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偏离的影响因素*
2021-01-09张冲李想
张 冲 李 想
【提 要】 目的 探讨女性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偏离的影响因素,为相关决策部门提供参考。方法 基于2012、2013、2015三年的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数据,运用有序logistic回归模型,研究女性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偏离的影响因素。结果 女性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数量上的偏离受到城乡、年龄、初婚年龄、学历、当前阶层认同、养老保险、养老责任认同、重男轻女观念、生育自由认同、工作经历、子女性别结构等因素的影响,而性别上的偏离仅受到宗教信仰、工作经历、子女性别结构三个方面的影响。结论 在持续低生育水平的今天,扭转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的偏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已经不能单靠全面二孩政策,需要采取多方面的保障措施,保障女性生育意愿转化为实际生育行为。
回顾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的偏离同时发生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1989年在欧洲12个国家的调查表明,意愿生育水平远高于实际水平[1],而发展中国家由于大量的“非意愿生育”而呈现出与发达国家相反的规律,中国却是一个特例[2]。20世纪90年代以前中国的生育意愿低于生育行为,之后生育意愿高于生育行为,2000年至今生育率稳定在较低水平[3-4]。根据1985年第一期深入生育力调查、1990年当代中国妇女地位调查、2002年全国城乡居民生育意愿调查、2007年全国居民生育意愿社情民意调查、2013年全国生育意愿调查数据显示,中国居民的意愿生育子女数分别为2.40、2.23、2.04、1.89、1.93[5]。而国家统计调查数据显示1987、1990、2000、2010、2015年总和生育率(TFR)分别为2.37、2.30、1.22、1.18、1.05。尽管2016年全面二孩政策已经实施,但新增人口数并不明显。全面二孩政策也很难改变低生育水平的现状。中国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数量的偏离趋势更加明显。
虽然对于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偏离的影响因素有一些研究,但是存在以下不足:其一,现有不少研究都是针对育龄妇女的研究,即很多还未结束生育行为,因此,生育意愿与调查时候的实际生育行为存在时间上的不匹配,而可能非最终的偏离;其二,现有研究更多是分析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数量上的偏离,较少涉及到性别上的偏离,尤其是定量的分析更少;其三,以往对于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偏离的原因分析中,更多是从外在因素进行研究,较少涉及到内在生育价值层面,虽然有涉及到生育成本,但是没有从价值根源的视角展开和系统量化分析。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偏离根源是生育价值的问题。因此,本文将结合外在和内在因素,研究女性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的偏离。
资料与方法
1.研究对象
本研究数据来自于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数据,样本来源包括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涵盖100个县(区)。根据本研究主题和问卷调查情况,选择了2012、2013、2015三年的数据进行综合研究,因为这三年调查问题基本一致。考虑到女性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的偏离应该是女性已经结束生育后的问题,通常45岁后还生育的女性非常少,因此,本文选择45岁作为起点,而同时还要考虑子女的存活情况,80岁以下女性的子女一般还未进入老年,死亡概率也较低,因此,本文研究对象为45~80岁的女性,同时对该年龄段内女性的子女死亡概率忽略不计,并将继子继女、养子养女包含在内。经筛选、剔除后,得到有效样本8251个。由于女性生育意愿调查中很多没有分性别填写,因此在研究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的性别偏离时,剔除这部分样本,剩下6913个有效样本。
2.变量
因变量为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偏离,结合以往研究,偏离主要从生育数量、性别和时间间隔三个维度进行研究。由于CGSS数据中缺少生育时间间隔的调查,因此,主要针对生育数量和性别上的偏离进行研究。本文将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数量上的偏离分为三类:意愿数量小于实际、意愿数量等于实际、意愿数量大于实际,并分别赋值为1、2、3。对性别上的偏离,也分为三类:意愿性别完全偏离实际、意愿性别部分等于实际、意愿性别完全等于实际,分别赋值为1、2、3。
结合以往的研究和问卷实际情况,选取以下自变量进行研究:居住地(城镇=1,农村=2)、年龄(45~80岁)、初婚年龄(15~40岁,初婚年龄有少部分低于15岁或高于40岁,考虑到15岁以下和40岁以后结婚再生育的可能性都较小,且相应样本也很少,因此只保留了15~40岁的女性)、学历[文盲=1,小学(含私塾和扫盲班)=2,初中=3,高中=4,大专及以上=5]、民族(汉族=1,少数民族=0)、宗教信仰(信仰宗教=1,无信仰宗教=0)、养老保险(参加=1,没有参加=2)、工作经历(目前从事非农工作=1,目前务农,曾经有过非工作=2,目前务农,没有过非工作=3,目前没有工作,而且只务过农=4,目前没有工作,曾经有过非农工作=5,从未工作过=6)、子女性别结构(只有男孩=6,没有子女=5,只有女孩=4,女孩多于男孩=3,男孩多于女孩=2,男孩等于女孩=1)、社会阶层认同(目前的社会阶层和10年前的社会阶层)(1最底层~10最顶层)、养老责任认同(主要由政府负责=1,主要由子女负责=2,主要由老人自己负责=3,政府/子女/老人责任均摊=4)、重男轻女观念(1~25分,分值越高表示重男轻女观念越强,反之越弱)、生育自由认同(完全不同意=1,比较不同意=2,无所谓同意不同意=3,比较同意=4,完全同意=5)。相比以往的研究,本文加入了社会阶层认同、养老责任认同、重男轻女观念、生育自由认同等涉及价值观念的内在因素进行研究。
3.统计方法
由于因变量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数量和性别上的偏离取值均为“1~3”的有序分类变量,因此,选用有序logistic 回归模型进行实证研究,其基本模型为:
(1)
(1)式中,xi表示第i个自变量,y为因变量,取值为1~3,P代表y取每一个值的概率。在有序logistic 模型中,引入一个与因变量对应的无法观察的潜变量y*,y*满足以下形式:
y*=AX+εi
(2)
(2)式中,X为一组自变量,A为其待估参数,εi为模型截距,设γ代表本研究中偏离未知结果的临界分界点,即γ1,γ2两个分界点。在得到εi和A的参数估计后,对于测量结果y*,各个取值的概率可以通过以下方程得到:
(3)
与传统二元logistic模型相比,有序logistic模型估计的是因变量有序取值的累计概率,因此实证分析从方向和显著水平对系数进行解释。
结 果
1.一般情况
从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数量上的偏离现状来看,意愿数量小于实际的有1665人,占比20.2%;意愿数量等于实际的有4242人,占比51.4%;意愿数量大于实际的有2344人,占比28.4%。可见,超过一半的人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在数量上是相等的。
从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性别上的偏离现状来看,意愿性别完全偏离实际的有193人,占比2.8%;意愿性别部分等于实际的有2583人,占比37.4%;意愿性别完全等于实际的有4137人,占比59.8%。
2.数量上的偏离分析
从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数量上偏离的有序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来看(表1),居住地对其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即城镇的生育意愿大于生育行为可能性更高。年龄和初婚年龄对其影响显著,年龄越大的女性生育意愿越可能小于生育行为,这很符合现实情况。20世纪90年代以前中国的生育意愿小于生育行为,而之后生育意愿大于生育行为。初婚年龄越大的女性,生育意愿大于生育行为的可能性越高。因为初婚年龄越大,意味着初育年龄也越晚,生育期缩短,实际生育孩子数更少。学历对数量偏离影响显著,学历越高的女性生育意愿大于生育行为的可能性越大,可能是因为高学历的女性往往更注重自身的发展,虽然主观上想再生育,但因外在各种因素限制,实际选择少生。养老保险对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数量上的偏离有影响,参加养老保险的女性生育意愿大于生育行为可能性更高,可能因为有了养老保险,对养老的顾虑和担忧减少,即“养儿防老”的观念淡化,促使实际生育水平的降低。从工作经历的影响来看,与从未工作过的女性相比较,目前从事非农工作的女性生育意愿大于生育行为的可能性更高。因为从事非农工作的女性,时间上相对不自由,生孩子的成本较高,因此主观意愿可能大于实际生育行为。从实际子女性别结构来看,与只有男孩的女性相比较,男孩等于女孩、男孩多于女孩、女孩多于男孩的女性生育意愿越可能小于生育行为。说明大多数的家庭希望有男有女,即便他们已实现意愿孩子数量,还可能会继续生育以求得理想孩子性别构成[6]。
涉及内在价值观念的四个因素:当前阶层认同、养老责任认同、重男轻女观念、生育自由认同均对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数量偏离有影响。当前阶层认同对数量偏离有正向影响,阶层认同越高的女性,生育意愿大于生育行为的可能性越高。而10年前的阶层认同对数量上的偏离没有影响。可能是因为生育意愿的调查时间是现在,所以和现在的阶层认同关系更紧密。从养老责任认同来看,与认为养老应该由政府/子女/老人责任均摊的女性相比,认为主要由政府负责、主要由子女负责、主要由老人自己负责的女性生育意愿小于生育行为,认为养老主要由政府或者自己负责,因而其主观上的生育意愿不高,但是由于其他外在因素,从而使得实际生育行为高于生育意愿。认为主要由子女负责的,即“养儿防老”观念较强的女性,往往实际生育行为高于生育意愿。重男轻女观念对数量偏离有影响,重男轻女观念越强的女性生育意愿越可能大于生育行为。因为重男轻女,主观上希望多子多福,实际上当生到男孩,也可能终止生育,即所谓的“生男即止”现象[7]。这和以往家庭性别偏好的生育行为大于生育意愿有所差异,因为家庭性别偏好,即使女性不想生,也可能被逼再生。生育自由认同感对数量偏离有影响,越是主张生育自由的女性生育意愿越可能大于生育行为,即自由生育,意愿上倾向于多生,但是实际受到外在诸多条件限制,使得实际行为小于意愿。因此政策放开不一定导致生育行为的反弹,即使生育意愿增加,但是生育行为可能受到诸多因素限制。
此外,民族、宗教信仰、10年前阶层认同等变量对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数量上的偏离没有显著影响。
3.性别上的偏离分析
从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性别上偏离的有序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来看(表1),只有宗教信仰、工作经历、子女性别结构三个变量对其有影响。信仰宗教的女性意愿性别与实际可能不一致,因为有宗教信仰的人群往往倾向于男孩偏好[8]。从工作经历对性别偏离的影响来看,与从未工作过的女性相比较,目前从事非农工作和目前务农,没有过非农工作这两类女性的意愿性别与实际越可能不一致,主要是因为女性工作较忙,时间不自由,造成生育数量偏少,子女实际性别没有达到意愿。从子女性别结构来看,与那些只有男孩的女性相比,男孩等于女孩、男孩多于女孩、女孩多于男孩的女性意愿性别与实际越可能一致。这进一步佐证了现代主流家庭在子女性别偏好上希望有男有女的愿望。而没有子女的女性意愿与实际偏离的可能性更高,这和数量偏离的原因一致。
表1 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偏离的有序logistic 回归分析结果
讨 论
通过以上实证研究,可以发现女性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数量和性别上偏离的影响因素有较大差异,数量偏离受到的影响因素更多,主要表现在城乡、年龄、初婚年龄、学历、养老保险、工作经历、子女性别结构、当前阶层认同、养老责任认同、重男轻女观念、生育自由认同等方面。性别偏离受到的影响较少,仅有宗教信仰、工作经历、子女性别结构三个变量。可见,生育数量上的偏离既受到外在因素的影响,又受到内在价值因素的影响,而性别上的偏离主要受到外在因素的影响。这主要是因为生育的数量容易把控,而性别难以选择,除非人为的鉴定,终止妊娠,而这是违法的,现实生活中也极少数冒险使用。从实证研究可以发现,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升、初婚年龄的推迟、教育进步、养老保障全面覆盖、劳动参与率提高、阶层跃迁、生育政策放开等因素都会导致中国女性的生育意愿大于生育行为。伴随中国低生育水平的持续,国家已经实施全面二孩政策,然而效果并不理想。
针对女性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的偏离,需要借助社会支持网络理论从宏观(政府)、中观(企业、社区、社会组织等)、微观(家庭)三个层面提出和生育政策相配套的经济社会政策,努力推动解决群众在生育养育方面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从宏观上,推动公共服务资源分配均等化,重点是医疗和教育资源均等化;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生育和养老保障政策;控制房价和物价,保障人民稳定生活。从中观上税收优惠,对积极响应二孩政策的企业降低企业所得税或营业税等;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社区、社会组织等兴办托幼机构,减轻职工的后顾之忧;减少怀孕职工工作时间与工作强度、保障产假后工作岗位。从微观上,对生育二孩的家庭,减免个人所得税;提高孕育激励,如生育津贴和相关补助等;为因照料年幼子女不能工作的父母提供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