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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融资发展偏离基本功能问题的思考

2021-01-16冯小峰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芝罘管理部

环球市场 2021年20期
关键词:套利贸易融资

冯小峰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芝罘管理部

近年来,贸易融资业务出现了偏离支持货物贸易进出口基本功能的倾向,改变了贸易融资的低风险融资属性,逐渐异化为跨境套利的工具,业务风险频发,对跨境收支、大宗商品定价、银行信贷质量带来非常大的负面影响。如何引导贸易融资回归服务商品进出口的逻辑起点、恢复其低风险交易的本来面目、促进贸易融资健康发展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贸易融资业务偏离了服务进出口贸易发展的内在本质

根据《巴塞尔协议》的定义,贸易融资是指在商品交易过程中,运用短期性结构融资工具,基于商品交易中的存货、预付款、应收款等资产的融资,是专为进口商或出口商提供的与国际结算相关的短期资金融通或信用便利。但是,当前的贸易融资业务出现异化现象。

(一)贸易融资产品偏离了自偿性的本质要求

贸易融资自偿性是指贸易融资提供者在提供贸易融资时,通过一定还款机制,将贸易融资覆盖下的资产转换为现金,达到自动偿还贸易融资的目的。目前,不少产品不再依托融资项下的资产及其转换的现金流,失去自我清偿的特征,偏离了自偿性金融工具的本质要求。一是贸易融资产品与货物交易之间的对应关系逐步瓦解,部分贸易融资产品对交易背景的要求逐渐模糊。以发货前融资为例,发票融资依然存在融资与货物的对应关系,而备货阶段的打包放款已经模糊了货物与融资的关系,把融资与收汇的内在联系割裂了。而货押融资将进出口货物与该笔贸易融资之间的关系已经彻底割裂了。二是对第一还款来源的要求不断弱化,担保抵押成为产品的主要组成部分,如保理业务的还款来源可以不是货物销售的回款,而各银行推出的依托出口信用保险的贸易融资主要还款来源已经定位为出口信用保险的赔付。

(二)银行经营贸易融资出现高风险倾向

传统业务中,贸易融资覆盖的资产在整个交易中起到自担保的作用,交易风险非常低。但是,随着银行对覆盖资产物权属性不断放松、部分阶段经营风险较高,日益摆脱了贸易融资的低风险经营模式,只能依靠其他增信手段降低风险,贸易融资的低风险属性不断较少。一是银行对贸易融资覆盖资产的物权要求不断降低。由托收、即期信用证等业务直接控制货物,演变为控制未来货权(提单),蜕化到现在接受仓单这种有瑕疵的凭证作为融资的物权凭证。二是部分阶段经营风险较大。如仓单转卖过程中,开证行向进口商提示仓单,进口商向银行开具信托收据并取得仓单。虽然名义货权仍然属于银行,但是货权及销售回款的控制权实质上掌握在进口商手中。一旦销售资金挪作他用,银行可能面对信用证垫款问题。三是增信化经营模式。银行对贸易融资审批脱离了审查货权、企业现金流和第一还款来源模式,主要依据土地使用权抵押、第三方担保等视同流动贷款的增信式经营模式,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如辖内某银行为新成立企业授信2亿人民币,其主要依据是估计4亿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由于经营出现问题,形成不良贷款。

(三)企业运用贸易融资出现套利化倾向

企业叙做贸易融资偏离了为贸易服务的中心,将贸易融资异化为跨境套利的工具。一是虚构贸易背景叙做贸易融资套利。如青岛港事件中,某公司与仓储公司串谋出具虚假仓单进行重复融资,放大套利交易量。二是叙做亏损或没有需求的交易形成贸易背景进行套利。如在国内铜库存大幅增长、消费逐步放缓之际,铜融资企业利用贸易融资套取汇差收益。三是将贸易融资作为流动贷款的替代品。

二、相关各方的共同作用导致了业务发展的偏离

套取利差汇差是贸易融资数量急剧放大的外在原因,而贸易融资偏离服务进出口的内在原因应从贸易融资业务的相关各方进行分析。

(一)银行的短期行为扩大贸易融资外延

一是追求短期利润和规模。在银行面对激烈的同业竞争和利润考核压力下,部分银行经营中优先考虑完成短期内的各项考核指标,尤其是增加中间业务收入、跨境人民币结算量、表内理财存款等重点考核指标,导致短期行为盛行。同时,由于银行层级较多,信息从支行向分行等上级传递的过程中,信息可能被过滤、修改,影响了业务的正常审批。二是内控措施与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不相匹配。近年来,贸易融资套利的种类和操作手法层出不穷,而银行的内控措施改变不多,新型的套利手段很容易规避原内控措施。三是部分银行默许贸易融资套利化倾向。目前,银行对贸易融资中盛行的各种套利手段有一定了解,但是由于侥幸心理的存在,银行仍然沿用审批低风险贸易融资的手段衡量高风险化的贸易融资套利行为。部分银行扭曲贸易融资促进真实贸易的业务本质,引导企业钻政策漏洞,帮助客户规避监管。甚至前端业务人员勾结企业,与信贷审批人员合谋,促成信贷获批,从而获得额外收益。

(二)进入门槛低导致企业大量叙做贸易融资套利

一是轻易构造贸易背景;贸易单证审核对专业知识要求较高,银行较难核实企业提供的提单、仓单等凭证,虚构融资背景得相对容易。尤其是通过与第三方关联公司的加入,构造合同、发票等贸易背景就更为容易。而部分银行叙做贸易融资过程中,对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审核不严,也方便了企业构造以融资套利为目的的虚假贸易。二是受到违规处罚概率低。如境内外关联公司虚假交易行为查实难度大、定性难度大,很难进行违规处罚,企业违规成本较低,客观上刺激了贸易融资套利行为的激增。三是大型企业集团容易得到授信支持。大型企业集团因获得银行信贷资金相对容易,具有利用银行低价的信贷资金进行资金“倒买倒卖”的优势。尤其是大宗商品贸易融资因其“金额大、周转快、收益高”更容易获得银行资金支持。

(三)监管措施不健全难以及时纠正贸易融资发展方向的偏离

一是规则监管容易规避,原则监管理念仍待健全。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采取规则监管的模式,即已明确的法律条文作为监管依据。这种“对号入座”式的监管简单明了易于执行,却难以覆盖全部监管对象和经济行为,存在“重法律形式,轻经济实质”的问题,很容易被规避。二是监管协调不足影响监管效果。贸易融资监管不仅涉及银监局、外汇局、人民银行等资金监管机构,还涉及海关、商务、工商等货物流监管和公司行为监管。监管体系的碎片化及监管协调不足无法及时纠正贸易融资偏离本质的问题。

三、引导贸易融资回归为进出口贸易服务的本源

(一)树立正确的原则

一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发展原则。注重发挥贸易融资服务商品进出口的根本作用,要引导企业银行改变过度重视短期收益的经营倾向,坚决制止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纯粹以套利为目的的贸易融资业务。引导企业合理利用贸易融资为进出口业务服务,避免盲目扩大杠杆、追逐利差和高风险,防止出现背离公司主营业务,脱实向虚,进行套利化经营。

二是坚持安全、稳健的发展原则。引导银行坚持贸易融资自偿性、低风险的发展方向,全面提升相关内控管理制度,不断提高风险防控的前瞻性和敏感性。积极落实展业三原则,完善尽职审查措施,建立起覆盖各个业务环境的风险防控体系,尤其是做好大宗商品贸易融资、创新贸易融资产品的风险检查,强化风险隐患排查和贷后管理,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不发生大的信贷风险。

三是坚持不断改进监管原则。积极深化“展业三原则”等原则性监管的内涵和适用范围,改进真实性审核条款等规则性监管覆盖面有限、易于规避的问题,推动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监管。在坚持简政放权,大幅减少传统的规则性监管法规的同时,推进规则监管与原则监管有机结合。不断推进监管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加强监管协作,完善监管链条,及时扭转市场主体的监管套利行为。

(二)引导贸易融资业务健康成长

一是引导银行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引导商业银行更加重视风险防控的重要性,按照“展业三原则的”要求,落实真实性审核,确保贸易融资的真实背景。转变激励机制,合理制定业务发展速度,坚持依法合规创新,防止贸易融资业务服务脱离实体经济。坚持贸易融资创新与银行人员配置、内控系统等基础能力相配,建立于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匹配的业务治理体系,防止贸易融资创新活动脱离进出口贸易。

二是引导贸易融资产品的回归本质属性。引导银行推出期限、杠杆水平合理的低风险贸易融资产品,促进贸易融资产品回归低风险、服务真实贸易的本质属性。加强对高杠杆、长期限、还款来源模糊等高风险业务的调研,摸清银行涉外产品情况。及时掌握高风险、套利目的明显的贸易融资业务,积极采用窗口指导等措施,限制此类业务的过快增长,对涉嫌企业谨慎提供信用支持。对于融资期限远超过企业正常交易周期的贸易融资,应引导银行根据企业和行业生产经营特点,合理确定授信期限。加强贸易融资产品的全流程管理,落实各项贷后管理措施,尤其是采取措施解决赎单后的风险控制问题,降低贸易融资风险。

三是引导企业合理运用贸易融资的功能。鼓励企业合理运用贸易融资,促进正常进出口贸易发展。容忍企业在叙做正常进出口贸易过程中,运用贸易融资手段套取境内外利差汇差;抑制利用进出口贸易进行单纯套利的交易行为。加强对构造贸易背景或采用虚假首选进行违规套利的打击力度。关注进出口额、贸易收付、贸易结售汇增速等指标,强化对企业套利行为的监测。对于产品价格倒挂、主营业盈利较差仍进行大量进出口的企业应进行重点关注。

四是加强贸易融资业务的监管合作。加强人民银行、海关、外汇等部门的沟通,实现监管上实现信息互通,严厉打击虚假仓单融资、同一单证重复融资和违规转卖业务,形成监管合力,增强监管的有效性,形成联合打击虚假贸易融资的。共同防止市场不顾风险盲目扩大贸易融资业务或为争抢业务恶性竞争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贸易融资业务健康、稳定发展。加强大宗商品贸易类企业、仓储类企业等相关企业的管理,规范大宗商品贸易融资相关行业的发展。

五是建立健全原则监管与规则监管相协调的监管框架。原则监管是对监管目标要求的确切表述,无须列举一系列具体金融行为的事实状态或者行为方式,而是使用精练的语言对某些特定的监管结果进行描述和概括,展业三原则的提出就是为避免发生因事先列举的监管条款。同时,规则监管简单明了易于执行,有利于事前禁止。因此,监管体系中要同时涵盖两种监管理念,实现原则监管与规则监管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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