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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在线诉讼程序研究
——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速裁案件为切入点

2021-01-12陶加培

河南社会科学 2021年11期
关键词:速裁刑事案件量刑

陶加培

(浙江大学 光华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8)

一、问题的提出

201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其中重点提出要建设现代化智慧法院应用体系,探索构建适应互联网时代需求的新型管辖规则、诉讼规则,推动审判方式、诉讼制度与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2021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该《规则》已经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规则》的发布具有跨时代的重要意义,其不仅仅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网络强国战略的重要表征,更是创新和完善我国互联网数据司法制度的有力举措。从内容上看,《规则》几乎涵盖了各审判领域和全流程的诉讼程序,是在总结近年法院系统在线诉讼领域不断探索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重要成果。《规则》的发布充分解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审判需求与发展不充分之间的矛盾,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审判的便利性,对于提升审判质效具有重大价值。

应当说,在线审判规则丰富了审判形式的多元性,意味着今后在审判领域将产生线上与线下的二元分化。自此,诉讼当事人在诉讼形式上也有了新的选择。当然,因在线诉讼程序涵盖全部诉讼领域,在此不宜作全面性论述,本文之论述重点聚焦于刑事审判的在线审理程序,尤其是当事人认罪认罚的速裁案件的在线审理。因为,从在线诉讼的司法实践来看,其大多集中于民商事审判领域,对于刑事案件领域则涉及较少;且已有的研究多聚焦于侦查程序电子数据的取证规则、电子证据的搜集和提交等领域,鲜有关于其他在线刑事诉讼程序环节的研究。鉴于此,在《规则》施行初期,对于刑事案件在线诉讼程序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具有迫切性,对于解决和规避实践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具有较好的指引意义。

相较于传统诉讼程序,在线诉讼程序在很多内容上是全新的,比如在管辖、文书送达、诉讼材料电子化、区块链存储、证人出庭作证等方面都与传统诉讼程序存在一定差异。认罪认罚从宽的刑事速裁案件适用在线诉讼程序更是较为新兴的研究领域,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人员对《规则》的解读,《规则》关于立案、证据交换、证据认定、送达、签名等诉讼活动的规定,原则上均不适用于刑事案件[1]。依据《规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在线审理主要适用于讯问被告人、开庭审理、宣判环节。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依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追诉人适用速裁程序的前提是要认罪并认罚,那么在在线诉讼程序当中如何检验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之后又反悔的程序应该如何转换,以及认罪认罚被追诉人的相关诉讼权益在在线审判中如何保障等,均需要在现阶段提供一定的解决思路,以使在线审判方式能够愈加合理完善。

二、理念契合——刑事速裁案件与在线诉讼规则的价值逻辑

依据《规则》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适用在线诉讼的刑事案件即“刑事速裁程序案件,减刑、假释案件,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线下审理的刑事案件”。特殊情况的兜底性条款自不必赘言,减刑、假释案件也非本文讨论之重点,具体为何将在线刑事诉讼案件范围限定于刑事速裁程序案件是本部分论述之重点。笔者认为,刑事速裁程序和在线诉讼规则在价值逻辑层面的耦合,才是《规则》将刑事案件在线审判范围限定于刑事诉裁案件的根本缘由。

(一)前置疑问——为何在线刑事诉讼范围需要限制

当然,在探讨在线诉讼规则和刑事速裁程序之前,需要明晰一个前置性问题,即为何在线诉讼规则限定了刑事案件的范围,限定之考量何在?笔者认为,结合当前我国在线诉讼的司法实践来看,限定刑事案件在线诉讼范围的缘由主要如下:

首先,在线诉讼程序规则虽然已有较长的司法实践历程,但在我国仍然处于初期阶段,在很多方面仍然相对不够完善。比如在电子化诉讼平台的搭建方面,各地法院发展情况是参差不齐的,各地各级法院存在对于在线诉讼效力不确定、规则不明确、标准不清晰、程序不统一、操作不规范等问题。从某种程度上看,在线诉讼程序还存在较大的完善空间。而且,2018年9月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明确限定了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案件限于民商事纠纷案件和部分互联网行政案件,并未将刑事案件纳入互联网法院审理范围。由此也可窥见,规范层面对于刑事案件适用在线审理是相当审慎的。《规则》的发布是对在线审判实践的经验总结,但对于刑事案件的把握,依然应当坚持慎重标准。

其次,相较于民商事、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在诉讼审判程序的要求上存在一定特殊性,也相对严格。刑事诉讼活动是一种国家活动,它是国家通过行使刑罚权,依法公正惩治犯罪行为,从而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的活动。我国刑事司法传统注重客观真实发现,长期的司法习惯注重惩罚犯罪,实行的是积极的实质真实发现主义[2]。随着现代刑事诉讼理念的不断发展,人权保障思维逐渐渗透到刑事司法领域,为了纠正职权思维的偏差,刑事诉讼领域引入大量限制职权手段的理念和原则,包括严格的证据标准,诸如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瑕疵证据补正规则等。这些较为严格的程序要求和程序保障理念,使得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相较于民商事、行政案件也相对复杂。对刑事案件一概推行在线诉讼模式显然不够妥善,在在线诉讼适用初期限定适用范围也是应有之义。

(二)审判质效导向——在线诉讼规则的价值追求

在线审判的诉讼方式并非一种全新的创制,在许多国家已经有相对成熟的制度体系。我国在线诉讼规则的发布,也可以说是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以来,实施网络强国战略以及“互联网+”行动计划和“数字法治、智慧司法”相结合的产物。

2019年年底全球性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扩大了在线审判的现实需求。2020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提出通过推行在线诉讼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其中在案件范围、对当事人意见的尊重、真实性核查、电子化诉讼材料、当事人权利保障、电子送达等方面都具有相应规范,某种程度上已经初具在线诉讼规则之模型。根据重庆市五中院的相关数据,2020年1—6月,全院共通过网上开庭审理案件1446件次,约占全院总开庭次数的40%;另进行网上证据交换和质证26件次,电子送达307件次,网上调解1063件次[3]。应当说,在线诉讼有效缓解了疫情防控期间无法线下审理的困境,既能够保证在线审判质量,又能够提高审判效率。通说认为,在线诉讼被作为一种有助于提升司法效率的技术方案出现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是应对民商事案件“诉讼爆炸”的有效手段[4]。从《规则》制定的背景来看,在线诉讼规则依托了已有的民商事、行政领域互联网法院的实践。2017年8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挂牌成立。2018年9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也相继挂牌成立。2019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法院的互联网司法》白皮书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19年10月30日,杭州、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共受理互联网案件118764件,审结88401件,在线立案申请率为96.8%,在线庭审平均用时45分钟,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约38天,一审服判息诉率达98.0%,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呈现良好态势[5]。从申请率和服判息诉率来看,在线诉讼模式在解决纠纷、提升审判质效方面具有显著意义。

提升审判质效作为在线诉讼规则的价值导向,还体现在《规则》第二条着重明确的开展在线诉讼应当遵循的原则中,其中公正高效作为首要原则被予以明确。这意味着在线审判既要充分发挥其灵活、简便、全天候、易操作等优势,又要着重保障司法公正。

(三)诉讼效率导向——刑事速裁程序的核心驱动

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表明刑事速裁程序主要旨在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说,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探索进一步简化轻微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是必要的,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及时惩治犯罪。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即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同时也明确了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等几种不适用的情形。

在速裁程序确立之前,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已有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分。从价值意义上来看,普通程序是以公正作为价值导向的,强调程序的正当性、完整性、救济性,保障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而简易程序则是在公正审判基础上的程序简化,兼顾公正与效率的双重价值[6]。刑事速裁程序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原则,从其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以及较短审判时限的规定中,就可见其着重体现效率的价值导向。《刑事诉讼法》规定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速裁程序,是通过刑事速裁程序实现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本质上是针对不同案件特点对刑事司法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的方式[7]。

由此可见,刑事速裁程序与在线诉讼规则在价值追求层面存在一定的耦合之处,二者对于提升审判效率,促进司法资源合理配置均有裨益。鉴于在线诉讼模式仍然处于实践初期,以及出于对刑事诉讼程序复杂性、特殊性的考量,现阶段将在线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限定于刑事速裁程序和减刑、假释案件是较为合理的选择。应当说,将本身就追求便宜化的认罪认罚速裁案件以在线诉讼的方式审理,是一种“锦上添花”的做法,不仅能够满足疫情防控状态下的司法需求,还能为近年刑事犯罪轻刑化趋势提供程序出路。

三、现实挑战——刑事速裁案件在线诉讼程序的重点内容

从客观上来看,与传统线下刑事诉讼程序相比,在线刑事诉讼程序秉持便宜、快捷、高效的价值追求,但在追求快速审理的同时,如何落实刑事诉讼中关涉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等一系列程序要求是不能回避的现实挑战。尤其是在由线下诉讼转向线上诉讼之后,涉及的基本诉讼权利保障问题、认罪认罚自愿性查证、反悔后的程序转化、审判法院对于量刑建议的采纳等方面,在当前的《规则》之内和相关规范中均没有明确。

(一)被告人相关诉讼权益保障问题

依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在线刑事案件审理主要适用于讯问被告人、开庭审理和宣判环节,那么随之而来的程序性问题就逐渐浮现。当然,需要注意的前提是,《规则》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意味着案件处理已经到了审判阶段,刑事案件的侦查、调查以及审查起诉并不包含在《规则》范畴之内,那么刑事速裁案件中被告人相关诉讼权益保护也就限定于审判阶段。由于线上诉讼程序并没有对这些权益的保护作具体规定,故仍有讨论之必要。具体来看,主要集中于以下方面:

首先,诉讼主体对于适用在线刑事审判的同意问题。依据《规则》第二条的规定,在线诉讼必须遵循合法自愿原则,当事人对于是否适用在线诉讼拥有程序选择的权利,人民法院不得强制和变相强制适用在线诉讼。不过对于具体如何操作,并没有细则规定。比如,人民法院如何征得被追诉人同意?通过什么样的形式征得被追诉人同意?被追诉人应当以何种形式同意适用在线审理?是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而且对于人民检察院参与的或需要出庭的刑事案件,也应当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如果出现被追诉人和人民检察院对于是否适用在线审理产生分歧时,又该如何处理?这些都是比较现实的问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其次,被追诉人也应当享有申请在线审判相关人员回避的权利。申请回避是法律赋予诉讼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在线刑事审判程序中,也应当允许当事人行使该权利。不过就该权利如何在在线审判中行使,以及提出申请之后程序如何进行等,仍需要进一步规范。再次,应当保障被追诉人获得律师辩护或帮助的权利。在在线刑事诉裁案件的审理中被告人是否拥有此权利以及此权利如何行使等问题也需要重点予以关注。

(二)认罪认罚自愿性与真实性核验

《刑事诉讼法》在关于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规范中,设置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前置条件,但是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那么如何准确有效地核验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问题一度成为学界研究之重点。在在线刑事速裁案件的审理程序中,这一本身就颇具理论争议的主题要怎样突破线上程序的边界,使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得到接近于或等同于线下诉讼模式的效果是需要关注的重点方面。

首先,关于认罪认罚的自愿性。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是贯穿刑事诉讼程序的指导性原则。自此,被追诉人认罪并认罚以获取程序上和实质上的减免成为我国刑事司法的一种常态化机制。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实践中极有可能出现无罪被追诉人为获得减免而作出虚假的认罪认罚。《布莱克法律词典》把“自愿的供述”解释为:“在没有任何利益的许诺或者惩罚威胁,或者任何期望的情况下,自由地给出的口供。”[8]当前,学界关于“自愿性”的论述存在较多观点,笔者较为支持以“被告人同意理论”为切入点的界定[9]。因为“同意”理论涵盖了被追诉人对于同意之对象、进程和结果的承认,以此标准来判定“自愿性”具有一定可采性。实践中,通常保障自愿性的方式是全诉讼流程的权利告知和意见听取,尤其是以“是否”或“有无异议”式问答作为自愿性检测的主要标准,而且基本上是以讯问与阅卷相结合作为自愿性审查的主要方式[10]。比如,结合在讯问笔录中出现的“同意”或“没有异议”的表达,人民法院在阅卷过程中着重审查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内容,以及是否涉及威胁、逼迫、利诱等行为,这种保障自愿性的机制相对合理。但是,如果被告人自愿性的审查需要通过在线审理的形式进行,如何核验真实性的问题也就成为新的难点。在线刑事审判是否需要结合线下书面审理也是需要进一步考量的。

其次,关于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在学界的观点当中,有人认为真实性之问题实际上也就是自愿性之问题,笔者并不认可。因为即使是非自愿,也可能存在真实性供述,即使是自愿也可能存在非真实性供述。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实际上偏向于一种认识论上的真实,是相对真实,它是指被追诉人的认罪和认罚是与客观实际相符合,既包括罪行也包括可能受到的刑罚。具体而言,被追诉人的认罪需要符合刑法所规定罪行的构成要件,其对犯罪经过的供述也要与侦查、调查所获取的证据相互印证。认罚则包括两个方面:第一,需要其对犯罪的法律后果有较为清晰的认知;第二,审前机关所提供的刑罚幅度应当符合法律规范。因此,在实践中,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真实性的有效方式是结合案卷内容在审查报告的基础上,从诉讼权利和法律后果告知、法律帮助、救济机制等程序规则是否落实方面予以审查。据此,考虑到认罪认罚真实性审查的复杂性,在线刑事诉讼程序中如何审查和保障认罪认罚真实性问题也需要予以关注。

(三)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反悔与上诉机制

在线下刑事速裁程序中存在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反悔的程序转化问题。具体来看,审判阶段的反悔存在两种情形:其一,被告人的认罪认罚违背其真实意愿。如果经调查核实,确有违背意愿的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39条的规定,应当依法转换程序,按照普通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其二,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后主观上反悔。根据《指导意见》第53条的规定,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需要转换程序的,依照本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这意味着,人民法院需要根据情况判断被告人反悔之后是否继续推进速裁程序,如果需要转换的,依据《指导意见》转换成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但是,采用线上审理的,这样一种反悔机制需要怎样运行?被告人如果在在线庭审过程中主张违背自愿性或者主动反悔应当如何处理?这些均是较为现实却又缺乏进一步规范的问题。

对刑事速裁案件被告人上诉问题同样应当予以关注。以往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权与协商性刑事司法的价值追求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因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一旦出现上诉情形,即意味着被追诉人对与控方达成协议的反悔,也意味着按照认罪认罚制度进行的诉讼程序宣告失效,案件重新走向不认罪或不认罚的方向。鉴于此,学界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是否应当赋予被追诉人上诉权以及上诉权是否应当存在必要限度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现代刑事司法理念认为,刑事司法制度不宜也不应当对被追诉人的上诉权予以生硬的剥夺,被告人的基础性权利不能因为协商性刑事司法制度的出现就完全丧失适用场域。但是,围绕是否应当限制上诉权的讨论十分激烈,尤其是在速裁程序中限制上诉权的呼声日渐高涨。有学者就曾提出二审法院对一审是以速裁程序审理结案的案件,被追诉人若提出上诉,可以考虑设置事前审查,二审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决定启动二审程序,认为没有必要的可以驳回上诉请求[11]。应当说,认罪认罚案件的线下上诉模式依然处于相对争议之状态。那么,如果一审程序是通过线上诉讼的形式进行的,二审需要开庭审理的话,是继续采用线上审理还是换为线下审理形式更妥当?这一问题也颇具现实性。

(四)人民法院对于量刑建议的处理

在刑事速裁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贯彻《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一般应当”的要求,无特殊情形下对检察院提交的量刑建议均应予以接纳。从法理上来看,“一般应当”接纳量刑建议是对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并与检察机关达成量刑建议这一结果的承认,但是,这一规定却引发了法学界和实务界的激烈争论。主要表现为人民法院定罪量刑的权力受到来自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力的制约,如果一味地承认量刑建议,审判权存在被实质性架空之风险。当然,也有学者认为,控辩主导下的量刑建议效力转型与审判权统一归属法院是并不矛盾的[12]。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该条款的适用也存在抵触情绪,因为其在本质上剥夺了法官定罪量刑的自由裁量权力。当前,法检机关围绕量刑建议的争议仍旧处于白热化阶段,双方立场的不同是导致二者对于法律规范理解产生分歧的核心缘由。

在刑事速裁程序的实践当中,几乎很少产生法院不认可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的情况。这是因为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情节往往较为简单,疑难问题和严重情形较少,一般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人民法院对于该类案件的审理一般也遵循效率价值导向,可以集中开庭、逐案审理。但是,不能据此排除有不采纳量刑建议的情况。《指导意见》第41条就规定了量刑建议的调整程序,但对于调整方式和审理程序有特殊处理。其第二款规定,在速裁程序中,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的应当在庭前或当庭提出,如果被告人同意继续适用速裁程序的,不需要转换程序处理。当然,这是一种线下审理处理模式的表述,如果该问题发生在线上审判程序当中,又需要如何规范?比如,在在线诉讼中,检察机关在庭前或当庭提出调整量刑建议后,如果被告人不同意继续适用速裁程序,需要转换程序的,应作如何处理?这是需要考虑和研究的方面。

四、有效应对——完善刑事速裁案件在线诉讼程序的思路

客观而言,以在线形式审理刑事案件是一种较为前卫的试探,它不仅打破了进行刑事诉讼的空间形式,还进一步提升了刑事速裁案件的审判质效。当然,线上审理与线下审理无论是在诉讼内容还是诉讼原则上均存在一定差异,前文从比较重点的几个方面对在线刑事速裁程序面临的实际问题进行了论述,但显然不能涵盖所有方面。因此,在面对这种新的审判模式时,一方面,可以从宏观视角切入,为在线刑事审判提供一种理念指引,解决无具体性规范情况下的实践困惑。另一方面,可以结合上述分析从微观视角切入,进而从整体上完善刑事速裁案件的在线诉讼程序。

(一)宏观上应贯彻公正、高效、便捷的诉讼理念

如前所述,无论是以认罪认罚为前置要件的速裁程序,还是以在线方式为审理形式的诉讼模式,均以追求提升诉讼质效为其核心要求。因此,即便当前并无较为详细的适用在线刑事速裁程序的规范,在宏观上仍然应当贯彻公正、高效、便捷的诉讼理念。主要缘由在于现代诉讼价值追求已经由一元走向多元,许多诉讼程序与规则设置所蕴含的价值理念已经突破单一惩罚犯罪、维护国家刑罚权的追求,走向以保障人权、提升诉讼效率、注重社会治理等多元化方向。在线刑事诉讼程序即是如此,其是在保障公正司法的基础上,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的创新方式,同时还是解决疫情防控时期社会大众在线司法需求的有效方式。因此,笔者以为,在线刑事诉讼程序理应贯彻公正、高效、便捷的诉讼理念。

不过,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在线刑事速裁案件贯彻公正、高效、便捷的诉讼理念应当是有梯度的。具体来看,首先,最为重要的是要保证司法公正。刑事审判既关涉国家刑罚权的实施,又关涉刑事司法尊严和权威,即使在在线刑事司法当中,也应当贯彻公正司法的理念,确保案件审理经得起检察监督和社会监督。公正司法在任何刑事审判中都应当是必须坚持的底线正义,在线刑事审判虽然以效率为导向,但也必然是在公正基础上的效率导向。其次,应当坚持高效原则。司法实践中催生在线诉讼形式的缘由之一即是诉讼数量激增之问题。互联网法院设立之后,大量案件通过在线审理的方式得以解决,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院线下案件审理的压力。有学者基于对我国近年杭州、北京、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的实践研究,认为互联网法院作为依托互联网技术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资源、提升了审判效率[13]。再次,应当坚持便捷原则。所谓便捷一定是多向的,要尽可能保障参与在线诉讼的主体,尤其是在刑事速裁程序中参与庭审的被告人、辩护人、出庭的检察官、法官等人员参与在线诉讼程序的便利性,一旦程序出现诸多阻碍,在线审理质效也会受到较大影响。

(二)微观上应符合权利保障和权力制衡的价值理念

结合上述对于在线刑事速裁程序中审理规则的论述,笔者认为,该程序的具体规则设计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所蕴含的权利保障和权力制衡的要求。具体来看,包括如下方面。

1.被告人权利保障规则设计

从整体上来看,在线刑事审理程序中涉及被告人权利保障的重要内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一般性诉讼权利保障;二是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反悔;三是在线速裁程序的上诉。

首先,从一般性诉讼权利保障上来看,诸如同意在线诉讼形式、申请回避、对于适用在线诉讼的反悔等均还没有较为具体的法律规范,需要进一步明确。第一,依据《规则》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开展在线诉讼,应当征得当事人同意,并告知适用在线诉讼的具体环节、主要形式、权利义务、法律后果和操作方法等。……人民检察院参与的案件适用在线诉讼的,应当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由此可知,“当事人同意”是在线诉讼程序开展的必要条件。考虑到在线诉讼案件的及时性、便捷性,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送达的文书中征求被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对于适用在线诉讼程序的同意,同意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可以包含电子邮件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存在需要被告人和检察人员同时出庭,但是二者对于是否线上开庭产生分歧的情况时,不宜参照民商事案件对部分同意适用线上诉讼的当事人采取线上审理,对部分不同意适用线上诉讼的当事人采取线下审理的方式。从妥善保障被追诉人的权益和刑事司法的权威性角度来看,只要对是否采取在线审理方式存在分歧,均应当转化为线下审理方式进行。第二,对于在法院审理阶段提出申请回避的权利保障。在在线诉讼审理过程中,也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赋予被告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被告人当庭提出申请部分人员回避,具体内容和方式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章的规定进行。第三,对于适用在线诉讼的反悔问题。《规则》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已同意对相应诉讼环节适用在线诉讼,但诉讼过程中又反悔的,应当在开展相应诉讼活动前的合理期限内提出。这意味着被告人享有反悔适用在线诉讼的权利,只是需要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从实践角度来看,该合理期限应当限定于被追诉人作出同意适用在线诉讼审理之时起至人民法院正式在线开庭之时止。

其次,关于被告人在线审理阶段认罪认罚的反悔处理。应当明确的是,被告人在审判阶段享有对于认罪认罚反悔的权利,但是考虑到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大多案情简单、证据确实充分,对于审判阶段反悔的,应当依据反悔理由进行分别处理。此处的程序设计可以参考英国刑事司法程序中规定的邮件答辩制度。在英国邮件答辩制度中,允许被控诉者享有改变主意的权利,被控诉者可以书面通知法官助理说明他有意撤回最初的邮件通知,还有权出庭应诉和进行无罪答辩;就治安法官而言,其始终享有拒绝接受被控诉者通过邮件进行有罪答辩的裁量权力,包括拒绝接受被控诉者邮件答辩中对于减轻其罪行的陈述内容,法庭可以像没有进行过有罪答辩那样继续按普通程序审理[14]。具体来看,如果在我国在线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提出反悔的理由是认罪认罚违背其自愿性的,人民法院应当暂停在线审判程序,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如果认为确实存在违背被告人自愿性的,应当依法转换程序;不存在违背自愿性的,可以继续推进在线诉讼。如果被告人单纯反悔适用在线审理,应当提供充分有力的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核实,可以对是否继续在线审判进行自由裁量,可以继续在线诉讼程序,也可以依法转换程序。

再次,关于在线审理之后被告人的上诉问题。如前所述,刑事速裁案件中也存在被告人上诉的问题,依据《指导意见》的规定,此类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但是,结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在速裁案件中依然存在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存在异议,并影响了定罪量刑的可能性,抑或是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鉴于此,对于通过在线速裁程序一审的案件的上诉问题如何处理也是需要关注的。笔者认为,二审法院应当依据审查后的判定分别处理。对于确实存在事实、证据问题的,应当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重新审理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也就不可适用在线审理模式。对于量刑不当的上诉,应当审查是否确有不当,没有问题的,驳回上诉请求;确实存在量刑不当的,也可以直接审理后改判。当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2013—2018)》白皮书中的内容,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案件的被告人上诉率为2.01%,检察机关抗诉率仅为0.01%[15]。但在规则层面讨论上诉的问题仍有意义。如果一审是以在线形式进行审理的案件,二审确有必要开庭审理的,二审应当否定适用在线审理模式,采取线下审理的方式。

2.法检机关权力制衡规则设计

在在线刑事速裁程序当中,围绕法检机关关于量刑建议的若干问题,需要一定的权力制衡规则设计。具体来看,主要是程序处理的相关问题。

依据《指导意见》第40条的规定,在在线刑事速裁程序中,人民法院也需要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进行审查,如果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应当采纳。但是如果存在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不应当追责、违背意愿认罪认罚以及被告人否认犯罪事实的,可以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之后检察机关再调整量刑建议。在在线刑事速裁案件中,囿于适用案件性质大多数程度较轻,人民法院也应坚持《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一般应当”的要求,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如果经过审查确有需要调整的,比如存在量刑不当、被告人提出异议的情况,需要说明理由并通知检察机关,等待人民检察院调整或者不调整的回复。人民检察院提出调整量刑建议应当在在线开庭审理之前或当庭提出,如果被告人同意以在线审判形式继续审理的,则继续进行,人民法院可以采纳新的量刑建议或者不采纳,并依法判决;如果调整量刑建议后,被告人不同意继续适用在线审判的方式,人民法院依法应当转换程序处理,此时在线审理方式即宣告消灭,只能适用线下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由此,在在线刑事速裁案件中关于量刑建议处理的基本思路是,人民法院在正式在线开庭审理之前,如果认为需要调整量刑建议的,应当通知并等待人民检察院的回复。如果检察机关在在线庭审过程中提出调整量刑建议,需要看被告人是否同意继续适用在线速裁程序,如果被告人不同意,线上审判程序即终结,转为线下审理;如果被告人同意,则继续线上审判,至于是否采纳新的量刑建议,由法院审查决定并依法判决。

五、余论

应当说,本文之论述内容并不能穷尽在线刑事速裁程序审理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随着司法实践逐步发展,在刑事领域适用在线审理也必然会遭遇各种新的问题和困境。本文是在研究当前线下刑事速裁程序的若干问题的基础之上,对于线上审理认罪认罚从宽刑事速裁案件的重点内容予以关注,并对若干问题提供一定的前瞻性解决思路。《规则》的施行为解决刑事领域纠纷提供了新的方向,在今后也将会是刑事领域研究的新兴内容。笔者在此还存有一些不够成熟的思考,以期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其一,在适用范围上是否存在扩大适用的可能?考虑到诸多因素,当前在线诉讼规则对于刑事案件的适用范围存在较为严格的限制,这样的限制在当前具有一定的可采性。但随着刑事案件数量的不断增长,对审判方式和审判质效提出新的要求,抑或是在线审判的现实基础逐步强化,诸如数据平台搭建、在线法庭平台完善、视讯声讯领域发展等。如果这些技术层面的进步和突破能够逐渐保障诉讼程序更趋公正、透明、便捷、合理,那么窃以为,今后在线审理刑事案件的范围也应当存在逐步扩大的可能性。其二,非同步审理是否存在适用于刑事在线审判的空间?《规则》中首次明确了“非同步”审理的规则,意指以非同步方式在线开展调解、证据交换、调查询问等诉讼活动,打破了审判的时空形式,极大地提升了审判的便捷性。但在当前阶段,其并不存在适用于刑事案件的空间。那么,此种方式是否有机会运用在刑事案件在线审判领域也是可以探索的。

当然,当前在线刑事诉讼审判仍处于初期阶段,在很多内容上还不够完善。今后可考虑实行一种线上审理与线下审理相结合的模式,比如在涉及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的自愿性、真实性的核查,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调查核实等方面仍应当以线下阅卷的方式为主、当庭核实方式为辅。而且也应当建立流畅的线上刑事诉讼程序转换为线下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的机制。如此,方能在保障公正的基础上实现高效便捷的诉讼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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