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专利研究进展:回顾与前瞻
2021-01-11李跃然陈忠阳
李跃然,陈忠阳
(1.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江苏苏州 215123;2.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北京 100872)
金融创新是推动金融变革与发展的强大力量。如何保护好金融创新成果,是一个长期的重要的课题。金融创新成果很容易被模仿。例如,Tufano[1]曾对58 项金融创新进行研究,发现60%以上的产品在一年内就被竞争对手模仿,竞争对手推出仿品的平均滞后期仅为77.6 天;招商银行1995 年推出的“一卡通”产品,将商业方法与IT 技术进行了创新性结合,但此后被迅速的大量的模仿[2];当前的终身重疾险、手机银行等产品,同质化现象也极其严重[3]。在存在模仿的情况下,特别是当强大的竞争对手也成为模仿者时,金融企业很难从创新中获得持久的竞争优势[4-5],这将反过来严重制约金融创新。
传统上,金融创新者往往采用商业秘密的方式来保护创新成果、获取创新收益。然而,这种方式在巴塞尔协议的透明度原则下、监管当局的审查下以及客户知情权的要求下,变得越来越难以为继。随着1983 年美林银行“现金管理账户”案(Paine Webber v.Merrill Lynch)和1998 年道富银行“共同基金池系统”案(State Street Bank & Trust v.Signature Financial Group)等一系列司法审判的相继落锤,金融专利引发了业界前所未有的关注,大量金融机构开始寻求专利保护、构建专利组合,许多大型科技公司和新创公司也以金融专利为跳板进入金融领域,专利申请量出现爆发式增长,竞争愈演愈烈。多层次的专利权利主张和专利战略互动,在催生出大量市场机遇的同时,也为金融风险管理带来了巨大挑战[6-7]。
在知识经济时代,专利是未来金融竞争的重要战略储备,金融创新的专利化形成了新的金融竞争模式,加强对金融创新的专利保护已是金融发展的大势所趋[8-9]。因此,系统回顾金融专利的研究成果、明确指出金融专利的现有研究不足和未来研究方向,在当前金融开放和金融深化的背景下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
1 金融专利的研究范畴
虽然早在1799 年就有了“识别伪钞”的金融专利,但是对金融专利开展专题研究却只有不到20年的时间。金融专利涉及金融、技术、法律、行政审批、战略管理等多个层面,是交叉性很强的新兴研究主题。然而,关于什么是金融专利(Financial Patent),国际上至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
对金融专利进行准确界定是困难的,大部分学者都避免直接对金融专利下定义,而往往是在自行界定的适度范围下进行研究。正如Hall 等[10]所说,金融专利只有“看到方知是不是”(We can tell one when we see it)。即使是金融专利研究的奠基人、哈佛大学的Lerner[11]教授,在历经十余年的探索之后也只粗略的指出:“金融专利就是与金融服务相关的发明”。截至目前,金融专利研究范畴的界定可以归纳为四种视角(见表1):
表1 金融专利的研究视角
1.1 专利分类视角
基于专利分类体系中与金融有关的类别,以数据筛选的方式界定所研究的范畴。例如Lerner[12-13]选取了美国专利分类(USPC)中705/35、705/36、705/37、705/38 的全部授权专利和705/4 与金融有关的授权专利进行研究,排除了银行后台运行的相关专利(如ATM 网络、远程银行、电子资金转账);再如,Hall 等[10]基于国际专利分类(IPC)、欧洲专利分类(ECLA)和USPC 三个专利分类体系中与金融密切相关的大类和小类,研究欧洲的金融专利。
1.2 创新主体视角
根据创新主体的金融业态类型来研究金融专利,认为金融业相关主体所属的专利即为金融专利,例如张举[14]将金融专利分为四个类别:银行业专利、证券业专利、保险业专利、各类非金融技术公司和机器设备制造厂商所申请的与金融业务相关的专利。现有研究中,大部分是围绕银行业开展的金融专利研究[15-17],少部分学者专题研究了保险业的金融专利[18-20]。
1.3 金融产品视角
从“产品”出发直接界定金融专利,认为金融专利就是金融产品专利,但分化为两种认识。一种认为,金融专利是指金融产品拥有者对其拥有的金融产品依法所享有的专利权利[21],即金融专利应是获得授权的专利。而另一种认为,金融专利是指金融产品的拥有者对其拥有的金融产品所申请的专利,包括以商业方法为基础的金融商业方法专利(Business Method Patent,BMP)和以技术服务为特征的金融产品专利[22-23],也就是说,只要对金融产品进行了专利申请就属于金融专利的研究范畴,无论是否获得授权。
1.4 情报信息视角
笔者认为,要有效的界定金融专利,既要兼顾金融语境,也要兼顾专利语境;既要便于专利情报检索,又要考虑金融实际应用;既要能够符合专利法律的权利认定和制度变迁(如审查标准的变化),又要有利于体现金融业的竞争格局和创新发展(如IT 技术、AI 技术与金融的结合)。对“金融专利”认识的不统一,将影响研究结论的可靠性和比较研究的准确性。例如,“金融产品专利”在两种语境下就会产生误解:在专利语境下,产品是指人类技术生产的物,包括物品、材料、工具、装置、设备等;在金融语境下,金融产品往往被称为金融工具(如商业票据、期货),有时还被称为金融资产(如应收账款、股权投资)。再如,金融专利的权利主体涉及面广,不仅有金融或相关机构,而且还涉及各类研究机构、技术公司乃至自然人,从业态上进行简单的划分,难以充分体现金融创新的程度以及市场竞争格局。又如,专利分类表含义的动态调整、各国专利分类体系的差异、专利审查员的理解和分类偏差、技术领域的交叉融合[24],也使得利用专利分类来限定金融专利的方式存在诸多弊病。
归根结底,金融专利是利用专利制度调节金融领域竞争关系的手段,是以公开“情报信息”换取垄断权利保护的途径。笔者认为,金融专利的研究范畴应基于情报信息视角进行界定,具体表述为:在申请文件中明确记载的能够应用于金融服务的公开专利。即任何明确应用于金融服务领域的创新,只要申请了专利并公开披露了专利情报,都属于金融专利的研究范畴,但是不包括公众无法获知的保密专利。
2 金融专利的发展特征
学者们普遍认为,一系列重大司法判决的生效和金融科技浪潮的冲击,使得金融专利的价值获得了广泛的关注,极大的激发了金融领域的创新活动和专利热情,金融专利的发展与研究进入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25]。鉴于专利具有鲜明的法律地域性,金融专利的发展在各国之间各具特点。
2.1 国外金融专利的发展特征
2.1.1 美国
早在1988 年,美国学者就已经开始关注金融领域的专利保护问题[26],而系统的金融专利研究,肇始于哈佛大学的Josh Lerner[12]教授,他发现在美国持续快速获得的金融专利中,大部分权利归属于美国的金融机构,但分布却是不均衡的,与学术界联系紧密的少数机构占比较大;他还研究了1971 年1月至2000 年2 月间在美国授权的445 件金融专利,发现自1986 年以来授权量就开始快速增长,并在道富银行案判决的影响下发生了急剧增长,在1997—1999年间的授权量是此前二十六年累计总和的四倍多[13]。
美国银行业的BMP 主要是依靠IT 技术而进行的创新,从数量上看,美资银行的科技实力和研发水平优势明显,其所属BMP 数量占所有在美银行BMP 总量的89%,重点集中在G06F(电数字数据处理)、G06K(数据识别、数据表示等)等领域[27]。戴志敏等[2]对美国BMP 的研究发现,在1998—2002 年间BMP 数量增长惊人,年均授权量214.4 件,这个数字是1981—1997 年间的近10 倍,且申请机构主要是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的银行、信用卡公司。近年来,美国金融专利的保护主题愈加鲜明。Lee等[28]细分了1983—2012 年间美国授权的3 866 篇金融BMP 的保护主题,他们发现拍卖、消费者身份验证、资产配置系统、咨询服务、交易系统等领域属于热门,而在处理多头空头的自动算法、衍生工具的偏好匹配、健康保险、项目现金流模拟、移动汇款技术方面则相对较冷。
2.1.2 欧洲
Hall 等[10]掀开了研究欧洲金融专利的序幕,他们在深度分析3 298 件欧洲金融专利的基础上发现,欧洲金融专利的增长紧跟美国的步伐。在美国和欧洲,2006 年的金融专利量都达到了1991 年的6倍左右,这也与欧洲金融专利多来源于美国企业的事实相吻合。他们的研究还发现,少数非金融企业占有了大多数的金融专利,而且那些拥有大量软件专利的企业(如IBM,西门子,日立等)也持有大量的金融专利。从专利内容上看,包括反欺诈技术、交易结构、网络交易方法在内的交易技术(trading technology)占授权量的绝大多数(75.8%)。从行政确权角度看,欧洲的金融专利审查具有周期长、授权率低、异议率高等特点;申请人在欧洲专利局的专利存量、申请人是否属于计算机领域、申请人来源国将影响审查员的授权决策,而权利要求数量越多、引证XY 类型文件越多、同族专利数量越少,则授权的概率越小。Komulainen 等[29]具体研究了金融交易(financial exchange)领域的479 项欧洲专利申请,所不同的是,这些专利大部分来自金融类企业,而非Hall 等[10]所发现的信息与通信技术(ICT)类和支付媒介类企业。
2.2 国内金融专利的发展特征
2.2.1 银行业
国内金融专利的研究发端于2002 年。张红芳[30]发现早在1992 年花旗银行就已经启动了在华专利布局,并已申请了19 项发明专利(大部分是基础专利),这一数量近乎所有中资商业银行的2 倍。从内容上看,花旗银行的专利申请大多与金融业务相关,尤其是将对金融市场产生重要影响的整合账户和商业方法(如电子货币系统、银行卡、家庭银行等)。张红芳的论文,在当时引起了国内各界的广泛关注,掀起了金融专利的研究浪潮。此后,中资银行的专利保护意识和质量不断提高,但质量的提高并不显著[31-32],与外资银行相比的优势主要体现在申请人数量、授权数量等总量指标上,但在参与度上处于劣势[33]。竞争力较强中资银行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等[34]。中资银行的申请领域主要集中在IPC 分类号的G 和H部,与银行业务关联度大的领域授权率较低,在关联度最大的G06Q 领域授权率仅为15.38%[35]。中资银行的金融BMP 主要采用了数据处理、通讯/数据传输、安全/认证、银行辅助设备、监控/测试等技术手段,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次是系统优化、信息交互、信息安全、交易便捷等,但是在“工作流程-银行安全”“密码/密钥-风险管控”“交易方法-文件管理”“数据存储-银行安全”等方面仍存在技术空白点[36]。在近年来发展迅猛的智能金融领域中,有30 家银行进行了专利布局,其中五大国有银行(工农中建交)占比57.7%,交通银行的高价值专利占比最高;但是相关专利申请以银行交易终端等硬件设备为主,与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结合程度不够[37]。
2.2.2 保险业
与银行业相比,中国保险业金融专利的劣势更为突出,其申请量还不及商业银行的10%[38],且远落后于国际水平[39]。保险公司在华申请的全部专利中,归属于中资保险公司的数量不足20%,技术含量普遍较低[3]。外资保险公司通过将知识产权资源与其他战略交互协同,不断强化其核心竞争力,而面对国外的集约化竞争,国内保险机构的专利积极性始终较低,特别是在产品设计和评估分析等重要技术领域十分欠缺,而非保险机构的申请数量占比却高达76%[19]。
3 金融专利的国际比较研究
美国的专利制度对金融创新的反应灵敏,金融科学的工程化始终走在世界前列,加之美国企业的竞争意识强、知识产权意识强,因此美国一直在引领金融专利的发展,现有的比较研究主要都是与美国进行比较。
3.1 欧美比较研究
欧洲和美国的金融专利,其权利人主要都是美国的大企业,因此从金融专利数量变化趋势来看两者是基本一致的,但在决定金融专利能否授权上存在较大差异。美国对专利客体的界定秉承着“太阳之下,人力所加,皆可专利”的理念[40],因此金融专利的保护范围宽,审查也比较灵活,重点是考虑能否符合法院判例所创设的不断演进的各种审查标准,如“有用、具体和确实的结果”原则、“机器结合标准”原则和“机器或转换检验法”[41]。虽然在道富银行案之后,有着娴熟知识产权管理能力的美国企业开始不断影响欧洲专利制度的可授权边界,但是欧洲依然坚持严格的标准,不仅基于欧洲专利公约第52 条明确排除了商业经营的方案、规则和方法以及计算机程序的可专利性,在内容上的要求也非常严苛,必须采用技术方案解决了技术问题,这意味着许多纯算法的金融创新不能获得授权,这构成了金融BMP 授权的巨大障碍[42]。例如在金融交易领域,发明专利的授权率仅为3%~11%左右,被驳回或撤回的申请超过40%以上,而且竞争对手间的专利监控十分紧密,专利授权后的异议率高达41%[29]。
欧洲和美国的另一显著区别在于授权后对专利有效性的挑战(授权后的无效程序):在美国既可以启动单方再审(Ex Parte Reexamination)程序,也可以通过只能由被诉侵权方提出的诉讼程序;而在欧洲只能经由异议程序。从权利主体来看,欧洲异议程序中的原告与被告,主要都是那些开展金融创新的企业或对IT 基础创新做出贡献的企业[10],而这与美国有很大不同——原告多是那些专门从事专利运营和诉讼的非执业实体(Non-Practicing Entity,NPE),金融创新者多为被告[43]。
3.2 中美比较研究
中美两国金融专利发展模式不同,从数量上看,美国金融专利起步早,自1998 年以来经历了大幅波动,可以用三项式准确地拟合波动曲线;而中国金融专利起步晚,波动幅度小,可以用直线方程来拟合;虽然中美两国金融专利的对数化序列都是非平稳序列,但二者存在着稳定的协整关系[44]。在1985—2013 年,中美共同经历了缓慢发展、小幅跌落和迅猛发展的过程,但美国专利申请总量是中国的2.5 倍,且美国专利申请人的集中度高;外资银行在华申请比重高,而在美申请的金融专利大部分源于美资银行;中美的最大差异是创新程度不同,中国以模仿创新为主,大多数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具备核心竞争力[23]。丁堃等[45]对中美8 家银行的专利进行了比较,构建了德温特分类代码共现网络,从中介中心度和频数两方面呈现出中、美银行各自专利的侧重点:中资银行专利量有限、技术相对集中、关联技术间的交叠程度低;美资银行专利内容丰富、技术类别跨度广、与外部合作强度大、在数量和质量上均保持领先。
从法律上看,中国更加倾向于欧洲,对于专利客体的保护有明文的规定,既要考虑《专利法》第二条的类型要求,也要排除第五条和第二十五条的限制对象,还要进一步遵循《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审查规定。特别是当审查金融BMP 时,中国首先要明确其是否属于专利授权客体,美国则不需要考虑这个问题;而中国的技术三要素标准(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效果)使审查更为严格,所以保护范围比美国小得多[46]。
4 金融专利的法律风险
回顾金融创新史,专利作用的发挥受到了法律风险的抑制,特别是在法律可授权主题上的不确定性。1998 年之后,金融专利在迎来跨越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激进的专利权主张,使得法律风险成为金融专利研究的重点。
4.1 金融专利法律风险的特征
专利法律风险存在于产品研发、生产制造、市场营销等各环节,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市场竞争产生重要影响,研究表明,即使是有效性存疑的“弱专利”也能在诉讼中发挥作用[47]。这在金融领域显得尤为突出,金融专利的诉讼率高达总体专利诉讼率的27~39 倍,而个人和小企业的金融专利更容易卷入到诉讼案中,大型企业则更容易成为被告[43]。
在银行涉诉的案件中,起诉方主要是NPE 且诉讼量从2000 到2012 年持续快速增长,此后受到立法改革和反NPE 组织的影响才开始有所下降。从技术领域来看,涉诉主题集中在“网络和手机”“软件和用户界面”“金融产品和交易”三个方面[48]。鉴于银行的“公共”属性和监管要求,专利诉讼在银行业中也显得更为复杂:当涉及非核心业务时,银行往往会被认为是“不务正业”;而当涉及大银行的核心业务时,大银行(特别是那些大而不能倒的银行)往往比小银行获得了额外的竞争优势[17]。
在实践中,专利诉讼能够为专利权人带来收益,但也会产生很大的成本。专利诉讼分散了企业资源、损害了竞争者关系,特别是对于小企业而言,高昂的专利诉讼成本和套牢风险使其难以进入市场[7],这种对竞争的压制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近年来,金融专利诉讼影响面广、标的额巨大,甚至连欧洲央行和美国央行也曾被推上被告席。例如:美国国债电子交易平台eSpeed 开展了广泛的诉讼活动,仅凭一件自动化期货交易系统的专利(US4903201A)就在多项专利诉讼中获利5 千万美元;Data Treasury公司基于其票据加工的相关专利,起诉了70 多家金融机构,获利超4 亿美元。2018 年,大型金融服务集团USAA 将富国银行告上法庭,涉案金额高达6亿美元。金融专利的典型诉讼案例见表2。
表2 金融专利的典型诉讼案例
4.2 金融专利高法律风险的原因
4.2.1 质量
金融专利数量的高速增长,引发了各界对于专利质量的担忧,一部分学者也将金融专利的高诉讼率归因于授权质量不高。Lerner[12]认为,由于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的成立和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收入模式的转变,增强了其维护专利权人利益的倾向,加之专利审查员金融知识的缺乏,导致了金融专利授权标准的执行不一致,为专利诉讼创造了大量的机会。在申请量猛增的情况下,低质量金融专利的获批在某种程度上又刺激了申请量的增长[49],进而产生了更多的低质量金融专利。质量中最令人关注的,就是权利边界不清晰的问题[50],这给专利权人及其竞争者都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例如Bessen 等[51]就曾指出,针对BMP 权利范围不清的起诉量高达总体专利诉讼量的6 倍多。事实上,金融专利的质量问题不仅源于确权审批,而且也来自创新本身。Lerner 等[11]专题考察了道富银行案之后的金融专利质量,发现从现有技术的引用情况来看,金融专利的质量本身确实存在问题,现有的金融专利引用非专利文献较少、引用专利文献极少,他的研究结果不仅进一步证实了“金融专利比非金融专利更可能被诉讼”,而且还发现学术文献引用量的增多与诉讼的显著下降相关。
4.2.2 市场价值
金融专利的市场价值往往较高,一旦获得授权,股票市场就会有积极的反应[52],受到了竞争者特别是NPE 的高度关注,这也是造成诉讼率高的原因之一。例如,Lerner[43]基于Harhoff 等[53]的研究,考察了金融专利的权利要求数量、引证与被引证数量,发现金融专利的价值越高越容易涉诉。
5 中国金融专利战略的选择
在全球化进程中,专利保护的增强是大势所趋,对金融领域产生了重大影响。然而,中国的金融专利水平还十分落后,当大多数中资金融机构对于专利的理解还停留在法律概念的时候,外资金融机构已经能够娴熟的运用专利并将其当作市场竞争的利器了。从1992 年在中国布局专利至今,外资金融机构逐渐向证券、保险、信托等领域渗透,通过“专利圈地”获得了垄断优势和许可收益。围绕着中国金融专利的劣势,学者们普遍认为,应从战略高度认识金融专利,制定适合自身发展的金融专利战略(见表3)。
早期的中国金融专利战略研究,主要着眼于基础战略构建并普遍认为应以保守和防御为主。焦洪涛等[54]分析了商业银行专利战略的类型和结构要素,比较了商业银行与普通企业、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在专利战略上的差异,结合美林、花旗银行的案例,提出了建立专门数据库、调整审查规则等战略。雍海英等[55]认为应以防御型专利战略为主,加强外围专利建设,同时着手建立与计算机软件以及BMP等有关的专利数据库,并在建立专门管理机构的基础上,逐步开发自主基础专利。
随着中国金融专利综合能力的提升,部分学者开展了较为系统的深层次战略研究。杨枝煌[8]从国家层面、行业层面、企业层面、优化结构、科学化运用五个方面给出了建立中国金融知识产权科学发展战略的建议,并为战略实施保障机制的构筑提出了具体解决方案。邱洪华[56]构建了“专利竞争力-市场竞争力”战略矩阵,把中资银行分成四类,其中每一类采取不同的战略手段。张玉蓉[57]分析了中国金融企业面临的专利竞争态势,并基于Somaya的研究构建了金融企业专利战略框架模型。
表3 中国金融专利的主要战略选择
6 未来研究展望
专利是金融行业的新事物,是金融管理的新挑战,是金融研究的新课题,它打破了金融创新保护的旧有模式,促使金融竞争更加显性[9]。随着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和深化以及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大量高科技企业借由金融专利涌入金融领域,坚持“产品未动,专利先行”的外资机构必将在中国发起更猛烈的专利战,这对金融专利的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金融专利是金融创新成果保护的良好测度指标,它不仅能在获客、成本、数据、风控等多个竞争层面发挥作用,而且也是金融合作与许可的筹码。近年来,在金融科技的冲击下,金融业务中的技术属性快速增强,相关机构都在抢占专利制高点,例如中国人民银行就已在数字货币领域抢先申请了22 项专利。管理好知识产权资产对于坚守金融业底线至关重要,下一个竞争前沿就是金融专利[58]。笔者认为,未来研究可以从如下三个方面开展:
6.1 构建金融专利的基础研究框架
已有金融专利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就是缺乏统一规范的基础研究框架,这主要是源于对金融专利本身以及专利情报内涵的认知差异。这种差异导致了数据采集标准和方式的不同,进而影响了结论的可靠性和比较的准确性。例如,仅研究USPC 的705 分类下的美国金融专利就存在多方面的局限[17]。一些研究混淆了专利的申请数量与授权数量、简单的以数量优势表征竞争优势、甚至简单的以申请数量代表金融创新水平,还有些研究将金融BMP 简单的等同于金融专利,造成了结论偏差。因此,应尽快基于金融创新主体、政策法规协调、行业标准制定、专利布局保护等层面建立基础研究框架,统筹分析金融专利的战略、监管、风险、权属、技术等问题。基于对已有研究的回顾梳理,本文提炼了金融专利研究领域的重要问题,提出了可供后续研究参考的基础研究框架(参见图1)。
图1 金融专利的基础研究框架
6.2 金融专利行为的作用机制研究
金融专利行为是否改变了金融创新的本质?如何改变了金融机构间的合作与竞争关系?对不同机构的创新激励程度怎样?这些问题还存在争议或研究局限性,是金融专利领域的关键问题,值得学术上进一步实证研究[59]。从制度层面看,对金融专利行为能够产生重要影响的BMP 确权原则,是否适应中国的金融发展水平?由于金融监管当局尚未对金融专利给予足够的重视,金融制度与专利制度的协调统筹面临巨大挑战,这又将对金融专利行为产生何种影响?这些也应当成为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的前提研究。
6.3 金融专利的金融风险管理研究
金融专利在为创新主体赢得利润的同时也酝酿了新的风险。附着创新风险、技术风险、市场风险等多重风险的金融专利风险最终外显为法律风险,甚至有学者讽刺的指出:金融专利开启了一个黄金时代,这个时代不是金融创新的时代,而是金融专利诉讼的时代[60]。目前存在于通信、互联网行业的专利大战,将随着金融对科技依赖程度的提高而蔓延到金融领域,随着金融机构的跨国扩张而蔓延到域外环境,特别是当触及核心金融专利或者当金融专利成为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s Essential Patents,SEP)时,金融专利风险将陡然而生,最终导致相关主体要么退出相关市场、要么负担高昂的专利成本,进而引起金融市场的动荡。因此,在发展金融专利的同时,积极开展金融专利的风险管理研究,对于金融监管和金融稳定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