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监理合同风险控制措施研究
2021-01-16周小姿
周小姿
(上饶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中心,江西 上饶 334000)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利水电工程的规模逐渐庞大,工作人员和机械设备数量的增多使得项目监理工作应运而生。所谓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监理,是指具有一定资质的监理单位受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单位的委托,在进行合法授权后,根据国家对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相关规定,经过工程管理部的工程建设文件和监理合同,对水利水电工程项目进行依法监督和专业化管理。一般来说,项目的监管工作直接影响整体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是水利水电工程项目顺利完成的关键[1-2]。但随着工程施工期的延长、环境条件以及市场物价的影响,加上施工现场人员杂乱、物资庞大、设备多样化以及大量资金的输入和输出,直接加大了监理人员的工作难度,且针对不同形式的监理合同风险,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从而造成一定的经济纠纷和损失甚至触及法律,因此为避免监理合同风险带来的损害,文章对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监理合同风险控制措施进行了深入研究,根据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监理的概念和监理合同的特点,以及项目施工进程,将监理合同风险分为监理合同签订风险、施工期风险[3-4]、工程变更和索赔风险以及分包合同风险,并针对以上风险提出了相应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监理合同风险的控制措施,以便降低风险对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影响,从而促进水利水电施工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1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监理的概念
水利水电项目监理是指在业主授权委托的情况下,监理单位根据相关法律规范对水利水电施工过程中的每一个建设环节和步骤进行严格监督和反复核对。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理是保证工程效率和质量的重要措施,其具有以下主要作用。
(1)进一步明确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的行为主体
监理作为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的行为主体,具有相关的法人资格,可以依据相应的建设资料对其进行依法管理,并以第三方的身份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在正常情况下,监理单位需要为建设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与政府监理相比,监理单位更能保证工作效率,对建筑工程的质量控制更有效,且对于其风险因素,监理人员也能对其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相比其他的监理形式,其监理作用更加明显。
(2)进一步明确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必须由项目法人委托
首先,建设监理的产生由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之间的需求关系决定。通过项目法人委托和授权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具有一定资质和专业能力的单位对其进行行政性的监督管理,这种合作方式决定了项目法人应与监理单位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且在建设过程中,监理单位只是被授予权利,项目的管理主体仍然是项目法人。
(3)赋予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新的任务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明确了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制定的监理合同,对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各种部分进行管理,并且增加了对其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监理任务,与我国坚持绿色低碳的建设目的符合,并且对于破坏环境的建设内容,监理单位有权停止施工,并及时汇报给当地政府,避免了不良的建筑施工工程[5]。
2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监理合同的特点
相较于其他监理合同,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监理合同更具特点和难度,其主要特点有以下几点。
(1)监理合同的标的特殊
合同标的是指合同民诉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客体。一方面,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监理合同中包含管理使用权的转让,是委托方赋予监理单位对其人员、财产以及设备进行管理的权利,也就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实现了建设情况的透明化。另一方面,监理合同的服务对象具有固定性。在合同中明确了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是围绕着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进行的,因此对造成风险的环境因素以及人为因素必须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这使得合同的审查具有困难性[6-7]。
(2)从合同性质
从合同性质是指在其他合同成立的前提下签订其他的合同。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主要目的是三控制二管理一协调。而在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中,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双方需要签订勘察合同、设计合同以及其他合同等,如果缺少任何一个合同部分,那么,监理合同将失去有效性。
(3)建立合同履行周期较长
面对施工期较长、体积庞大且人员流动大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其整体的建筑时间较长,因此合同履行的期限比较长。大部分情况下,合同履行期随着施工日期的延长而延长,因此需提前做好延期准备。
(4)监理具有经济合同和技术合同双重性质
经济合同是监理单位和建设双方为实现共同的经济目的而签订的合同,其中明确了双方的经济投入等金额规定,是双方关注的核心利益所在。而在技术合同中,明确了监理人员的监理任务和责任,属于社会服务合同的一种。两种合同双重合并的性质,使得水利水电工程合同的签订更具价值[8]。
3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监理合同风险识别因素
合同风险具有强烈的不确定性、危害性以及难以控制性。监理合同是监理人员开展监理工作的前提条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监理人员的工作内容,还包括建设单位赋予监理人员的权利和监理人员所需承担的责任,是发生法律纠纷时,维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但在现实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往往注重签订的结果,忽略了合同的细节,造成一定的风险,因此在签订合同前预知可能发生的合同风险尤为重要。文章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的特点,将可能发生的监理合同风险分为监理合同签订风险、施工期风险、工程变更和索赔风险以及分包合同风险等四种,以下是对这四种风险的详细介绍[9-10]。
3.1 监理合同签订风险
监理合同签订风险主要分为隐藏条款风险、日期不明确风险以及合同变更风险[11-12]。首先,隐藏条款是造成合同双方矛盾产生和扰乱市场秩序的主要因素。由于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较为复杂,且某些建筑单位为减少监理成本,利用合同中的隐藏条款制造风险问题,而监理单位注重签订结果,对合同中的不明确条款放松警惕,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其次,合同日期不明确是增加监理人员工作量的直接原因。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存在较多不确定性,因此其施工周期无法得到保证,在建设周期延迟且合同日期不明确的情况下,监理人员需继续工作直至工程结束,这导致监理人员的工作周期延长,利润成本缩减。最后,合同的变更风险可能增加监理人员的责任和费用。根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特点,在施工过程中对监理合同进行补充和更改是普遍存在的事情,其中部分修改可能损害监理人员的法律权益,因此需加重重视程度。
3.2 施工期风险
施工期的监理合同风险大致分为施工条件变化、合同边界条件变化以及建设单位主观因素影响等。
第一,施工条件改变。施工过程受环境因素影响较大,可能出现水位变化、征地延缓等施工条件变化,加上工作人员人手不够、设备故障以及物料短缺等情况,可能影响监理合同根据施工进程发生改变。
第二,监理合同边界条件改变。在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开始施工后,监理人员根据监理合同对施工情况进行依法监督和管理,但容易忽视合同的修改内容,有些建筑单位利用合同的边界条件不明确的漏洞,不给予监理单位详细的内容补充和书面委托,在违背了合同签订规则的同时折损了监理单位的利益。
第三,建设单位主观因素的影响。有些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单位的管理人员缺乏监管经验,对监管人员的工作能力不信任,在施工过程中随意干涉监理人员的正常工作,且为了加快施工速度减少建设成本,偷工减料做出不安全行为,使监理人员的工作难度加大且承担较大风险[13]。
3.3 工程变更和索赔风险
一方面,工程变更很可能造成监理合同的修改,预设的监理合同往往不够全面,随着施工环境和条件的改变,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有权对监理合同进行修改,例如,增加监理范围或缩减监理权限,改变建设的工期时长,调整物资输入和输出情况等,以上几种合同变更,都会引起索赔事件,造成双方不必要的经济损失[14-15]。
另一方面,现场监理合同签订的不及时也是一项危险行为。现场监理合同的签订是保证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和计量证据。但合同签订的不及时,导致在某些风险意外发生后,合同的有效性无法得到保障,加大了监理人员的索赔风险。
3.4 分包合同风险
通常情况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监理合同属于总承包活动,即由监理单位承担整体的监理任务。但在少部分建设项目中,有些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选择分包合同,即将整体的监理任务分配给两家或两家以上的监理单位进行管理。针对这种分包合同,其出现监理合同风险的概率更大。首先,各个监理单位的资质、能力水平、侧重点均不同,从而造成许多意见的不一致,或由于各单位监管进度不相同,延迟了施工日期,造成其他单位的工作量增大。再者,在监管过程中,各监理单位各自运行,缺少一定的沟通,且由于无第三方监管,面对相应的工作出现问题时,其责任难以落实,甚至会降低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的效率和质量。
4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监理合同风险的控制措施
针对以上四种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监理合同风险,文章提出了4点风险控制措施,即对合同签订时的风险控制,施工时风险的控制措施,确保合同签订的及时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以及提升监理人员的素质培养等有效措施。
4.1 对合同签订时的风险控制
针对合同签订时的风险,主要提出了以下三点控制措施。首先,应在签订合同前,对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建设目标、已有资源和监理需求进行调查了解,根据监理单位本身的情况判断是否满足建设单位的需求,并根据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分配适当的监理人员、设备和物资,预算好投资金额和盈利空间,选择资质较好的建设单位进行签约。其次,要明确监理内容、时间和范围。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监理人员的工作内容和所监管的范围,对于附加工作应做好备注,根据增加的工作量和难度,给予监管人员一定的补贴。且对于合同规定的期限必须严格执行,到达制定日期监理单位有权停止工作,且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约定支付监理费用,若想要续约,需再次签订合约,并支付一定的费用,当然,若建设单位中间违约,强行终止了与监管单位的合作关系,需赔偿给监理单位一定的违约金。最后,应认真研究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条款。在签订监理合的同时,考虑到合同关系的复杂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能临时提出签订新合同,对于变更合同的签订,监理单位必须清楚变更内容,并对合同条款进行再次审核,才能落实监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4.2 施工时风险的控制措施
针对施工时的监理合同风险,主要从风险预判、防范意识、风险管控三个方面提出风险控制措施。
第一,加强对施工时风险的预判。监理人员必须要了解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的薄弱环节和建筑环境的特点,针对薄弱环节加强监督管理,并做好风险预测,做出最坏的打算,保障自身权利,而对于建筑环境,需提前预测环境的变化趋势,根据趋势做出预防准备。
第二,加强防范意识。应加强监理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培养监理人员细心、敏锐的分析能力,针对可能发生的自然风险和人为风险进行安全防范,并学会利用法律保护自身的利益,从而保证合同双方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促进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间形成互利共赢的合作关系。
第三,加强监理合同的风险管控措施。在实际工作中,大部分监理人员注重对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质量、进度和安全的管理,而对于监理合同本身的认识不够充分。只有详细地了解监理合同条款,明确自身的责任和所需承担的风险,才能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有效管控。
4.3 合同签订的及时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及时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是监理合同应具备的三大特性,更是发挥监理合同价值的关键。
(1)及时性。监理合同的及时性是应对工程变更和工程索赔的重要手段。许多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对于合同的认识较为浅薄,因此监理人员应充分发挥合同的及时性,对于可预见的施工风险,应及时要求对原有合同进行了补充和更正,确保合同在风险发生时能够及时维护监理人员的法律权益。
(2)规范性。规范性是监理合同必须遵守的性质。例如,合同的印刷、格式和印章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要求。监理合同必须明确合同双方和主要负责人,基本内容包括签订时间、履行日期、终止日期以及第三方作证人等。此外,合同的副页也详细明确建设单位的建设情况,包括人员、设备和物资等,而对于可能发生的危险也应做出备份。
(3)有效性。监理合同的有效性切身关系到合同双方共同的利益。对于监理人员本身而言,应实事求是,严格公正地进行监理工作,而对于建设单位,应保证对监理单位的尊重性和公平性。对于合同的变更风险,所重新增添的内容必须征求合同双方的同意,并保证合同双方的权益,并对应负的责任进行合理分配,确保变更合同同样具有有效性,减少合同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实际工作中。
4.4 监理人员的素质培养
对监理人员的素质培养包括身体素质、心理素质和专业素质等三方面的培养。
(1)身体素质。大部分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的施工环境较为复杂,且由于工作量大、难度大,监理人员只有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才能面对最艰苦的工作环境,且良好的身体素质,也是监理人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重要保证。
(2)心理素质。面对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可能出现的风险,监理人员需具备较强的心理素质。当风险发生时,能够及时且冷静地做出判断,将风险带来的危害降到最低,也能够处理好各种相关事宜。
(3)专业素质。专业素质是监理人员最重要的素质,体现了监理人员的工作能力。首先,应提升监理人员的管理能力。监理人员应熟悉各种管理措施,对水利水电项目工程施工各部门能够进行科学且合理的指导,提升建设的工作速度,满足建设单位对效率和质量的要求。其次,应提升监理人员的安全防范知识。在确保施工现场工作人员和设备安全的同时,还能预测风险,面对风险,做出一定的防控措施。最后,应提升监理人员资料收集和分析能力。通过整合施工现场机械设备、人员工作、物资情况以及财务报表等,明确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薄弱点,针对实际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才能保证优质的精品工程。
5 结语
综上所述,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监理合同风险的控制措施是保证监理合同顺利贯彻实施的关键,只有对施工前以及施工中可能发生的监理合同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做好完善的签证准备,进一步提升监理人员的素质,才能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提供良好的管理服务。但随着科技技术的不断发展,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体系也在进一步的升级和完善。总而言之,为保证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效率和建设安全,应对监理工程中的问题加以重视,明确问题的产生原因,根据问题特点制定相应的解决措施,从根源上杜绝风险危害,保证建设单位和监管单位的核心利益,维护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法律秩序,促进水利水电工程收获更大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