧明,马青连

(安徽医科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2)

新冠肺炎疫情迅速蔓延的原因之一主要是携带新冠病毒的患者没有做到很好的自我隔离,甚至隐瞒自身情况;其次是政府所掌握的信息对于公民而言不够透明。目前利用大数据,各地政府可以很好地掌握新冠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的个人信息,但同时也陷入了是否公开信息及公开到何种程度的困境。该两难境地的实质是如何正确处理公民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问题。

在此情况下,很多地方政府选择了保护新冠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的隐私权,没有对相关人员进行合理的流动限制,导致出现了大面积的聚集性传染。也有的地方政府,将掌握的确诊患者信息事无巨细地全部公布,在重视公民知情权的同时却损害了患者的隐私权。长此以往,这些做法均会引发公民对于地方政府的不满,为谣言的传播和恐慌的扩散提供土壤,不利于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展开。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公民隐私权

1.界定与本质

在突发公共事件中,公民的个人信息与公共卫生安全密切相关,而大部分的个人信息都为个人隐私。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隐私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关于自己个人信息的私生活安宁和不为他人知晓的权利。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隐私权保护患者或疑似患者与正常人之间平等的地位,保障社会对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作为人的评价的权利。所以其本质如下:第一,是公民的独处权,即保持个人的独立不受侵扰,其中个人的独立包括身体的独立、身份等信息的独立、秘密的独立。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患者的患病事实一旦被他人知晓后,定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会对患者的正常医疗与生活造成巨大的困扰,而隐私权则可以保护患者的独立性,免受社会对于患者或疑似患者的干扰。第二,是一种信息秘密权。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政府机关需要对公民是否感冒、体温高低等健康状况进行调查,极易触犯到公民的信息秘密,隐私权让公民牢牢把握了是否公开个人健康信息的主动权。第三,具有人格权性质。隐私权涉及到患者或疑似患者与未感染者之间的平等权、人格尊严权以及自由权,所以具有人格权性质。

2.特征与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隐私权与常态下的隐私权适用环境不同,其具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隐私权的主体具有两分性。一般隐私权的主体即为自然人,但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自然人群体可以分为患者或疑似患者和健康群体两类。健康群体享有的隐私权内容完整,而病患主体享有的隐私权权益要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体分析,可能为不完整的权宜,必要时可能需要被限缩。第二,隐私权的内容具有特殊性。在疫情爆发后,特殊隐私权主体为了公共利益要将自己的一部分信息告知政府机关,而获悉部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特殊隐私权主体提供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患者或者疑似患者的部分权利因公共利益而受到一定限缩,所以对其隐私权的保护更加重要。第三,隐私权主体具有不确定性。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病毒传染的隐匿性极高,患者可以治愈,健康人群也可能被感染,一般的隐私权主体与特殊隐私权主体可以相互转化,所以该隐私权主体具有不确定性。

该隐私权的内容主要是指特殊隐私权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四个方面:首先是患者隐私占有权,即患者或疑似患者为保护自身的人格利益,有权对自己的个人信息、秘密等进行隐匿,不受非法的揭露和调查(若是合法调查则不可隐匿)。其次是患者隐私支配权,该权利指患者或疑似患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支配隐私,不受其他人员或机构的非法干涉,其中支配包括利用、使用、处分等权利。再次是患者隐私保密权,掌握了患者信息的政府机关或者相关单位有义务为患者的隐私保密。最后是患者隐私救济权,当隐私权受到侵犯时,患者或疑似患者可以采取一定的救济措施,如提起诉讼,或申请调解。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公民知情权

1.界定与特征

学者张衡认为,“所谓知情权,是指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该最大限度的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尤其是政务信息的权利。”[1]在新冠肺炎疫情蔓延中,为了保护自身生命安全,人们迫切需要了解与病毒相关的信息,对知情权的要求越来越高。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知情权有以下两个特征:第一,知情权的主体具有单一性。单一性是指该知情权的主体只有自然人,一般知情权中法人可以作为知情权的主体,而疫情威胁到的只有自然人的生命,虽然法人的经济利益会受影响,但该影响不是由病毒直接造成的,所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知情权的主体具有单一性。第二,知情权的内容具有特定性。该知情权与一般知情权相比,其内容与疫情相关的信息紧密相连。在疫情蔓延中,公民更多的了解到疫情的详细信息、国家机关处理疫情的对策、疫情的控制手段,才可以保障自身的安全,减少社会的恐慌。

2.内容与本质

关于知情权的内容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知情权是指公民知悉政务信息的自由,广义知情权是指公民有了解各个领域对其利益有影响且应当知道的信息的权利。笔者认为,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知情权为广义知情权,第一,包括行政知情权,即公民享有知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切关于疫情活动信息的权利;第二,包括个人信息知情权,即公民有权利知悉自己各方面的信息以及与自身紧密相连的家人和其他人的信息;第三,健康群体有权利获悉与之紧密联系的患者或疑似患者的病情信息的权利。

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知情权的本质有三个方面:第一,该权利是一种宪法性质的权利。从知情权的政治基础来看,知情权产生于西方近代的资产阶级革命,是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而产生的,是言论、集会、游行等表达自由和选举自由的基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中,公民可以通过知情权的制度化来对公权力主体进行监督,限制公权力在疫情防控中的滥用,所以说该权利是一种宪法性权利。第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知情权是信息自由权。有关疫情的信息一般是掌握在国家机关以及相关单位和患者自己手中,患者为保护自身的利益,会对自己的信息进行严格的保密,因此知情权对于健康群体来说尤其重要,该权利可以打破信息垄断,要求信息掌握方将其掌握的信息进行一定程度的公开,给予了公民获取信息的自由。第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知情权本质上是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权。“社会公众希望能够将患者或疑似患者的个人信息进行全面和透明的公开,从而保证自己及家人的生命与健康安全。”[2]公民只有了解到更多的关于疫情的信息,如疫情的传播方式、国家的防控手段等,才能更好的抵御疫情,保障自身的生命安全。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原因

1.代表法益的冲突

美国学者马斯洛认为,“人们所奋斗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3](P40)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隐私权与知情权存在天然的矛盾,是由于二者所代表的法益存在激烈冲突。隐私权代表的是生活安宁与自由的利益,知情权代表的则是生命安全的利益,这两种利益的冲突在疫情中衍化成患者或疑似患者与健康群体之间的冲突。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希望政府机关及相关单位保护好其个人信息,而健康群体则希望将患者或者疑似患者的信息全部公开,保证信息透明化以保护自己及家人的生命安全,二者龃龉不可避免。

2.价值观的差异

价值观是基于一定的思维感官之上做出的认知、理解、判断和抉择。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患者或疑似患者与健康群体对于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价值取向存在差异。疫情防控中,公共利益极大可能会损害个人利益的,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要求个人利益服从社会公共利益。而患者或疑似患者在疫情中更倾向于保护自己的利益,健康群体则倾向于保护公共利益,价值观差异使两种权利冲突不可避免。

3.法律规范的缺如

我国没有直接关于隐私权和知情权的立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规定属于原则性的内容,国家机关具有很大的解释权与裁量权。不同地方政府的做法缺乏统一性,更加剧了冲突。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许多漏洞:第一,公民隐私信息可能被过度收集,与疫情无关的个人信息被泄露;第二,信息未经去识别化处理即被公开,经手信息的人员过多,信息泄露风险巨大;第三,公民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后,维权的途径可实施性小,索赔难度大。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隐私权和知情权冲突的解决路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疫情下社会稳定至上的要求背道而驰。一方面,疫情带来的恐慌大大地影响了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公民都追求自身的利益,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公民的个人利益更容易受到侵害,两种利益的冲突更加尖锐。不能协调与平衡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会极大影响政府的疫情防控工作和公民的生命健康。

1.明确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协调原则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协调原则有二:第一是公共利益优先与利益衡量的原则。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要服从社会利益。知情权是公民通过国家机关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状的权利,代表的是公共的信息权和广大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属于公共利益,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隐私权则属于个人利益。在二者产生冲突时,需要对于个人隐私权进行适量的克减,当患者的隐私权损害到公众的知情权时,知情权应该优先得到保护。第二是权利协调一致原则。“权利协调一致原则即通过让一种权利在其保护范围内或保护程度上做出让步而使另一种权利得到基本满足。”[4]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要将隐私权和知情权所代表的法益进行对比,把握好二者的度。患者或疑似患者所要放弃的部分仅仅是事关公共利益的部分,以及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公开的部分。有效的协调可以使两种权利都在做出最小让步的同时,均可以得到尽可能大的满足。

2.信息公开的强制性与有限性结合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予以公开。”就疫情防控而言,为防止患者随意走动造成大面积的感染,再度发生类似“毒王”事件,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的时候,必须对公民知情权给予足够的重视。诚如陈力丹教授所说:“人民在危机中的知情权非常重要,能否保证人民的知情权得到落实,将导致截然不同的结果。”[5]笔者认为,国家机关或者相关单位需要将患者或疑似患者的信息进行强制公开,这些信息公开的越早,越透明,那么伤亡的人数、造成的经济损失就会越少。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患者或疑似患者希望掌握了隐私信息的国家机关和相关单位做严格的信息保密。所以一方面需要将患者或疑似患者的隐私公开,同时也要考虑到公民的隐私权,做到有限的、部分的公开。就新冠肺炎疫情而言,当地政府需要统计患者或疑似患者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地址、性别、年龄等,但当地政府进行信息公开之前需要对以上信息进行必要的核查,即把握好信息公开的有限性。关于信息公布的有限性,笔者认为首先对于公民的个人身份信息公布到姓名,对公民的隐私信息,如身份证号码、门牌号等去识别化。个人住址公布到小区地址或者村民组即可,活动轨迹考虑到病毒的潜伏时间,应当公布到患者发病前两周,出入公共场合需要提供健康证明,不能随意根据健康码公开公民的行动轨迹。

3.完善相关立法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政府机关会对公民的一些合法权益做出一定的限制,如出行自由、信息保密等,因此依法行政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尤为重要,政府的各项举措必须是有法可依。就目前我国关于疫情防控方面的立法状况而言,相关法律法规的数量较少,可操作性低,地方政府需要迅速根据实际听取相关专家的意见,进行地方性立法,或立足当地特殊情况,制定出详细可操作的防控规定。立法内容需要囊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明确政府机关是唯一有权力向社会征集和公布疫情信息的机构,严格规定信息收集、传输的途径,保证疫情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及保密性;第二,根据宪法精神,明确疫情信息公布的范围与内容,把握好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协调;第三,注重疫情相关信息的公开程序,包括公开的途径和平台等,重视程序的时效性。

4.加强监督

加强对政府疫情信息公布的监督有利于保障政府依法行政,同时也能保证公民的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协调。笔者认为,加强监督需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当地人大严格执行自己的监督职责,确保政府机关准确、及时的公布疫情信息,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第二,重视政府机关的内部监督,在疫情防控中如有工作失误要严格追究责任。第三,司法机关除了要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外,也要积极开展行政检察,保证疫情防控有良好的司法环境。第四,社会媒体要积极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除了从大局上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还应客观公正的告诉人们事件真相,讲清是非和利弊力求还原事件的真相。”[6]最后,全体公民参与到政府的工作监督中,为保护自身的隐私权或知情权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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