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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企业出海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2021-01-13全湘溶

互联网天地 2020年12期
关键词:企业

□ 文 全湘溶

一、近年来中国互联网企业出海面临的问题

随着国内用户数趋于饱和,业务拓展空间减少,中国互联网企业日益重视对海外市场的投资,然而,国际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美国国务院拓展清洁网络计划,并与多个国家签署网络安全备忘录;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等机构加强了在经营活动中的非经济因素审查;欧盟继续推进网络空间立法,充当世界网络警察角色和网络规制先行者;印度以国家安全为由禁用了一批中国APP;新冠疫情对低收入国家造成巨大冲击,对其后续经济发展造成长期不利影响。总体看,中国互联网企业现阶段出海面临四大问题。

(1)网络空间治理法规体系日益完善,企业合规成本不断上升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生效一年多,《数字服务法案》正在编写中。巴西、印度、新加坡也出台数据隐私法规。尽管美国联邦层面没有相应法律,但加州出台了《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联邦贸易委员会也加强了隐私保护方面的执法力度。行业组织、智库和知名企业相继发布人工智能伦理准则、数据使用公约等。企业出海必须进行充分的监管环境调研,否则将面临高额的罚款、复杂的司法体系的威胁,这将大幅增加企业的合规成本。

(2)受多个司法辖区管制,降低了公司国内外团队运营的协同性

中国互联网企业直接将商业模式输出到国外,不得不面对国内外两个司法辖区的管制,在欧盟地区甚至还存在业务发生国作为第三个司法辖区限制的情况。复杂的法规中难免有矛盾的地方,特别是数据治理、算法伦理等方面的差异明显,企业面临更多国外审查,增加了经营风险,甚至不得不在企业内部隔离国内外用户和业务,削弱了运营的协同性。

(3)非经济因素在监管考量中的权重加大,直接和间接投资都面临严格的审查

各国在对互联网监管的过程中,普遍增加了对资本来源国和实际控制人的审查。与以往注重反垄断不同,各国近期反映出的监管审查更多体现为对企业背景和历史行为审查,包括渗透、官方宣传、干扰选举、搜集当地用户敏感数据等非商业层面的因素。澳大利亚战略政策研究所近日发布报告,详述了其对TikTok和微信两款软件在内容审查方面的测试情况,认为两款应用在内容审核时有倾向性,且涉嫌滥用用户隐私数据。互联网企业开展境外业务主要靠直接设立分支机构和资本合作两类途径。美国和欧盟都通过更新法律或设立新法规加强了对股权投资项目的审查,两种出海模式面临的监管风险趋于一致。

(4)中国互联网企业在海外经营本地化不顺畅

世界各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传统等差异较大,互联网业务越来越注重线上线下的融合发展,需要更加关注本地化进程。阿里巴巴收购东南亚最大电商企业Lazada后,即便有国内公司的全力支持,发展并不顺利,甚至两年三次更换CEO,部分地区业务被竞争对手超越,反映出本地化方面存在水土不服。微信在海外多局限于华人圈,没有作为超级应用被国际普遍接受。TikTok是本地化做得最好的中国企业,也因与当地监管部门的协调沟通和国际环境问题,面临日益严峻的本地化挑战。

二、中国互联网企业未来出海的主要风险和机遇

中国互联网企业积极出海,符合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要求,也是互联网行业商务模式和经营条件易于复制的特点决定的天然倾向,应在拓展海外市场过程中进一步激发行业创新。

(1)中国互联网企业未来出海必须充分考虑风险

法规体系日益完善形成更高的业务壁垒。隐私保护、数据伦理等法规,较大地限制了企业在数据搜集、使用方面的便利,可能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广告投放和相应智能算法的精准度,对企业经营造成一定的挑战。企业层面,iOS14对应用程序使用用户个人数据施加更严格的管理,致使多家企业担忧来年算法精度和运营收入问题。由于线上线下业务融合加速,企业还需要综合考察当地劳资关系、消费者保护等多方面的法规要求。

泛化国家安全概念带来的风险。各个国家目前都在强调国家安全,欧盟提出了“数字主权”概念,美国对华态度负面突出了国家安全在监管考量中的权重。美国宣布了清洁网络计划,其中包括对应用商店、应用程序的审查要求,目前已有全球范围内近50个国家加入,当前中立的欧洲市场监管者态度或发生转变。印度也频繁以国家安全为由禁止中国互联网公司业务。

(2)中国互联网企业未来出海可以把握的主要机遇

新冠疫情影响长期化催生市场新机遇。新冠肺炎疫情深刻改变了2020年全球范围内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目前尽管已有成功的疫苗问世,但有效期普遍较短,难以彻底消灭病毒。这将为数字化转型提供持续动力,人们更加依赖网络生产生活,互联网将继续作为企业密集创新的主战场。我国互联网企业善于商业创新,可利用首发优势海内外同步发展,获取竞争新的制高点。

发达市场存在创新空间。发达国家和地区互联网业务类别相对完善,需要依靠类似TikTok这样的差异化有效创新才能立足。中国曾经出现阿里巴巴和京东分享电商市场的格局,腾讯多次尝试均告失败。拼多多出现后,已经改变了僵持的状态。根据Facebook 2020年三季度财报数据,北美地区的ARPU值是亚太地区的10.8倍,欧洲地区是亚太地区的3.4倍,发达市场较高的人均收入对中国互联网企业有强大的吸引力。

新兴市场增量空间大、发展速度快。新兴市场特别是“一带一路”国家,各类业务均不成熟,用户习惯尚未定型,我国企业可尽早开拓,抢占有利市场位置。特别是我国已成熟的业务,输出成本低,信息系统相对完善,经过中国庞大用户群体的使用,功能和用户体验都较好,可在竞争中占得先机。我国企业可借助多边贸易协议等有利条件,尽早布局,分享市场增长红利。

文化相近国家和地区值得重点开拓。日本、韩国、新加坡、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家人口多,国民收入较高或增长较快,文化与我国相近,企业应大力开拓以获得更高回报。如游戏类业务,App Annie数据显示,2020年第三季度日本市场海外游戏收入十强中,中国游戏占9名,优势十分明显。

网络空间治理体系完善可使得公司运行更加规范,降低未知的法律和道德风险。企业如能把握规则中的一些先进要素,提升企业运作的法律、伦理规范性,为监管薄弱国家带来更加前沿和可信的互联网业务,将增加企业长期运营的健壮性和被当地接受的程度。相关先进经验也可倒输入国内,提升企业数据治理水平。

三、支持中国互联网企业境外发展的对策建议

截止2019年底,全球互联网上市企业中,市值前30的中国有9家,美国18家。2019年度,腾讯、阿里巴巴投资金额为275亿美元、245亿美元,位居全球互联网公司投资总额前两位。中国互联网企业长期以来都处于世界第一方阵,具备资本、技术、模式等方面的明显优势,出海意愿强,相关方可参考以下策略。

注重多部门政策协调,主动增加监管透明度。国内网络相关法规日益完善,对互联网企业全球经营产生着重大影响。我国商务部、科技部调整了《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全国人大通过了出口管制法,商务部将依法制定清单。有监管职能的各部门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应积极倾听市场声音,主动公布相关流程和重要信息,建立部门间议事协调机制,使政策协同发力。

尽快在当地注册成立与国内相独立的经营实体。为减少多个司法辖区管理导致的各种经营障碍,企业出海后,随着业务企稳,应尽快成立与国内主体相对独立的本地机构,通过专利授权等协定共享技术,最大限度实现人、财、物的独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所有权和经营权良性互动机制,避免国内外经营团队同时受到多地司法管制和监管约束。

做好本地化工作。企业可积极参与当地网络空间治理,有效与当地用户和媒体沟通,与当地享有声誉的会计、法律、公关等中介机构建立业务往来,大规模招募和培训当地人才。监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可定期发布指引或最佳实践案例,帮助企业熟悉当地的主流民意和基本价值观,特别是克服企业员工的固有观念和习惯,最大限度维持开放和多元,提升包容性。

加快研究可增进互信的运营模式。互联网企业出海后,必须围绕海外监管规则做出充分的业务模式调整。包括在数据隐私层面实现本土化存储管理、管理层多元化、增加公司运营透明度、便利属地监管检查等方面,可以总结方式方法,形成一套相对通用的机制,增强当地监管者对中国企业的信任。特别是从历史成功案例和近期重点案例中总结经验教训,为全球互联网企业跨国经营创立可借鉴可执行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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