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的有效方法研究
2021-01-16刘丽丽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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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是构建中国特色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根本特征和基本要求,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和要达到的主要目的。
一、从宏观层面上,必须加强顶层设计,确立法定地位
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不仅要在党内法规上有所规定,还必须从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层面予以明确,使其成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国有企业党组织履行职责提供法理依据。
(一)确立法定地位
从《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层面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的设置、职能作用、决策权限、运行机制、执行监督等作出法律规定,确立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的法定地位,做到于法周延、于事简便,为国有企业形成既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又充分体现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点的治理结构奠定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基础。
(二)明确决策重点
按照国企资本化、资本证券化、职业经理市场化的国企改革方向,党组织应重点管好资本,保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而不具体管经营。
二、从微观层面上,必须立足实际情况,积极有效参与
在当前顶层设计尚未完全到位的情况下,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实际出发,采取切实可行的途径和方法。
(一)从章程上定位,确保参与决策的制度化
要坚持从章程设计入手,建立完善党组织融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体制架构和参与重大决策的制度规范。一方面,要明确党组织在国有企业中的地位。把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企业章程,专门设置“党的组织”章节,按照“国有企业应当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写明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基础保障等重要事项,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1]的要求,提供参与的制度保障。
另一方面,要坚持推行双向进人、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党组织书记原则上由董事长兼任,符合条件的党组织班子成员,要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党组)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党组)”加强党组织在重大决策中的“源头参与”。
(二)明确具体内容,确保参与决策的规范化
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的内容,党内一系列文件都做了基本界定和原则要求,尤其是刚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明确了六项基本内容,必须由党组织事前研究讨论。但具体到一个企业来讲,界定的范围和内容还不够明确,党组织在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中也不易准确把握。因此,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重大问题进行明确界定和具体规定。
(三)党组织正确行使否决权
(1)在生产经营方面,党组织可以基于以下理由行使否决权:不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符合省委、市委、集团公司的战略规划;存在重大廉政风险;存在不良社会影响和对生态环境的潜在危害。(2)在选人用人方面,在有切实证据的前提下,党组织可以基于以下理由行使否决权:该人选过往存在廉政问题;该人选(党员)存在比较突出的不履行党员义务问题,包括长期不按时足额缴纳党费,经常缺席“三会一课”等,不履行党章或集团党委规定的其他党员义务,在任或曾任下级党组织班子成员时存在严重失职等;其他方面政治素质不过关,不宜担任重要职务。
(四)正确行使建议权
党内法规和相关法律明确了党组织在党的领导方面参与企业发展的相关内容。但并不是说企业党组织只能局限于已有的属于“三重一大”范畴的内容,在其他内容上,则不能参与。党组织融入公司治理的各个环节,必须在企业各个方面体现出党组织应有的作用。即使是不属于“三重一大”的事项,党组织依然可以通过合理的行使建议权体现党组织在促进企业发展上的作用。正确行使建议权主要集中在这样几个方面,其一,不属于“三重一大”范畴的经营管理事项,党组织认为如有必要,可以向行政班子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其二,就“三重一大”经营管理事项,也可以从生产经营角度提出相应的意见建议。当然,建议权就要限定在“建议”的范围内。
(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强化监督问责
一是加强监督力量。在党组(党委)层面建立纪委,在支部层级设立纪检委员,实现纪检监察力量全覆盖。二是明确问责内容。如果“三重一大”出现政治方面的问题,应当主要追究党组织把关不严、定向不准的责任,而非行政班子责任。在问责的对象上则要重点问责党组织书记这个第一责任人。在党组织书记和行政班子负责人由一人担任的情况下,党组织专职副书记应当与党组织书记承担同等责任。如果出现经营管理方面的失误,包括投资失利、严重亏损等,应当主要追究行政班子的责任,而非党组织责任,如系“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行政班子负责人负首要责任。如非“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而是具体事项,分管该事项的行政班子成员承担主要责任。
(六)要严密运行程序,确保参与决策路径的清晰性
要明确参与重大决策的程序规定,为国有企业党组织全面履行好职能提供重要保障。明确哪些事项是参与、哪些需要共同决策、哪些需要党组织做决策。参与的事项就是相关法律中已经明确规定的,只能有董事会等做出决定的事项。但是党组织必须全程参与,在参与的过程中,积极提出相关意见,保证董事会做出的决定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还有一些需要应对市场瞬息万变临时性事项,最好采取党政联席会议的形式作出决定。而具体到党的建设方面的事项则必须有党组织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