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路径选择
——基于乡村振兴视角
2021-01-14柳晓明张紫洁
柳晓明,张紫洁
(淮北师范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安徽 淮北235000)
为有效解决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发展不充分的矛盾,从根本上破解城乡二元结构,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加快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十四五”期间,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将从构建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进入到全面推进实施的新阶段[1]。在这一过程中,大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能解决“谁来种地”的问题,而且通过培育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各类经济主体提供农业机械服务和技术支持,还可以有效解决“如何种地”的问题。同时,还有利于激活农村集体组织的统筹能力,推动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实现协同发展[2]。因此,发展新型经营主体成为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加快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行全面部署的纲领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打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统筹兼顾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扶持小农户。2020 年3 月农业农村部颁布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提出应进一步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活力和带动能力,要求各地因地制宜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培育发展工作。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标生产,培育农业领域的龙头企业,用三年时间基本建成比较完善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壮大不仅有利于优化农业结构和促进农村就业,而且还能提升科技创新意识和农业竞争力。由于农业属于弱势产业,农业经营主体抵御风险能力较弱,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需要金融层面的支持[3]。因此,如何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有效金融服务为诸多学者所关注。刘婷婷的分析表明,农业基础设施投入不足、社会服务体系不健全约束经营主体的融资行为,融资约束及融资不确定性的存在会降低农业生产经营的利润[4]。王睿和周应恒认为,应结合农业经营主体金融需求呈现的特征,考虑还本付息过程中现金流的机制设计以及破产规则的完善,推动经营主体向现代农业企业转变[5]。在金融支持的具体举措上,姜子叶提出,农村金融改革应以抵押品融资创新为突破口,提高农村抵押品可得性,完善农村资金供给机制[6]。申云等认为,农村土地收益保证融资有助于降低产权融资成本,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内外部融资增信协同,成为化解信贷融资难题的有效途径[7]。此外,还可以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努力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大力发展电商平台供应链融资以及涉农互联网金融平台融资等新型融资方式[8]。
总体来看,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及金融支持的研究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现有文献更多着眼于如何提升金融服务水平,较少考虑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金融服务提出的新要求,对新时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取金融服务面临的困境与原因的论述较为薄弱,提出的对策建议也缺乏针对性与前瞻性。因此,需要深入分析新时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金融服务的具体需求,探讨金融支持的运行机制与具体路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金融支持,这对于推进乡村振兴与农业现代化进程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对金融服务的需求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加速以及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我国农业经营主体也从以传统同质化的小农生产为主,到涌现出多种形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通过适度规模经营形成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现代农业经营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大,集约化水平相对较高。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高质量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土地与资本等生产要素在农业领域的聚集并合理配置,有效克服农户小规模经营的局限性,推动传统家庭经营方式向以专业化生产与社会化服务为特征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转型。
截至2019 年底,全国家庭农场超过70 万家,依法注册的农民合作社220.1万家,从事农业生产托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数量42 万个[9]。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成为我国农业发展主体和主要农产品的供给者,同时还是农村社会化服务领域的主体力量,并进一步向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等高水平经营组织形式转变,逐渐迈入高质量发展轨道,进而有效整合农业产业链,提升农产品价值层次。在此过程中各类经营主体对金融产品需求的层次逐渐上升,需要金融机构提供更高水平的金融服务。
(一)金融服务需求多样化
实行规模化经营并带来规模经济效益,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特征。与传统小农户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额度需求从小额转向大额化。通过土地流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准经营的土地面积一般都在几十亩以上甚至上千亩,经营模式也通常是集约化与现代化。贷款期限需求由短期转向长期化,对包括信贷在内的金融服务需求提出更高要求。调查表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借款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能否获得满足其数量需要的资金借款,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农业生产经营能否取得预期目标的关键因素[10]。
与传统农户单一的金融需求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要求更加复杂,金融需求贯穿于生产经营的各领域和各环节,呈现出多样化特征。生产经营初期,资金需求主要用于购买生产资料和基础设施建设。当生产与经营达到一定规模时,则在新产品研发与技术服务等领域产生较大资金需求。如果缺乏系统性生产和经营风险的分散机制,经济活动绩效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随之增加[11],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服务时需要具有较强的风险防控意识。
(二)融资期限需求多元化
农业现代化进程不仅需要生产力层面的跃升与变革,而且需要经营组织层面的创新与提升,这对融资期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专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和服务的各类主体及经济服务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大,规模化程度高于分散的个体农户,专业化与集约化水平相对较高。通过合理运用股份合作制突破家庭经营局限性并延伸农业产业链,充分发挥家庭经营制度、合作经营制度和股份合作制的制度优势[12]。
因此,相对于传统农户主要以短期融资需求为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融资期限的需求更为多元化。一方面,农业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季节性特征,决定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融资期限方面具有较为明显的周期性特点。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地多年连租、大型农机具购置以及农产品仓储等领域中长期贷款的需求迅速增长,而且资金需求的规模也大幅增加,这些信贷产品的期限也相对较长。因此,金融机构在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时,需要综合考虑不同类型经营主体对信贷资金周期性与长期性的具体需求。
(三)服务需求的层次不断升级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利益联结机制实现与农户之间的合作与联结,从事农资采购、生产服务、产品加工与销售等活动,满足成员多样化、多类型的生产服务需求,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服务,引领农户对接大市场,通过提高组织化程度克服农户小规模经营的局限性。企业经营类的主体拥有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现代农业生产要素,在农产品物资供应等产前环节,农产品加工、营销与流通和品牌创建等产后环节具备比较优势,通过“企业+基地+农户”等模式整合农业产业链,提升农产品价值层次。
随着资金使用规模扩大和收付频率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加注重财务核算,对资金周转的灵活性和融资成本的敏感性较强。多余资金被无效占用时需要及时还贷,生产经营资金短缺时需要随用随贷。随着经营理念和行为方式逐步向现代市场模式靠近,金融需求层次逐渐提升。从产品需求来看,不局限于传统的现金存储、农业信贷和农业保险等传统业务,在农产品期货、理财管理以及金融租赁等方面产生大量需求,进一步创新涉农金融产品势在必行。
二、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层面的困境及原因
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使农村资金供给不足,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滞后于城市,金融资源在城乡之间分配不均衡的问题较为突出。针对农村金融发展现状的调查发现,18.87%的家庭农场、26.4%的合作社和68.49%的龙头企业经营资金均存在缺口。在获得正规信贷的经营主体中,仍分别有26.2%的家庭农场、33.49%的合作社和43.24%的企业贷款资金无法完全弥补资金缺口,比一般农户分别高出5.69 个、12.98 个和22.73个百分点[13],表明新时期我国农村新型经营主体仍然面临着较大的资金缺口,有效金融供给不足。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面临的困境
1.抵押质押物欠缺,融资渠道狭窄
由于农村市场流转体系不健全,农村居民能够用于抵押的物品的足值性与变现能力有限,信贷额度受到较大限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言,主要资产除生产资料之外就是房屋和通过流转获取的土地经营权。目前,除部分试点地区外,农房和流转的土地经营权抵押还存在诸多制约。同时,由于农业本身的脆弱性和高风险性,农业信贷申请手续繁杂导致交易成本增加,农业基础设施投入不足与社会服务体系不健全等也制约了经营主体的融资行为。较高的信贷约束,成为新时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的重要制约因素[14]。
2.缺少风险分担机制
农业生产的各种不确定性因素较多,气候、市场与季节等因素均可能对农业活动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农业保险的赔付率一直较高。由于金融机构难以获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历史信用数据与财务报表等客观资料,仅通过经营主体自身提交的基本信息难以建立客观、系统与全面的信用评级体系,发放信贷资金的风险较大,客观上影响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的积极性[15],导致农业保险业务发展缓慢。另一方面,农村政策性保险覆盖面仍然偏低,导致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风险分担机制与降低经济活动风险的预期目标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难以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需求。
3.供需期限错配现象
从信贷期限与规模来看,小额信用贷款与联保贷款等传统信贷支农产品,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而且额度通常在5万元以下,只能满足普通农户对于流动资金的需求。对于经营主体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因扩大生产规模与延长农业产业链等方面的资金需求,金融机构缺乏相应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方式和多样化信贷产品。同时,申请金融机构贷款手续多而且耗时较长,审贷时间最短不低于一个月,有的长达半年以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没有法人资格的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来说,金融机构对其要求更加严格,获取贷款的过程将更复杂并且耗时更长。任何一个环节不符合规定,都难以及时获得确保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运行所需的信贷资金[16],农业领域的金融产品供需之间错配现象较为严重。
(二)主要原因
1.农村金融基础设施仍较为薄弱
较为完善的金融基础设施与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金融机构更好服务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条件。但就现状而言,农村财产抵押所需的评估与交易等中介体系不健全,在抵押和处置变现等环节的交易工作全部由涉农金融机构自身承担,极大降低金融机构的积极性。由于存在金融产品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以及农村信用担保中介机构建设滞后等问题,金融机构开发涉农金融产品面临较大风险。即使是涉农业务较多的中国农业银行,县及县以下的基层网点近年来大幅收缩,主要服务对象是较大规模的涉农企业,对农业经营主体关于金融需求的信息难以及时了解和准确掌握。同时,信贷融资交易双方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造成信贷融资征信成本较高,融资需求多样化和融资增信政策体系不完善等成为涉农信贷融资面临的主要矛盾。同时,由于农业保险制度建设滞后,贷款风险防控难度较大,这也是制约农业经营主体从金融机构获得授信额度的重要因素。
2.农业经营主体自身的条件限制
传统农户转型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后,除法律主体形式上的变化,更为重要的是运行机制与经营理念及制度体系的改变。从实践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设立门槛相对企业而言普遍较低,有的仅办理了工商登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导致财务数据的真实性欠缺。而且部分农户虽然形式上成为家庭农场或组建专业合作社,但融资决策时仍然遵循个体自然人模式,面临较为严重的信贷“自我配给”[17]。由于经营规模偏小,难以符合一般企业法人制度,农业经营主体治理机制并不健全,内部管理规范性欠缺,容易导致贷款主体与金融机构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成为影响信贷资金获取的重要因素。此外,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多是家庭式管理,自身积累较少,风险承担能力弱。专业合作社也普遍缺乏规范的运行机制,与金融机构设定的贷款对象标准存在较大的差距。
3.金融机构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精准性欠缺
资本的趋利性和强流动性使得农村资金一直呈现净流出态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金融机构一般针对农户提供额度较低的信用贷款满足其生存需求,或者瞄准农业领域的龙头企业,因其产业规模较大并且拥有金融机构认可的抵押物。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区域分布广泛,其高分散性与信息不对称性等特点增加了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而且是否需要信贷支持以及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经营主体的具体信息获取难度较大。农村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更习惯于传统业务模式,对新政策理解不透彻,创新与服务意识较为淡薄,无法精准掌握所在区域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状况与信贷状况,难以完全满足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
三、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运行机制
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特别是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条件,需要运用大数据技术提高涉农信贷风险的防控水平,进一步完善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运行机制。
(一)完善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激励机制
引导金融机构完善现有面向乡村地区的信贷管理体制,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构建农村金融产品考核体系,将提升涉农服务水平的金融产品纳入金融机构综合评价体系。在现有政策范围内,运用差别化准备金率和差异化监管等方式,推动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在村镇建设服务网点。对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进行产品创新并取得成效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增强金融机构服务农村经济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在此基础上,推动中小金融机构立足县域,积极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进一步扩大农村金融市场覆盖面。
同时,努力提升农村金融产品创新水平和服务能力。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化金融需求,设计差异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重点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大型农机具抵押以及农产品存货与农业设施抵押等业务,满足经营主体在不同阶段生产经营行为的资金需求。针对产业链条长且上下游联系密切的经营主体,构建多层次的金融产品体系。在风险可控前提下,进一步创新信贷管理体制,优化信贷管理流程,全面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二)优化农村供应链金融的运行机制
供应链金融强调资金流在不同机构之间的整合,在组织层面优化资金流和金融服务。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的具体范围,将其纳入供应链金融体系。加大对供应链上下游涉农企业的信贷资金支持,进一步提升农村产业聚集水平,促进产业和金融模式创新,实现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的高度融合[18]。同时,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完善供应链金融产品风险防控与考核等支撑体系,设立相应的金融专营机构和分支机构。完善农业经营主体的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金融科技企业、价值链管理服务企业等配套服务,实现供应链交易及信用生态的可视与可控。
同时,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应收类、预付类和存货类融资产品等基础性金融产品,通过封闭式资金运行机制、订单生产以及连带保证制度等方式进一步优化运行机制。引入保理公司与小额信贷公司等市场主体,借助核心企业的横向选择、横向监督和商业激励行为,促进农业供应链体系中各节点的高效运转。同时,推进互联网金融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无缝对接,扩大金融产品的覆盖面。在此基础上,支持农业产业组织体系的创新发展,增强供应链核心企业市场竞争力,满足经营主体在农产品加工与冷链物流等领域的金融需求。
(三)运用大数据技术构建农村金融风险防控机制
将现代信息技术运用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估体系之中,通过农业产业链、电商平台供应链与涉农互联网金融平台,对资金支配方式、信用担保机制与运行风险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在对经营主体进行评估时将相关信息资料纳入融资征信中心。积极利用大数据技术丰富金融监管手段,提升交叉性金融风险的甄别、防范和化解能力。完善经营主体金融需求的风险分担与收益共享的匹配机制,激发各类经济主体参与分担市场需求风险的主动性。同时,进一步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和金融素养,在乡村地区逐渐形成良好的金融氛围。
此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果能在激烈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既有利于降低金融风险,也是更好应对错综复杂金融风险的重要保障,而这更多取决于其市场竞争力的大小。因此,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依托不同主体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重点领域定位与功能作用,引导金融机构更好服务于现代农业发展。改善农业领域生产要素投入的市场环境与物流服务,建立农产品的动态储备调控体系,强化乡村地区物流主体培育,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的配套措施,这也是降低农村金融市场风险的基本途径。
(四)构建面向乡村地区的专业人才培育机制
高水平的专业人才队伍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效运用金融资源的关键所在,也是提升其竞争能力与发展水平的重要因素。因此,提升农业领域人力资源水平特别是加强任职于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人才队伍建设至关重要。在优化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解决融资渠道不畅、资金投入不足等问题的同时,整合农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专业培训机构等各类资源。加快构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通过合作共建、人员互相兼职等方式适当扩大专业技术人才的比例,提升新型经营主体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能力,使其能够将现代科技、信息与资本等生产要素合理运用到生产经营活动中,推动生产经营范围从传统种养殖业向休闲产业、加工制造和服务业延伸,充分释放乡村发展新动能。
另一方面,还需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业人员的金融素养培育,实现其认知能力与生产经营活动的金融需求相匹配。通过开展系统性的金融知识和业务能力培训,让从业人员系统掌握支付结算、合规经营以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技能。通过从外部吸引高水平人才与培养内部优秀人才,有效解决人员数量不足与综合素质偏低等问题。同时,加大互联网金融服务能力与现代信息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力度,提高金融机构涉农业务人员在数据搜集与整理、管理平台操作以及软件使用等方面的专业技能,进一步提升数据分析水平,增强专业化服务能力,更好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在金融层面的新需求。
四、提升金融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的政策建议
为从根本上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与融资成本高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新型金融扶持政策。综合考虑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在加强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信贷门槛并提升服务水平,瞄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际需求创新各类农村金融产品,使其更好适应规模化与集约化经营的内在要求,为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更加坚实的金融支撑。
(一)加快农村金融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
进一步完善金融基础设施,是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优质金融服务的重要前提。根据乡村振兴战略的内在要求,扩大农业农村贷款抵押物范围,推进农村居民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建立农村经济组织信息采集与信用评价机制。在此基础上,借助大数据、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线上金融业务,普及数字普惠金融,优化农村支付服务环境,探索组建村组金融服务联系点的具体方式,深化银行卡助农取款特色服务,丰富村组层面的基础性金融服务内容,完善金融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市场体系与组织体系。
同时,支持农村信用担保中介机构建设。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担保中介服务,完善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增信机制,降低农村信贷产品的市场风险。加快推动确权登记颁证、价值评估与交易流转等配套机制建设,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推广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推动经营主体厂房和大型农机具抵押、仓单和应收账款质押、农业保单融资等信贷业务,形成全方位与多元化的农村资产抵质押融资模式。同时,构建银行、保险、征信与监管机构等多经济主体共同参与的融资支持体系,进一步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市场适应能力和带动居民增收致富能力。
(二)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适配性
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调查显示,资金用于农业生产时,融资需求会越大,而用于工商业的资金较少[19]。因此,为提升金融对农村经济的促进作用,需将金融支持的具体方式与产业发展的金融需求相结合,增强金融服务的适配性。针对不同类型与不同规模经营主体的资金差异化需求,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方案,制定差别化的金融扶持措施。根据经营主体不同层次的金融需求,进一步拓宽基金、股权、债券和租赁等方式,实现金融服务的信息化与数据化,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网络共享平台,为其提供及时有效的金融服务。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延长涉农贷款周期并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在现行农业贷款回收周期下,经营主体因投资回收期短而被迫中断生产的情况难以避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农业领域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金融机构应充分考虑农业贷款的具体特征,根据不同经营主体的经营状况、收益能力与信用水平,充分发挥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和地方政府担保体系的作用,适当延长贷款回收周期并实行差异化的利率政策,使其可以通过更低的成本获取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同时,增强不同金融机构之间支农政策的协调性,最大限度确保各类经营主体金融需求得到精准满足。
(三)建立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信息平台
通过贷前调查、贷款审查和贷后检查等环节,详细掌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状况和资金缺口等数据,加强涉农信贷资料的积累和共享,在此基础上探索建立具有区域特色的金融信息平台,评估其贷款项目市场发展前景及风险。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出的金融需求,及时获取并分析近期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流,提供切实有效的金融产品。同时,主动向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信贷与结算等综合金融服务,推动金融产品更好服务于农村经济发展。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转变资金使用方式,首先确定用款项目和具体用途,实现金融服务与行政审批的有效整合。
运用信息平台对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状况与资金流向等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提升资金投放管理的精准度,实现专项资金点对点使用过程的监管与追溯,确保信贷资金的合理使用与动态监测。运用大数据技术对每个项目以及每笔资金进行全程监管,彻底解决管理信息回馈不及时与信息失真等问题,实现金融要素供给与经营主体需求的有效衔接。在此基础上,设计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的个性化金融工具,确定信贷规模和扶持力度,使金融产品更具指向性与可控性,开发个性化且与所服务主体特征相符合的金融工具,更好满足乡村振兴过程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多样化金融需求。
(四)进一步推进农业保险与期货市场建设
在构建定位明确、分工合理与功能互补的金融支农组织体系的基础上,加快发展面向乡村地区的保险市场与期货市场建设,为农产品生产提供套期保值工具,有效解决农产品价格波动对农业经营主体的负面影响,助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程。一是加快农业保险市场建设。提高具有地方特色的涉农产业与主导产品的参保率,增加涉农保险产品种类,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在鼓励和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办理农业保险的基础上,建立体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色与优势的农产品保险制度。同时,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对农业保险给予政策性支持。提高农村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不断扩大涉农保险参保范围,逐步建立起多层次与多品种的农业保险体系,有效防控农业生产经营活动面临的各类风险。
二是积极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充分发挥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风险分散功能,降低农业领域可能存在的系统性风险与市场风险。在有条件的地方试点设立农产品期货经纪公司,开设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相符的期货交易品种,合理设置农产品期货交割仓库并提高交易所对仓库的管理水平,通过逐步进入期货转现货、无纸化仓单等方式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另一方面,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期货市场交易。充分利用农产品套期保值等交易,有效拓宽管理农产品价格波动风险的渠道,既有利于降低涉农经济主体面临的市场风险,也最大限度降低金融机构涉农业务的风险水平。
(五)构建财政政策与金融服务的协同运行体系
完善面向乡村地区的财政支出体系,为农村金融市场发展与金融体系完善提供必要支持。围绕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通过财政投资、财政补贴与政府购买等方式,降低各类生产要素流入农村的成本。设立专项基金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技术的研发创新、创新成果产业化以及示范推广基地建设,推动农业农村内外部资源的深度融合,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和良好的外部环境,有利于其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提升生产经营能力,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信贷融资业务的风险水平,增强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支持的积极性。
在此基础上,运用财政专项资金为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提供财政贴息和税收优惠,激励金融机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更为优质的金融服务。同时,充分利用财政政策与金融服务的资金调控引导功能,加强政府财政部门与金融机构及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和对接,通过功效互补与时效衔接发挥乘数效应,进一步增强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的协同性,实现财政与金融政策的良性互动与有效配合,形成财政优先保障、金融重点倾斜以及其他经济主体积极参与的多元投入格局,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提供更为有力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