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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非法集资犯罪的治理困境与出路研究

2021-01-13温碧霞

数字通信世界 2021年2期
关键词:集资财物证据

温碧霞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5)

1 “互联网+”与非法集资犯罪的定义

1.1 “互联网+”定义

通俗来讲,“互联网+各个传统行业”即为“互联网+”,这是一种趋于“结合”、“融合”后的形态,并非二者简单相加,这种融合方式在各传统行业中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力。国务院于2015年《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到了这个概念,“互联网+”是把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推动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提升实体经济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创新要素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1]。

1.2 “互联网+”非法集资犯罪的定义

传统非法集资是一种犯罪活动,但不是一个单独罪名,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筹集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予高额利息。主要涉及的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相较而言,“互联网+”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借助互联网平台以发行证券、众筹、p2p借贷等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2]。

2 “互联网+”非法集资犯罪治理困境

互联网的发展,使非法集资犯罪呈现出新的特质,如筹资手段更加创新、所依托媒介更加隐蔽、产业衍生更加高效、电子证据更易灭失等,使得传统侦查模式面对新兴产业的数据洪流,很难取得实质性进展,显得相对较为乏力[3]。

笔者将“互联网+”非法集资犯罪治理困境从“立案前”“侦查中”“结案后”三个环节总结为“发现困境”、“取证困境”、“维稳困境”,具体展开如下:

2.1 立案前发现犯罪难

(1)“互联网+”背景下的商贸形式多种多样,新模式还是新骗局,难以甄别。“金融创新”“消费返利”“金融互助”“虚拟货币”“炒期货外汇”“共享经济”等各种新型商业模式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形势下如雨后春笋般涌出,媒体大肆宣传,政府大力扶持。在种种因素误导下,受害用户当局者迷,粘性很高,因牵扯利益关系很少主动报案,导致公安机关发现犯罪难。

(2)公安机关预警系统存在不足。首先是受限于技术发展和公安工作现状,不同公安业务预警系统各自独立,各业务警种信息采集标准不同,即使同一警种,也存在多个不同平台,公安内部实现跨平台预警存在困难;其次从外部看,公安机关与工商、银监等职能机构业务不通,信息资源共享不充分,进一步助长了非法集资类企业的嚣张气焰[4],使其能够肆无忌惮地操纵大额资金流转、不断扩大行业覆盖面,导致利益受损群体不断增多。

2.2 侦查中收集证据难

(1)取证思维局限,取证技术地域差异性大。“互联网+”非法集资犯罪的作案手段及侦查取证方法已发生本质上的变化,“互联网+”特性使得局限于“线下”收集证据的取证思维在侦办案件中难以发挥实质作用。此外,虽然侦查领域的高端数字技术已在全国普及,但侦查技术水平的地域性差异也是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技术短板造成的证据收集难、分析难、审查难仍是侦办此类案件首先要攻克的难题。

(2)电子证据固有的局限性。“互联网+”非法集资行为存在于越地域、跨国界的网络空间,具有鲜明的数字性。电子证据收集是固定“互联网+”犯罪重要证据的手段,但由于其固有的无形性、易变性以及存储方式不断更新的特点,造成证据提取难、分析难、法庭认证难。换句话说,电子数据作为网络非法集资案件中的主要证据形式,其自身特有的数字化特征和易变性特征,成为了侦查取证的难点。

2.3 结案后社会维稳难度大

(1)涉案财物处置不当。实践中处置财物分为行政处置和刑事处置。在法院判决书正式下达之前,这两种类型的处置主体都可以对涉案财物进行处置,因此,处置主体多元这是其一。另外,实践中缺乏严格的处置程序,在案件未判决时,有些地方处置主体迫于种种压力,仍允许公司正常营业或者贱卖涉案财物用以减轻部分集资参与人的损失,处置程序混乱无序,很容易将矛盾纠纷扩大。

(2)偿付程序不够规范和透明化。实践中,涉众型经济案件侦办期和审理期都历时较长,尽管《刑法》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但追赃主体、追赃程序及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方式等都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后续处理程序不够规范和严谨。同时,涉案单位一旦被查处,涉及受害群体切身利益的资金清算、资产变现、现金流等信息也不会主动公开,偿付的不透明化进一步加剧民众对公安部门的不信任。

3 “互联网+”非法集资犯罪的治理对策

在充分调查当前“互联网+”非法集资犯罪的治理难点与分析域外治理经验后,结合我国经济的实际情况和大数据侦查理念,笔者将从主动受案、收集证据和社会维稳方面提出一些有针对性、可行性的治理对策。

3.1 “发现困境”的治理对策

(1)建立专门情报信息平台和警民信息交流平台。一方面,侦查人员可以利用平台搜索案件关键词在情报数据库中进行检索,深挖犯罪线索;另一方面可以对群众进行普法宣传,使他们及时了解最新的非法集资手段、模式,提高辨识度。此外,还可以通过平台与群众互动、重点关注QQ、微博、微信等通信软件,及时监控关键社群信息以期及时发现犯罪。

(2)建立多部门联动的预警系统。从内部看,公安机关经侦、治安、网侦等警种应互联互通、形成侦查合力,对“互联网+”非法集资犯罪实现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系统监测预警;从外部看,应积极开展跨地域联合会议,整合不同地区和部门的信息资源,共同推动跨部门的治理协作,推进公安机关与工商、银监等其他职能机构业务互助与信息互通,以期实现公安、工商、银行、互联网管理机构之间信息互通一体化。

3.2 “取证困境”的治理对策

(1)构建“线上”、“线下”双重取证思维。“互联网+”背景下,非法集资行为从现实社会延伸至虚拟空间,而在互联网空间,必然也有一套相应的符合虚拟空间思维模式的行为法则。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应当同时关注“线上”和“线下”两个维度,转换侦查思维,学习和利用各种先进算法,提高线上获取和处理信息的能力,通过数字化的方式,高效精准挖掘有价值的情报信息。

(2)注重电子证据的提取。在侦办“互联网+”非法集资案件时,应注重对虚拟现场的勘查,及时收集网络服务器中的电子证据。侦查人员到案后的第一时间,应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对相关服务器断网,及时固定、保全服务器中的数据,需要鉴定的及时转移司法鉴定中心。同时加强与数据库运营商合作,提高“云收集”能力,由云端技术服务商控制的数据,应尽快冻结、封存,防止信息泄露和灭失。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应全程录音录像,保证取证程序的合法性。

3.3 “维稳困境”的治理对策

(1)重视涉案财产的处置问题。应明确涉案财物的处置主体,严格界定行政处置主体职责范围;严格依法区分涉案财物处置范围,例如要区分财物的性质、归属是否存有争议,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一律不得采取措施,在对涉案公司资产采取措施时,要将公司和个人的合法资产剥离出去,以保障公司的正常经营行为和个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此外,还应完善涉案财物管制制度,加强对涉案财物的监督力度。

(2)规范追偿程序,加大资金偿付的公开透明度。首先,应明确追偿的具体程序和方法,让办案人员有章可循;其次,向社会受害群众公开的内容要包括公司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负债、相关业务进展、变卖和拍卖信息等,形成可行的偿还或追缴方案,消除受害人等紧张恐惧感,安抚受害人情绪,有效缓解社会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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