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入世”20年海关关税改革回顾与展望
2021-01-13苏铁
苏 铁
2001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成为该组织的第143个成员。“入世”不仅是中国对外开放的一个里程碑,也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入世”20年,中国全面履行加入承诺,快速融入全球经济体系之中,经济得以高速发展,国际竞争力显著提升,并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国的GDP从2001年的1.34万亿美元增长至2019年的14.34万亿美元,占全球GDP的比重从4.01%提高至16.34%。到2020年,中国的GDP已经攀升至14.7万亿美元。中国的经济总量增长了近10倍,从以往世界经济中所占比重不足4%增长为17%,跃升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中国对全球经济增长的年均贡献率接近30%。
中国“入世”20年间,通过深度参与国际分工,使得自身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稳步提升,成为1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主要贸易伙伴。经过多年快速发展,我国已经形成规模庞大、配套齐全的完备产业体系,是全世界唯一拥有全部工业门类的国家,深度融入世界产业分工体系,成为国际产业链供应链重要一环。全球货物贸易从2001年的12.6万亿美元增长到2020年的37.1万亿美元。迄今,中国的货物贸易总额增长了8倍,进口、出口在全球所占的份额从3.8%和4.3%,分别增长至11.5%和14.7%,成为全球第一大出口国和第二大进口国,稳居货物贸易第一大国地位。
在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方面,中国不但实现了数量上的提升,更有效促进了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外商直接投资规模连续多年居发展中国家首位,规模从2001年的468.8亿美元增加到2020年的1443.7亿美元,年均增长6.9%。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年度流量在全球的排名也从20年前的第26位上升至2020年的第1位,2020年中国海外直接投资1330亿美元。(1)参见联合国贸发会议:《2021世界投资报告》。
这些亮眼的数据,正是我国关税法律制度逐步健全,关税结构不断优化,关税职能不断完善,关税对经济调节作用的反映。关税政策(包括保税政策)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优化升级、促进双边多边经贸合作等方面成绩斐然。“入世”之后,中国海关的关税政策发生了以下六大转变,这些转变引导和支持了中国的经济转型和改革开放的发展。
一、关税税率显著下调,完成了向主要经济体水平看齐的转变
中国在“入世”之前,货物进口平均约束关税居高不下,一度达到43.2%,既不符合国际主流,又影响进口规模的扩大,还刺激走私现象的频繁发生。自“入世”以来,我国忠实履行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逐年降低关税税率。2001年当年大幅下调了5332种商品的进口关税,关税总水平由15.3%降低到12%。2003年1月1日,我国关税算术平均总水平由12%降低至11%,有3000多个税目的税率有不同程度的降低。农产品平均税率由18.1%降低到16.8%,降幅为7.2%;工业品平均税率由11.4%降低到10.3%,降幅为9.6%。2004年我国关税总水平由11%降低到10.4%(关税配额产品按最优惠国税率计),降幅为5.5%,涉及2400多个税目的税率调整。2005年1月1日起,我国进一步降低进口关税,关税总水平由10.4%降至9.9%,降幅高达35%。(2)2005年1月1日,是中国履行WTO减税承诺较大幅度降税的最后一年。其中农产品平均税率由15.6%降低到15.3%,工业品平均税率由9.5%降低到9.0%。进口税则中共有980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有不同程度的下调,占总税目数的13%。零关税税目由535个增至638个,净增103个。随着关税水平的不断降低和进口商品结构的变化,进口的主要税源商品进一步向低税率区间集中,占应税商品进口总值92.5%的进口商品的关税税率集中在0%~10%,较上年提高42个百分点。与各发展中成员对世贸组织所承诺的关税税率相比,我国关税总水平明显低于印度(48.5%)、印度尼西亚(37.1%)、墨西哥(36.1%)、巴西(31.4%)、阿根廷(31.9%)和南非(19%)等多数发展中国家。
2006年1月1日,中国进一步降低进口关税税率,涉及143个税目的商品,占税目总数的1.8%,比如,进口小轿车、小客车、越野车等汽车整车的关税由30%降至28%;部分进口化妆品的关税由16%降至12.8%。由于税率下降的幅度和税目数都有明显地减少,因此此次降税对关税总水平影响不大,2006年的关税总水平仍为9.9%。其中农产品平均税率由15.3%降低到15.2%,工业品平均税率仍为9.0%。至2007年1月1日,在降低了鲜草莓、坚果、燃料液压油及部分化工初级产品等44个税目商品进口关税后,工业品平均税率维系在8.95%,我国的绝大部分降税承诺履行完毕。2008年,我国关税总水平降至9.8%,其中农产品平均税率为15.2%,工业品平均税率为8.92%。据世贸组织统计,就实际关税税负水平而言,2009年我国关税收入与进口总额比值仅为1.8%,不仅低于印度、阿根廷、埃及等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也低于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发达国家,与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水平相近。2010年1月1日起,在对聚酯布、黄酒等5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调整之后,工业品平均税率下调为8.9%,至此降税承诺全部履行完毕。2015年,中国关税总水平已经降至9.8%,关税约束率自2005年起一直维持在100%。如果考虑贸易结构的因素,我国实际的贸易加权平均税率更低至4.4%,已经接近发达成员国的水平。
党的十八大以来,关税税率调整从侧重稳定规模向优化结构转变,从保障生产向生产与消费并重转变,从注重保护国内市场向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两套规则转变,同时也基本实现了多年以来从“高税率、窄税基”向“低税率、宽税基”的转变目标。2018年5月大幅降低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共涉及1449个税目,涵盖日用消费品税目的70%以上,平均税率降为7.5%,平均降幅高达55.9%。其中,农产品平均税率为15.1%,工业品平均税率为8.9%。
二、关税法律制度日益成熟,实现了向对标世界先进水平的转换
积极应对“入世”对海关税收征管构成的挑战,保证海关税收征管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成为现实重大问题。按照WTO非歧视性、透明度、贸易自由化等基本原则,我国继续实行立、改、废清理工作,出台了相应的关税法律法规,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的征管制度和作业流程,有关海关估价、原产地确认、税则归类的法律法规重新得以修订。这一时期的关税法制建设以构建和完善基于规则的关税法律法规体系为主线,密集加快了对关税相关法律条文的修改和制定。
1.海关估价方面。早在2001年12月10日,海关总署下发《关于执行〈WTO估价协定〉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自2001年12月11日起,废止与该协定相抵触的有关条款,意在克服长期使用最低限价带来的弊端,消除海关审价随意性、武断性。2002年1月1日起,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正式实施,对《WTO估价协议》中的一些基本规则,如进出口货物成交价格的定义及其条件、价格调整因素、估价方法等都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与“入世”相适应,终结了“最低限价”制度,提高了法律的透明度,对“成交价格”的定义、条件、费用因素、估价方法的运用以及进口商权益保障等进行调整,完善了估价争议的解决制度,极大地丰富了WTO估价制度在本国实施的内在要素。
为保持估价法规和规章的协调性和一致性,积极应对WTO估价委员的过渡性审议,总结转化“入世”后我国海关估价实践经验,解决“入世过渡期”和综合治税情况下海关估价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2006年3月28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48号)出台(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对“买方”“卖方”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等概念加以规定,使成交价格定义更加完善。148号令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海关估价立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体现了估价立法更新观念,对法治观念、权利观念、权力制约观念、法律平等观念予以重新审视和理解,树立了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3)参阅苏铁:《中国海关估价立法30年变迁之回望与前瞻》,《改革开放30年与海关建设论文集》。
2.原产地管理方面。2001年12月11日,根据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要求,在总结进口货物原产地暂行规定和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统一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实施进口货物原产地预确定制度。2004年9月3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自2005年1月1日正式施行),明确了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规则;2004年12月6日,海关总署令第122号发布《海关总署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进出口货物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2006年5月31日,海关总署令第149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9年1月,海关总署令第181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规范了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规则。
3.税则归类方面。2002年1月1日,WCO对1996年版《协调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打破了原来的目录结构。中国海关以《协调制度》(2002年版)为基础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03年12月,海关总署首次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本国子目注释》,对《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的商品名称及范围进行解释,填补了多年来《进出口税则》和《海关统计目录》在本国子目商品归类法律依据及范围和解释方面的空白。2007年,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确定了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
4.税收征管方面。2003年11月23日,国务院令第392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的主要目的是平衡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两方面,主要内容有:对进口关税税率的设置和适用进行了重新定义和表述,进口关税设置由原条例的优惠税率、普通税率两栏税率,进一步明确为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和普通税率等四栏税率;为避免国家税款流失,明确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委托人为纳税义务人。因报关企业责任造成税款少征、漏征的,报关企业负有连带纳税义务;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和海关总署的职责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等。2005年,海关总署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确立了加强海关税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的目标,确定了进出口货物准确归类、正确估价、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入库的征税原则,明确了进口环节税的征收管理也适用与关税相同的征收管理规定。此外,海关总署发布2010年43号和54号公告,规范和统一了个人邮递物品和进境旅客行李物品海关验放标准和征免税规定。
至此,以规则为基础、符合WTO要求的税收征管“四梁八柱”构建成型,海关税收规范化和法制化程度大为提高,与国际标准全面接轨。概括而言,在该特定阶段,关税法律透明度得到提高,关税政策不断完善,内涵不断丰富,确立了发展与保护动态平衡的关税政策目标,即“入世”使我国的关税政策从内向保护逐渐转变为发展与保护有机结合,动态平衡的价值取向彻底破除了之前关税政策等价于保护政策之片面认识。我国在制定关税政策时,充分把握关税政策经济效应的新变化,做出相应调整,促使我国国民经济向市场化、规范化、国际化的方向发展。
三、关税政策积极有为,逐步向加强宏观调控、微观调节职能方向转变
“入世”以来,随着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扩大,我国与世界经济的融合度进一步加深。近年来,在严格履行关税减让承诺的基础上,根据经济发展和财政改革的要求,我国海关税收政策向加强宏观调控及微观调节职能方向转变,海关税收杠杆作用力度得到进一步加强,通过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打造经济未来发展新优势。在关税及众多市场手段和力量的促进下,我国的制造业体系快速转型,融入国际经济(尤其是东亚地区)的生产体系以及价值链创造,逐步变成全球制造以及交易中心,在全球供应链、产业链、价值链中的地位不断提升。
1.关税结构不断优化。形成了以资源性产品、零部件、制成品为顺序,由低至高较合理的关税结构,助力基于比较优势的贸易结构向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结构推进,并顺推竞争优势行业逐步过渡到制造业中间投入品和资本品。我国制造业关税设置基本合理,符合关税升级原理。对关税升级理论灵活加以运用,有序地改变了关税税率分布不均的情况,税率结构性矛盾突出问题有所缓解,税率适度平均,关税结构趋于合理,与国内产业结构政策配套协调。通过以上措施,制造业产业优势动态发展与关税有效保护水平的变化相一致,关税调整有利于产业竞争力的培植,促进了我国现阶段制造业产品贸易竞争结构的形成。
2.税则税目设置注重科学化、精细化,提高了关税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科学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加强进出口管理的需要,利用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全面调整等时机,我国对税则税目进行了较大范围的调整和细化,税目数量由2001年的7111个增至2011年的7977个,增长了12.2%。《2016年关税实施方案》实施后,国家根据国内需要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涉及税目数共计8294个。2017年我国税则税目总数位8547个,比2016年净增253个。经过调整,至2021年我国税目总数已达8580个。通过侧重于对税则税目的整理和细化,保障统筹规划关税税制,优化结构,较好地适应了产业及贸易发展的实际需要。
3.关税优惠政策在调整产业发展方面目标性增强。一方面,关税税率的调整以产品结构性调整为主,总水平调整为辅。我国制造业产品名义关税得到显著削减,实际保护程度得到有效提升;另一方面,关税税率调整体现国家兼顾保护自然资源、利用充裕资源、促进产业升级和协调发展的政策意图。同时,大力发挥关税优惠政策的促进作用,支持国内化工、冶金、纺织、机械等传统制造业加强技术改造,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向高附加值、低能耗方向发展。(4)我国工业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严重制约着工业发展方式转变和转型升级,主要是自主创新能力不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足1%,关键核心技术及装备主要依赖进口。工业增长过度依靠投资拉动和出口带动,过度依靠资源能源消耗和低成本要素投入,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过高。对《规划纲要》支持的新兴战略性产业,国家通过调整减免税政策推动产业结构升级,重点支持国家新兴战略产业、节能环保、高新技术产业和新能源产业发展,优化外资产业结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引进核心技术。关税税率的梯形结构和橄榄型分布在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积极参与全球价值链,提高国际竞争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2021年最新的关税优惠政策对涉及医疗、食品等方面的消费品关税税率进行大幅下调,体现出国家以人为本,以民生为重的理念。
四、征税方式和方法日益多样,实现向透明度提高和灵活性增强的转换
在“入世”之前,海关的关税征收方式比较单一,以从价税为主。“入世”后,海关采取不同的征税方式,既充分考虑了多方利益,照顾了上下游产业的关系,又综合平衡了供需关系,实现征收方式多样化,如对冻鸡、感光材料等产品进口实施从量税。另外,针对不同商品,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和商品特性,海关丰富征税方式,发挥出组合型关税的职能作用,有效增强了关税调控的灵活性、及时性和有效性,最大限度调动关税杠杆作用,在表现在:在严格遵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承诺的前提下,对部分电子摄录设备进口实施复合税;对配额外进口棉花实施滑准税;对部分化肥及相关产品出口实施季节税;对天然橡胶进口实施选择税等。
除此之外,针对社会和企业要求加大海关税收信息对外部披露,提高透明度的呼声,海关着手推进价格、归类、原产地预裁定制度化进程。200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得以实施。2017年12月26日,海关总署发布第236号令,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7年12月12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价格预裁定”等工作进行了明确和定位。
不仅如此,为应对波谲云诡的国际经贸形势,国家特别强调关税手段运用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的高度统一。例如,反制贸易霸凌,妥善应对中美贸易摩擦,对美加征关税进行数次反制。第一轮反制,中国对美500亿美元商品与美方同步分两次加征25%关税,具体安排:2018年6月16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2018年第5号公告,自2018年7月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545项农产品、汽车、水产品等约340亿美元商品实施加征关税。同年8月8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2018年第7号公告,对原产于美国333项、约160亿美元的商品加征25%的关税;第二轮反制,中国对美600亿美元商品,与美方同步加征10%、5%关税,同年9月18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2018年第8号公告,对3571项商品加征10%的关税,对1635项商品加征5%的关税;第三轮反制,中国对美750亿美元商品,也分两个清单与美方同步加征10%、5%关税。同时,为缓解受经贸摩擦影响大的行业企业困难,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税委会于2019年9月11日、12月19日公布第一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单和第二次排除清单,分别自2019年9月17日和12月26日起实施;于2020年2月21日、5月12日公布第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单和第二次排除清单,分别自2020年2月28日和5月19日起实施;同时还于2020年3月2日起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
五、税收减免转变重点,阶段性由本国法定向双(多)边自贸区协定安排转型
历史上,除了法定关税减免外,我国对关境内特定区域、特定行业或者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减免关税。海关关税减免以特定减免为主,法定减免为辅,临时减免为特例。2000年和2001年我国为“入世”做准备,对进口税收政策再次进行了清理,仅保留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15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5)王伟:《尽职尽责三十载财政关税写华章——改革开放三十年关税改革发展成果》,《中国财经报》2008年11月29日,第4版。中国“入世”之后,进口关税优惠政策从区域优惠转向产业优惠为主,进而实现向多边减免为主。
一方面,继续实施专项关税优惠政策,促进科学发展,基本目标是调整减免税政策类别比重,更好地引导资源要素的合理配置,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在减免税款总量上呈现出逐年下降的态势下,近年来,国家通过制定关税及进口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大力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自主创新,有效配合了信息技术、新材料技术、新能源技术、生物技术等重点产业的实施。对企业投入基础研究实行税收优惠,支持实施一批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支持国家实验室建设。同时,关税政策进一步向科教、卫生、文化、公益等公共事业领域倾斜,支持改善民生。如2009年起实施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6)参见《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对国内企业研发生产重大技术装备所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取消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在此政策支持下,国内200多家装备制造企业通过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开发了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另一方面,通过签订自由贸易协定,以原产地规则来实施更大规模的减免税安排。(7)当前,我国参与最多的是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的关税谈判(包括自由贸易协定、特惠贸易安排、共同市场和经济同盟等多种形式),其实质是双边及区域贸易协定项下的关税谈判;而WTO项下的关税谈判主要为加入谈判(多边或诸边),以及修改关税减让表涉及的谈判。全球多边贸易体制的建立并不排斥各成员自愿结合的双边以及区域性贸易自由化安排,相反,在全球多边贸易体制主导和样板参照下建立的各种双边以及区域性贸易自由化安排与全球多边贸易体制共同构成了全球贸易治理体系。(8)裴长洪、倪江飞:《坚持与改革全球多边贸易体制的历史使命》,《改革》2020年第11期。从2001年5月加入《亚太贸易协定》(其前身为《曼谷协定》)以来,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达成了19个自由贸易协定,与26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协定。自贸区关税减让是推动货物贸易开放的重要举措。据有关数据显示,我国货物贸易最惠国平均关税是7.5%,而自贸协定使我国与自贸伙伴之间90%以上的贸易均实现零关税,完全实现了关税自由化。2020年我国已实施的18项优惠贸易安排享惠共进口10340.7亿元,同比增长7.1%,首次突破万亿元;税款减让832.6亿元,增长9.5%。截止到2020年,自由贸易协定伙伴占我国对外贸易总额的比重由2012年的12.3%上升近35%;就投资关系而言,2020年我国对外投资的近70%是对自由贸易伙伴国家投资的,吸引外资的84%来自自由贸易协定的伙伴,这使中国获得更加稳定的产业链和供应链。
六、税收征管实现规范化、正规化和智能化,征管理念由管理向治理转变
“入世”20年以来,海关持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打造智慧关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在立法层面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关税法已被优先纳入立法项目。一方面,税收征管扁平化和集约化趋势明显;另一方面,建立科学、便捷的现代关税征管制度。
1.海关税收征管理念方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海关征管理念发生根本转变,通过一系列创新举措,改善营商环境,让企业自主选择,最大限度保障企业自主权利,培育市场主体意识,确立纳税人的主体地位,即“由物及人”向“由人及物”的转变。实施风险管理原则指导下的分类管理,促进纳税人守法自律,由此逐步建立推广企业分类征管制度。在此基础上,海关综合运用关税分析监控、执法评估等手段,防控主要纳税企业及重点行业和商品的税收风险。同时,全力做好“综合治税”工作,通过“数据赋能”实现“协同智税”的治理目标,实现税收征管向税收治理转型。提升海关制度创新和治理能力建设水平,建立税收风险防控协同体系,形成海关依法征税,企业依法纳税,社会各界协同管理的新型综合治税格局。
2.海关税收征管方式方面。征管时空由过度集中于口岸向征管过程前伸后移的转变。按照《属地纳税人管理框架方案》明确的“开放创新、协同治理、精准聚焦”的基本原则,扎实推进税收征管方式改革,积极开展属地纳税人管理,有效防控税收风险,推行税收征管集约化,统筹开展全国性的一体化通关,重新划分和调配海关三级管理事权,强化海关纵向的集权统一和横向的协同协作,侧重企业稽查、信用管理等后续监管和合规管理,强化后续监管和合规管理结果在通关监管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全国海关包括申报、查验、征税、放行在内的全流程一体化作业,真正实现多关如一关、多部门如一部门的海关管理境界。同时,将税收的海关逐票审定改为企业自报自缴,海关事后批量审核,厘清海关与企业的权责关系。通过完善海关税收征管体制机制,打通脉络,畅通循环,为税收征管持续健康发展提供运行机理保障。
3.海关税收征管模式方面。关税征管制度现代化的核心是建立一套以企业管理为基础的关税征管模式。根据企业资信状况,分别实施通关后信任征管、稽核征管、先放后征、口岸征管等征管模式。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以来,通过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打破了关区和业务部门之间的藩篱,全国海关形成整体的税收征管链条;成立税收征管局,代表总署指挥业务现场,以统一执法来保证执法统一。突出大税源、高风险商品和企业(简称“一大一高”)防控重点,做到统筹全国性、区域性、行业性等重大税收风险防控工作,税收征管与风险防控、现场验估、稽查核查、缉私部门互为优势,实现海关税收风险全链条式管理。
4.海关税收征管手段方面。我国自从“入世”多年来一直在探索从信息化向智能化的转变。积极探索依托现有信息化系统,打造开放、共享、可视化的底盘数据平台,解决现有信息化系统存在服务过程单向化、服务流程及数据标准分散化、平台建设零散化等问题。2019年,为适应业务改革需要,积极参与税收征管平台建设,将原价格信息系统与征管平台进行融合。例如完善知识库、迁移估价系统原有流程审批功能、优化通关和关税分析监控方面的功能等。与此同时,探索开发特许权使用费管理模型,通过模型建设提高风险捕捉能力。
按照“强化大数据平台、工具的应用创新,研发智能化税收风险分析模型”的要求,提出“体系化”开发、“立体化”应用、“全方位”防控的模型建设思路并付诸实践,以“行业”+“企业”的思路为指引,从模型整体设计和全方位防控的角度出发,自主开发辅助分析、定向监控和风险预警三大类功能性模型,实现税收风险分析应用场景的全覆盖。初步形成关联企业付汇转移支付、企业纳税口岸转移、加贸企业内销征税风险等数据挖掘模型。
利用大数据筛查、模型开发等多元化手段。创造出一套“交叉审核、打防结合、分层递进”的税收风险防控方法,利用模型审核实现报关单数据的批量化分析研判,支持作业平台系统全部批量处置功能,引导企业规范商品申报标准,给风险排查提供更高效、便捷的价格数据。
加强协同,统筹推进。解决跨部门单证统一申报格式、数据和业务在不同的信息通信技术系统之间的衔接、贸易数据交换方面等难题。进一步丰富和完善相关指标体系,以适应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建立新型征管体制和新型征管流程的需要。
此外,强化队伍专业技能建设。抓重点税源商品和高风险商品,破解行业结构复杂、专业性强的管理难点、堵点,灵活运用“机器智能+专家智慧”智能防控体系,与验估现场、直属海关部门协同防控,指导协同各现场统一执法。
随着中国海关运用估价技术的日趋成熟,专家队伍也更加主动地参与到国际估价事务和国际合作,将我国的估价立法、估价实践成熟的经验在国际交流中得以广泛推广。“中国经验”不仅为众多发展中国家提供了海关价格管理范例,我国海关在估价领域的基本立场还被各国海关普遍接受并逐步转变为国际估价规则,并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国家整体利益。
七、结语
中国“入世”20周年不仅是全球化全速推进的20年,也是中国与世界互利共赢的20年,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经济的推进者和引领者。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过程中,中国海关对外将运用关税等手段维护国家权益,深入推进多双边经贸合作;对内将加强和改善关税宏观调控,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支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中国海关不仅应更加注重关税税率、税目调整的科学性,由应对性、临时性调整向主动性、前瞻性调整转变,形成高效、科学、严密的政策调整机制,还应更加注重关税政策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关税杠杆调控作用,由研究出台单项政策向加强政策协调转变,使关税政策与其他调控措施形成合力,增强调控效果。展望未来,在全面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过程中,中国海关将肩负起应有的历史责任,为实现高质量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