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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妇女孕期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的思考

2021-01-11李树娟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7期
关键词:社会公平

李树娟

摘要:随着社会日益发展,女性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都发生了变化。女性也顶半边天,当今的女性需要面临的考验越来越多,女性不仅要在社会中承担起自己的职业责任,同时,女性作为家庭构成的重要因素,不仅肩负着很多日常琐碎的劳动,还要兼顾好妻子、女儿、妈妈等重要的角色。而怀孕是大部分女性在人生之路上必经的一个环节,但是在当今竞争压力巨大的社会中,身在孕期的妇女遭受着许多不公平的待遇,妇女的劳动权益保障遭受到了巨大的损害。本篇论文即围绕关于妇女孕期劳动权益保障这一问题分析当下的社会问题,为保障孕妇的合法权益寻找有效的方法。

关键词:劳动权益;孕期妇女;社会公平;保障权益

0 引言

在中国特色社会的发展进程中,对人本身的权益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鲜明。古代中国的男尊女卑的传统思想与现代社会的男女平等形成了明显对比。女性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对女性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也逐渐成为社会热议和关注的问题。虽然平等观念深入人心,但是女性在职场中在生理和心理方面有着些许弱势,而孕期妇女更加需要社会群体和家庭的关心和照顾,所以在现在仍然有部分孕期妇女在职场中得不到劳动保障,对自身的职业生涯产生了严重的影响,从而更加影响生活。

1 为何妇女孕期的劳动权益更应该保障?

1.1妇女及孕妇的身份的特殊性

虽然现代社会都崇尚“男女平等”这一观点,大部分人并不认同女性身份具有特殊性。更有号称“铁娘子”的中国女性,在社会的各个职业和科学领域都做出了巨大贡献。社会大众也为现代女性的独立感到骄傲和自豪。纵有“谁说女子不如男”这一说法,但是在一些方面上,女性跟男性的差异依然普遍存在。例如,在生理构成方面,身体素质方面。女性的生理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是男性不可能体会到的、女性特有的一部分时间阶段,正因为此,女性将面临着更严峻的事业劳动竞争压力。基于女性的生理特点,承认妇女身份的特殊性,制定有利于妇女的政策、制度,这种“差别对待”反而是维护了社会公平的实现。

1.2孕妇是社会竞争中固有的弱势群体

我们的社会是“男女一律平等”的社会,《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很大程度上改善了我国男女平等就业的情况和维护了妇女的劳动权益。但是,身在孕期的妇女,她们的身体会发生一系列的变化,子宫不断增大、体重增加、心脏的负担加重,身体的各项机能都会产生巨大的负荷。在很多职业面前,孕妇并没有能力承担和负责好自己的工作。不能从事伴有有害的化学物质的作业,也忌从事伴有繁重体力劳动、剧烈的工作。这些工作都会对孕妇的健康和胎儿的发育有着严重的威胁。所以妇女在怀孕后,工作的效率和质量都会受到影响,她们和未怀孕的女性或者男性来讲,劳动竞争力就大打折扣,甚至需要工作单位和社会,对这一群体基于假期、休息等福利。现如今,我国的社会竞争压力如此之大,年壮青劳动力、高学历人才比比皆是,而孕妇这一社会团体,因为身体和生理的种种因素,她们将是我们社会竞争中的弱势群体。

2 中国法律确立妇女及孕妇劳动权益保护的现状

“男女平等观念”不能只存在于文字中,应该深入贯彻社会生活之中。即使在现代社会中,妇女的劳动权益依然很容易得到侵害。一些用人单位立要求、设标准、暗立门槛,对女性员工限制入职标准,歧视妇女、也侵犯了妇女的劳动权益。我国法律规定,除了一些特殊工种,其余的职业都不能歧视女性。妇女权利的保障是体现一个国家法制文明的进程,我国《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都有着关于保障妇女劳动权益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劳动权益保障法规定了:

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二十四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1]

2.1关于孕期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的现状

孕妇作为女性群体的最为特殊的一个群体,她们需要得到更多的社会关注和保护,因为她们不仅是家庭的希望,她们同时也孕育着这个社会的希望。孕妇的特殊的生理状态,在孕期中會被限制从事各种各样的工作,身体的负荷会使她们需要大量时间的休息和特殊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劳动权益保障法规定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2]。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3]

3 现实中孕妇的劳动权益真的得到保障了吗?

3.1对孕妇劳动权益的保障的举措

生育保险的初衷就是保障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提供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险。在进入工作单位中,我们将会了解了很多单位将会给自己的员工购买一些五险一金等保障性保险,其中有一项就是生育险 ,保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的规定去缴费。生育保险保障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获得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将会为孕妇的劳动权益进行保障和给孕妇在职群体提供福利,减轻孕妇在孕期所面临的经济压力和就业压力。

3.2在招聘时不得询问妇女的婚孕情况

很多企业或者公司,在招聘环节就对女性就业设置门槛,例如会询问妇女的婚育情况,或者询问女性的职业规划,优先录取那些近期几年内没有婚育计划的女性。这些就业歧视潜移默化的侵犯着我国对妇女劳动权益的保障,慢慢形成了一种企业招聘的“潜规则”。地方政府应该制定一些生育保险制度,通过发放生育补助等经济补助,和一些财政补助等办法来分担妇女的生育成本。也可以采取一些税收减免的办法,补偿妇女在怀孕期间对用人单位所产生的用工减损等,这样可以调动用人单位保障和维护妇女劳动合法权益的积极性,这样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用人单位拒招孕期妇女,保障孕妇的劳动权益,可以真正实现就业层面上的男女平等。

甚至在社会竞争中有很多未婚妈妈,她们受到了更多的社会职业歧视,面對就业压力她们更加没有竞争的优势。单身母亲需要面对更多的生活上的,工作上的问题和挑战,而用人单位为了追求用人效率,更加不会考虑这一群体的劳动权益。女性、孕妇作为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当自我劳动权益遭到侵犯时,一定要勇于站出来为自己发声,寻求法律的保护,只有自己坚守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的保护好自己的权利。追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是向用人单位或者社会“施舍”保护,而是追求属于自己的“平等”。

4 在劳动法中有关孕妇劳动权益的规定

孕妇应享有不被解雇的权利。怀孕妇女在怀孕期间会遇到怀孕解雇和产后解雇两种情况。怀孕解雇也可以分为依约定解雇和未依约定解雇。依约定解雇是指,女性在刚入职用人单位时,企业会与之签订一份,如果当事人怀孕就自动解除劳务雇佣合同的协议书;唯依约定解雇是指,用人单位并未和雇佣者签订协议,而自行解雇怀孕妇女的情况。产后解雇是指,当怀孕妇女在产后回到工作单位,仍然被用人单位解雇的情况。

从法律事实的角度来说,即使在雇佣时与妇女签订了若怀孕就自动解除劳务雇佣关系的协议,这一协议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是无效的,不被法律认同的。

5 结语

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十年以来,男女之间平等就业和女性职权的劳动权益保障得到了进一步的维护。社会的进步已经促进女性从家庭走向社会,女性群体中的大多数,她们毅然的承担着社会和家庭的双重角色,同时也承担着人类再生产的光荣使命。而孕期妇女,正是承担着这样一种责任,所以不仅是社会需要针对这一特殊群体制定一些社会保障和经济补偿制度,用人单位也要摒弃对孕期妇女的歧视和不公,维护孕期妇女的劳动保障权益,给予这一特殊群体人文关怀和鼓励,让孕期妇女就业没有后顾之忧。我国对妇女及孕期妇女的劳动保障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制度体系,但是在社会实践中仍有困难落到实处。用人单位不仅要谨遵法律制度给予孕期妇女保障,也要将一切经济补偿和社会福利落实到每一位孕期妇女职工身上。这不只是对孕期妇女的保护,更是对我们下一代的保护,为我国未来社会的发展带来新鲜活力。而作为孕期在职妇女本身,她们要勇于捍卫自己的权益,提高自己的保护意识,遇到侵权行为一定要勇于抗争。遇到侵犯自身权益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实际情况,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参考文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J].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2(02):35-38.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J].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2(02):35-38.

[3]佚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J]. 财会月刊(上), 1995(01):44-48.

[4]张翠萍.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J]. 中国工运, 1995(1期):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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