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农田水利供给机制研究
2021-01-15左毅军
左毅军
(榆树沟镇农业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 新疆 昌吉 831100)
合理利用水利资源不仅能提高农作物的综合生产效率,同时可起到保障国家粮食资源、改善农作物物种生长环境的作用。从社会宏观经济发展层面分析,可将农业产业近似认定为一个有机的农业生产项目,此项目按规模共分为大、中、小3种类型。大型农田水利项目是指灌溉面积超过万亩的农田;小型项目是指农田的灌溉面积在万亩以内的农田[1- 2]。随着农业产业对此方面研究的深入,社会各界对于农田水利项目的研究逐步深化。截至目前,得益于此项目的农民住户已超过千户。当下社会对于大中型农田水利项目的保障,通常由有关单位和部门对其进行针对性的管理及后期维护。但由于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的社会经济收益较低,因此社会关注度比大中型项目低,并且没有安排专门人员对其进行管理[3]。为此,在农村地区开展了两工税务改革工作;推行了小型农田管理及维护政策;加大了对农业发展的宣传;颁布了小型农田村民发展优待条例。尽管此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农田水利项目的实施现状,但仍没有在根本上解决小型农田水利产业及其相关附属行业的发展问题。造成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不完全、管理制度存在空白、国家规范度低等现象。加之传统的农业水利灌溉设施陈旧,导致水利项目多种功能退化。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提高农业在经济市场的持续发展能力,本文将开展小型农田水利供给机制的深入研究,掌握当下农田水利的实际需求,提出针对性解决策略,保障农田水利项目的资金与资源有效供给,进而提升项目为社会创造的经济效益与价值。
1 建设“一主多元”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供应体系
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属于社会公共项目,因此应以供给主体为前提,调动社会多个产业的力量,对水利设施进行供给。基于此,有关单位提出了“一主多元”的设备供应体系,坚持以政府为主导的设备供给,实现在政府等单位部门的带领下,调动多个行业参与此项目投资的积极性[4- 5]。其中“一主”是指政府主体,“多元”是指当下社会的多元发展趋向。
由于农田水利供给项目建设在市场的起步发展较晚,因此有关此方面的研究成果较少,市场竞争也较少。在非排他竞争的作用下,若完全由市场提供产业供应,很难做到产业发展的主动性[6]。因此,从社会宏观收益角度分析,为了避免产业发展失衡,应鼓励由地方区政府或乡政府承担此项目的主要供给责任。在此过程中,由省级中央指挥部门作为工作的行政指导,负责指挥当下农业市场小型农田水利供给项目的建设与相关管理工作,由具备较高管理权限的单位负责执行水利设备资金供给下拨及相关工作[7]。在此基础上,由地方政府从财政中增设专项资金,成立水利供给项目循环链,县级及区级管理单位在此过程扮演管理者角色,负责组织协调各级单位与部门的农田水利工作。
为缓解政府作为参与主体的经济压力,可以在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完善相关工作机构。适当引进社会其他主体力量,创造农田水利项目更多的外部供给条件。例如,引进PPP合作模式,指导政府与市场资本主义单位合作,由民营或个体单位供应产业发展基础物质资料,由政府提供其相关服务及支撑政策[8- 9]。再例如,按照BOT合作模式,由政府与某个民营企业签订附属协议,供应其在市场的“特权”,以此接收企业单位提供给水利供给设备的资金与维护管理,在此期间,允许企业使用国家土地或以此为抵押向社会融资等。实现双方在市场盈利的同时,完善小型农田水利供给设备建设。
综上所述,政府部门作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供应体系的主要负责人,需明确自身在这方面建设中应承担的责任,并按照规定履行付出义务[10]。在适当的情况下,可引入多种辅助性工具,对这方面进行宣传,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到水利设施是供应农田发展与建设的根本,以此调动不同产业投资的积极性,切实做到小型农田水利供给项目在市场的持续运行。
2 提出“一事一议”的农田水利补助政策
在当前社会政策的作用下,农业正在逐步向“农地流转”的方向转型,为了进一步推进农业的发展进度,在新型农村建设的背景下,提出了以个体户为经营主体的发展模式。尤其在当下社会经营规模不断拓展,农田与农户之间的矛盾开始分化加剧,为了满足生存性需求,个体农户对于小型农田的需求愈发增加。但相关研究表明,这种背景下的小型农田供给不足,导致资源流转能力差,整体发展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11]。且大多数持有小型农田使用权的农户属于非本地户口,他们仅以营利为目的,不愿意过多对承包商给予投资,为此出现了村内相关住户的经营与耕地管理不协调的现象。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从农业长久可持续发展角度进行分析,制定“一事一议”的农田水利补助政策。例如,对水利供给这一项目进行讨论,阐明以产业发展为中心的思想观念。或根据先议后叙的工作执行方式,按照不同事件的理叙结合,选择研究的切入点。解决传统制度中由于供给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整体结构失衡或资源浪费问题,以此促进农田水利建设形成一种良性循环。
在这种政策的引导下,市场应加大财政资金对此方面的投资农户的补助,并给予相关农户一定的优待政策,以此确保资金的循环使用。例如,对于小型农田产业的持有者,政府可根据其占地面积,采用“入股”的方式,给农田水利一定的财务补贴[12]。以此维持农田水利的持续供给,避免在执行相关工作时出现资金运转不足的现象。当农户在水利项目中取得收益后,可按照政府部门投入的股份,给予分红,此时政府可持续使用这部分资金进行其他相关项目的进一步投入,实现资金循环利用的同时,做到对小型农田水利的持续供给。
在提出上述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增设奖励政策。例如,对于有意向投资的农户或相关人员,可参与到水利项目执行工作中,其自身便可作为监理方,时刻掌握资金的去向及水利供给项目的实施进展,全程做到资金供给的透明化。
3 合理规划小型农田水利灌溉单元
目前,农田水利供给机制在建设中存在的最显著的问题是,耕地面积呈现细碎化发展趋势,且家庭联合承包的现象尤为显著,这种现象的出现导致了个体农户的农田水利项目执行困难。为了改善这种情况,县级与村级政府可作为个体农户与水利工程连接的纽带。
在此过程中,根据不同地区的农田资源,在确保村社每人占有资源的前提下,合理调配与规划地方土地资源。实现每人占地,且有固定资金供其调配。除此之外,依托家庭承包农田所有制度的实施,在进行相关工作时,可根据个人的占地面积,划分邻近区域,尽量在分配资源中避免出现将整体土地分割的现象。在此基础上,引入社会先进的技术,绘制整个地区的农田俯视图,按照一定比例,将区域整体地形图呈现在移动终端显示屏幕上[13]。在此基础上,根据农田所属区域进行规划,确保小型农田灌溉单元规划的合理性。
在完成上述相关工作后,省级管理单位可借鉴“粮食补助”的方式,在区域执行“水利补助”措施,以每家农户划分的单元占地面积为基础,按照单元进行土地资源的计量,以农村信用社为载体,向个体农户分发补助。并以此作为专项整治资金,执行专款专用制度。此过程由信用担保机制对其进行全程监督,做到资金使用的全透明。同时,公开农户用水的单价,根据区域农田水利项目的发展情况,整理相关数据上传至资源共享平台,使地方项目的实施接受全社会单位的监督。此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水价”,对大额支出的投资项目进行追踪,以此避免专项资金的流失。综上所述,只要投入足够的人力与物力,合理规划小型农田灌溉单元的制度便存在完全实现的可能。因此在后期的相关建设中,应以此为水利供给机制建设的基础,在完成单元规划的基础上,进行下一步工作的安排,以实现小型农田水利供给工作的全面实施。
4 拓展小型农田水利供给机制的资金筹措渠道
为了确保小型农田水利供给机制的持续运转,在完成基础设施建设、提出相关补助政策之后,应完善农田水利供给机制的资金链,使其具备充足的运转能力。
上文提出,水利工程项目属于社会公共类型项目,因此在相关工作中,应坚持以政府与地方经济发展方向为指导[14]。明确负责人的主体地位,落实责任制度。并在相关政策的推动下,鼓励基层及其附属行业加大投资建设与关注力度。对于个人承包的农田水利工程项目,政府可提供相关的融资渠道,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为其生产与发展争取收益,进而起到提高农田水利供给效率的目的。
除此之外,构建多个融资渠道,也就是说,除了以政府投资为主导,在执行供给工作时,可适当拓展水利工程项目融资路径。包括:公益补助捐款、信用社贷款投资补助等。总之,采用多种手段保障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综上所述,通过规划农田单元、健全制度、建设设施供应体系、拓展资金渠道等方式,完成对小型农田水利供给机制的建设,实现农业与市场多个经济产业的协同发展。
5 结束语
为提高农业在社会的发展能力,以小型农田为例,开展了水利供给机制的深入研究,针对当前农田水利灌溉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在后期的研究中,应将侧重点置于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中,以完善水利灌溉设备、提高农业综合生产效率及质量为重点,在适当的情况下给予农民补助及优待政策,激发农民对水利资源的保护意识,并加大有关部门对此方面的关注及对管理与后期维护的深入。实现资源的有效供给,确保农田水利在应用中发挥其正常的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