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用水定额修编重点研究
2021-01-17高士军王煜婷
滕 云,高士军,王煜婷,郭 亮
(黑龙江省水利科学研究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黑龙江省位于中国东北部,是中国位置最北、纬度最高的省份。降水表现出明显的季风性特征,夏季受东南季风的影响,降水充沛,冬季在干冷西北风控制下,干燥少雨。全省年平均水资源量810亿m3,其中地表水资源686亿m3,地下水资源124亿m3;境内江河湖泊众多,有黑龙江、乌苏里江、松花江、绥芬河四大水系。
2019年黑龙江省总用水量310.40亿m3,其中:农田灌溉用水量为266.29亿m3,林牧渔业用水量为7.88亿m3,工业用水量为19.48亿m3,城镇公共服务业用水量3.05亿m3,居民生活用水量12.54亿m3,生态与环境污染补录用水量为1.16亿m3,分别占全省总用水量的85.8%、2.5%、6.3%、1.0%、4.0%、6.4%。
2019年2月27日,水利系统节约用水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明确提出,重点抓好“四个一”,第一就是要打好一个基础,制定完善节水标准定额体系。2019年4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节水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9〕695号)要求“加快农业、工业、城镇以及非常规水利用等各方面节水标准制修订工作。建立健全国家和省级用水定额标准体系。逐步建立节水标准实时跟踪、评估和监督机制[1]。”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必将涉及节水管理制度体系的进一步健全,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刚性约束的进一步强化,各行业用水效率和节水水平的进一步提升,离不开一套覆盖主要农作物、工业产品和生活服务行业的先进用水定额体系的建立和实施[2]。
为加强用水定额编制和应用管理,《水利部关于严格用水管理的通知》(水资源〔2013〕268号)要求“用水定额原则上每五年至少修订一次,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变化、产品技术进步等情况,及时组织修订有关产品或服务的用水定额。”
为全省加强用水管理、促进各行业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达到节约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目的。为此,对《用水定额》(DB23/T 727—2017)进行修订。
1 2017版用水定额实施情况及存在问题
1.1 实施情况
1.1.1 农业现状
根据《黑龙江统计年鉴—2019》全省主要农产品含主要粮食作物、主要经济作物、畜类、禽类等三大类35小类,农作物总播种面积1470.00万hm2。定额DB23/T 727—2021农业用水定额涵盖了24小类农产品的用水定额,制定定额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占农作物总播种面积的96.6%,其中玉米、水稻、春小麦等粮食作物播种面积1433.8万hm2,已制定定额的粮食作物面积1413.8万hm2,占粮食作物总播种面积98.61%;主要经济作物油料、蔬菜、烟叶和果园播种面积36.2万hm2,已制定定额的经济作物播种面积6.2万hm2,占经济作物总播种面积17.1%。
黑龙江省水田用水量占农田灌溉用水量的98.50%,为第一用水大户,水田灌溉用水定额的制定对三条红线考核、灌溉用水管理等起到关键性作用。DB23/T 727—2021定额的出台,全面指导了全省工程规划设计、灌溉用水管理、水资源管理,为水资源论证、节水评价和提高用水效率提供了重要依据。
1.1.2 工业现状
全省火电、钢铁、煤矿、纺织、造纸、石化和化工、食品和发酵七大高用水行业占工业总用水量的60%以上,高耗水行业重点监控单位有25个,其中钢铁占比36%;火力发电行业占比24%;石油和化工行业占比8%;食品和发酵行业占比8%;纺织行业无,其他行业占比24%。定额DB23/T727—2021对七大高用水行业中190项产品(工序)制定了用水定额;对《重点工业行业用水效率指南》的66个产品中56个制定了用水定额;对《黑龙江统计年鉴—2019》中全部工业行业41类中34类制定了用水定额;对黑龙江省地方各级用水管理及企业生产用水上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
工业用水定额现已应用于黑龙江省取水许可审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规划水资源论证等,为全省工业用水精细化管理提供了重要的考核依据。
1.1.3 建筑、生活及服务业现状
定额DB23/T 727—2021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涉及的居民服务、教育、卫生、娱乐等10类用水行业均已制定用水定额;对国家已颁布的相关标准中9项高耗水服务业中的洗浴业、洗车业、绿化、游泳池、学校、医院及住宿业7项制定了用水定额,占比77.8%。
服务业用水定额现已应用于宾馆、洗浴等服务业用水管理,部分服务业按照用水定额下达取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用于核定服务业用水户的取水许可中的用水和取水量;同时定额管理作为一项指标纳入县域节水型社会建设中。
1.2 存在的问题
总结2017版用水定额发布实施情况,结合用水定额编制技术导则及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黑龙江省用水定额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用水定额区间值存在选取的不确定性和随机性,不利于用水管理和考核。需分级制定主要农业、工业产品和服务业用水定额。
(2)用水定额值发生变化,近年来随着黑龙江省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工业新兴产业的出现和人民生活需求变化,部分农业、工业、服务业产品定额值已不适应新形势下的产品要求。另外,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的一些新兴及特色产业缺少相关产品定额,如棚室蔬菜、生物质发电、石墨精粉、玉米深加工、滑雪场等。
(3)部分产品定额分类不清,产品名称、单位不规范。随着技术不断进步,部分工业产品因工艺落后、老化,产业退出黑龙江省市场,需删除部分产品。
(4)农业灌溉用水量受水文、气象、土壤类型影响差异较大,灌溉分区过于单一,不便于灌溉管理应用,缺少二级分区和三级分区。
2 2021版修订原则及重点
2.1 修订原则
(1)坚持科学合理、重点突出的原则。以科学为导向,原标准和现有相关的定额成果为基础,突出节约用水优先、经济合理可行,具有可操作性,开展修编和编制工作。
(2)坚持全面系统、突出特色的原则。以基本资料为依据,通过全面、系统和综合对比分析后,提出一套系列化、便于实际操作、趋近相对合理、适合寒冷地区、务实可靠的黑龙江省用水定额标准。
(3)坚持有据可依、节水减排的原则。以现行的国家、行业有关标准为依据,以加强“三条红线”管理、促进节水节能、降耗减排与提质增效为指导。考虑各市(地)不同的水资源条件,同时也要考虑黑龙江省作为国家生态安全保障区在河流、湿地等生态环境方面的用水需求。
(4)坚持各业关联、统筹兼顾的原则。鼓励和促进各地、各业节水和减排的技术进步;同时,也要考虑地区间、行业间和企业间用水和节水水平的现实差异;兼顾三者利益,根据实际与可能,合理确定用水定额。
2.2 修订重点
(1)支柱产业。黑龙江省要将农业及农产品加工业打造成为龙江第一支柱产业。故考虑到农业用水大户水稻主种植区三江平原的复杂情况,应细化灌溉分区,并确定50%、75%、85%水文年型的不同作物(水稻、玉米、春小麦、大豆、马铃薯)的灌溉制度及其用水定额的先进值和通用值。补充增加棚室蔬菜类用水定额等。
(2)新兴及特色产业。根据黑龙江省列入“百大项目”的产业及龙江特色产业,新增钼矿、石墨精粉、生物质发电、玉米深加工等产品的用水定额。
(3)高耗水产业。重点修订电力、钢铁、纺织、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产品,严格控制产能过剩和资源浪费[3]。
3 2021版用水定额修编研究
在用水定额修订同时修订《用水行业分类》(DB23/T 728—2017),保证与《国民经济》(GB/T 4754—2017)行业分类一致。故在此修订中,结合最新的2017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调整我省用水行业分类及代码。将区间值修订为唯一值。并设通用值、先进值、部分产品设领跑值。经广泛征求意见、行业专家咨询论证合理确定各项产品定额值。具体修订方法如下:
3.1 农业用水定额
(1)细化灌溉分区。依据自然条件相似性、社会经济协调性、农业灌溉发展可持续性、行政区划完整性的原则进行灌溉分区。根据水田、旱田特点,水田进行三级灌溉分区,旱田进行二级灌溉分区。依据水文气象、水资源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行政区划等进行一级灌溉分区,全省一级灌溉分区4个,水田、旱田一致。依据地势地貌、河流水系、灌溉工程类型、水源形式等进行二级灌溉分区,全省二级灌溉分区水田9个,旱田5个。依据降水、蒸发、土壤类型等进行三级灌溉分区,全省三级灌溉分区水田14个,旱田未进行三级灌溉分区。
(2)技术要求及规定相关系数。水田水量计量规定位置应为大中型灌区斗口、小型灌区渠首、井灌区井口位置,其灌溉水利用系数。旱田规定井灌、渠灌、喷灌、微喷灌、滴灌灌溉水利用系数。规定沿江沿河或日均渗漏量大于等于5 mm水田灌区的净灌溉用水定额调节系数。
(3)定额值确定。农业净灌溉用水定额按50 % 水文年和75 % 水文年确定。农业净灌溉用水定额设通用值和先进值。水田净灌溉用水定额通用值采用灌区现状水平的灌溉方式确定,先进值采用浅晒浅湿、控制灌溉方式确定;旱田作物净灌溉用水定额通用值采用地面灌溉方式确定,先进值采用喷灌或微喷灌或滴灌等灌溉方式确定。通过对灌溉试验、已有资料、观测和现场调查等基础数据统计分析,保证数据可靠性、合理性和一致性。依据灌溉试验资料、经验值或采用水量平衡法确定农业净灌溉用水定额。
3.2 工业用水定额
(1)样本调查。分行业针对规模以上及重点用水行业企业的基本情况、水平衡测试情况、水重复利用情况、主要产品用水情况、技术装备情况等,开展多种形式的调查,如广泛问卷调查、现场典型调查、省外交流学习,及重点企业开展水平衡测试。
(2)修订方法。以样本调查数据为依据,采用二次平均法、冒泡排序法、类比分析法、专家咨询法等,再综合考虑水资源条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工艺条件等因素,比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参考同类地区地方标准,坚持不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原则,最终确定产品定额值。
(3)定额值确定。工业用水定额设通用值、先进值、领跑值。80 % 用水户达到的用水水平确定为通用值,30 % 用水户达到的用水水平确定为先进值,80 % 先进水平的用水户达到的用水水平确定为领跑值。
3.3 建筑、生活及服务业用水定额
建筑业用水定额主要指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为进入建筑场地的总用水量。建筑业用水定额应考虑建筑结构、建筑材料、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以该地区所能达到的先进用水水平为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定额指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生活用水定额包括家庭食用、卫生、家庭散养等日总用水量。生活用水定额应考虑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固定住所、常住人数等因素确定,以80 % 用水户达到的用水水平作为定额值。
服务业用水定额主要指学校、医院、宾馆、饭店、商场等公共设施用水,及洗浴、洗车等居民服务用水。修订方法与工业用水定额修订发放基本一致。服务业用水定额设通用值、先进值。80 % 用水户达到的用水水平确定为通用值,20 % 用水户达到的用水水平确定为先进值,当样本数量 ≤20时,以30 % 样本达到的用水水平作为先进值。
4 结 论
(1)针对黑龙江省2017版用水定额的实施情况,总结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深入分析,提出了用水定额修订的原则及重点,根据修订重点完成了黑龙江省用水定额修订,用水定额成果基本符合黑龙江省用水实际情况。
(2)制定的用水定额产品农业基本覆盖黑龙江省主要作物种植灌溉面积80%以上,灌溉用水量90%以上;工业覆盖主要行业用水量90%以上;服务业覆盖主要行业用水量80%以上。
(3)新版定额总体更趋于科学合理。本次用水定额修订对比2017版进一步完善,从形式、结构内容上有重大突破,与国家现行标准进一步协调,总体上更加趋于科学、规范、合理、实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