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中国社会组织协商发展研究
2021-01-13蔡艳
蔡 艳
(中共涟源市委党校,湖南 娄底 417100)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完善协商民主制度。统筹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1]。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各行各业欣欣向荣,立足于社会各个发展层次、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社会组织也随之增加,其对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有自己独特的看法。对新时代中国社会组织协商展开研究是立足现实国情,进一步提升我国社会治理水平和发展质量的需要,有助于中国共产党平衡各种利益关系,完善政治体系建设,提升执政能力。因此应该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协商民主中的作用,激发其内在潜力,从而推动新时代民主政治和社会发展的步伐。
一、社会组织协商的科学内涵及社会组织参与协商的基础
社会组织协商,是社会组织成员就内部事务问题,社会组织之间就利益相关问题以及社会组织与国家政权机关等,就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直接现实利益问题,基于平等、理性、包容、公开等原则理性协商、充分讨论以达成一定共识。[2]社会组织不同于政府和企业,具有非盈利性和非政府性,一般是自发组织成立,为了解决某些现实问题或实现某些社会功能,在遵循平等、客观和包容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组织形式。随着经济发展程度的不断提高,社会发展遇到的问题越来越多,对社会服务功能的需求也越来越高,催生了各式各样的社会组织。据调查研究显示,现阶段我国的社会组织数量已突破90万家,预计到2022年将突破100万家,社会组织作为重要力量与政府和企业共同组成了社会发展中的三个基本要素,将最大限度凝聚起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磅礴力量。
社会组织协商的协商主体即协商活动的参与者——各种自发成立的社会组织;协商客体是协商的对象——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发展与稳定的重要议题。社会组织在遵循平等、公平、民主和协商的基础上就发展中的问题充分与政府、企业或在其内部进行协商探讨,达成一致意见,并监督有关部门予以落实解决问题。我国社会组织协商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产生的一种民主协商形式,回应人民现实需求,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其发展壮大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社会组织协商高度契合人民当家做主的基本政治理念,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实现形式之一。社会组织具有一定的行业性、职业性和专业性,能从行业专业角度对发展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为决策提供较为客观的依据,同时能客观反应人们的合理诉求,有效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安定和谐。
二、社会组织协商的实践现状与基本经验
(一)1978 年以前社会组织协商基本上处于被忽视阶段
建国初期,由于新生政权存在较多的不稳定因素和敌对势力,为了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国家取缔了不少社会组织以加强统一管理,社会组织活动近乎停摆。在管理层面,政府占据主导地位,社会组织基本上不参与社会事务的协商,因此社会组织协商基本上是空谈。特别是“文革”时期,国家管理混乱,知识分子和技术人才遭到严重迫害,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社会组织也停止了一切活动。加之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各项事业发展都比较被动,不能为社会组织协商创造良好的氛围和条件。虽然国家坚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与政治协商的原则,但其实践性不强,社会组织协商缺乏现实的基础和保障。由此可见,社会组织协商需要良好的政治体系保障和制度环境,高度集中的政府管理不能为社会组织协商提供良好的政治生存土壤。
(二)1978 年到1987 年党的十三大召开是社会组织协商的萌芽阶段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吹响了改革开放的伟大号角,将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粉碎了“四人帮”,重新明确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正确方向,各项事业开始蓬勃发展。良好的政治环境和经济基础保障推动了社会组织协商的发展,社会组织逐渐恢复了其社会活动,且呈现不断壮大的趋势,以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形式为主,对“文革”遭受迫害的知识分子进行拨乱反正,提高其社会地位,促进了社会学术团体的快速发展,同时为社会组织参与国家事务和政策制定协商创造良好的条件。由此,社会组织得到了较大发展,这一阶段是社会组织协商的萌芽阶段。
(三)1987 年到2015 年是社会组织协商的形成阶段
党的十三大开始在国家层面注重协商机制的进一步完善,但由于受苏联解体、东欧剧变的影响,社会组织协商不如改革开放初期发展迅速,同时成立了一些直属的社会团体负责部分必要的社会发展事务。为了适应社会团体进一步发展的需要,规范其活动,1989年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当时社会团体多是以基金会的形式存在,民办非企业的社会团体也未出现,社会组织的协商活动多集中在文化、社会发展和教育等领域,对协商流程未进行具体规范。20世纪90年代出现了民办非企业的社会组织形式,形成了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为主的社会组织形式,但还没有明确提出社会组织的发展概念。随着经济的发展与转型,社会组织具有了更广的活动空间,但由于社会组织在法律层面缺少监管,不少社会组织打着公益的名号从事一些违法活动,因而在政治协商领域,通常把社会组织排除在外,只有个别社会组织代表能参与会议协商。直到进入21世纪,中国加入WTO,需要同国外的社会组织展开交流合作,我国社会组织才正式开始进入协商民主的范畴。由此,我国开始注重对社会组织的统筹规划,依法取缔非法组织,促进其规范化和合法化,参与政治协商的机会不断增多。十七大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社会组织的发展概念。十八大强调要拓宽包括社会组织协商在内的民主协商渠道。2015年,《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颁布,指出要重视社会组织的社会服务功能,正式形成了对于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民主的肯定态度。自此,社会组织在协商民主体系提升社会管理水平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一时期是社会组织协商的形成阶段。社会组织协商机制的形成离不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组织的规范化发展,只有把两者有机统一起来,才能使社会组织充分发挥作用。
(四)2015 年至今是社会组织协商民主的发展阶段
社会组织协商的发展阶段,是指2015年《意见》提出后到十九大的召开,党的重要会议和政协会议会邀请社会组织成员参加。这样既能提高社会组织自身的民主协商能力,又可以促进其对所协商具体事务的监督落实。随着社会组织的不断发展完善,其就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重要问题与热点事件进行发声,协调利益与矛盾冲突,国家也越来越重视其在提升社会管理水平中的重要作用。十九大要求进一步推动包括社会组织在内的协商民主机制建设,拓宽协商渠道,完善协商机制,表明社会组织协商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五)社会组织协商机制的经验总结
社会组织民主协商机制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逐步发展起来的,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路线方针政策。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各项法治建设和民主建设都是中国共产党在不断推动发展的过程中进行的具体实践,脱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社会组织协商就失去了基础和保障。随着十九大的召开,我国进入了社会主义发展的新时代,新时代不仅要进一步增强党的执政能力,还要进一步加强民主制度建设。中国共产党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同时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社会组织立足于社会发展的各个层面有效协调人民群众的内部矛盾,增强社会稳定性。因此,中国共产党在执政过程中不断完善社会组织协商是根据国情与发展实际做出的选择。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社会组织的重要作用才能得以充分发挥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不断发展壮大。中国共产党使中国人民实现了当家作主,社会组织协商必须坚持群众路线不动摇,这是社会组织立足社会的根本所在。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革命的成功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同理,离开了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民主就会成为空谈。社会组织协商机制的不断完善能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拓宽利益诉求渠道。我国人口众多,不可能人人都参与国家具体事务的管理,只能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团体和社会组织等众多组织形式来实现,这些组织代表了人们的根本利益诉求。随着社会多元化格局的不断呈现,人们的诉求也随之多元化,所以需要更多能客观反映人民根本利益的主体在国家政治舞台上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社会组织应运而生。
要根据社会的发展需求,进一步增强社会组织协商民主的规范性与协调性,加强法治建设,助推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只有不断提高法治程度,才能更好地保障民主,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两者有机统一才能有效推进社会组织协商的建设。加强社会组织协商建设,要站在全局的角度统筹分析,稳中求进,不能一簇而就,要协调好各种社会关系,助力增强国家管理水平、促进社会稳定。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协商还不成熟,而在现代科学技术和互联网的推动下,社会组织在平衡利益、解决矛盾方面都发挥着越来越突出的作用。我们要站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战略高度,推进社会组织协商的进一步发展完善,加强相关法治保障体系建设;同时社会组织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明确自身定位,加强与政协、政党、政府、人民团体的互动,推动构建完整的协商民主制度,坚定不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不断提升自身能力水平,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建立较为完善的社会组织协商民主体系,促进我国社会组织协商的深入与长足发展。
三、社会组织协商面临的现实困境
(一)社会组织协商理念较为滞后
在我国现有的协商民主理念中,政党协商,政协协商占据较为重要的地位,而社会组织协商处于相对比较靠后的位置,不少地方的政府对于社会组织缺乏正确的认识,意识不到其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常常忽视了社会组织的建设或将其边缘化;加之政府工作人员对于社会组织协商理念的认识较为落后,缺乏必要的信任,故而在协商制度中偏重人民团体的意见与建议。另一方面,顶层设计倾向按照政府组织的习惯程序,采取自上而下的民主协商或者选举机制,而社会组织协商民主中注重群众意见,采取自下而上的协商机制。
(二)协商主体地位存在不平等现象
现有协商体系中各协商主体地位尚不平等,大体而言,制度较为完善或影响力较大的协商机构占据比较重要的地位,其意见建议才被重视或采纳;反之则基本上处于被忽视的状态,各协商主体在地位与影响上差别较大,特别是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尚处于成长发展阶段,制度还不够健全,仍缺乏必要的话语权。
(三)协商意识与协商能力的匮乏
我国社会组织参与协商仍依赖于党委与政府的邀请,社会组织人员缺乏主动协商的意识与能力,不熟悉协商流程,且缺乏必要的知识基础。由于社会组织类型多样,发展质量不一,参与协商的组织成员有较大的随机性,不能就社会治理事务给出科学有效的意见或者建议,因而不能抓住机遇促进社会组织协商的进一步完善。而且,社会组织在不断参与协商的过程中变得愈加行政化,其服务职能得不到充分发挥。在处理群众诉求和利益冲突时因能力不足缺乏必要的公信力,平衡不了各方利益关系。当前,我国社会组织仍缺乏专业化的职业领军人员,协商能力不能满足新的发展需求,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协商领域过于狭窄,更多的是参与社会组织内部协商,且缺乏国际视野与能力,就国际事务的协商未充分发挥作用。
(四)协商对话中差异性主体缺乏独立话语权
社会组织多是通过人大会或者政协会议参与国家事务,且其代表少,与其他协商组织机构进行交流的机会不多,积极性不够,将自身功能定位为从属地位。这就使得权威的行政化社会组织的意见更易被采纳。应该进一步加强协商对话过程中差异性主体独立话语权的构建,拓宽社会组织协商渠道,加强与其他协商机构的联系和沟通,使社会组织协商的建设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发展进步相适应。
四、新时代中国社会组织协商的发展路径
(一)加强理论研究与建设,夯实协商主体
我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社会组织协商民主制度的完善过程中必须强化一个领导核心,发展两个重点领域,抓好三个关键要素,解决好领导者——执政党、合作者——参政党和界别主体——社会组织三大协商主体的建设问题,科学处理好三者的关系。加强相关理论研究与建设,为协商主体建设与关系的协调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是根本保障,促进社会组织与执政党和参政党之间的交流合作,拓展协商渠道,履行好对于执政党的监督职能,优化其执政能力。只有主体统一协调,才能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从不同角度分析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进而不断提高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水平,扩大夯实其执政基础。
(二)创新载体,拓宽协商渠道
当前我国社会是一个开放、多元的社会,社会组织的数量不断增加,随着社会思潮多元化趋势的不断增强以及人们诉求与期盼的日益增加,对社会组织参与协商的能力与水平也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要不断创新载体,进一步拓宽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鼓励其参与到立法、决策、行业、社会、国家和社会组织内部的协商过程当中去,不断加强与政府、政协、人民团体的交流沟通。与此同时,社会组织还应注重自身协商意识与能力的不断提升,在社会发展中进一步增强其服务性与功能性,以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
(三)拓展社会组织协商的时代内涵
社会组织协商本质上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种民主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非常重要且有效的途径,其实质是为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与合理诉求代言服务的一种民主方式。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的发展已步入了新时代,社会组织协商的内涵要随着时代变迁不断深化,扩大协商主体和内容的覆盖面,拓展人们诉求表达的途径,增强其适应性与针对性,以满足多元化的社会发展需求,充分彰显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要将社会组织协商建设与全面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以有效解决矛盾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不断提升社会组织协商的实践价值。
(四)优化配套机制
根据时代要求加强社会组织协商相关制度的建设,汲取人大、政协的发展经验,同时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的发展形式,加强其法律保障,优化相关体系机制,促进社会组织的规范化发展。同时在重要会议与决策过程中更加注重社会组织重要作用的发挥,对于其意见建议认真予以参考或者采纳,提高其协商积极性。同时,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各级体制机制,为社会组织协商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