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市民化的困境
——基于疫情环境的思考
2021-01-16左庆超
左庆超
(山东农业大学 山东 泰安 271018)
一、概念界定概念
(一)农民工
作为我国产业发展中的特殊群体,农民工[1]又称为外来工、民工,是指拥有农村户籍但从事非农职业的劳动者。具有狭义与广义的概念,从狭义概念来讲,单纯是指跨区域到进城打工的人员,广义的概念不仅包括跨区域的打工人员,也包括在本县域范围内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村劳动力。该群体一般在农闲时进城打工,稳定性差,成为我国产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城市经济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二)市民化成本
在城镇化的进程中,农民工到城镇定居生活,实现身份的转变,享受到与城市市民在就业、医疗、子女入学等方面同样的福利待遇所要进行的各种经济投入。从成本内容[2]来看,成本包括公共成本与私人成本,其中公共成本包括:公共领域的投入、医疗保障支出、教育支出等方面,私人成本包括:住房费用支出、教育医疗支出、城镇化的生活支出等方面;从责任主体来看,主要包括:政府、用人单位、社区以及农民自身;从成本领域来看,包括输出地成本与流入地成本;从时间范围来看,包括长期、中期、短期成本。市民化成本具有不同的分类标准,最本质的特征依旧是要具有相应的物质保障。
二、新型城镇化与农民工市民化
(一)新型城镇化拉动农民工市民化
城镇化与市民化彼此间的推拉作用较为明显。2015 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对浙江省的特色城镇建设提出指导意见:要创新城镇化的发展模式,不断提升我国的城镇化水平;2016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强调要加快培育特色小城镇[3],带动当地农民就近城镇化;2020年我国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小城镇1000个,提升产业经济发展水平。新型城镇就业机会较多,有利于提高就业率,教育水平为子女学习提供了保障,同时医疗水平的提高解决了看病难、看病贵的难题。城镇在众多方面的优势,促进当地居民逐渐向城镇聚集,形成重要的拉力。
(二)农民工市民化推动新型城镇化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针对性提出“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指出城镇化的本质就是农民市民化。城镇化是社会进步、人类文明的重要体现,新型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并不是从地理区域上将村庄进行合并,增加占地规模与常驻人口数量,而是从根本上实现城乡之间的融合发展,不断缩小各领域的发展差异,让更多居民融入到新型城镇化的发展趋势中来,不断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推动当地经济的发展,真正实现乡土文明与城市文明的融合。
三、 疫情期间城乡居民的收入指标分析
城乡居民的收入评价指标包括多种,根据央行公布的调查数据,文章选取了收入感指数、就业满意率、消费者类型、城乡失业率等指标进行分析。
央行公布了2020年50个左右大中小城市的两万多名城镇储户的问卷调查。调查显示:第四季度的居民收入感指数为50.6%,比上季上升1.3%,仅有15.3%的居民认为收入增加。就业满意率为41%,相比较第三季度上升1.7%,将近50%左右的人对就业持一般态度,38%的人认为就业形势严峻,就业难或者看不准。从居民的消费类型来看,积极型的消费者占比23%左右,相比较第三季度下降0.2%,保守型的消费者占比51.4%,相比较第三季度上升1%,投资型消费者占比25%左右,比上个季度下降0.8%。
我国的失业调查率覆盖城乡,被调查的对象包括拥有城市户籍和农村户籍的所有人员,其中农村人口居住在城镇、城镇人口居住在农村的人员都是失业率的调查对象。2014年至2019年中国城镇登记的失业率保持在4%左右,新冠疫情爆发后失业率从3.6%升到4.24%,呈现升高趋势。2019年12月份失业率从5.3%上升至6.2%,之后在国家政策的调节之下逐渐降低,至2020年6月份依旧保持在较高的水平。
央行与国家统计局的调查数据显示疫情期间消费者的消费欲望不强烈、失业率呈现下降趋势。消费欲望低的原因包括以下几点:一方面是对我国宏观经济环境的担忧;另一方面是保守消费心理的作用。失业率降低依赖于多方主体的积极作用:政府积极与企事业单位搭建就业平台,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实现了失业人员再就业,为农业人口向城市转移提供了经济来源,疫情期间我国失业率出现上升的趋势值得政府、企业、社区、农民等多方主体的关注,设法提高城乡居民的消费欲望、降低失业率、增加农民工群体的收入需要多方主体的共同努力。
四、农民工市民化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缺乏职业技能素养,收入渠道狭窄
农民工在市民化的进程中,从事的行业大多为技术含量较低、工作环境较差的劳动密集型产业,职业危机意识较弱,不注重自身职业技能的培养,满足眼前的工作需要,单纯仅依靠工资性收入来满足日常生活需要,综合素质成为身份转变的障碍。疫情期间,我国的城镇失业率在5%左右波动,中间成折线状起伏,整体就业环境造成不少农民工下岗失业,难以满足市民化的成本负担,造成他们在城乡之间往返,加剧了农民工市民化的不稳定性。
(二)落户政策不够完善,缺乏相应的福利保障
真正实现农民工市民化不仅仅是指身份户籍的转变,更重要的是能够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在各领域同样的福利待遇。在市民化的进程中,不少城市针对高学历、缴纳社保的人员制定了完善的落户政策,但把拥有农村户口的劳动群体排除在外。例如:北京市的积分落户政策更加青睐连续缴纳社保、拥有高学历、无犯罪记录、掌握特别技术的人员;上海市针对拥有高等学历以及职业技能的特殊人才实行不同的贴补。然而农民工群体因为收入、社会地位、教育水平以及职业技能很难满足城市的落户政策,进而难以真正融入到城市生活中来,归属感较差。
(三)成本分担机制不完善,责任主体不明确
农民工实现身份转变后需要承担相应的公共与私人成本,目前来看,我国的成本分担的主体包括:政府、企业、市场、个人。在该机制[4]中各方承担成本的比重尚不能完全确定,政府作为成本分担机制的第一责任主体,在劳动就业、住房保障、素质教育等领域的支出仍有待提高。根据相关的统计数据分析得出:2020年中央一般公共预算项目中的教育支出为1673.65亿元,完成预算的98.5%,支出尚不充足。企业作为成本分担机制的第二责任主体,在工资福利待遇的支出比重不足。劳动者为企业创造剩余价值,不断为企业贡献利润,但仅仅拥有职业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最基本的保障,职工带薪培训、住房公积金、休息休假的权利得不到落实和保障。市场作为成本分担机制的第三责任主体尚未充分发挥好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农民工成为市民,实现身份的转变后,农村耕地、宅基地依旧留在农村地区,不能完全在市场中流通,尚未实现同市同价,缺乏相应的后备物质保障,增加了农民工市民化的生活成本。作为责任机制主体的农民工基于自身技能匮乏、文化程度低、收入渠道狭窄的缺陷,尚不能完全承担起市民化成本。
(四)法制观念淡薄,维权手段单一
我国《劳动法》[5]的立法初衷是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其适用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的各经营单位团体。在劳动合同中,农民工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薄弱,使得他们成为相对弱势的一方,当合法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大多数劳动者首选的手段并不是寻求法律途径来合理维权,而是采取以暴制暴等自以为方便快捷的方法维护自身权益,对法律的信任感尚未完全建立,说明我国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尚未真正落实到位。
五、破解市民化困境,提升城镇化水平
(一)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升综合素质
随着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用人单位对求职者的职业技能要求越来越高,呈现出高学历化、年轻化的趋势。一方面,政府要履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断增加公共服务产品的供给,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加大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财政支出,针对不同年龄、不同学历、不同性别的人员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培训;另一方面,用人单位要遵循劳动合同的约定,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在人员入职前提供岗前培训,工作过程中不断学习,建立动态的绩效考核制度,增强农民工的危机意识。农民工在市民化的过程中,要不断拓宽收入渠道,不仅单靠工资性收入满足日常的开支,不断增加自身的经营、财产净收入。
(二)放开放宽城市落户限制,降低城市落户门槛
发达国家的城镇化[6]起步较早,水平较高,许多国家和地区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做法值得我国学习借鉴。欧美国家的劳动保障体系较为完善,将职业培训纳入法律体系,重视对员工的职业教育培训。新加坡规定:“居者有其屋”,制定合理的住房计划,保障中低收入居民的公共住房。疫情期间低收入者承担着巨大的生活成本,其中住房成本所占比重较大,租房租金或房贷的支出较多。
我国在借鉴发达国家、地区有益做法的同时,应积极探索出符合国情、经济发展水平的道路,在经济发达的城市进行试点,尝试无房也可落户、先落户后管理的做法,不断完善城市落户政策。
截至目前,我国的城镇率已接近60%,出现了农业特色小镇、观光特色小镇、互联网特色小镇等众多特色小镇,小城镇绿色发展推进了我国的城镇化建设,制定城镇合理的长期、中期、短期目标,分阶段、分层次、分年龄的推进农民工就地市民化。
(三)建立多位一体的成本分担机制,调整各方主体的支出比重
政府作为农民工市民化的第一责任主体,应积极承担起自身职责。据有关统计资料表明:农民工市民化的成本支出能够到达几十万元,支出项目种类繁多,建立成本绩效的考核制度显得格外关键。各部门要做好公示、监督、预算的职责,资金的支出明细进行公示,审计部门对资金成本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同时纪委做好监督工作。政府应建立农民工市民化基金,拓宽渠道来源,不仅局限于中央政府拨款、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农民工缴纳,不断提高资金的社会效益。用人单位、社区同样是成本分担机制的责任主体,企业应遵循合同约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性,逐步建立职业提升计划。社区要利用好土地的价值,不断增加农民工的土地流转收入,为其实现身份转变提供后备物质基础,增强市民化的稳定性。
(四)发挥多主体的积极作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国家司法部门应依法办案,加强执法力度,树立权威形象,定期组织基层部门开展送法下乡的活动,做好普法宣传教育,不断拓宽维权渠道,积极治理整顿职业中介机构的乱收费等各种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代表,有利于消除农民工权益过于分散的弊端,必须充分发挥工会与政府部门的联动作用,共同监督好用人单位。农民工自身需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培养自身的权利保护和维权意识,以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加强团结,有效进行集体协商,必要时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或选派代表提请仲裁和诉讼[7]。
六、结语与展望
我国的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但在农民工市民化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仍不容忽视。政府各部门应履行好自身职责,不断完善成本分担机制,调整成本支出的比重,保护好该群体的合法权益,同时制定合理的落户政策,真正使他们能够在城市中安稳落户,实现身份户籍的转变,享受与城市居民同样的福利待遇,赢得应有的社会尊重。企业要加强技能培训,拓宽他们的收入来源,建立动态的绩效考核制度,在合同法的允许范围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断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农民工自身应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学历、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进而赢得社会与用人单位的认可,实现身份的转变,推动我国的城镇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