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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应用血迹搜索犬成功协破“6·27”命案

2021-01-08王传海傅少华

中国工作犬业 2020年12期
关键词:血迹警犬刘某

王传海 傅少华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6月30日晚8:30许,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特警支队警犬大队接到指令,协助包河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搜寻失踪人员。接到指令后,当晚值班民警立刻携带血迹搜索犬“卡迪”迅速赶往目的地。

当晚8:45左右,带犬民警到达目的地后,与包河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现场民警对接,并详细了解了案情,通过调查监控记录显示:2020年6月27日,犯罪嫌疑人张某驾驶网约车搭载受害人刘某(女)到达某处路段并停留一段时间,犯罪嫌疑人张某独自驾驶车辆离开;29日,犯罪嫌疑人张某再次驾驶该网约车返回并停留,后又再次离开。30日上午,犯罪嫌疑人张某驾驶该网约车开往合肥市某道路较偏僻处,稍做停留后再次离开。刘某家属几天不见刘某,也没有她的任何信息后,随即报案。包河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通过侦查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抓获,但张某拒不交代犯罪事实。通过对其车辆的检查发现车内有刀、血迹以及少量的头发。

二、警犬使用过程

带犬民警根据上述情况进行分析,刘某有可能遇害,第一个停留点可能就是犯罪第一现场。首要的工作重点就是找到刘某的尸体,以确定是否属于刑事凶杀案件。于是决定先对停留点附近进行搜索。2名带犬民警进行了工作分工,一人负责携血迹搜索犬搜索,另一人负责现场照明和拍照取证。由于期间多为雨水天气,加之当晚正在下雨,路面非常湿滑泥泞,血迹被雨水冲刷殆尽。带犬民警采取人犬结合方式,着重对草丛,池塘,窨井进行血迹搜索。经过两个多小时的搜索,警犬“卡迪”并没有出现重嗅和示警反应,根据警犬的作业表现,判定在此区域内没有被害人的尸体。

带犬民警并没有灰心,经过与包河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民警的分析研究,决定驱车前往第2个停留点继续搜索。到达第2个停留点后,经观察道路西侧为土堆,东侧为池塘。带犬民警立即携血迹搜索犬“卡迪”对土堆和池塘等地点进行仔细搜索。当带犬民警携犬经过一辆红色车辆时,警犬“卡迪”突然回头对该车辆进行重嗅,这是血迹搜索犬对人体血液反应前的典型表现,带犬民警立刻警觉起来,马上让警犬“卡迪”围绕该车辆再进行细致搜索。警犬“卡迪”在车辆后备厢处出现重嗅的行为,随后果断坐下示警。带犬民警根据警犬的示警行为判定车里有人体血迹气味,甚至可能被害人刘某尸体就在其中。包河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民警立刻向上级汇报情况,并请求专业人员前来开锁。至午夜零时左右,当专业人员到达,打开嫌疑车辆后备厢后,被害人尸体赫然显现在眼前。

至此,警犬成功搜索到被害人刘某的尸体,为迅速破获“6·27”命案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

三、分析讨论

本案警犬能够迅速完成搜索任务,搜到受害人的遗体,有以下几点值得我们在今后警犬现场使用时注意。

(一)本案中警犬使用的成功经验

1.对案情充分了解,在带犬民警到达现场后不断地与现场勘查人员和侦查人员进行沟通,充分、详细地了解案情基本情况。

2.依据对案情的了解,以及现场的情况,正确制订警犬使用目标和方案。本案中带犬民警把搜索被害人遗体作为搜索的主要任务,明确了目标。对犯罪嫌疑人的活动地点作为重要搜索范围,确定了重点。

3.警犬的使用与其他科技手段相结合。本案中,民警在多次观看犯罪嫌疑人进出现场的监控录像时,发现犯罪嫌疑人驾车进入现场时是两人但离开现场时车上只有一人这一反常情况后,做出了基本判断:同车的人被害的可能性极大。

4.民警有锲而不舍的精神。在本案中民警始终没有放弃对所有疑点进行细致搜索,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搜到了受害人遗体。

(二)本案中警犬使用的不足之处

1.应当以搜寻犯罪第一现场为重点。在本案中带犬民警的注意点始终集中在搜寻被害人的遗体上,而忽略了对第一现场的寻找和发现。

2.搜索的范围划定不够科学。在搜索的过程中尤其是第一次现场搜索时,花费了大量的时间,造成了带犬民警和警犬体能的大量消耗,以至于警犬在第二次搜索时体能和兴奋性明显下降。

3.应当规模化使用警犬。在本案中,警犬搜索的区域较大,搜索点又比较多,1头警犬连续作业4个多小时后,带犬民警和警犬都极度疲劳。应当调集更多的警犬进行多点同步搜索,这样既能节省带犬民警和警犬的体能,又能快速搜到遗体,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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