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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提升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效能的创新逻辑

2021-01-17王永贵

华 锋,王永贵

(南京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网络意识形态衍生于现实政治领域的价值观念,借助于网络信息技术平台,与互联网舆情紧密结合。在信息时代,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是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的重要抓手和有机组成部分。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最大难点在于其“无形”性,网络在给社会和民众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潜在问题和挑战。目前,“网络已是当前意识形态斗争的最前沿”(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第36页。。互联网直接关系我国意识形态安全和政权安全,“过不了互联网这一关,就过不了长期执政这一关”(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文章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第421页。。网络空间已成为各种势力交锋争夺的主阵地,甚至在特定条件下会成为脆弱的“阿喀琉斯之踵”。诚然,目前传统的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新时代网络快速发展的需要,要尽快实现由管理到治理的转变,进行系统的综合施策,不断提升网络意识形态的治理效能。

一、协商与参与:夯实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效能提升的基础条件

在公共治理活动中,无论是政府等公共组织还是企业等私人组织都不可能拥有充分的资源和能力独立完成治理活动,政府、私营部门、NGO和个体在公共治理活动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们之间相互依赖、相互融合、相互渗透,共同推进公共治理活动的顺利完成,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要“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管理、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网民自律等多主体参与……的综合治网格局”(3)习近平:《敏锐抓住信息化发展历史机遇 自主创新推进网络强国建设》,《人民日报》,2018年4月22日。。

(一)调动多元治理主体的积极性

在网络信息时代,人人都是麦克风,人人都是自媒体,网络群体不受血缘、地域等方面的限制,以“共同的话题”而聚合在一起,主要是思想共鸣,对发挥网民的规范和引领作用至关重要。只有通过政府、企业和个体等多元主体的共同协作、密切配合,才能提升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效能。要调动政府、市场、NGO和个人的积极性,明确多元参与的治理模式,彻底摒弃传统的威权管理或统治模式,以新的思维范式重新审视政府、社会、企业、网民等四大主体之间的关系。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是规范和调动互联网群组建立者和管理者积极性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国家对加强网络治理多元主体建设的高度重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对网络信息内容的生产者、服务平台和使用者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是我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领域的一项里程碑事件,体现了国家对网络信息治理的高度关注。诚然,要调动多元主体的积极性,既要实现政府、管理者和利益相关者等多元主体的通力协作,也要注重调动社会组织、公民等社会力量的协同参与。

网络意识形态内容的生产企业是网络意识形态内容的源头,是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首要关口。网络意识形态服务平台是网络意识形态内容传播的中转站和枢纽,务必做好信息内容的审查和筛选工作,不可放任自流、让生产企业生产出来的信息直接流入用户环节。因此,务必从严管控,企业必须履行对信息内容监管的主体责任,抓好网络意识形态生产企业和网络意识形态服务平台企业,确保生产出来的信息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的要求。而社会组织一般是由热心公益、具有奉献精神和相关专业技能的志愿者组成,具有政府和企业不具有的特殊功能,在网络意识形态治理过程中能够发挥良好的补充作用,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能动作用。

概言之,多元主体间不是支配与被支配、统治与被统治的简单线性关系,而是基于共同利益和共同目标的平等伙伴式合作关系,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宣传部门和网信部门的职能作用。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是宣传部门和网信部门的应尽之责,要按照《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形成职能部门的治理合力,做好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工作,打造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二)理顺网络治理的体制机制

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对于互联网的管理,处于“摸着石头过河”阶段,主要根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以宣传部门、工信部门、公安部门为主来实施。宣传部门负责网络信息内容的监管审查,工信部门依靠技术手段实施监管,公安部门对网络违法的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其他部门按照权责清单实施职能管理。这种管理模式,表面上看形成了分工合作的良好局面,但在治理实践中,“条块分割明显、职责重叠严重、权力界限混乱、管理效率低下”(4)本书编写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81页。。随着中央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现为中国共产党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的成立,这种局面才不断改观,因此要充分发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等作用。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下,要理顺体制机制,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完善配套政策,做好事前、事中、事后评估,及时修订调整网络意识形态的治理方法,持续提升网络意识形态的治理效能。

同时,网络意识形态的治理需要“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强大队伍”(5)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第199页。,要加大专门人才培养力度,发挥专业人才的智力支撑作用。“只有有了一支素质过硬的人才队伍,互联网的快速健康发展才有可能”(6)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内外互联网立法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第114页。。然而,由于我国网络事业起步较晚,国家层面对网络人才的培养缺少统筹规划和战略考量,导致我国网络人才培养滞后,网络专业人才短板突出,尤其是既懂业务又懂政治的复合型、领军型人才极其匮乏,这已成为制约我国网络快速发展的瓶颈。

创新网络人才的培养体制机制,要充分发挥网络空间安全学院的人才培养功能,打造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多层次、全覆盖的人才体系,尤其要加大计算机、大数据、智能传播和马克思主义理论等专业方面的综合人才培养,为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提供人才支撑。要构建一支娴熟掌握网络信息技术的人才队伍,打造一批政治素养过硬、业务能力精通、理论水平较高的民间“网络红军”“网络大V”,一个作风优良的网络信息技术队伍既能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又能熟练掌握和使用网络新技术,面对网络信息等敏感话题,能及时将网络意识形态引入正轨。

二、创新与巩固:供给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效能提升的根本动力

中国共产党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成立的,马克思主义在我国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是党和国家发展的历史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网络空间是我们党传播马克思主义主流意识形态的重要平台和阵地,我们务必利用好这个阵地。在信息时代,网络媒体具有传统媒体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在传播速度上,网络媒体远远高于传统媒体,实现了即时传播;在传播广度上,网络媒体实现了有网络的地方全覆盖;在信息量上,网络媒体实现了海量传播、无限供给;在传播方式上,网络媒体实现了图片、音频、视频的立体式传播。网络成了一种新的社会运行机制,并成了意识形态斗争的前沿阵地。但是,在人们陶醉于网络带来的便利和优越的同时,其负面效应也随之而来。在网络虚拟性、隐蔽性的刺激下,网民的潜意识被激活,各种非理性行为沉渣泛起。在程序审查上,网络的即时性冲破了对其内容的审查程序,鱼龙混杂的信息乘虚而入,管控的效果大打折扣;在传播内容上,各种错误的思潮甚嚣尘上,“如果听任这些言论大行其道,指鹿为马,三人成虎,势必搞乱党心民心,危及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安全”(7)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第27页。。因此,必须加强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传承好先进文化的优秀基因。

(一)巩固好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生存发展的灵魂,与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实践一脉相承。中国的一切先进文化产生于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代表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之时就与传统优秀文化比翼双飞,二者互相促进。红色革命文化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更与马克思主义息息相关,因此要充分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红色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主旋律和正能量,大力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红色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数字化、网络化工程,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优秀网络文化产品巩固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源头,贴近百姓生活实际,积极打造格调高雅的网络文化品牌。要全方位开展网络文明教育、法治教育等网络虚拟实践活动,抢占网络阵地,集聚网络正能量。

(二)传承好一切先进文化的优秀基因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经过历史沉淀下来的智慧成果,既表现为相应的物质文明成果,又表现为思想理念和精神财富。近年来,党把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纳入我国文化强国的建设范畴。因此,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不是虚幻的口号,而是实实在在的落实,要把其“落实到思想理论建设、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教育教学各方面”(8)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http://www.gov.cn/zhengce/2019-11/05/content_5449023.htm.。

另外,在优秀文化的传承方面,要充分利用网络优势资源,深入宣介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红色革命文化等优秀文化基因。红色革命文化是近代以来,在党的领导下,在人民反帝反封建的伟大斗争中逐步孕育产生的理想信念和精神品格,集中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指导下中华民族近现代文化的发展及其成果,体现了中国人民顽强斗争、坚韧不拔的民族气节和英雄气概,既是中华民族革命斗争历史的高度升华,也是中国精神在革命年代的生动表现,如井冈山精神、长征精神、延安精神等。

(三)加快推进网络意识形态供给内容的结构性改革

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在于抓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对网络信息内容作了相对具体明确的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要严格按照要求,加强自律,强化自我监督,积极主动生产符合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同时,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要提升政治站位,积极转发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先进事迹、先进人物、先进典型,积极营造充满正能量的氛围。网络信息内容服务的使用者要主动抵制不良信息的侵蚀,积极学习健康向上的正面内容,树立依法依德上网的意识,养成健康上网的习惯,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原则回应各种错误思潮,确保网络意识形态的引领力。

因此,要加强网络意识形态供给内容的结构性改革,积极探索网络意识形态内容的创新。党报、党刊、党台、党网等主流媒体必须与时俱进,大胆运用新技术、新媒体,加快媒体融合发展,实现传播效能的最优化。有效运用百姓喜闻乐见的话语和表达方式传播马克思主义,形成“线上”和“线下”的同步治理。要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讲好中国故事,传播中国声音,不断增强网络国际话语权。同时要积极利用大数据、云计算技术,对不同的治理群体进行科学的分析和精准的研判,实现智能化传播,强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于故意造谣中伤、恶意攻击党和政府、传播虚无红色经典、解构英雄人物、黑化伟人形象、攻击社会主义、鼓吹西方三权分立等的言行,要积极组织力量给予有力驳斥,旗帜鲜明地反对和抵制,用事实和科学理论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情节严重者按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三、自治与自律:完善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效能提升的关键保障

自治与自律是约束和规范治理客体的重要途径,必须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内提升网络意识形态的治理效能,做到立治有体、施治有序。同时,网络传播的外化载体形态多样,这些载体相互衔接、相互交融,发布者或传播者以自身爱好或需求为标准,可随意在网络平台发布信息。伴随着“两微一端”等新媒体的迅速普及,主流思想观念逐渐被弱化或消解,呈现出分化、多元、易变等特征,冲击了主流意识形态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互联网是把双刃剑,用得好,它是阿里巴巴的宝库;用不好,它是潘多拉的魔盒”(9)习近平:《总体布局统筹各方创新发展,努力把我国建设成为网络强国》,《光明日报》,2014-02-28(01)。。诚然,提升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效能的关键在于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

(一)基于法治框架约束民众的网络行为

正如马克思所说,“如果从观念上来考察,那么一定意识形式的解体足以使整个时代覆灭”(1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70页。。因此,要正确把握宪法关于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的规定,言论和信仰自由意味着民众可以选择不同的意识形态,捍卫马克思主义主流意识形态的指导地位,但也保障合法的非主流意识形态的发展,对其进行风险防控而不是完全清除。所以,在网络意识形态治理进程中,既要发挥法治的“硬约束”和“外约束”作用,也要发挥德治的“软约束”和“内约束”作用,推动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实现立治有体、施治有序,引导互联网成为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宝库。具体而言,要完善网络相关法律法规,织密法律的笼子,充分发挥法治的他律作用。

宪法是从宏观和整体上对网络意识形态进行规范,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更多依靠部门法和配套的规章制度来落实,“要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11)习近平:《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5-12-17(01).,依法治网管网是做好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治本之策和战略选择。但是,目前我国网络立法统筹协调力度欠佳,“致使规范网络的规则散落于不同的决定、条例、办法中”(12)马海群:《我国网络立法存在的问题与发展对策》,《网络安全与技术应用》,2001年第4期。,所以,应当坚持现实需要和长远规划相结合,构建全方位覆盖、协调统一的网络治理法律法规体系。要加快网络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对现行网络相关法律法规的运行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集中排查,最大限度地解决现行法律法规运行中的冲突问题,确保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要尽快建立健全缺位的法律法规,弥补法律漏洞,提高网络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位阶,增强法律权威。同时,要尽快完善网络安全相关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重点是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提高标准规范的精准度。

(二)彰显网络法律法规的规范和引领作用

在网络意识形态的治理过程中,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加大网络法律法规的宣介力度,发挥其规范性和引领性作用。具体而言就是要通过课堂教学推行网络法治教育,帮助青少年塑造科学的“三观”,提升其法治意识,增强学生在网络意识形态中的判断能力;通过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立法听证、今日说法等法制宣传的平台,让广大网民认识到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一旦上网过程中出现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就必须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使网民们做到慎独慎微。

(三)充分发挥道德的自律功能

在网络意识形态治理进程中,“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1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第185页。。要建立健全网络道德,具化网络失德清单,充分发挥道德的自律作用。2017年出台的“网络素养标准评价体系”和“网络素养标准十条”是德治规范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具体抓手,要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提升网民的自律意识和自律能力。对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来说,法治是外因,德治是内因,外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条件,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本原因。要通过德治强化提升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客体的思想道德素质,强化德治的自律功能,主动抵制、驳斥错误的意识形态。

四、主导与引领:把牢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效能提升的正确方向

国家是个体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前提,是法律法规的制定者和实施者,这就决定了国家在网络意识形态治理中的核心地位,也即政府在多元治理主体中处于主导地位。政府是公共管理领域最重要的行为主体,扮演着元治理角色,统筹协调规范社会、NGO和个人的行为。习近平总书记的“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和话语权”(14)中共浙江省委党校编写组:《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干部读本》,浙江出版联合集团、浙江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176页。和“坚持党管媒体原则”(15)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http://www.gov.cn/zhengce/2019-11/05/content_5449023.htm.等重要论述,就鲜明体现了政府的“元治理”地位和功能。

(一)要恪守网络意识形态的领导权和话语权

传统意识形态内容的传播主要依靠报纸等传播媒介,供给主体能够稳定而有序地掌控意识形态传播的内容、时间、地点和方式,特定的群体、特定的地域,一切尽在掌握之中,这种传统的传播模式具有自上而下单向度的稳定性。互联网的出现打破了这种平衡的局面,网络意识形态供给多渠道化、传播速度即时化、传播方式多元化、传播地域广阔化,民众基本上了实现了信息“自由”,但这种新的传播模式也带来了网络意识形态管控的复杂性,治理难度大大增加,治理对象空前复杂,治理程序复杂多变。而现实社会的管理模式是金字塔式的层级制管理,互联网瓦解了传统等级科层制的威权管理模式,呈现扁平化的信息交流,互联网使“沙皇退位,个人抬头”(16)尼葛洛庞蒂:《数字化生存》,胡泳,范海燕,译.海南出版社,1997年,第25页。,即个体的主体地位不断提升、主体意识不断觉醒、话语能力不断增强。所以要发挥政府的“元治理”功能,牢牢把握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和话语权。

(二)发挥大数据的信息筛选和挖掘功能

网络的快速发展造成了管理部门被动应付、顾此失彼的“九龙治水”局面,利用大数据技术对网络意识形态的效能进行引导显得尤为重要。中央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现为中国共产党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的成立终结了这种局面,形成了党中央统一领导、协调共管的机制,这是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的战略举措,也为加强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提供了重要的体制机制和组织保障。西方发达国家高度重视大数据研究计划,并将其作为国家战略予以重点扶持,美国于2009年实施了大数据网络安全战略,法国于2013年将大数据研究作为战略产业,其主要目标在于对外输出资本主义意识形态。我们要积极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和经验,政府牵头从战略层面规划大数据发展,利用大数据深入分析、预测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发展规律和趋势。发挥政府数据战略优势,提升大数据治理能力,将大数据应用于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是网络发展的必然选择。

诚然,我国的大数据研究计划起步相对较晚。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中国将大力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国家大数据战略、‘互联网+’行动计划 ”(17)习近平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全文),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5-12/16/c_1117481089.htm.,把大数据研究上升为国家战略,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对大数据、互联网进行科研攻关。众所周知,传统的意识形态治理主要靠实证数据,这具有很大局限性和滞后性。而利用卫星遥感、定位、图像分析等新技术,克服了实证数据的局限性,通过对大数据海量信息的分析,再利用电脑对数据进行分析比对,挖掘其中蕴藏的规律,对网络意识形态发展趋势做出预判,为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提供精准性预测,防止主流意识形态的“虚化”,保证马克思主义主流意识形态的健康发展,为网络意识形态有效治理提供重要参考、理论依据和实践支撑。

(三)充分激发网络核心技术的主导作用

技术是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重要保障,“核心技术受制于人是我们最大的隐患”(18)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三十讲》,学习出版社,2018年,第260页。。所以我们要建立科学合理动态的网络技术研发投入机制,调动科研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才能,“要有自己的技术,有过硬的技术”(19)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第198页。,唯有如此,才能快速提高网络技术的竞争力和网络治理的效能。政府要充分认识到网络技术的研发不仅是市场的任务,而且是政府不可推卸的“元职能”。政府应加大网络前沿技术和核心技术研发的资金投入力度,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在关键核心领域取得实质性突破,确保掌握网络核心技术。网络核心技术的竞争绝不仅仅是技术层面的竞争,而是国家之间在政治层面和意识形态层面的竞争彰显,务必要把网络核心技术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在和西方发达国家的网络意识形态斗争中,面对西方核心技术的霸权,我们唯有加大研发力度,早日实现突破,才能扭转被动挨打的局面,才能不断提升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效能。

结语

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多元主体之间具有双向合作和互动的特征,在具体的治理过程中,诸主体间要进行协商谈判,形成自主自治的治理网络。当然,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和话语权,把牢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效能提升的正确政治方向,也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就此而言,网络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是做好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工作的根本举措,而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管理权是做好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工作的关键抓手。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高度重视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典型代表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等,历来都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将意识形态的科学性和正确性作为政治发展的重要指标,这也是党开展工作的重要原则。习近平总书记更是高屋建瓴,明确提出“党是领导一切的”(20)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20页。,“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21)本书编写组:《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读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4年,第117页。,“要把网上舆论工作作为宣传思想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2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第83页。,这充分彰显了党对网络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的高度重视。2020年中共中央出台的《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为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和具体指南,明确了党对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管理权,指明了党对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管理的具体内容、工作重点、工作方法,为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工作长效机制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质言之,只有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才能确保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效能提升的正确政治方向,不断提升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