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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恶势力防治问题的系统思考

2021-01-12杜雄柏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杜雄柏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在我国,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于2020年年底落下帷幕。由于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群众积极参与,相关人员主动作为,各部门密切配合,加之全程筹划周密,协调有方,措施得力,从而取得了令人欣喜的重大成果,较好地实现了预期的目标:一大批长期为非作歹、气焰嚣张、恶贯满盈的黑恶势力犯罪集团被打掉,尤其是农村涉黑涉恶犯罪得到有效遏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一大批与黑恶势力有关的“关系网”和“保护伞”被撕破和打烂,社会环境明显净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显著提升,基层政权进一步巩固,营商环境明显改善,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显著提升;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大为提高(1)2020年7月28日,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在接受《瞭望》杂志记者采访时反映,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两年多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专项斗争取得重大成果,促进了社会生态和政治、经济生态的改善。一是沉重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全国打掉涉黑组织3226个,打掉涉恶犯罪集团10194个、涉恶犯罪团伙26071个,破获涉黑涉恶刑事案件20.7万起,带动攻克2015年以前的积案、命案8.08万余起,2.1万名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二是基层党组织战斗力进一步增强,基层政权进一步巩固。各地在整顿基层组织上持续发力,全国组织部门排查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7.38万个,排查调整受过刑事处罚、有涉黑涉恶等问题的村干部4.17万名,打击整治“村霸”2037人。三是赢得了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各地各有关部门“真扫黑、扫真黑”,始终把打击锋芒对准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黑恶犯罪,通过全国扫黑办“12337”举报平台等途径,共收到群众举报线索124万条,全国有754名政法干警在扫黑除恶一线牺牲或负伤。四是优化了发展环境。各地各有关部门打击惩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黑恶势力,有效净化了营商环境,服务了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紧扣疫情防控需要,依法严惩插手物流运输、破坏交通秩序的黑恶势力,保障了复工复产顺利进行。五是深化了社会治理。各地各有关部门坚持边打边治边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做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净化一方。2019年,全国刑事立案下降4.1%,八类严重暴力案件下降10.3%,社会风气明显净化,社会治理现代化加快推进,“中国之治”的基石不断夯实。六是净化了干部队伍。各级政法机关坚持“刀刃向内”,深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坚决清除害群之马,有力推动了自我革新、自我净化。七是彰显了法治权威。各地各有关部门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确保把每一起案件办成铁案。青海“日月山埋尸案”等一批沉冤积案被依法侦办、起诉、审判。截至6月底,全国一审、二审判决涉黑涉恶案件22011件135883人和9822件78419人,有力捍卫了社会公平正义。参见陈一新:《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实现扫黑除恶常态化》,http://www.fzhnw.com/Info.aspx,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月5日。。然而,这一切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高枕无忧了。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就社会而言,对于违法犯罪包括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一举而竟全功”的想法是十分幼稚的,同时也是十分危险的。我们必须标本兼治、综合施治,即以更有效的对策、更科学的手段和更坚定的斗志,打防结合并持之以恒。有鉴于此,为了端正和提高人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本文拟就为何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以及为何要做好长期作战的思想准备等问题作一探讨。

一、防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重在“治本”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的解释,“本”即事物的根本、根源。在此是指导致黑恶势力产生的根本原因。“治”即惩办、消灭、治理。“治本”就是对黑恶势力从根本上加以铲除和治理。换言之,就是要消除导致黑恶势力产生的根本原因,使之无从滋生和蔓延。

那么,黑恶势力产生的根源又是什么呢?我们认为,如同所有其他类型违法犯罪,黑恶势力产生或违法犯罪的根源就是“人类和社会自身存在的某些固有的或者有待克服的弱点、缺陷或弊端”[1]275。就我们所处的现实社会而言,确实存在某些怪异的、令人费解的现象。比如说,我们中的每一个人无不希望过上一种自由惬意的生活,社会也特别需要一种平和宁静的发展环境。然而,由人,更准确地说,主要是由人构成的社会所滋生、存在的一些东西总是让人们深受其扰,甚至叫苦不迭。在我国,一度由黑恶势力为非作歹、横行霸道而导致的恶劣社会生态环境就对普通民众正常的生产和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影响,甚至对基层政权组织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对黑恶势力形成原因的研究表明,黑恶势力是人类社会的一个赘生物,“其产生和存在的全部原因和根据在于人类和社会自身内部”[1]275,亦即前文提到过的,是“人类和社会自身的某些固有的或者有待克服的弱点、缺陷或弊端”。由此不难想见,能否遏制黑恶势力的滋生和蔓延,最终取决于人类和社会的进步与完善。大量史实表明,黑恶势力的产生数量和猖獗程度同人类社会的文明进化程度之高低成反比。也就是说,人类和社会的不断自我进步和完善的过程,实际上也就是黑恶势力逐渐减少和消亡的过程。因此,针对黑恶势力防治问题所进行的理论研究,就其本质而言,应当是一种有关社会规划和人性塑造的理论研究,而防治黑恶势力的实践则应当是一种规划、建设社会和塑造、完善人性的实践。

我们这里所说的人与社会的完善,与其说是一种终极状态,不如说是一个漫长而无止境的人类的自觉过程,一个充满艰难曲折且需要不断为之奋斗的过程。因为,无论是人的完善还是社会的完善,不仅构成因素甚多,涉及面十分宽广,而且难度也相当大。人的完善具体表现为人的思想境界、道德修养、文化水平以及生理、心理素质等方面都获得充分的发展和极大的提升。社会的完善具体表现为生产力水平和社会物质财富的丰富程度显著提高,社会基本矛盾和由其引发的其他矛盾不断得到解决,民主与法治真正建立,公平与正义充分实现,人的物质和精神需要不断获得满足,人的个性获得充分发展。换句话说,就是社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程度获得极大提高。因此,就我国的社会现实而言,我们认为,追求人与社会的完善并减少和消除包括黑恶势力犯罪在内的所有违法犯罪,最为现实也是最为紧迫、重要的任务就是制定一套完整、科学、合理的公共政策,以平衡各种利益关系,尽可能地减少和消除社会矛盾。同时,预防和治理包括黑恶势力犯罪在内的所有违法犯罪的专门性规划、对策,也必须同社会建设与发展的总体规划、政策和措施相协调、相配合,并成为后者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此还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无论是所制定的社会公共政策,还是预防和惩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专门性的规划和对策,都必须得到完整、有效的贯彻与落实。只有这样,才能抓住问题的根本或要害之所在。在言及防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时,若舍此,不说是缘木求鱼,至少也是舍本逐末,无论如何都是不可能获得持久而令人满意的成效的。

由此,我们认为,治理包括黑恶势力在内的一切违法犯罪应当首先着眼于人类与社会的自我完善,而不应当单纯或过分地依赖强硬的社会控制和应急性的专项打击手段。必须懂得,人与社会的自我完善应当成为防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和解决其他社会问题的最高价值追求。

在我国,黑恶势力无疑是一种谁也无法否认的现实存在。黑恶势力作为一种“恶”,尽管人人痛恨,力求斩尽杀绝,但它既然产生和存在,那么就有它产生和存在的原因。况且如前文所述,铲除黑恶势力产生和蔓延的土壤不可能一蹴而就。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能正视现实,坚定信心,脚踏实地,耐心以对,做好长期作战的思想准备,一步一个脚印地去接近目标,力争取得更大的成效。

二、防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治标”不可或缺

防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我们必须特别强调和重视对“本”的治理,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忽视和放弃对“标”的关注。

“标”,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的解释,即事物的枝节或表面;“治”即惩办、消灭、治理。所谓“治标”就是对显露在外的病症进行应急处理。我们这里所说的“标”是指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中所呈现出来的嚣张气焰。“治标”就是对这种嚣张气焰“作应急处理”,在短时期内集中力量将其打压下去,使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恢复正常。

针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治标”之所以有必要,是因为无论从道德情感上讲,还是从事实上讲,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都是一种社会恶害,都应当被彻底铲除。

第一,黑恶势力横行霸道,对社会和公众造成巨大损害。组成黑恶势力的人员大都是一些寡廉鲜耻、心狠手辣、劣迹斑斑、极端仇视社会的人。他们臭味相投,纠合在一起,胆大妄为,蔑视规范,践踏良知;他们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抢夺财产;他们动辄以武力相威胁,打打杀杀,凶残至极,为一己私利可以置他人生命于不顾。

第二,黑恶势力穷凶极恶,对公众造成难于愈合的精神或心理损害。他们专横跋扈,恣意妄为,恃强歁弱,打家劫舍,导致被害人以及公众普遍产生一种心惊胆战的恐惧心理,感觉在生产、生活当中没有安全感,从而使社会陷入一种犯罪率持续上升、好人怕坏人的恶性循环之中。

第三,黑恶势力倒行逆施,破坏社会安定,直接影响党和政府的政治威信和公众的信念。为了做强做大,一些黑恶势力团伙成员不满足于对物质财富的掠夺和占有,企图获得政治权力。于是他们不择手段,或用金钱直接打入基层组织;或拉拢、收买政府官员,与腐败分子纠合在一起,狼狈为奸,相互利用;或凭借武力把控基层政权,操纵基层选举,从而使党和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声望受损,削弱了党的执政基础。

第四,黑恶势力胡作非为,对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形成严重干扰和破坏。他们对社会财富进行疯狂掠夺,肆无忌惮地垄断、霸占市场,不择手段地打压竞争者,丧心病狂地劫掠资源,严重损害民众利益,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经济发展环境。

对黑恶势力的上述恶行,如果我们熟视无睹,置之不理,那么不难想象,整个社会必将呈现出一种极其可怕的状态:民众无从获得安定、惬意、幸福的生活,就连最基本的人身安全都将无法得到保障。一个视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的政党,一个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当成自己奋斗目标的政党,对黑恶势力的恶行自然不会坐视不管、听之任之。这是由我们党和国家的性质所决定的。

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应急性的惩治打击(即“治标”),尽管因未能触及问题的根本,其效果不可能是持久的、长远的,但其作用也是有目共睹的,是谁也否认不了的。我国针对黑恶势力开展的几次专项斗争所产生的作用就是明显的例证。

“治标”对防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之所以能起作用、有效果,主要有如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在行为表现上尽管相当张狂,但其内心却是十分惶恐和胆怯的,对之迎头痛击,就能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黑恶势力的所作所为与社会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相悖,自然为人们所不齿和憎恶,所以他们在社会生活中有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是社会力求铲除的毒瘤。为了对抗社会,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他们不得不故作镇定,装腔作势,以此来蒙骗普通民众。他们表面上显得威风八面、不可一世,实则外强中干。因此,只要我们大义凛然,众志成城,勇于出手,一定能够产生很好的抑制、震慑效果。因为他们也精于成本与效益的计算,得不偿失、遭受惩罚,不是他们所希望和追求的结果,更何况他们中的许多人还是怕痛、怕苦和怕死的。

二是惩治现有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可以起到杀一儆百、震慑潜在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的良好作用。犯罪学研究表明,已经存在的犯罪对某些犯罪的发生无不具有一定程度的示范引导和牵扯关联作用[2]117。有语云“从善如登,从恶如崩”,就是说“学坏容易,学好难”。事实表明,那些作案“成功”而尚未受到任何惩处的犯罪人对他人犯意的激发和犯罪的诱惑作用都是十分明显的。这种诱惑、引导作用,既可表现为“启发”一些人使用某种不为社会所认可的方式去实现自己的“梦想”,“提醒”一些人运用某种被法律所禁止的手段去解决所面临的矛盾和问题,也可表现为向一些人“传授”顺利实施犯罪的经验,以及“教导”一些人有效规避警方打击的技巧[2]117。黑恶势力近些年在我国之所以能够形成并发展蔓延,我们认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某些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不仅能屡屡得手,而且没有受到应有的惩处。这种现象的存在对于那些正在寻求此道而又不得其法的人必然会产生“吸引力”。于是,一些人跃跃欲试,一些人见样学样,“义无反顾”地组织黑恶势力团伙或加入黑恶势力团伙中。这里所说的牵扯关联作用是指已经存在的黑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导致一种或数种违法犯罪行为的接连发生,从而造成更多、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比如,开设赌场就有可能引发发放高利贷行为;组织卖淫就有可能导致敲诈勒索行为;强买强卖就有可能引发聚众斗殴行为;寻衅滋事就有可能导致故意伤害行为;贩卖毒品就有可能引发涉枪犯罪行为;涉枪犯罪就有可能导致抢劫、杀人之类的暴力性犯罪行为。

由此可见,对已存在或刚露头的黑恶势力实行零容忍,集中力量,雷霆出击,严加惩处,无论是在挫败其嚣张气焰、防止其坐大成势、震慑潜在的违法犯罪者方面,还是在弘扬社会正气、提振民众信心,增进民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以及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保障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方面都是非常有必要的。

三、防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需要建立长效机制

就其存在的形态而言,黑恶势力也是一种社会现象,并非现今所特有的现象。在同黑恶势力进行长期较量、斗争的过程中,人们认识到无论是“治标”还是“治本”,要想获得理想的防治效果,就必须进行顶层设计,统筹安排,全面规划,即既不能满足于看似全面、实则不着边际的“纸上谈兵、坐而论道”的工作方法,也不能止步于貌似具体务实、实则顾此失彼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工作方法。具体而言,就是要建立起一种既高效又能持续发力的长效机制,以实现防治黑恶势力斗争的专业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根据全国扫黑办的规划和部署,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第三年(即2020年)第四季度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防治黑恶势力的长效机制。这种内容和时间的安排是比较科学和恰当的。因为它在认真总结实战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准确地抓住了问题之要害:着眼长远,务求实效,而不是轰轰烈烈“扫”几下、“除”几下之后便刀枪入库,马放南山。不过,究竟应该怎样建立以及建立哪些机制才能获得人们所企盼的效果,便成为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着力解决的问题。综合、提炼实践部门同黑恶势力作斗争所积累的成功经验以及一些学者所提出的理论和主张,我们认为,应当认真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围绕“依法严惩”健全长效机制

“依法”就是针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无论是案件的立案侦查阶段,还是起诉、审判阶段,无论案件发生或查处的时期是否“特殊”,都必须严格依法行事,做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以保证防治黑恶势力犯罪的斗争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运行。“严惩”就是除恶务尽,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从严惩处。为此,应将“一案三查”(2)“一案三查”是指在扫黑除恶斗争中,对于任何一起涉黑涉恶案件,既要查办黑恶势力,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确立为防治黑恶势力犯罪常态化工作机制,健全纪检监察机关和政法机关同立案、同督导、同公告“三同机制”,将涉黑涉恶案件提级管辖、异地侦办等经验和做法加以总结,使其机制化、常态化。健全政法机关与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完善调查取证、问题通报等制度,推动出台长效性、规范性的综合防控措施和办法,推进扫黑除恶举报平台、特派督导、舆论宣传等工作常态化,确保对黑恶势力打早打小、露头就打,在全社会逐渐形成和始终保持一种令黑恶势力闻风丧胆的高压态势。

(二)围绕“联合管治”健全长效机制

预防和打击黑恶势力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包括政法委、纪检监察部门、公检法机关、政府各部门等既要各司其职,又要相互配合,协同作战,综合运用治安、行政、经济和法律等手段进行协同管治。要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对日常监管不到位,导致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肃问责。公检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行业管理存在漏洞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提出加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建议,以利于相关部门及时调整和完善监管制度措施。各有关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涉黑涉恶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以利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和人民法院审判。要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把预防和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纳入综合治理工作(平安建设)考核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严格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

(三)围绕“协作办案”健全长效机制

涉黑涉恶案件大多涉及面广,类型多样,其中牵扯到的关系盘根错节,查处难度极大。因此,在侦办涉黑涉恶案件过程中特别需要多个部门、多种力量的密切配合。鉴于此,建立健全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机制显得特别重要:1.公安机关内部各部门、各警种之间协同办案机制;2.公安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和检法部门协同办案机制;3.涉黑涉恶案件研判会商工作机制;4.公检法机关联席会议制度;5.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侦、捕、诉衔接工作机制。

(四)围绕“铲除土壤”健全长效机制

现实生活中之所以有黑恶势力的存在,就是因为有适合其生根发芽、破土成长的土壤、气候等条件。因此,尽可能地消除这些条件显得特别重要。应当健全诸如对刑满释放人员、前科劣迹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及辍学青少年之类高危人员的滚动排查机制,并有针对性地帮助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教育、培训、帮扶等政策措施“关心”“保护”这些人员,防止其被黑恶势力教唆、拉拢、利用。应当努力加强社会基层政权组织的建设,夯实国家治理基础。如全面推进村党组织书记县级备案管理制度,从严把好联审关、任免关、履职关,真正把村“两委”打造成坚强的战斗堡垒;大力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统筹基层资源力量,健全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完善重点地区滚动排查整治机制;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执纪执法监督,彻底清除“关系网”和“保护伞”;加强对公民的法治教育,大力弘扬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提高社会整体道德水准,自觉抵制腐朽文化的侵蚀。总之,要在全社会各区域、各行业、各领域布下天罗地网,让黑恶势力无处遁形或无从滋生、蔓延。

(五)围绕“责任追究”健全长效机制

黑恶势力的产生和蔓延同国家机关或政府部门的某些工作人员少作为、不作为和乱作为不无关系。此次扫黑除恶过程中的大量事实再一次表明,黑恶势力猖獗与否同当地的基层组织是否健全、相关人员是否有责任感及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是否端正密切相关。因此,“破网打伞”,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或“保护伞,应当作为防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一项重要内容,予以高度关注。就是在查处任何一起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时,都必须认真、彻底地清查相关党政机关及其人员,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那些在其位不谋其政、任其职不尽其责、失职渎职的人员,对那些包庇、纵容,尤其是与黑恶势力沆瀣一气、狼狈为奸、侵害群众利益的人员,要坚决依照相关法纪予以严惩,决不姑息、放纵。

(六)围绕“人民满意”健全长效机制

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治理理念,树立民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观念。人民群众,尤其是生活在社会底层的人,是黑恶势力侵害的主要对象,预防和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斗争是否取得成效,他们的感受是最深切的。因此,在预防和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实际工作中,要着力解决民众关注或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并致力于问效于民。要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专业队伍与人民群众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以及通过借助社会力量开展第三方评估等办法,建立以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导向的评价体系;建立和完善定期向人大、政协通报扫黑除恶情况制度;通过回访举报人、走访受害人等,进行线上线下问卷调查、民意测验,以确保扫黑除恶工作始终反映民意、汇聚民智、保护民利。

预防和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长效机制建设是一项政治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工作,涉及内容广泛,内外部关系复杂,远不是“三下五除二”就能够完成的。“树欲静而风不止。”为保证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安居乐业、我国经济社会能够健康、平稳发展,我们别无选择,必须凝神静气,充分发挥国家的制度优势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在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大胆探索,精心设计,反复试验,认真打磨,力求把这项工作做得越来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