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的辅助机制
2021-01-10张奇源姚艳
张奇源 姚艳
摘要: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是人民陪审制实现之支点,具体体现在充分实现法官与陪审员各自价值、避免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隐形化、促进陪审员审判监督功能的实现。然而,由于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界限模糊、大众化与专业化之间存在矛盾、法官不当对待陪审员等因素影响,分离制度陷入窘境。为此,应当尽快建立完善辅助区分制度:一方面要推动落实法院指南制度,遵循稳定性与灵活性原则,以发挥指南的实质作用;另一方面要加快完善法官引导制度,有效界定法官权力边界、构建监督体系,充分保障公民权益。
关键词:人民陪审制;事实审与法律审;法院指南;法官引导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24-0089-04
人民陪审员因其自身特性可以为司法添上孜孜追求的民主色彩。然而长期以来,陪审员的大众性和非职业性与法官审判的专业性之间存在一定矛盾。在审判过程中,陪审员往往处于隐形状态,“陪而不审”的问题日益凸显。我国立法明确规定的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制度,能够避免陪审员权力虚化或弱化,提升司法透明度和说服力,顺应依法治国的要求。然而,诸多问题阻滞该制度的落实,致使其应有效果无以达成。事实表明,仅靠该制度的独立运行无法应对现实困境,亦无法根除人民陪审制之痼疾。因此,建构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的辅助制度成为人民陪审制改革的紧迫课题。
一、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人民陪审制实现之支点
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诉讼中的基本问题。认定事实是指通过证据查明案件实情、尽可能还原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则是指依据该案事实适用相关法律。两者之间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1]。认定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前提,只有在明确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方可行至下一步骤。适用法律是认定事实的必然结果,审判庭通过查找证据来明确案件事实,并从案件事实中提取出法律事实或根据相关规定推定事实,将存在的事实适用到法律条文中。因而,认定事实是适用法律的条件,法律适用是对事实抽象化的表述和识别,二者依先后次序认定而后得出最终结论是案件审理的关键所在。
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分离制度是人民陪审制实质性作用发挥的重要支撑,具有保障公民权利、推进民主审判等多重功能,具体体现在:
(一)充分实现法官与陪审员各自价值
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分离是法官与人民陪审员进行职权分工的基礎。《人民陪审员法》规定法官与陪审员享有同等权力,同时也提出了关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区分的要求,并指明在七人合议庭中陪审员仅负责事实认定。立法如此处理主要是考量到,较之于专业性的法律适用,陪审员更擅于处理案件事实问题。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制度能对案件进行有效切割,令法官和陪审员能正确理解自身定位、明确各自分工,并给予二者有效释放自身价值的空间。
(二)避免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隐形化
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分离是人民陪审员审判作用实质发挥的保障。人民陪审制最为人诟病的一点在于,陪审员极易沦为“橡皮图章”。若事实审与法律审相分离,则恰能令陪审员最大限度地发挥事实认定的审判作用,无需担心自己法律知识不足而不敢参与审判。同时,还能够促使法官认识到陪审员的优势,更加重视陪审员对事实问题的看法。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制度能妥适地理顺陪审员功能与庭审制度之间的关系,令其能自信而专注地进行独立审判,有效提升司法陪审的可参与性。
(三)促进陪审员审判监督功能的实现
区分事实审与法律审能令人民陪审员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尤其在事实认定方面。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未分离的情况下,陪审员倾向于听从法官权威,法官也极易对案件全部内容产生独自支配的效果。而当事实审与法律审相分离,陪审员能树立起对事实认定与案件裁夺的自信,不再盲目听从,从而有效发挥审判监督功能。
二、多重因素:分离制度之窘境
从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本身到审判行为主体,皆隐含着不可忽视的问题,影响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制度的有效实施,致使人民陪审制难以发挥真正效用。
(一)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界限模糊
事实问题是根据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对证据事实进行审查,判定事实的可能性及真实性的问题,即事实认定问题。法律问题是对事实问题进行法律评价,在事实认定的基础上进行法律事实的认定并适用相关法律,即法律适用问题[2]。
纯粹的“事实问题”无需法律的介入便可解决,纯粹的“法律问题”也只需通过法律规范的解释与适用予以解答,独立于案件事实。但当事实因素与法律因素相互交织联系,便产生了区分的模糊性[3]。举例来说,行为人是否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这一问题既涉及对相关事实存在的认定,即行为人是否属于精神病人,又包括对事实问题的法律评价,即依照该行为人的精神状况,决定其是否需负刑事责任。这一问题已不是纯粹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或者说,认定事实本身隐含着对事实的法律评价。此外,知假买假是否属于消费者、某一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等情形均同时涉及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
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混合广泛存在,目前学界也尚无具体统一的规则或原则可以毫无差错地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在理论上完全区分开来。需要指出,即使制定了这样的规则或原则,区分两者仍存在一定困难,即仅掌握相应的理论知识也难以应对复杂多变的社会案件。
在实践操作中,对于事实认定,裁判者会根据相关证据,合理描述案件事实,但案件事实的描述离不开法律思维、法律逻辑、法律认知,不能完全独立于法律作出事实判断;对于法律适用,因受案件多变性因素的影响,裁判者在进行法律判断的操作过程中极易发现其他事实问题。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交互融汇,“法律向下的滋生进事实根部,而事实不断地向上延伸进法律。”[4]因而事实审与法律审难以分离的情况,不仅是由两者关系本质决定的,同时也受实践状况的影响。
(二)大众化与专业化之间存在矛盾
人民陪审员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和日常经验就案件的事实认定部分与法官共同审理[5],其判断形成主要依靠自身经验和内心良知,而不是要求陪审员专业审判,找一个熟练运用各种法律知识的“法官”。而这一点就与专业化审判存在冲突。《人民陪审员法》中对陪审员的年龄和学历进行了规定,以此衡量其是否具备充足的社会经验和良好理解能力,但对于法律知识匮乏的陪审员来说,即使理解能力足够优秀,仅凭借朴素的经验,在复杂多变的实践生活中辨析原理、独立区分某一问题属于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问题终究存在一定困难。由此,二者之间的冲突,还需进一步权衡价值。
(三)法官不当对待陪审员
法官是案件审理不可或缺的角色,其所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能帮助推动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制度的落实。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辅助作用的发挥并未达到预期目标,甚至会产生不良影响。
首先,不同法官职业素质存在差异,对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问题的区分也存在不同理解,致使法官对人民陪审员引导的标准不一。其次,即便是作为理性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带上主观色彩或所谓“偏见”,这些主观态度一旦掺入引导过程,就有可能干涉陪审员对案件的正常判断。最后,部分法官对陪审员的定位认识不明,存在形式主义心理。还需指出,法官无指示行为实质也属于法官的引导错误与不当情形[6]。此外,法院工作量大,有时法官为节省时间,常常加快审理进度,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提高了陪审员的理解门槛。
三、法院指南:陪审员知识研习之向导
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的辅助机制糅合理论性与实用性、兼容框架性与具体性,是分离制度之添加剂,有利于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制度的实施。
法院指南是指法院为帮助人民陪审员区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而制定的相关纲要性解释说明文件,是辅助机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具体而言,法院可对普遍案例中关于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区分标准进行归纳总结,以获得较为统一的区分方案和标准,并将其整理为法院指南呈现给陪审员,供其阅读理解,使之能够建立系统性的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知识框架,成为陪审员明晰分离制度、建立知识脉络的重要向导。
(一)倡议制作法院指南
法院有便捷广泛的途径获取案件信息的数据和资料,是制作指南的最优人选。遗憾的是,在实际情况中,法院出台的文件主要针对人民陪审员管理方面,而非陪审员审判认知提升方面,这不利于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制度和人民陪审制的落实。
法院指南的设计关系到其是否能有效帮助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是该制度的关键一环。指南制作的基本方式是通过系统化整理各类案件,将较为抽象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区分问题放入更为具体的实际案件中加以解释说明。基于此,法院指南应分为三大板块:
第一板块是理论指导,主要从理论层面剖析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问题,使陪审员初步了解该制度,大致把握二者内涵与外延。
第二板块应从类型化案件入手,帮助陪审员建立系统性理论知识框架。可以依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十六条的规定,以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作为第一档划分。再分别细化至刑事案件中的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民事案件中的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行政案件中的行政公益诉讼等其他具体案件类别。这种类型化的解释说明能便于陪审员在相关案件开庭前有效查找需要的资料,提高法院指南的适用效率与针对性。
第三板块是补充板块,在此处需要加入“佐料”辅助说明该制度。譬如专门列举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或加上相关典型真实案例具体说明,从而实现法院指南对理论到实践的多方面涵盖,确保陪审员准确理解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制度。需注意,制定指南应尽量减少专业术语的使用、更多地添入富有趣味性的语言,便于陪审员理解。
(二)适时更新法院指南
案件的复杂多变增加了指南制作的困难程度。现实中的案例更为复杂灵活,并不能简单直白、毫无差错地套进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制度的基本框架之中,相当一部分内容处于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相纠缠的板块。此外,难以归类或更为复杂的疑案难案不断涌现,也对法院指南的完善和操作提出巨大挑战。
法院指南并不是一经制作完毕就可长期使用的,而应当遵循顺应时代潮流与发展规律,不断呼应社会交往、风俗习惯等多元社会因素,使之与司法实践相适应。同时,法院指南的修订也不意味着频繁地改变内容,而是要兼顾变化性与稳定性,即保持基本框架不变,但在出现可增加的重大典型案件时,需及时设立工作组,更新法院指南。
(三)综合使用不同载体
人民陪审员并非法律职业者,专业化的法院指南未必能被其有效理解与吸收。同时,依据现实情况来看,陪审员参审积极性普遍不高,未必愿意花大量時间阅读法院指南。由此,为提高法院指南使用率,法院可以将指南通过多样化的载体传达给陪审员,即运用多种传播渠道,便利陪审员获取指南,实现阅读效益最大化。譬如以电子为媒介,在法院官网增加法院指南链接。此外,还应在法院设置报刊阅览区,放置一定量的纸质版指南以供陪审员查阅。
四、法官引导:陪审员实操指引之良策
较之于理论方面的辅助区分制度,实践辅助机制带给人民陪审员的帮助会更为灵活直观。法官引导是指审判长应当履行与案件审判相关的指引、提示义务,但不得妨碍陪审员对案件的独立判断制度。问题清单制度是指,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争议事实问题逐项列举,供陪审员参考以区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是法官引导制度具体实施方式之一。
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相互交织,严重阻滞改革目的的有效实现[7],学界虽着力探讨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方法,但至今没有形成具体无误区分二者的统一理论。对此,只有处于庭审第一线的法官,才能基于其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能动性,根据具体案情,灵活判断一事实或行为究竟属于事实认定问题还是法律适用问题。同时,在相关理论无法涵摄现实状况时,也只有法官才有能力在庭审中填补相关漏洞。法官可以帮助陪审员理顺碎片化的案件信息、厘清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的思路与逻辑[6]。但倘若引导行为不当,就会损害司法公正,因此必须正确界定法官引导制度的内容和权力边界,建立完备的法官引导体系。
(一)建立完备监督体系
法官自由裁量权日益扩大,极易出现对人民陪审员引导过度的现象。陪审员虽然具有监督功能,但受各种因素影响,其对法官的监督权难以发挥实质性作用。除陪审员外,法律未规定相应监督者或监督机制,也未规定法官引导不当的法律责任,存在立法空白。但如果仅为达成监督目的,而派某一特定监督者对贯穿案件审理过程始终的法官引导进行全程监管,既不现实也无必要。
由此,为构建对法官引导的监督体系,应把法官引导分为庭前、庭审中、合议庭评议三个部分分别监督。在庭前和合议庭评议中,法官对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引导主要通过问题清单进行,该问题清单应当经法官和陪审员签字确认,并与案卷材料一同存档保留。在发生争议时审判委员会应当调取问题清单进行审查,若问题清单存在形式程序上的缺失或会对陪审员产生重大误导的,则应依法追究法官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引导主要通过口头方式作出。因原被告双方与案件审理具有最直接的利益关系,双方为维护自身利益,对法官引导公正与否的关注最为密切。从利益牵扯及监督效果两个角度出发,原被告双方能够成为法官行使权力的牵制者,应当赋予其监督的权利。如,原被告双方认为法官引导存在不当,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若异议成立,法院应向相应法官提出指正意见或对其追究责任。此外,还应将法官对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引导记入庭审记录,为日后有效纠错问责提供依据。
(二)具体规定引导内容
我国法律对法官引导及问题清单的规定较为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在实践中难以有效实施。部分法官对于引导的区间范围把握不明,随意性较大,不利于司法规范化。
法官引导贯穿案件审理始终,应当针对不同过程设置不同的引导内容,内容应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尤其针对事实审与法律审区分方面:在开庭前,由于人民陪审员庭前阅卷率不高,法官应当告知其案件所涉类型、事实焦点、法律构成要件;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应对庭审中出现的相关问题,通过口头告知的方式,提醒陪审员该问题究竟属于事实认定问题还是法律适用问题,不可因为过分追求案件审判效率而忽视陪审员对案件理解与掌握程度;在合议庭评议阶段时,法官应当对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问题进行全面综合的指引,将陪审员带入陪审制框架之中,帮助其梳理案件脉络,引导内容应包括构成要件、证据规则等。
(三)强化重视理性引导
如前文所述,法官自身主观因素会影响到人民陪审员。这类主观状态其实是难以避免的,法官作为有思想有感情的人,不可过于苛责其将所有感性判断悉数剥离。但法官同时也是经过各种系统培训的法律职业工作者,其执守公正理性的法之天平,便应将最为理性公正的引导带给陪审员。法官需要牢记自己的职责,审慎行使引导权力,既不可施压于陪审员,亦不可随性引导。此外,考虑到陪审员并非法律职业工作者,法官的指引應当注重口语化、问题清单的设置应当简单易懂,尽量少使用专业术语,避免陪审员错解、误解。
(四)统一规制问题清单
追溯人民陪审制建立的初衷,司法民主被立于首要位置,但司法所追求公平正义也必须依托专业化审判来实现。由此在三人庭案件中规定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具有同样的权利,实质是对陪审员苛以专业化的要求。然而基于陪审员本身的特性,要求陪审员同职业法官一样在审判中发挥相同的作用既不现实也不合理[8]。遗憾的是,问题清单制度仅被规定于七人庭之中,这也就弱化了法官在三人庭案件中对陪审员引导作用的发挥。
同时,为使庭审更加规范统一,可以出具问题清单样板供各法院参考。问题清单应从诉讼请求出发,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相关法条的构成要件进行拆解,再将争议事实填充进构成要件之中。有学者提出问题清单的制作需要遵循明确诉讼请求、确定请求权规范基础、明确抗辩意见、确定抗辩(权)规范基础、分解规范基础构成要件、归纳事实争点的逻辑路径[9],笔者认为此思路较为完善,对要件的逐个细致拆解能使案件内容更为明确且富有可操作性,有利于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落实问题清单的框架与内容,能够避免部分法官恣意发挥、促使问题清单制度走向规范化。
五、结语
法院指南与法官引导作为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的辅助制度,能帮助陪审权从“象征”意义逐步走向实质。二者的核心理念是:具有权力和履行能力的法院和法官帮助人民陪审员在实践中区分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问题,促使陪审员实质性地发挥陪审作用,从而保障公民权利、彰显司法民主。这符合完善人民陪审制的需要,契合现代司法制度的民主发展潮流。
参考文献:
[1] 张磊蕾.民事诉讼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困境与出路[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4).
[2] 韩红俊.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以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为出发点[J].人民司法(应用),2017(4).
[3] 陈杭平.论“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J].中外法学,2011(2).
[4] 马梅芳.人民陪审员制度中法律审和事实审分离机制研究[D].泉州:华侨大学,2020.
[5] 马珍.浅议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立法现状及完善方向——以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为视角[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6).
[6] 张朝阳,黄源泉.审判长对人民陪审员事实审的指导[J].人民司法(应用),2017(19).
[7] 刘仁琦.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改革的实体与程序基础——以庭审实质化的推进为切入点[J].法学,2020(6).
[8] 苗炎.司法民主: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依归[J].法商研究,2015(1).
[9] 陈炳杰.论陪审制下问题清单制度的构建[J].人民司法,2020(16).
作者简介:张奇源(2000—),女,汉族,浙江杭州人,单位为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
姚艳(2000—),女,汉族,浙江台州人,单位为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研究方为诉讼法学。
(责任编辑:冯小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