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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理与路
—— 基于马克思国家治理思想

2021-01-12余娴丽

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阶级职能马克思

余娴丽

(福州市委党校,福建 福州 350014)

一、马克思国家治理思想

马克思关于国家问题的相关理论见诸于其整个理论体系。在马克思各个时期的理论著述中,总是聚焦于对人类社会与国家问题的思考,并最终形成了规律性总结。马克思关于国家问题相关理论的科学性与创造性体现在其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从不同社会历史时期的生产方式、经济关系中揭露国家与人类社会的奥秘与最终归宿。相关理论具体包括:马克思国家观、国家职能理论、国家治理思想。这些理论虽没有形成独立的体系,却具有内在逻辑性:马克思国家观是其国家治理思想的前提,为国家治理提供了总体思路;国家职能理论为国家治理提供了依据和方式;国家治理思想是马克思国家观及国家职能理论的具体体现。因此,深刻理解马克思国家治理思想,需要加强对马克思关于国家问题相关论述的整体认知与探究。

(一)马克思国家观

马克思国家观涵盖了马克思对国家起源、国家本质、国家发展及国家消亡的根本观点与看法。马克思从经济社会现实角度出发,提出:“家庭和市民社会本身把自己变成国家。它们才是原动力。”[1](P251)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2](P42),代表了物质生活关系的总和,是国家产生的基础。在所有物质活动中,经济生活占据主要地位。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物质生活的矛盾运动催生出国家。马克思对家庭、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论述,一是揭示了国家的现实性与客观性,而非抽象理念的产物;二是指明了国家产生的根本条件,即物质经济基础;三是明确了国家的性质,即与市民社会性质相适应。

市民社会的性质决定国家的性质,市民社会的发展,必然带来国家性质的转变。[3](P101)在原始社会,氏族、部落按血缘关系管理共同体事务,并无阶级、财产的差别。社会大分工之后,阶级差别、阶级对立日益显现,为了避免阶级矛盾让阶级和社会走向自我毁灭,需要国家缓和矛盾、建立秩序,并保障公共利益。然而,在阶级社会,国家是基于经济上占统治地位阶级的意志而产生并进行活动的,国家政权掌握在统治阶级手中并为其服务。无论国家形式如何发展变化,其实质都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其本质在于阶级性,国家“在一切场合在本质上都是镇压被压迫被剥削阶级的机器”[4](P172)。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了国家走向消亡是历史必然。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最终将成为阶级本身的掘墓人,少数人压迫多数人的状况终将被摧毁。当阶级消失后,将不再需要特殊的政治力量缓和冲突、镇压矛盾,那时,国家将“自行消亡”,人类将进入“真正的共同体”即“自由人联合体”阶段。

国家“自行消亡”不是一蹴而就,而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写道:“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5](P314)这个时期,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不再以私有制为基础,而是要建立和维护无产阶级统治,改造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为彻底消灭私有制、阶级,最终实现生产者的自由平等联合作准备。

(二)马克思国家职能理论

国家职能往往与国家性质相适应。国家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揭示了其本质属性在于阶级性。马克思认为,国家职能的划分,取决于统治阶级的阶级特质和需要。阶级取得政权的目的,是要利用政权为本阶级服务。无论国家政权如何组织,统治者采取何种统治方式,国家的阶级属性不会改变。国家在改变其剥削性质之前,始终是为少数人谋利益的工具。此外,国家还具有社会性的一般特点。国家的社会性取决于与之发生联系的人的社会性,“国家的职能等等只不过是人的社会特质的存在和活动方式”[1](P270)。

在阶级国家,统治阶级要建立秩序,必须利用公共权力履行相应的职能,协调利益矛盾,维持和推动整个社会有序发展。阶级国家的职能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内部职能,即束缚、压迫多数被剥削者;二是外部职能,即侵略别国或抵御别国侵略。[3](P114)而国家职能中,政治统治职能是根本,体现着国家的阶级本质。一方面,统治阶级借助各种暴力机关将被剥削阶级控制在压迫条件下,并通过意识形态的控制,使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全社会的意志,迫使全体社会成员认同统治阶级的利益与方式,从而获得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在统治阶级内部,通过实行民主制缓和不同利益集团的矛盾,使政权得以稳固。国家获得社会支持的另一个手段,即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体现着国家的社会属性。“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5](P523)也就是说,国家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是国家存在的保障,政治统治的维系以社会管理职能的发挥为前提和基础。

然而,国家走向消亡的历史必然,亦回答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历史走向,即国家与社会最终将实现真正统一。在阶级社会,国家与社会的统一是对立基础上的相对统一,当阶级消灭后,阶级国家与旧市民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将不复存在,未来国家与社会将走向真正的融合,“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2](P294)。这时,国家的政治权力也将被社会收回。因此,阶级国家在经历向无产阶级专政过渡,直至最终消亡的过程中,必然要经历国家政治统治职能的萎缩与社会管理职能的扩大。[6]无产阶级专政要废除的是阶级压迫,而社会管理这一“合理职能”依然要保留,并将之“归还给社会的负责任的勤务员”[5](P57)。

(三)马克思国家治理思想

国家及国家职能的性质决定了国家治理的性质和内容。对公共权力的争夺是阶级国家产生的源动力,国家治理包含了国家利用公共权力履行职能的一系列活动,尽管实质上代表统治阶级,但形式上必须代表整个社会,因为“只有为了社会的普遍权利,特殊阶级才能要求普遍统治”[2](P13)。公共权力天然属于全体社会成员,人民是国家治理的主体。因此,马克思认为,国家治理的目的应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本质应是以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为旨趣的民主治理。[7]

马克思对无产阶级国家治理模式的设想侧重于从民主化的政治治理、公有化的经济治理、社会化的人民自治三个方面进行构建。[8]在阶级国家,国家治理更多表现为统治、管理,带有垄断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国家消亡后,公共权力重新回归社会,人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民主治理、公平正义、平等博爱的社会治理模式将超越以往任何阶段的国家治理模式。

二、无产阶级国家治理的基本特征与目标指向

马克思认为,无产阶级国家仍带有国家的一般特性,但不是原来意义的国家了。在这种全新的国家形态中,阶级关系发生改变,少数人压迫多数人的情况将不复存在,无产者接管国家机器、掌握国家权力。在这个“革命的暂时的形式”[9](P556)中,国家治理依然是重要任务,关系人类的前途和命运。出于对无产阶级的阶级性质、现实处境、历史使命的考量,无产阶级国家治理要区别于以往任何形式的国家治理,就必须遵循民主化、社会化、制度化的发展方向。

(一)阶级性——以民主治理为指向

国家治理反应国家性质。在阶级社会,国家治理总是按照统治阶级的意愿和需求进行,在无产阶级国家,国家治理的阶级性仍然存在,但阶级差别逐渐减弱,由此衍生的阶级性职能逐渐弱化,直至阶级消亡,政治国家不复存在,国家权力回归社会,全体社会成员共同管理国家事务。这个过程,也是无产阶级实现政治解放并最终走向人类解放的过程,新型的国家要求新型的民主,无产阶级民主是历史趋势。

马克思认为,民主是一种统治形式,“民主制是一切国家制度的实质”[1](P251)。在阶级社会,民主仅限于统治阶级内部,因为只有统治阶级才是所谓的“人民”,而在无产阶级国家,随着阶级状况的转变,民主真正带有普遍性,真正实现“大多数人的统治”,工人阶级革命的第一步,就是要“争得民主”,成为统治阶级,进而进行社会民主制建设。无产阶级民主承认全体人民的平等权利,鼓励全社会参与国家治理,保障全体人民的政治权力,以政治解放为前提,逐步实现人类解放。因而,作为过渡阶段的无产阶级国家治理,必须以民主化为发展方向,以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最终目标。

(二)社会性——以社会自治为指向

广义的国家治理包含国家的阶级性及社会性活动,狭义的国家治理则更侧重社会性层面。国家治理离不开国家管理权力,这种权力从社会分工中产生,对社会的发展起能动作用,这也表明了国家治理的社会属性。国家管理权力是国家“特殊的公共权力”[3](P134),它所要维护的公共利益并不是全社会的共同利益,而是作为统治阶级的“特殊公共利益”,因此,国家治理并不能真正代表社会。

无产阶级国家已经转变为主要承担社会管理职能的国家,在国家治理层面尽量弱化阶级性,最大限度体现社会性、人民性。无产阶级国家治理以社会自治为目标,如何实现社会自治?在对巴黎公社的全面分析和经验总结中,马克思提出,进行无产阶级革命,掌握国家政权,改造国家机器;重建社会所有制,为社会自治提供经济基础;进行无产阶级专政,将权力回归社会。在马克思所设想的未来理想社会中,权力从国家重新回到人民手中,人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完善。无产阶级国家在进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应让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最终消解国家,实现人民自治。

(三)历史性——以制度治理为指向

历史性是马克思政治哲学的根本原则。国家是一个历史范畴,在历史中生成、发展、变化,亦在历史中被解构。不同社会历史阶段,随着国家形态、任务、职能的发展变化,国家治理的目标、方式、手段也不尽相同。马克思从历史性角度出发对未来政治进行建构,其主旨是要重建社会性、公共性、人民性的价值维度。[10]这一价值维度的重建,要求以人民为核心对国家制度进行重构。

国家治理通过一整套制度体系来实现,制度建设是国家管理权力的集中体现。在对黑格尔政治哲学的批判中,马克思提出:“正如同不是宗教创造人,而是人创造宗教一样,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1](P281)由此可见,人民是国家制度的主体,只有当人民掌握国家管理权力时,制度才能体现人民意志。同时,马克思还认为,国家制度是经济社会关系的反映。制度建设只有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才能对社会发展起进步性作用。因此,制度的价值归根到底表现为其中所特有的历史传统、人文底蕴和价值取向[11],其中,价值取向是核心所在。无产阶级国家是人民的国家,理应在一切方面体现人民意志,这也是无产阶级政权的核心价值。因而,无产阶级国家治理应以历史为依据,总结经验、继往开来,不断实现制度体系的创新与完善,将以制度体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作为目标方向。

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路径选择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马克思、恩格斯没有遇到全面治理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他们关于未来社会的原理很多是预测性的。”[12](P49)十月革命后,社会主义从理论走向实践,马克思主义者深入探讨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的有效方式,特别是中国改革开放的成功实践,为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治理现代化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的主要方向。国家治理现代化包含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治理体系指党领导下国家治理的制度体系,治理能力是将制度体系转化为治理效能的能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是政党,本质是人民,基础是社会,关键是制度,无不体现着无产阶级政权的价值旨趣。在马克思国家治理理论的框架下,亦可从人民性、社会性、历史性三重维度出发探索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具体路径。

(一)夯实领导核心,坚守人民立场

无产阶级新型国家政权的建立是通过政党实现,无产阶级政党是其政权的核心。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关键要靠执政党来实现,考验的是党的执政能力、领导水平等综合能力。党在领导现代化国家治理的过程中,始终要牢记无产阶级政党的性质和历史使命,首先必须坚守价值立场,即回答好“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马克思多次提出,无产阶级政权的目标任务是实现全人类的解放。因此,现代化的国家治理应突出人民的主体地位,依托党的号召力、凝聚力、战斗力,整合多元治理主体共同治理国家,让人民参与治理活动,共享治理成果。其次,要大力加强民主制建设,让人民广泛享有选举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防止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社会的公仆变成社会的主人”[5](P55)。最后,需提升领导能力,即增强党治国理政的本领。马克思认为,人的解放是政治、经济、思想的全面解放,国家治理就内容而言包括政治治理、经济治理、社会治理、生态治理和文化治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项战略化、系统性工程,没有强有力的治理能力无法支撑全面建设之大局。因此,党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严明党的纪律,改进党的作风,不断提高党集中统一领导的能力、健全各项制度的能力、国家顶层设计的能力、集中力量办大事的能力、动员社会力量的能力、协调利益矛盾的能力等。

(二)促进良性互动,发挥社会自主性

按照马克思的设想,社会与国家未来将再次走向统一。在探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国际社会有过许多的探索和尝试,试图在两者之间达到新的平衡。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在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不断重塑中完善国家治理。理论和实践共同表明,“强国家—强社会”的良性互动更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强国家”“强社会”看似冲突实则并不矛盾,这基于“强”侧重于能力而非权力。这一关系模式的核心是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政府是国家治理中最重要的主体,国家管理权力依靠政府来实现,政府亦是与人民和社会联系紧密的国家机关。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未来目标是最终建立强政府与强社会组成的强国家,“强政府”“强社会”指的是范围小而能力强的政府,范围大且能力强的社会。[13]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有限有为的强政府与自主有效的强社会的双向联合互动。首先,完善政府治理,打造服务型法治型政府。政府要根据新形势新要求理顺关系,明确自身职责定位,树立“少一点干预,多一点服务”的行政理念,不断进行行政体制改革,简政放权,服务为先;创新政府治理模式,结合数字化、信息化、生态化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引入竞争机制,提升政府治理效能;建设法治型政府,加强立法,依法行政,以良法实现善治。其次,加强社会治理,激发社会潜能。社会是国家的基础,社会自治是国家治理的归宿,因此必须发挥好社会的基础性作用,提升社会自主管理、自我服务的水平和能力。政府应畅通意见渠道,广泛听取民意,鼓励人民群众多议、多评,以人民的需要作为服务的方向,倒逼政府把事办好;培育各类社会组织,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探索社会组织与政府合作新模式,对社会组织人员进行专门化、职业化培训,促进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转移承接,打造多元化社会治理格局。

(三)顺应历史潮流,优化制度体系

中国社会主义实践已走过“前半程”,基本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后半程”的主要任务是让这一制度体系更加成熟定型。党的十八大以来,制度建设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主线,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更是明确了“我国国家治理一切工作和活动都依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展开,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1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制度建设已然成为历史的新趋势,这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新方向。首先,加大制度创新。在顶层设计上尊重中国历史传统、基于中国基本国情、立足中国社会土壤,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15]坚持聚焦矛盾、立足长远、着眼整体、突出重点,着力解决现代化进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疑点、痛点,确保制度体系的科学性与适用性;着力破除体制机制弊端,采取有力举措更好服务人民、服务社会,增强全社会对制度体系的认同。其次,加强制度执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增强制度执行力的前提是要求国家治理主体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转变工作思路,树立制度意识,加强对制度的学习理解,正确把握制度体系的精神要义;通过实践锻炼,结合监督问责、容错纠错、绩效考评等机制,提升治理主体制度执行力,将制度优势转化为实际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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