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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媒体时代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2021-01-16常云霞山西省司法学校

环球市场 2021年10期
关键词:人格权隐私权民法

常云霞 山西省司法学校

在互联网还未普及的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是较为容易实现的,但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信息传播更加便捷、更加迅速,与此同时,互联网用户的信息也被大量收集和使用,并可能出现在传播过程中保护不当而导致个人信息泄漏的现象。随之个人信息在社交媒体时代的保护也成为一大难题。个人信息被滥用,公民自己是很难自主避免和应对的,需要国家的配合和规定,而国家对公民的保护,最直观、合理的方式就是立法,所以民法保护是非常有效的措施。而《民法典》此次立法则针对相应问题进行管理。在保护方法与保护范围方面都做了明确规定。

一、从特定隐私权的保护到对一般个人信息的保护

社交媒体的兴起是个人信息和个人身份社会化特征增强,虚拟和现实两空间的界限逐渐模糊,网络对社会和个人生活的影响包括了线上与线下两方面,而对于个人信息侵权的发生,不仅有社交媒体产业内部的原因,也有社会环境的影响,这些既是给我国法律工作创造的考验,也是完善法律的重要契机。

(一)一方面对个人信息界定的拓宽体现在人格权方面,《民法典》将个人信息规定为附属于人格权的权利课题之一,法典认为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归根到底也是保护公民的人格权。例如在使用软件或网页过程中,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向未关注的人显示使用记录,这种情况也属于该软件或网页的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解释:使用记录可能构成对用户的“人格画像”,是信息化的人格,且用户拥有知情与同意的权利。该案例论证了个人信息被规定为附属人格权的权利之一这一观点。但这种保护理论仍存在部分理论障碍,例如个人信息的范围其实叫人格权利更加广泛,例如通过间接的方式分析个人信息辨别个人身份,这其中的信息究竟属于哪一方面仍有待商榷。

(二)个人信息具有零散性、复杂性等特点,这也决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方面之广。《民法典》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则对“个人信息”的具体范围进行了界定,它认为,个人信息即“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这是对“个人隐私”这一概念内涵的一次大大延申,基本实现从特定隐私权到一般个人信息保护的跨越。例如,某用户在使用抖音APP 时,在绑定手机号并未有其他联系人的情况下被推荐大量“可能认识的人”,这种情况就是明显非法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法院判决抖音此行为构成侵权。该案例表明《民法典》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条例适用于得到信息主体也即用户本人的知情以及同意。也就是说,个人信息的处理都应以同意原则为前提。

其次隐私权和个人信息虽然都属于人格权,但隐私权更倾向于一种被动性质的消极权利保护,相应的个人信息的界定涉及范围更广,包含个人人格属性以及财产属性等,是一种主动性质积极的权利保护。因此,这次跨越也实现了对人格保护从被动到主动的转变。

二、尝试平衡个人信息的商业化与个人信息保护

个人信息之所以会遇到泄露和非法获取问题,一大原因是个人信息的商业性特征。“猜你喜欢”“可能认识”在淘宝、微信等应用软件的应用过程中,个人信息处理的动态性使信息在保护和处理之间出现偏差。有利益驱使的情况下,个人信息侵权现象才会愈演愈烈,民法措施的保护只是一方面,同时也要让公民明白个人信息的重要性,学会自我保护;也要让商家树立正确的盈利观念,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多方面出击,真正实现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

个人信息的保护必要性除了是人权保护的一方面之外,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为了能够更好的促进互联网信息时代、社交媒体时代更加高效、健康的发展,使他们不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的风险。因此合理发挥互联网作用,科学利用社交媒体对社会发展以及信息传播的积极作用是规范信息处理行为的重要目标。所以立法要立足于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个人信息处理,这也意味着不能够由于过度保护个人信息而限制了现代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如何找到合理的平衡点是至关重要的,这也将成为我国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过程中需要重点探索的部分。

法典另一方面也对信息处理的“处理行为”的定义进行了拓展,不再局限于“收集信息”行为,也包括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等等。还设立了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机构以及监督机构。这些措施都是在“保护”角度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的保障。

三、对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后续安排

《民法典》的修改从各方面完善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但总的来讲它只是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大致方向与基本原则,而接下来我国仍会制定一系列专门法来进一步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这一方面也可以向欧盟等其他发达国家进行参考和学习。在进行司法案件审判时,法官也要能够做到参考历史案例,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细致的分析和考证,最终呈现公平公正的判决。

总之,在社交媒体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民法措施的完善和进步不仅体现了我国法律建设的进步,同时也体现了社会价值取向的进步。但另一方面,民法保护如果控制过度,也会带来个人信息保护的成本过高,影响社交媒体以及信息技术的正常发展同时削减其带来的积极作用。所以要正确认识社交媒体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内涵与本质,更好的进行法律探索,逐步建设更有弹性,更加科学的司法体系。让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在探索中进步,在实践中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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