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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同性恋形式婚姻的危害及应对措施

2021-01-16周安山

关键词:同性恋者同性婚姻

周安山

(昆明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云南 昆明 650000)

大概从2000年左右开始,我国同性恋社区中的越来越多的同性恋者,采用形式婚姻的方式来遵守“人人都必须结婚”的社会传统。这些同性恋群体的选择是在极具中国特色的价值观影响下的结果,它既是对社会规范的遵守,同时又是反抗。对于这部分的同性恋者而言,婚姻只是一种形式,既可以安抚父母、免受流言蜚语的困扰,同时又能够在婚姻外壳的掩护下,继续和自己的同性恋人保持联系,可以说是一举多得。在选择形婚的同性恋者中,有很大一部分都是在网络上结识,主要途径有相关的论坛、交友网站、贴吧以及关于形式婚姻的相亲网站等等。其选择形婚的同性恋者人数庞大且难以统计,但是关于形婚的信息越来越多,相关的话题在同性恋社区里面出现得越来越频繁,也可以间接地看出形婚已经越来越多地成为我国同性恋者的选择。

一、关于同性恋及形式婚姻的定义

(一)同性恋

自人类诞生以来,同性恋的现象已经普遍存在,但是关于同性恋的概念定义出现的却相对较晚。同性恋的英语名词为homosexuality,词根的本意是希腊文“同样”的意思,是由德国医生Benkert于1869年创造的一个医学名词。“同性恋,又称作同性爱,是相对于异性恋而言的一种性取向,属于 LGBT群体即女同性恋者(Lesbians)、男同性恋者(Gays)、双性恋者(Bisexuals)与跨性别者(Transgender)群体的一部分,具体是指以同性为对象的性爱倾向与行为,同性恋者则是以同性为性爱对象的个人(男性或女性)”。[1]

(二)形式婚姻

形式婚姻,指的是一男一女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和手续建立配偶关系,但是在实质上配偶双方关于经济、生理、人格等都保持独立。形式婚姻通常是夫妻双方出于移民、地下工作、隐瞒真实性取向等特定的目的而进行的。在这里,只探讨同性恋者为掩盖自己真实性取向而进行的形式婚姻(以下简称形婚)。

同性恋的形婚主要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由一名男同性恋者和一名女同性恋者,在经过协商之后,通过法定程序领取结婚证而结成夫妻关系。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安抚双方父母、避免来自亲朋好友的“催婚”、免受流言蜚语的困扰,我们也可以将其视为一种平等合作关系或互助关系。2.由一名同性恋者和一名异性恋者,通过法定程序领取结婚证结成夫妻关系。这里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告知对方自己真实的性取向,通过协商和异性恋者达成一种各取所需的利益关系;(2)隐瞒自己是同性恋的情况,和异性恋者组建家庭,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骗婚”。 这种情况在我国同性恋形婚中占有较大的比重。

二、同性恋者选择形婚的原因

笔者将从以下三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社会原因

1.我国民众对于同性恋这个群体的普遍认识不足、包容程度较低。从东汉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我国民众深受儒学文化的影响,并视为圭臬。整体的社会文化氛围向来以委婉含蓄著称,“性”在我国自然而然地就成为禁忌话题,民众对于“性”羞于言说甚至到了“谈性色变”的地步。性教育的缺失导致了我国公民严重缺乏对性的正确认识,而同性恋群体从人数看所占比重较小,更是难以得到公众的广泛关注。因此相当大的一部分人根本不理解什么是同性恋,致使我国民众对同性恋的包容度不高,存在严重的歧视和偏见现象。在我国,直到1997年,同性的性行为才得以从法律上免除“流氓罪”及“鸡奸罪”;从2001年开始,我国正式将同性恋从精神病名单中删除,即便如此,到现在依然有相当多的人以为同性恋是一种违背人伦的行为,还有人认为这是一种精神疾病,更有甚者,认为艾滋病是源于同性恋群体的。2.在“男大当婚女大当嫁”这种价值观的影响下,同性恋者很难选择不进入婚姻的殿堂。作家格兰姆斯在《性后果》中指出:“如果一个男人在30岁还未成家,人们就会怀疑他是同性恋者或性游戏者。他在政商界的升迁之路会受到桎梏。他在学术界和艺术界有成功的可能性,但在人们仍会戴上有色眼镜去看待他。因此可以认为,结婚和正常的外在表现是男人事业成功的助力。”[2]由此可以管中窥豹,虽然社会制度和思想意识不同,全世界的同性恋者面临的社会压力却大致相同。3.迄今为止,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随着不断深化改革,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偿范围进一步扩大,制度本身也得到了改善和发展,但一些自由职业者和底层务工人员存在养老困难,尤其农村的参保比例较小,保险水平偏低,很多人在老年时依然需要依靠儿女及后代的赡养,“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依然适用于目前的中国国情。

因此,为了隐瞒自己的真实性取向和减轻来自工作单位、社会的压力,逃避社会舆论带来的负面干扰,部分同性恋者只能放弃自己的同性恋人,选择和异性组成形婚家庭。

(二)家庭原因

1.生育观。源于小农经济产生的传统文化使中国人一贯注重血脉的传承,注重家庭的存续和子嗣的繁衍,“多儿多女多福气”“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思想深深地影响着中国人。因为婚姻和生育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还涉及和影响到双方家族。因此,无法孕育后代的同性恋往往在传统观念下被视为大逆不道。2.父母态度。西周时期,人们极度重视宗法道德,其中尤其重视“孝”,认为“不孝不友”,就是“元恶大憝”,罪大恶极,加上当代中国的主流文化与至今仍对国人的生产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家长制及儒家思想联系密切,强调子女应赡养、尊敬和顺从尊长。同性恋者在“出柜”后,会对自身和家庭成员在心理带来巨大打击。其父母通常有两种反应,如果父母思想开明,能够理解和尊重子女性取向的选择并予以支持;但绝大部分的反应则是后者——反应异常激烈,没有办法理解和接受自己的孩子是同性恋,无法接受子女的“出柜”,并逼迫子女回归“正轨”。但无论父母会做出哪种反应,最终大部分都会担心子女在社会上受到歧视、无法面对其他亲朋好友,或者年老以后无人照料。于是,出于安抚父母的心理,很多同性恋者在经历艰难的思想斗争和父母谈判后,采用形婚去解决上述的这些问题。

(三)个人

自我认同不足。目前,缺乏自我认同性的现象在我国同性恋群体中很普遍。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是一个性教育相对落后的国家,性观念不够开放和性教育方式不够多元,人们对性这一话题普遍讳莫如深,对同性恋这一神秘群体更是反对和歧视,导致同性恋者无法得到正确的性教育和社会认同,相当多的同性恋者认为和异性步入婚姻不仅是正统,更是履行了一种社会责任。也有部分同性恋者无法接受自身的行为,认为这是一件很不符合人的本性的事情,甚至觉得这是一种病,应接受心理咨询或精神方面的治疗。他们四处寻医问药,既担心没有切实可行的治疗方法又担心治疗不成反而暴露自己真实的性取向,整日生活在苦恼之中。而普通民众对于同性恋者固有的偏见更是造成整个社会大环境对同性恋群体的歧视,一些人为家人考虑、担心家人受到舆论困扰而不公开同性恋身份;一些人是出于利益考虑不愿“出柜”,担心工作升迁和个人社会地位受影响;还有一些人希望自己和其他人一样是“正常人”。这些因素综合导致了同性恋群体不能坦诚地告知他人自己的真实性取向。

三、形婚危害

(一)给个人带来的危害

形婚造成同性恋者心理压抑、沮丧、痛苦,同时还可能产生强烈的负罪感。选择形婚的人,总是处于谎言之中。既要在父母、亲朋面前注意和法定配偶之间的配合,不能亲近得太过刻意,也不能过于冷淡和疏远;另外对于不知道自己真实性取向的配偶,又要竭尽所能尽到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扮演好在这个家庭中的角色。每一天都生活在谎言和伪装之中,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进而造成情绪低落,因此总是处于痛苦烦恼之中,很难获取真正幸福、安宁的生活。

(二)给家庭带来的危害

主要可以分为两方面:1.在孩子的生养问题上与家人、爱人产生冲突。现在仍然有很多父母存在“多子多福”的想法和观念,家里孩子多,老人就会觉得人丁兴旺,能享受天伦之乐、儿孙满堂的生活。相当多的父母都期望能够早早地抱上孙子或者外孙,认为“早有孩子早得济”,这也就造成了婚后的夫妻双方又面临着被催促生育的困境。但是由于对于同性恋者来说家庭和婚姻只是一把“保护伞”,双方的结合并没有感情基础,因为会出现不仅有名义上的配偶,同时有自己同性恋人的情况。此时,生养孩子所付出大量时间和金钱势必会削减同性恋者投入在自己恋人身上的精力和财力,必定导致恋人的反对从而造成恋爱关系的破裂。2.在教养孩子的过程中,夫妻双方在缺乏感情支持的同时,也要在同性恋人身上花费时间精力,于是在养育孩子的问题上,他们经常会遇到互相推诿、彼此不认同、争吵甚至大打出手的情况,进而可能导致婚姻的破裂,严重的甚至会造成孩子的心理阴影,形成无法挽回的伤害。2.同性恋者会在经济、琐事等问题同法定配偶产生冲突和矛盾。“夫唱妇随”“男主外,女主内”等观念在很多人心中仍然根深蒂固。对于有感情基础的正常夫妻来讲,任何家庭琐事和经济问题通过良好沟通都能得以解决,而对于形婚的“夫妻”来讲却并没有那么容易。在处理同双方父母之间的关系时,由于其畸形的家庭关系,可能会产生一些关于赡养方面的伦理困境,在生活中也会容易产生冲突。在经济问题上,特别是涉及到钱的问题,对于有感情基础的配偶双方尚且会产生矛盾,何况是形婚家庭。经济上的“泾渭分明”一旦被父母发现,就会成为夫妻感情不和的“证据”,造成父母的担忧,而这种担忧将造成同性恋者更加沉重的心理负担。另外,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也更加复杂。由于形婚只是建立在双方口头契约上,靠的是履行契约的道德约束,具有太多的不确定性,因此出现了一些不法分子通过这个漏洞“骗婚”的情况。如果形婚中一方恶意违反约定,形婚破裂后其财产划分存在争议,很有可能落得人财两空。

(三)给“同妻”带来的危害

1.同妻是指男性同性恋的异性配偶。在公共卫生领域,通常使用“男男性行为者”(Men Who Have Sex with Men,简称 MSM)泛指所有与男性有性行为的男性,包括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异性恋者和跨性别者,因此,在公共卫生领域,同妻泛指所有与 MSM 人群有过性关系的女性,包括男同的配偶、女友和其他女性。[3]

2.同妻面临的主要侵害:①婚内知情权被侵犯。绝大多数同性恋者在婚前会隐瞒自己是同性恋者的事实,其配偶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步入婚姻。②婚内的性权利被侵犯。同性恋者对夫妻之间的性生活少有欲望,同床时基本出于应付的心理敷衍了事,有些甚至彼此之间根本没有性行为,过着无爱、少性的婚姻生活。③同性恋者的妻子感染性病和艾滋病的机率变得非常高。虽然《婚姻法》要求配偶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但是同性恋者在婚后努力维持婚姻关系的同时,私下仍与同性保持多种高危性行为方式,因此导致结婚伴侣成为无辜的受害者。在得知丈夫有过同性性行为后,部分同妻认为自己患艾滋病和性病的机率很低,只有三分之一以下的同妻会进行HIV检查。而导致这种现象的缘由,可能是由于我国在性教育方面的落后,造成女性在性健康方面意识薄弱,并且女性在婚姻生活中站不到主导地位而且缺乏话语权。这或许也与在婚姻、家庭以及安全性方面女性说话的权利和决策有关。④家庭暴力的威胁。由于男同性恋者仅仅是迫于家庭和社会的压力而结婚,和妻子并无感情可言,双方缺乏沟通; 加之长期生活在谎言被拆穿的忧虑中,多重压力下致使夫妻双方更易产生暴力冲突。⑤巨大的心理压力。有些研究表明,大部分同妻都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带着憧憬步入婚姻的她们不仅没有体会到生活的幸福,反而还会遭受到来自丈夫的冷漠对待甚至是家庭暴力,致使她们中的绝大多数都苦于严重的心理健康问题。而我国法律在这方面的空白,使得她们无法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解决措施

到目前为止,我国同性恋形式婚姻问题没有办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只能采取措施逐渐减轻其带来的危害。

(一) 加强对性的规范教育,培养民众形成同性恋常态化的意识。

我国民众对同性恋存在误解的主要根源于我国性教育的不重视,民众很难受到科学规范的性教育,以致对同性恋也缺乏正确的认识。引导公民既不歧视同性恋也不大肆鼓吹同性恋,社会上的民众将同性恋常态化,不再出现因自己或他人是同性恋而惊诧的情况时,对于同性恋群体的权益的保护才可以说取得了重大的进展。

(二)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维护同性恋的合法权益。

法律作为一种强制手段,对于保证同性恋群体的合法权益起到关键性的作用。①反歧视法。为了减轻或者避免同性恋在社会上遭到歧视,需要采取以教育手段为主,法律手段为辅的措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平等的权利,无论因何理由都不应被歧视,个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应被侵犯。因此,我国在法律上应确立歧视同性恋为违法行为,并依法追责。②修改性犯罪相关法律。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性犯罪的受害主体是女性,所以在遭到女性侵犯后,男性无法依靠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改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将男性也加入到受害主体之中非常必要。③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只能是男女间的结合,因此同性恋目前在我国(除台湾地区以外)是不能结婚的。迄今为止,世界上已有40个国家和地区拥有合法的同性婚姻制度或承认同性间的民事结合。我国若是能够对婚姻法做出修改,使同性婚姻能够和异性婚姻享受等同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短期关系,降低同性性行为的随意性,从而降低艾滋病、性病的传播风险,对于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起到重要作用。

(三)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制

“养儿防老”主要是由于过去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经济不发达,老年人的生活无法得到社会的保障,只能依靠子女赡养,而要减轻这种观念对人们的影响,就必须尽快改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能够进一步提高,使非正规就业的弱势群体及农村群体都能够即使不依赖子女的赡养,也能使自己的老年生活得到保障。只有这样,减轻父母对子女的依赖程度,为了生育后代而选择形式婚姻的同性恋者也会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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