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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背景下资本下乡的路径分析

2021-01-17张晨欣

关键词:农户土地生产

张晨欣

(河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00)

三农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点,自2004年至今,中央一号文件连续17年聚焦三农问题。乡村振兴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要实现乡村振兴,产业兴旺是重中之重。有序引导资本下乡,投资乡村产业,提升农村产业化经营水平,是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有效途径。2019年6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提出要有序引导工商资本下乡,助力乡村产业振兴。2020年3月,习近平在浙江考察时再次强调:“要以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抓手,推动工商资本、科技和人才上山下乡,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乡村振兴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而要实现乡村振兴仅仅依靠农村力量、农村资源是远远不够的。工商资本可以凭借其具有的资金、技术、管理等优势为乡村输血、造血,助力乡村振兴。资本下乡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资本下乡指城市工商资本进入农村从事农业生产与经营、新农村建设、土地整理等一系列现象。狭义的资本下乡单指资本投资农业领域从事农业生产与经营活动。本文只探讨狭义的资本下乡。众所周知,资本下乡的本意是要助力乡村振兴,促进农户增收,增进农民福祉,但如果我们处理不好资本与农户之间的关系,不能实现资本与农户的有效利益联结,就会偏离国家和政府顶层设计的轨道,甚至会造成新的三农问题。所以探索既能够增进农户福祉又能够使工商资本获利的共赢联结方式或模式就成为当下重要的实践与理论课题。2019年中共中央办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明确要求,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户+公司、农户+公司+合作社等方式,将小农户纳入现代农业产业体系,鼓励和支持与小农户形成稳定的利益共同体。

1 相关理论

1.1 交易费用理论

交易费用理论是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理论。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提出“交易费用”这个概念。该理论认为,交易费用的存在使得企业可以部分地替代市场,因为市场交易中存在着广泛的交易成本,而将市场交易活动内部化可以有效降低交易费用。所谓“交易费用”是指用于谈判、搜寻交易对象、监督、签约等的成本。交易费用理论的另一代表人物威廉姆森还进一步指出,影响交易费用的因素主要有资产专用性、交易频率、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等。交易费用的高低是影响工商企业与农户选择联结模式的重要因素。

1.2 不完全契约理论

由于外在环境的复杂性、不确定性、个人的有限理性、信息不对称性等原因,事前签订的合约不可能穷尽所有的责权利关系,因此契约双方不可能订立一个完美无缺的合约来约束对方的所有行为。在契约不完全的情况下,契约双方存在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工商企业与农户的联结靠的正是契约,双方之间通过商品契约或要素契约连接起来。契约的约束性、契约双方违约的可能性以及机会主义行为都影响着企业与农户联结模式的选择。

1.3 产权理论

马克思从物质资料的生产过程入手研究产权问题,对产权的起源、本质等问题作了说明。人类要生存就必须首先进行满足人们的衣食住行等最基本需要的物质资料的生产,在进行生产的过程中人们除了要和自然发生关系外,人与人之间也必然发生各种经济关系,比如生产资料的占有、产品的分配、资源的使用等,这些关系的总和就构成了所有制结构,也就是产权制度。经济关系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就是所有权,所以在马克思看来,产权是一定生产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西方现代产权理论认为,产权是以财产为基础的若干权利的集合,包括所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占有权等,其中所有权是产权的基础和核心,这些权利可以统一于同一个主体,也可分属于不同主体。产权具有排他性、收益性、可让渡性、完整性等特性。产权在激励和约束主体、确定分配关系、进行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企业与农户之间不同的利益联结模式会对产权关系产生不同的影响,从而对农户和企业利益也会产生不同影响,所以有必要对不同联结模式下的产权关系进行分析。

2 资本下乡路径比较分析

2.1 公司+农户

2.1.1 运行方式

公司+农户的结合方式是在20世纪80年代随着农业产业化的改革逐步发展起来的。在这种模式之下工商企业与农户的结合以契约合同为纽带,双方通过签订产销合同将利益联结在一起,由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工商企业利用其在信息收集、销售渠道广泛等方面的优势收购农户初级农产品,农户进行生产、为企业提供原料,双方共同按照合同规定完成产销活动。合约的内容主要涉及品种、数量、质量、收购价格、交易地点、交易时间等。由于购销合同是在农产品种植前签订的,所以双方之间的交易是一种期货交易。

2.1.2 产权关系

在公司+农户路径之下,工商企业与农户双方的产权关系完全独立,土地、生产设备等产品归属清晰。农民具有生产的独立性,享有土地的经营使用权以及收益权。工商企业独立地享有企业的所有、占有、使用等权利。双方只是在签订购销合同的基础上进行远期交易,是在不改变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前提下,双方通过产销合同发生联系。他们在产业链上的关系是:农户为初级农产品的生产者,工商企业为产业链后端的加工、销售、运输者。

2.1.3 农户权益保障分析

首先,农户根据合同规定组织生产活动,可减少生产的盲目性,缓解农户小生产与大市场衔接的困难,有效降低农户市场风险。其次,在公司+农户模式中,面对占据强势地位的企业,农户在市场交易与谈判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是交易价格的被动接受者。

农户的收益主要受农产品收购价格的影响。双方之间交易农产品的订单价格形式主要有三种,在三种形式中农户权益受保护程度各不相同。一是固定价格,即双方在谈判基础上,按照市场行情事前确定产品交易价格,一般会针对不同质量的产品分等级制定价格标准。双方在交易时按合同规定的固定价格进行交易而不参考当时的市场价格。在这种价格形式下,双方须承受因市场价格的波动而带来的违约风险。二是保护价格,即事先确定产品收购的最低收购价格,也叫保护价格,但不确定最终交易价格。具体交易价格要视交易时的市场价格而定,当市场价格高于最低保护价时,工商企业以市场价格收购农户农产品;当市场价格低于最低保护价格时,双方则按照最低保护价进行交易。采取这种“随行就市,保底收购”的方式,使农户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但要求工商企业具有较高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资金支撑能力。三是虚拟高价型,指农户以高于市场价格一定比例的价格购买工商企业的农资投入品,在交易时,工商企业再以高于市场价格一定比例的价格收购农户生产的初级产品。这种订单价格的形式旨在通过提高农户的违约成本来减少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但只是单方面地对农户行为起到一定抑制作用,不能对工商企业起到监督作用,而且还会降低农户的谈判地位。

2.1.4 组织优势和存在的问题

对于工商企业来说,公司+农户的结合方式可以获得稳定的原材料供应,保证工商企业生产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相比现货交易,交易对象固定,可减少市场信息搜寻成本。但在以下方面存在问题:第一,契约稳定性差,违约率高。首先,作为理性经济人双方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工商企业力求以最低成本获取原材料,而农户力求获取最高的收购价格。在利益驱动下双方契约关系容易受到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即当市场价格高于合约规定的收购价格时农户存在违约动机,而当市场价格低于合约规定的价格时工商企业则存在违约的可能性。其次,由于农业生产周期长、受自然环境影响大、农产品价格随市场变化以及人的有限理性等原因,人们不可能精确地预料到一切事件,不能制订详尽的契约条款,签订的契约具有不完全契约性质,这就给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了空间。另外,由于法律诉讼成本高,受害一方往往会因诉讼程序复杂、诉讼成本高昂等原因而选择不了了之,[1]这更给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增加了可能性。第二,产品质量存在不确定性。在利益的驱使下,农户可能为了追求产量而忽视产品质量,比如过度使用农药、催熟剂等。再加上企业监管的有限性,往往使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第三,交易费用高。与分散农户单独签订合约需投入较多谈判成本,交易次数频繁,交易难度大、成本高。

2.2 公司+合作社+农户

2.2.1 运行方式

这里的公司+合作社指公司与专业合作社之间发生的商品契约关系,不包含土地股份合作社与公司之间的要素契约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社指的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自愿联合起来的经济组织。在管理机制上合作社遵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的原则。其运行方式与前述不同的是引入了第三方,合作社作为中介联结工商企业和农户。工商企业先与合作社签订合同,在收购产品的质量、数量以及利益分配等方面作出规定,再由合作社对接农户,组织农户进行生产,在产前环节合作社给农户提供树苗、良种等,在产中合作社会派遣技术人员给予农户技术支持,产后合作社负责将农户生产的产品统一收购并与企业完成之前的合约订单。总之,在这种模式之下,合作社成为连接双方的载体,工商企业不再直接与农户进行对接,而是借助于中介组织这个中间环节,中介组织在二者之间扮演着重要的协调作用。

2.2.2 产权关系

工商企业与农户产权关系独立,农户依然拥有独立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工商企业不涉及农业生产领域,只从事产后的农产品加工等活动。工商企业享有企业的所有权,享有独立的企业经营、决策权,农户无权干涉。合作社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2.3 农户权益保障分析

首先,这种模式提高了农户谈判地位和议价能力。在分散农户与工商企业直接交易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工商企业处于强势地位,农户通常是谈判价格的被动接受者。而合作社能够利用其在谈判能力、交易经验方面的优势,帮助分散农户提高在交易和谈判中的地位,使农户弱势地位得到改善。其次,提高了农户收入。农户在通过出售初级农产品获得农产品生产利润的同时,也可以通过合作社的利润返还机制分享农产品销售、加工环节的利润[2]。最后,稳定了产品的销路。合作社掌握的交易量和交易实力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工商企业的违约成本变大,降低了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使得农户可以获得相对稳定的产品销路。

2.2.4 组织优势和存在问题

对于工商企业来说,一是节约了企业的交易费用。与散户进行交易会产生较多契约交易成本、执行成本和监督成本。在合作社这个中介组织介入之后,工商企业不再直接和分散的农户进行交易而是直接与合作社对接,这样就减少了对交易对象的搜寻,减少了谈判的数量,从而降低工商企业的缔结成本和监督成本。这也使得企业可以把主要精力放在产品精深加工、品牌建设上,从而提高企业竞争力。二是减少农户机会主义行为。合作社成员之间互相熟悉、互相监督以及合作社的利益分配机制等都可以降低农户的违约倾向。另外,这种模式的组织优势还体现在合作社发挥的组织协调作用上。合作社成为双方的共同代理人,一方面,农户委托合作社与工商企业进行谈判并使企业尽可能多地把加工销售领域的利润以一定的比例返还给农户;另一方面,工商企业委托合作社对农户进行组织生产,生产出符合企业标准的原料,合作社上联工商企业、下联农户,扮演着重要的协调和中介的角色,能够更好地维护双方的利益,尤其是农户的利益,稳定双方的契约关系。

但是这种模式存在着合作社组织不完善、法律地位和法人资格不完善、难以以平等的地位参与市场竞争的问题。另外由于合作社进退自由的制度,许多农户会产生机会主义倾向,即在市场价格高于合约价格时选择退出,这样就会造成合作社资产的不稳定性,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

2.3 公司+自建基地+雇佣农

2.3.1 运行方式

在这种模式之下,双方之间不再是一种商品契约关系而是要素契约关系,双方的联结不再是通过购销合同的方式,而是就劳动力要素和土地要素产生契约关系,实现资本与农业生产的直接结合。近年来,随着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推进,大量工商资本直接进入农业领域,获取土地的经营使用权,建立起自己的生产基地,将农业的生产、加工、流通等产前、产中、产后等环节都纳入企业的管理之下,力求打造完整产业链条。农户不再具有经营主体地位,工商企业原材料的来源不再是通过收购的方式而是自行生产。在此过程中农户会从土地经营权流转中获得租金,同时部分农户还可以以雇佣劳动者的身份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并从中获取劳动报酬。

2.3.2 产权关系

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农民承包权不变的前提下,农户将土地的使用经营权转让给企业,在土地流转年限内,农户不再参与土地经营决策。工商企业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后同时就可以享有土地收益权,拥有农产品剩余索取权。工商资本建立的企业的所有权归属企业,与农户没有关系。农户不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日常经营管理由企业负责,但是农户可以在工商企业使用土地过程中对土地质量等进行监督。

2.3.3 农户权益保障分析

不同的农户在此模式下权益受保障程度不同。对于脱农户即无意务农的农户来说,他们可以从土地流转中获取更好的收益,一般情况下将土地流转给工商企业比流转给普通农户或者亲朋好友会获得更高的租金。对于将务工与务农相结合的兼业户来说,主要考虑租金收入与务农收入所得的差距。而这种模式对于纯务农户来说会产生更加深远的影响。首先,农户失去土地经营权后会面临失业的风险。纯务农户的人员组成以老人、妇女为主,这些人大都是因为劳动能力不足、缺少劳动技能等原因才选择在家务农。而从各地实践来看,工商企业在进行招工时会进行劳动力的筛选,所以原来留在农村务农的老人、妇女等大部分人员则很可能会因为劳动力质量不佳而被排除在外。再加上我国二三产业吸纳劳动力的有限性[3],会造成严重的农村劳动力安置问题。其次,工商资本下乡大规模流转土地还会挤压以低租金种地农户的生存空间。在资本下乡后农户会选择把土地租给出价更高的工商企业,原以租种农地为生的农户不得不缩小生产规模,甚至退出生产领域。

2.3.4 组织优势和存在的问题

工商企业流转土地后,规模化、集约化程度高,可以进行标准化生产,产品质量得到提高。其次可以为农业农村领域注入资本活力,破解长期以来制约农业发展的资金瓶颈,有利于发展现代农业。根据交易费用理论,将市场交易活动内部化可以降低交易费用。采取企业自建基地这种模式,将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等一系列活动都统一到企业内部完成,有效地节约了交易费用。

“公司+自建基地+雇佣农”这种模式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成本投入大。首先,基础设施需要投入巨大成本。工商企业流转土地搞规模化、集约化生产需要较为完备的基础设施作为支撑,所以企业在生产前期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建设交通、灌溉、物流等基础设施。其次,由于农业生产的专用特性,种植不同的农作物需要不同的土壤、气候等条件,所以工商企业还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对土壤等进行改良。另外,由于工商企业将包括农产品生产在内的全部环节全都纳入企业的经营范围之内,所以企业还需投入大量的雇佣劳动力、土地流转、管理监督、科技研发等成本。巨大的投资成本再加上农业生产周期长、资金回笼慢的特点,工商企业很可能会面临融资难的问题。二是在企业直接进入农业生产的情况下,企业可以获得种植环节的利润,但需要独自承担全部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工商企业进行规模化生产,单次收成量大,一旦遭遇气候、病虫害等自然灾害或者遇到价格波动、销售不畅等市场风险损失巨大。最后,在此种模式之下还存在着耕地质量受损的问题。一方面,出于资本的逐利本性,工商企业在其经营土地过程中会大量使用农药、化肥等,从而造成土壤硬化、退化的现象,土地复耕成本极高;另一方面,部分工商企业在流转土地之后不进行实质性投资,而是大肆圈地,搞资本化运作或者改变土地用途,如建造工厂、开发房地产等,这些行为都将会对耕地质量和生态环境带来极大破坏。

2.4 农业股份公司(以土地入股工商企业)

2.4.1 运行方式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和各级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所谓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是指在自愿的前提下,以土地经营权作为出资的标的,将土地经营权折价入股到农业股份公司等经营主体,股份具有收益权,而农民由此成为股东,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即农民变股东,经营权变股权。在农业股份公司这种模式之下,工商企业通过农民土地入股的方式来吸纳农村土地资源,开展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等活动;农户以土地经营承包权入股,还可作为雇工进入工商企业继续从事农业生产与经营活动,也可外出务工。

2.4.2 产权关系

农民以土地入股工商企业后,土地所有权依然归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权主体依然是农民,但是土地经营权就由农户转移到股份公司,公司享有土地的支配权。农民以土地入股后,按股份享有收益权,作为公司股东的农户还享有公司经营决策权。

2.4.3 农户权益保障分析

在收益分配上,采取保底收入+分红的方式,入股的农民可以从公司经营利润中分红,还有部分农民可以获得工资性收入,这对于提高农户收入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土地对于农户来说是具有财产收益和社会保障双重属性的生产要素,股份公司经营不善破产后很可能会使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损,从而使农民失去生活的基本保障。其次,虽然农户作为股东享有经营权、决策权,但控制权掌握在大股东手里,作为小股东农民很难行使民主管理以及民主监督的权利[4],在实际运行中可能会造成工商资本一股独大的局面,从而损害的农户权益。

2.4.4 组织优势和存在的问题

农民作为公司的股东力求获得最大化的股权回报,而股权回报又与股份公司的经营状况挂钩,所以双方在一定程度上有着共同的利益诉求点,有利于双方利益联结关系的稳定。另外,可发挥股份公司在资金、技术、管理方面的优势,进行集约化、规模化生产,提高农业效率和土地配置效率。此种模式之下的农户增收机制也有利于调动农户积极性。但是,从总体上看,入股型土地流转还处于探索发展阶段,风险机制以及相关法律体系还不健全,农户对土地入股的认识尚不足,政府宣传力度不够。同时从各地实践的过程来看,土地入股型的方式也可能引发一系列的风险,如土地非农化、非粮化以及由法律纠纷引起的社会风险、企业经营风险、农户权益受损等风险。

3 具体实践案例及经验总结

工商资本下乡的路径众多,但在实践中没有完全模式化的路径,以上路径只是在宏观层面对于各地资本下乡路径的总体性地梳理与概括,在实践操作中各地资本下乡的路径会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从具体的实践案例中我们可以更好地体会路径的应用并总结经验。

案例一:湖北某县地形复杂且地域面积广阔,尤其是山地面积广,居住人口少,有明显的山多人稀的特点。考虑到资源禀赋的现状,当地不适合采用工商企业大面积流转土地的方式进行农业产业化经营。首先,该地的地形地势状况制约企业开展大面积的机械化生产。其次,该地劳动力短缺的实际也不适合企业直接介入农业生产。在充分考虑本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该地采取了公司+合作社+农户的方式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在2007年前后,该县就在政府的支持与引导下开始探索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现今,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已经相对成熟。合作社引领当地农户进行猕猴桃生产,负责为农户生产提供种子、技术、销售等产前、产后、产中的服务,农户则按照合作社的要求生产标准化的产品。合作社除了给农户提供服务、与农户产生直接联系外还与果品企业有联系。合作社与果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合作社负责为企业提供标准化的初级产品,企业则负责产品的收购、加工、品牌打造、销售等环节,延伸产品产业链。这种公司+合作社+农户的方式有效地助力了当地农户增收与农业产业化发展。在县域内,此种模式的辐射范围已涉及40多个行政村2 000多农户。

案例二:联想集团佳沃公司在四川蒲江建立国家级猕猴桃种植示范区取得了显著成效。蒲江县位于北纬30度,是种植猕猴桃的最佳区域。佳沃公司通过流转农户土地建成了面积达一万多亩的核心种植示范区。通过自建基地的模式,佳沃公司既给自身带来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又鼓了农民的钱袋子。公司每年给农户每亩1 000多元的流转租金,部分农户还进入企业打工,从事施肥、采摘等工作,也可获得年均6 000多元的收入。公司在良种培育、技术研发等方面投入大量资金,在种植过程中采用标准化生产,产品质量和产量都得到了保障,而且公司利用其在信息收集等方面的优势开拓了广阔的国内和国外市场。另外,除了自建基地外,联想集团佳沃公司还探索出了其他模式推动猕猴桃产业化经营,如通过反租倒包的方式,即农户或者农业合作社以几十亩土地为单元按照企业的标准种植,管理费用由企业提供。

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我们更加清楚地认识到在选择资本下乡的路径时应该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因地制宜。我国幅员辽阔,各地不仅在土地、气候等自然地理方面存在差异,而且在劳动力、经济发展水平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异,而这些因素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资本下乡路径的选择。在其他地方成效显著的路径不一定在本地适合,关键还是要因地制宜,充分尊重当地实际,绝不能照搬照抄或者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第二,尊重农民主体地位。促进农户增收、助力乡村振兴,这是中央引导资本下乡的政策初衷。所以我们在选择资本下乡路径时应该重点解决的是农民干不了、干不好的事而不是试图取代农民、侵害农民利益、损害农民主体地位。忽视农民利益只顾经济效益的资本下乡是对政策初衷的违背。总之,在引导资本下乡时要牢记我们的目的是带动农民而不是代替农民。

三农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三农问题的解决更是需要社会各界力量的共同努力。在众多举措中,引导资本下乡不失为行之有效的一种。而引导工商资本找到正确、适宜的下乡路径、同农户构建互利共赢的利益联结机制是其中最重要的工作。乡村振兴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在乡村振兴的背景下寻找合适的路径引导资本下乡助力乡村发展显得尤为重要。从上述不同利益联结模式的比较中我们可以看出,每种模式下其产权关系、农户权益保障机制等各不相同,每种模式也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优缺点。总之,没有一种模式是完美无缺的。另外,由于各个地方在资源禀赋方面的差异,所以也没有一种模式是可以一劳永逸的。本文总结提炼各种模式的意义就在于为各地完善引导资本下乡的体制机制,为后期资本下乡路径的选择提供借鉴。在实践中,我们还应该本着因地制宜、以农民为主体的原则,在尊重本地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各个模式的优缺点的基础上,探索创新符合本地实际的路径,以更好地引领工商资本促进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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