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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监督的行政伦理问题及对策研究

2021-01-14林美梅福建师范大学

环球首映 2021年12期
关键词:伦理行政监督

林美梅 福建师范大学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在网络上使用自己的“言论自由权”,使得媒体等平台逐渐成为人民监督社会的非正式渠道之一。目前的大数据时代,互联网技术在推动社会改革的同时,也使得媒体更加生活化,新闻媒介也成为政府受到群众监督的有效手段。然而,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也使得媒体监督出现“低俗化”,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行政伦理问题。行政领域中伦理具有多种定位,通过平衡“责、权、利”三者,协调“个人-组织-社会”间关系,是一种准则和规范系统,行政伦理是扮演的是角色伦理[1]。行政伦理展现的不仅仅是群众对于行政行为的看法,还有对于行政态度的价值观以及社会中群众所依循的行政方式和行政习惯。

一、媒体监督的问题分析

媒体在群众监督政府的方式中占据较大的比重,然而在近几年逐渐出现“低俗化”。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为了响应国家疫情防控号召,居民几乎足不出户,对政治、社会情况的了解主要是通过互联网媒体,但是在此期间大量的不实的言论报道出现在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公众平台,出现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点击量,转变数字信息资源,采取的方式有:恶意篡改标题(将原有真实报道或信息过度炒作)、蓄意制造舆论热点(制造虚假信息或描述严重脱离实际情况)等。这些形式被统称为“标题党”,重庆市有关课题研究成果将“标题党”赋以四方面的含义:一是对真实信息断章取义或以偏概全;二是通过传递虚假信息或夸大等方式混淆视听;三是文字语言描述采用低俗、暴力等感情色彩词汇;四是内容上游走在违法违规边缘、挑战公序良俗的底线。

一是媒体的虚假监督。随着“互联网+”的推广,媒体平台的诸多信息呈现出信源头“个人化”和手段“多样化”,有部分媒体在面对流量利益的诱惑时选择了妥协,多次利用猎奇心理“谋划”虚假报道以博眼球。猎奇心理作为受众心理之一,通常适用于尚未开智的幼儿身上,现在社会可用于描述互联网用户要求了解新奇事物或现象的心理状态。当代人们对于世界的认知是有限,那些超越时空限制的信息和现象是猎奇心理产生作用的基础。人们渴望借助媒体等平台满足自己的猎奇需求。一方面,媒体文章的作者通过自身的主观臆想对当前的报道进行伪造或者歪曲事实,由于疫情最初感染人数迅速增加,人们产生恐慌、心理建设迅速下降,“有心人”无视媒体监督的伦理道德和社会责任感,使得真实信息在传播的过程中出现严重的失真,失去了大众媒体应发挥的作用。另一方面,不少网民在利用互联网进行权力的使用之际,以主观的心态参与,甚至通过购买“水军”蓄意营造虚假氛围以煽动网民情绪,更有甚者乘机发泄自身不满情绪,无视所表达的观点的善恶及所引发的舆论风波。这不仅无法实现媒体监督的效用,反而削弱了媒体监督的公信力,严重影响到社会的整体安全与和谐稳定的建设进程。

二是新媒体的网络暴力。信息的价值之一在于传播,当传播造成舆论的时候必定影响公众,当前存有部分媒体滥用公众话语权,并逐渐将其“娱乐化”,发展为一种“网络文化精神”。当所有文化内容悄然演变为娱乐的附庸,人们将成为“娱乐至死的物种”[2]。网络的虚拟性给予网民匿名的权力,以过激的言语攻击或者“道德绑架”他人,却标榜自己拥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却不曾意识到责任的义务,导致当事人受到网上或现实的伤害。在这样一个状态的产生的所谓“事实”未必是真实的,网络的群体效应却会继续发酵舆论,在数以百计甚至高速的传播下迅速发展为舆论,真相未经核实却已“成真”。互联网并非完全自由的,但是,由于互联网的性质,目前有关法律法规依旧存在“漏洞”,借助互联网进行信息窃取和曝光他人私密信息、进行“人肉”搜索等操作,存有侵犯他人隐私、违反伦理道德等现象,这些无一不体现出网络伦理危机不容小觑。这种危机威胁到我们国家和社会的安全。

二、媒体监督伦理失范原因

(一)互联网发展引起的信任危机

媒体监督的行政伦理本应是调和官民及人与人之间的治理主体关系的规范。近年来,或许存有趋利避害心理,部分行政人员在管理上眼光短浅,生长出封闭的价值观,为获取短期政治效益,将掌握的资源进行非理性投资,忽视对于社会整体投资,所重视方面和民众的需要与期望背道而驰,进而使得两个主体间产生信任危机。同时干部与公众间的信任危机使得政府的公信力下降,政府所披露的信息信任度下降,更多群众依赖于媒体信息,希望通过媒体监督召集“志同道合”的伙伴对社会现象发表看法,意图通过舆论导向对政府施加压力,然而在此过程中主观臆想过多容易造成媒体监督的“滥用”。

(二)政策的表面合理化

出台的政策具有普遍性,无法实现完全细化。各地区的媒体监督情况又不一定相同,基层单位情况复杂,具体、明确的政策难以适用,所以政策得操作性一般依赖于干部的理解与实施[3]。故而政策在自上而下(低至村级)落实的过程中,“因地制宜”,结合当地情况制定政策,即“土政策”[4]。国家出台了《2020国家互联网监管新政策规定》意在营造良好的互联网环境,有效实现媒体监管,然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土政策”的性质在于“自定义”,面向群众的解释回答由制定者决定,故而呈现出政策或者制度表面合理化的现象,具有文件的普遍性和实践的特殊性。不少人利用政策的灰色地带发布不实报道,即使能够被截获、举报,但是其在短时间内的传播量已经超乎想象力,容易产生责任问题。

(三)信息审核机制不完善和行政伦理机制缺陷

即便会依据国家规定或企业制度对网站进行信息的检查和处理,但是在内容审查上却在漏洞。信息审核制度的相关配套措施跟不上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在内度的规避上采取“一刀切”措施,多次出现忽略具体内容和信息主体,就敏感词进行直接屏蔽、删除等现象。在传播的过程中由于信息审核机制的不完善,信息获取渠道和验证渠道受限,信息具有较强的未知性和不确定性,媒体平台可能不法分子违法犯罪的平台。行政伦理问题至今存在的影响因素也包括行政伦理机制存在缺陷,主要表现为考核评估机制个人主观判断影响和监督机制的实际实施效果。伦理问题属于较为抽象的范畴,合规范性的评判标准不一,把关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水平不一致,行政伦理程度的高低难以判断,难以保证信息甄别的客观公正性,且受工作性质的影响,较大工作开展范畴均在内部,精准度不够。

三、媒体监督的行政伦理建设对策

(一)加强个人伦理道德建设

从公众角度出发,一方面需要从伦理角度对主体进行思想渗透,增强自身道德“自律”意识,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是非观,提升信息真实性识别能力,清楚认识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在目前快速发展的互联网时代,信息的不对称性所带来的影响逐渐显现,价值取向不断多元化的同时,利益诱惑渠道和强度也逐渐增加。媒体监督失范现象中有诸多事例是由于广大网友无法正确区分善恶,在冲突产生之间因人性的“自私”无法理性选择,抵制多方面诱惑力,无法客观、充分地考虑公共利益与社会发展。另一方面需要明确责任主体,清晰认识互联网的匿名功能在保护个体信息的同时避免成为公众逃避责任的“马甲”。在进行媒体监督时,注意使用规范语言、树立积极的思想、提高公众自身的独立思考能力,正确辨析舆论导向的真伪。让媒体监督成为公众有效的监督方式,而不是虚假信息的传播地或是恶意诋毁他人的攻击方式。对公共行政主体而言,应当具备以“公共利益”为实现目标、以“信念意志”为支撑、以“自律意志”为抓手的自觉性精神品质[5]。

(二)优化制度伦理建设

一方面从内部入手。“把关人”的媒体监督的实际主体人,必须基于人才建设的基础上优化制度伦理建设。招录初期,在程序中引进行政伦理观,在保证公开透明的基础上对招录人员进行较为严格的伦理考评;在日常人才培养中充分考虑绩效与行政伦理的同步考察,实现上-下级和同级的评判,定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升“把关人”自身的内在能动性,实现以内省增强内部控制的方式;依据多次试验结果,设立合理的奖惩机制和培养方案,强化“把关人”的专业能力,同时增强“把关人”的责任意识。另一方面从外部突破。急需建立“中国特色”的外部控制机制,坚持走群众路线。群众与行政人员间存在权力相对关系的不均衡,对于违反行政伦理的行政人员无法进行有效双向反馈,行政主体和外部环境间的沟通链断裂形成恶性循环,行政伦理水平下降。

(三)营造安全的媒体监督环境

一个安全的媒体监督环境是实行有效媒体监督的前提,营造安全的媒体监督环境需要多元主体的相互联动,多方参与协作,分别从建立规章制度、舆论正确导向和理性参与网络传播等方面入手,坚持“没有调查权就没有发言权”的理念,坚持和网络技术实践的三项伦理道德判断原则,自主、无害和知情同意原则[6]。发布信息的过程中需要保持信息的真实性和自主性,尊重他人隐私是基本的伦理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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