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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铁上被猥亵了怎么办?

2021-01-13王佳薇

南方人物周刊 2021年37期
关键词:首例报案案子

王佳薇

2021年6月10日,上海,人们乘坐地铁出行。图/视觉中国

2019年10月,上海首例地铁“咸猪手案”(强制猥亵)入刑引起广泛关注。该案被认为填补了城市轨道交通领域内刑事打击的空白。

据公开资料披露,在上海地铁8号线列车车厢内,被告人王某紧贴着坐在被害人左侧,左手搭在自己右臂并触摸多名被害女子胸部等部位,其中一名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王某最终以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办理该案的检察官金莺介绍,这起案子的典型之处在于,嫌疑人多次犯案,行为肆无忌惮,且被害人中包括未成年人。

金莺现为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上海铁检院”)第一检察部主任,从事刑事检察工作十余年,特别关注妇女儿童的权益保护。办理首例地铁“咸猪手案”(以下简称“首例”)之前,金莺和同事曾梳理过上海轨交领域几年内的案件,她们发现了一些盗窃、抢劫等案件,但人们印象中更为普遍的“地铁咸猪手”现象却一例相关的刑事案件都没有。

“公共交通的猥亵事件往往作行政处罚居多,除非特别恶劣的‘直接触摸性器官’等情况。”金莺说。

在我国,涉及对猥亵行为处罚的法律主要有两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首例入刑案后,金莺陆续接过几通来自各地司法机关打来的电话,询问她的定案思路。行政处罚中的猥亵与刑事处罚中强制猥亵的边界一直是相关案件的难点。

“确实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我们会结合取证得到的证据,综合考虑对猥亵对象造成的后果,持续时间、次数,被猥亵的部位等。如果是身体敏感部位或者性器官,我们倾向于作刑事考虑。反之,像触摸手臂这种,我们一般不作刑事考虑。刑事案件中证据更加紧要,我们会强调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支撑猥亵事实。”金莺称。

距离首例入刑案的审判已过去两年。至今,上海铁检院共办理猥亵案件三十余件,提前介入相关案件二十余件。案件具有一定共性:猥亵发生时,受害者常选择沉默。许多案件的展开依靠便衣警察或旁观者的告发;刑事案件里的受害者几乎全是女性;越是年纪小的受害者越不知道怎么处理。金莺曾遇到过和父母一同乘地铁遭遇猥亵的女孩,但若不是被便衣民警发现,她将一直隐忍无声,连父母也没有察觉。

在搭乘公共交通时,哪些情况算猥亵?性骚扰与猥亵的边界如何界定?预防猥亵的最好方式是什么?发现自己被猥亵了,什么样的证据能有效证明自己的遭遇?

《南方人物周刊》记者与金莺进行了一场对话。

人:首例地铁“咸猪手案”入刑的契机是什么?在此之前,类似案件都是作行政处罚吗?

报道中“咸猪手案”的说法多少有点炒概念。这里面其实分为几个层次,最轻的一种是性骚扰,它的概念广阔,不光是肢体,也包括语言。如果一个人在对方不愿意听的情况下,坚持讲黄段子,其实是一种性骚扰,严重的话可能要追究民事责任。那么更严重一点,比较轻微的猥亵行为会涉及到治安处罚。接下来是我们一般说的猥亵行为,可能是直接接触到身体的敏感部位,情节严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说回契机。我们铁检院每年年底都会对当年轨道交通案件做一个系统的梳理,看看各项犯罪上升、下降的变化。2019年我和同事梳理时就发现,针对猥亵的刑事案件一个都没有。我们还往前梳理了几年,还是没有。就觉得奇怪。以往坐地铁上下班,有时候会听说猥亵的事,媒体上也会报道一些。

我们联系了公安,对方告诉我们每年他们接到的相关案例大概几百件,都是作行政处罚。在大家的普遍观念里,会认为这种行为的处罚比较轻。我问里面有没有情节比较恶劣的,他们说也有,但行政处罚最多也就判15天。我们当时就在考虑有没有作刑事处罚的可能。公安也给我们看了一些案子,它们的证据、情节可能不太合适作为首例刑事案件。我们都很谨慎。

首例这个案子比较特殊,我们通过监控发现有三个受害者,但第二个受害者一直没找到,所以无法认定。报案人是最后一个被害者,她遭到猥亵后大声斥责了行为人,并在对方下车逃跑时直接追过去抓人。监控全程都拍下來了,证据比较充分。情节也好,证据也好,我们觉得这个案子作为首例,会比较合适。

当时担心业界不太认可,觉得会矫枉过正。或者大众觉得这个案子会不会判得太重了。所幸案子办出来后,社会上普通老百姓其实是一片叫好的,大家也都很在意自己的人身权利。社会反响好,这给了我们很大信心。争议主要还是来自专业人士,他们担心因为上海有这样一个案例,会不会影响其他地方的办案,造成打击的扩大化。

目前来看我们把关比较严格。而且去年我们制定了《公共交通领域强制猥亵犯罪取证指引》(以下简称“《取证指引》”),一方面让大家意识到猥亵事件确实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了,另一方面也规范办案人员的取证。

这个和大众观念的变化也有关系。比我再年长一代的人小时候接受的观念可能是“摸一下又不会少块肉”之类,但我出生成长的80年代已经知道这是不对的。不同时代、性别的人群自我保护意识是不同的。而且,大家也越来越重视自己的权利。过去,我们国家比较重视财产权的保护,如果我们损失了一些财物,反应可能不会很强烈,但如果一个人被打伤了,情况就不一样了。大家对自我人身权利的重视是越来越高的,这个可能和我们社会的经济发展也有关系。我们同事之间有时候会想,这个案子早几年发生,可能都不一定能顺利办成。

我们查了一下,当时全国对公共交通上猥亵案件的刑事判决都不多,除非一些特别恶劣的案件,比如直接触碰到性器官这种。

首例这个案子有几个因素很关键,嫌疑人肆无忌惮,一个摸完换另一个,其中还包括未成年人。而且这个未成年人其实是被侵犯时间最长的,她前前后后被猥亵了将近四五分钟。监控里的反应很明显,那个女孩在座位上原地闪躲,但是她没有离开。我们办理这类案子久了,越来越发现,年纪越小的人,越不知道怎么应对这种情况。其实你只要离开座位,下车,就能避免持续性的侵害。

不同于刑事检察注重打击力度的传统,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中,金莺强调综合治理,加大保护力度,减少心理伤害

对。这也导致了这件事对她们的心理伤害比较大。我们曾经联系首例里那个未成年被害者,他妈妈告诉我们,女孩不愿意配合我们再做一份笔录。我觉得这其实从侧面反映了她在这个案子当中受到的心理伤害。针对相关事件的打击是很有必要的。

一些有组织的偷拍。办这些案子之前,我们以为偷拍行为可能是个人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临时起意进行的一些活动。其实他们中有些人背后还有一定的组织网络,还有一些是通过境外的网络,当然这也提高了公安取证的难度。

我们听公安说,他们办理的行政处罚类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偷拍的案子。之前抓过一个用鞋子偷拍的人,一般人怎么会想到把偷拍工具藏到鞋子里?民警巡逻时发现嫌疑人鞋子总是往前伸,觉得奇怪。后来发现他是用手机控制着鞋子上的摄像头实施偷拍,这个人被当场抓获。

偷拍的入刑我们研究过,也找法学专家一起讨论过。目前,它在法律上有障碍,只能靠公安的行政打击,这也导致偷拍者非常猖獗,因为他们知道最嚴重不过是行政处罚15天。这是我们今后想努力的方向。

当你明显感觉到自己的身体敏感部位(如胸部、臀部等)被陌生人触碰了,而且这个触碰是有意的时候,我觉得就可以报案了。地铁里比较挤,隔着衣服比较轻微的触碰,位置、力度明显让你感觉到不一样的时候,你就可以举报。这种情况下,如果有相应的证据,我觉得至少可以行政处罚。

如果你尚无法区分对方是有意或无意的时候,那么就说明即使对方是有意,他的行为也是很轻的——对方胆子可能不是很大。这种时候,你给他一个眼神,可能对方就收手了。在我们办理的案子中,很多发现者都是见义勇为的乘客,帮助被害人去报案、抓嫌疑人。所以,在这种环境下,只要你胆子大一点,出声制止,引起周围人的注意,嫌疑人一般不敢再进一步。

我坐地铁倒没遇到过。但是以前读大学的时候,同学之间总是会说。我是办了案子后才知道,针对年轻女性的猥亵要特别多一点。嫌疑人就是挑年纪小的,不懂反抗的。他们觉得比较好得手,所以未成年的比例比较高。另外,身材好的也是他们喜欢下手的对象。

首先肯定是客观证据。地铁里的监控都全覆盖,这是重要的视听资料。在《指引》里,我们也强调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取证时要第一时间调取监控录像。即使高峰时间的监控可能看不太清楚,但它能大致确定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客观位置,帮助我们判断两者之间是否存在紧贴情况。

另一方面,我们也强调主观证据,猥亵过程肯定要详细描述。猥亵案被害人主动报案的情况不多,如果一个人主动报案,在描述遭遇时,他(她)可能会有一个情绪的爆发。这种真实的情绪,哪怕是言词证据,我们也会觉得比较可信。因为如果完全是陌生人,一个人想要诬告另一个人,情绪不可能到达那个爆发的点。

我们曾经办理过一个铁路上的案子,被害人说自己睡觉时被同车厢的旅客猥亵,在她明确反抗的前提下,被告人仍用手抠摸被害人私处,实施猥亵行为。被害人报警后,被告人起初矢口否认。当时车厢里没有监控。公安觉得这个案子被告人行为恶劣,但证据上比较欠缺,很为难。我们在仔细了解案件情况后,发现了一个细节。被害人向乘警报案,得知被告人一概否认,取了餐车的破窗锤想敲被告人,被列车乘务员制止。这个细节很真实,增加了我们对被害人口述真实性的确信。我们又补充了乘务员的一些证据,把这个案子定了。被告人后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一直到逮捕阶段,他才承认。除了客观证据,这些真实的情绪爆发、目击证人的陈述都有助于案子的判定。

没有具体数据。可能我们中国女性比较羞涩,在公共场所遭到猥亵会羞于启齿。这两年猥亵案件办理得多,很多是便衣民警发现的。

她们普遍法治意识强一点,性格方面比较果敢,不是隐忍的类型。主动来报案的人都是非常肯定自己被猥亵的,犹豫的人基本不会报案。

他的意思可能是作为司法机关,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时候——不为罪的情况下,怎么可以逾越本职,去追究被害人的责任呢?但我们办的这些案子都是在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取证、办理。作为司法机关,我们首先考虑的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办理刑事案件。可能一些人觉得以往这类案子判得比较轻,但其中个别恶劣的案件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规定的。这和谦抑性没有关系,其实是概念的混淆。(谦抑性是指立法时对一种行为慎重入罪的态度,但一旦规定为犯罪了,司法机关就应该对照事实仔细判别,敢于担当。)

首例后我办的第二个案子朱某强制猥亵案,案情比较典型。嫌疑人不仅长时间猥亵被害人,在被害人明确制止的前提下,依然没停手。随后遭到被害人的大声呵斥并报警。这个案子公安本来做了行政处罚,后来他们觉得比较恶劣,和我讨论。我看了卷宗后,建议作刑事处罚。这个案子比较可惜的地方是公安没有第一时间调取监控,导致录像证据的流失。这个案子发生后不久,我们制定《取证指引》,特别强调了公安机关在取证时要第一时间调取监控录像等证据。

几乎全是女性(作刑事判决的案件)。也有男性受害者,作行政处罚的偏多。男性被猥亵,也是同性之间。其实遇到这种情况,男性更加羞于报案。

每个案子处理的时间长短都不一定。至少要做一个被害人的笔录,后续如果有新的情况,要配合公安机关做一些调查取证。

诬告可能存在于熟人之间的性侵案件。这类案子发生在公共场所的陌生人之间,遭遇猥亵的女性主动报案都不大情愿,在这种情况下,她们没有诬告的动机。

“粉红车厢”有一定作用,但也和整个城市公共交通的运营能力有关。我们和上海地铁沟通过,他们觉得,上下班高峰期间“粉红车厢”能否起到实际的作用,可能要打一个问号。所以在缺乏数据实证的情况下,我们也没有特别强调这个事情。

自我保护意识是很重要的。女孩子也要更勇敢一点。遇到这种事,你只要敢发声,就能避免一部分的侵害。一般来说,他(嫌疑人)胆子也没那么大。这些猥亵案里的很多行为人有家庭,或者说,他们有很多途径去解决需求。但是,他们选择在公共场合对陌生人下手,觉得特别刺激。这种犯罪不像盗窃,生活水平提高了,可能就不偷了。针对这种寻求刺激的心态,我们只能从被害人的角度去保护,呼吁被害人如果遇到猥亵,要及时呼救和报案,防止自己进一步地被侵害。对于年龄小的人,实在不敢发声的话,至少是先离开现场。

我们也希望通过我们的打击,对这些人形成一定的震慑。如果是刑事处罚,考公务员那肯定是不行了。如果是行政处罚,办(案)总比不办好。我们后来发现这些人被判刑后,(目前来看)再犯的概率不大。说明他们接受了刑事处罚后,也认识到了严重性。

我只能说这两年办的案子中的嫌疑人当中,没有再进来的。这类犯罪不像盗窃,(盗窃)不少是惯犯,放出去又进来,那是他们的生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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