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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拆迁中的利益冲突与公共利益界定

2021-01-11李丹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7期
关键词:利益冲突征地界定

李丹

摘要:为了探究农村征地拆迁工作中,公共利益界定的主要方法和征地拆迁补救措施,笔者首先阐述征地拆迁过程中利益冲突的主体和利益冲突原因,发现:诉讼程序不当、安置补偿机制不合理、补偿标准不统一、公共利益范围界定不清晰等问题,都会引发各方利益冲突。因此在今后工作中,有关部门应该补充和完善法律,建立公共利益识别机制,对公共利益进行重新的审视和界定,强化农村居民参与权和知情权,理顺拆迁和补偿程序,最终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字:公共利益;利益冲突;征地拆迁;农村;补救措施

在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背景下,中心城区地域扩展问题逐渐凸显,“以城带乡”,“以中心带动地方”的发展模式必然会导致农村征地拆迁频率与数量的逐年提升,所以利益冲突问题凸显,由房屋拆迁引发的社会矛盾问题逐渐显露出来。因此,为了提升乡村社会和谐与稳定,相关部门应该理顺房屋拆迁关系,通过权利救济、经济补偿、诉讼规范等措施,做好公共利益的界定,保护农村居民合法权益,避免不规则做法。

一、利益冲突的主体

从本质上讲,在农村征地拆迁冲突中,多方主体存在利益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1.农民个人利益诉求与集体利益的冲突,《物权法》相关规定中,为了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转化,确保农民行使土地管理权利,相关部门已经统筹优化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给予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法律保障,但是从现实层面来讲,由于部分企业和集团利益的出现,在现行征地制度管理下,部分农民自身利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农民的土地物权与企业发展利益相冲突。2.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生产开发权之间的冲突,该种冲突是农民个人利益诉求与集体利益冲突的产物,尤其是房地产商,此类企业单位为了换取市场利益,大量“储地”,确保经营权和生产权予以实现,但是在这一过程,此类行为是对农民利益的变相剥夺,甚至是占有了农民的优先继承权、收益权和获得补偿权,因此二者出现利益冲突。3.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的冲突,在征地管理工作中,相关地方政府部门起到了纽带的作用,对“上”连接政府,对“下”连接农民,在这一工作任务和要求下,协助双方完成土地产权转移,但是各方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土地使用权管理这一方面,必然会存在“角色”冲突,造成一定社会负面影响,征地内部主体与外部主体都不愿意割舍自身利益,因此加大征地工作补偿难度。

二、利益冲突原因

根据笔者多年农村征地拆迁研究和从业经验,认为出现利益冲突的根本原因在于当前我国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较为模糊,征地制度管理、利益协调等方面仍然存在提升和完善空间,农民仍然被视为弱势群体,安置补偿机制不合理,补偿标准不统一,补偿范围狭窄,农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在拆迁管理过程中,法律执行程序、诉讼程序、操作性继续提升,甚至是“公共利益”这一概念经常被滥用,导致各个开发商挤占了农村居民拆迁利润所得,赚取高额差价,加大房屋拆迁多方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因此在今后工作中,相關部门应该充分发挥拆迁补偿监督、拆迁标准审批、拆迁管理引导等工作机制,遵循相关法律要求,对公共利益进行重新的审视和界定,强化农村居民参与权和知情权,尤其对于“强制拆迁”这一问题,必须考虑被拆迁人的合理诉求,确保补偿途径正当,补偿标准统一。

三、农村征地拆迁问题的补救措施

(一)明确利益平衡主体,明晰相关部门工作角色

上文中笔者提出公共利益具有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直接导致农村征地补偿机制的异议,因此,笔者建议,在今后工作中应该明确法律概念,将通序良俗与司法规定相结合,明晰二者范围,落实征地拆迁公益性,规范相关部门和机关单位的行政行为,从而推动用地征地制度改革和发展。其中应该明确公共政策的制定者,依据公共利益需要,充分表达各方利益需求,根据既定政治秩序和法律准则,将立法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制定者,通过立法、教育、监督、体察等,行使立法权,对利益范围进行界定和解释;其次将行政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行为主体,将其作为征地拆迁的主要执行者,从广大群众角度思考问题,综合考量各方利益,妥善解决征地拆迁矛盾;此外,将司法机关作为利益的裁量主体,在农民利益受损时,司法机关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依法对双方争辩问题进行深入判断,对公共利益行为准则进行司法补充;最后将个人作为公共利益的主要参与者,主要体现在农民群体这一方面,应该充分保障其参与权和知情权,确定公民公共利益诉求,明晰各级单位在征地拆迁中所扮演的角色,做好自我监督和外部监督,避免拆迁过程中引发不当行为。

(二)补充和完善相关法律,建立公共利益识别机制

征地拆迁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国有化措施,因此为了避免相关单位权利滥用,必须以公共利益为根本工作目的,确保农民自身利益不受损害,对征地拆迁行为进行严格管控,依据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依法予以补偿和安置。从这一层面来讲,相关部门必须补充和完善补偿机制和征地法律,避免其他利益主体对个人私有财产进行剥夺,通过《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对补偿金额、补偿标准进行限定,针对具体的拆迁和安置问题,达到专项执法、专整专治,建立公正公开的利益识别机制,避免开发商赚取高额差价,假借公共利益之名,对被拆迁人的利益进行侵犯。同级人大和常务委员会可以对政府拆迁过程和步骤进行识别和规定,并且由相关利益主体(农民)表决[2]。通过该种方式对具体拆迁行为进行制定,逐步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承包经营权,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合理将物权转化为经济收入,使得流转权力始终保持在农户手中,防止其他主体强迫农民做出流转决定,从而保障其自身权益,将被拆迁农民作为市场主体,进一步摸索出土地流转市场化配置道路,从而平衡好各方利益需求,构建开放、竞争、有序的环境,确保社会稳定。

(三)理顺拆迁和补偿程序,明确分配比例

在农村征地拆迁管理过程中,要想确保公共利益范围的合理界定,还应该规范征地拆迁程序,遵循法律程序,避免不规范拆迁行为[3]。在立法程序方面,应该由当地常务委员会和人代会对农村征地拆迁问题进行公共利益确定、具体拆迁问题说明,确保公共利益类型规范化,对违法行为进行追责;立法机关应该做出年度专项报告,避免征地拆迁泛滥问题;在行政程序方面,各级单位应该广纳各方利益主体建议,围绕公共利益需求,完善听证程序,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做好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的专项审批和审计,及时督察征地拆迁事宜,避免农民群体合法权益被侵害的事件发生;在司法程序方面,保障公民权利,司法单位通过强制性措施,将公权力和私权力进行有效连接,避免公共利益受损。通过以上行为,解决多方博弈利益争夺问题,妥善处理征地拆迁中的社会冲突现象,从而使得农村征地拆迁走向法制化道路。

结束语:综上所述,在农村征地拆迁冲突中,多方主体存在利益冲突,因此要想妥善解决征地拆迁矛盾,相关单位必须明确利益平衡主体,确保公共利益范围的合理界定,规范征地拆迁程序,遵循法律程序,避免不规范拆迁行为发生,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承包经营权和参与权,有效解决多方博弈利益争夺问题。

参考文献:

[1]王爽. 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为视角[J]. 2021,000(017):182-183.

[2]杜姣. 利益分配型治理视角下的村民自治研究[J].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 019(002):9-9.

[3]张彬, 熊万胜. 社会性解构:对征地拆迁过程的阐释——基于L县的调研[J].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 019(00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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