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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体育教师劳动合同立法层次、适用风险与救济路径

2021-01-08董仕林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体育教师劳动法律

董仕林

我国体育教师劳动合同立法层次、适用风险与救济路径

董仕林

(安徽工程大学 体育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0)

体育教师工作的多重任务身份决定劳动合同制定的复杂性,但是,由于我国体育教师劳动合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模糊和适用范围狭窄的缺陷,造成学校体育教育范畴劳动合同侵权问题突出。在分析体育教师劳动合同法律制定必要性基础上,从国家、学校和体育教育三个层次阐述我国体育教师劳动合同相关法制文件,分析劳动合同立法适用风险,从明确劳动关系、简化劳动维权操作程序、设立劳动合同保障基金三个方面提出我国体育教师劳动合同规范控制的救济路径。

体育教师;劳动合同;立法层次;适用风险;救济路径

2008年1月1日,为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者稳定和谐的社会关系,我国颁布实施了《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共计涉及8章98条,对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和终止、履行和变更、集体合同、劳务派遣、监督检查、法律责任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也成为规范我国劳动合同的法制性文件[1]。体育教师承担着增强学生体质健康,以及培养学生良好体育行为、终身体育意识的重要责任。随着国家对增强学生体质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体育学科地位、体育教师身份也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改善和提升。体育教师承担着体育教学、运动训练、运动竞赛和课外体育活动的多重责任,还要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完成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参与社会体育指导和场地器材的维护,组织实施安全意识教育和健康教育等,这就决定了体育教师劳动特点的多样性,这对体育教师专业知识、实践技能、道德修养、身体素质等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2]。加之体育教师室外工作的艰苦性、教育环境的复杂性,体现出体育教师劳动的特殊性与风险性。目前,国内各级各类学校对体育教师劳动合同的制定主要依据《劳动法》《教师法》《教育法》《体育法》,尽管这些法律适用性范围较为广泛,但却缺少对体育教师职业劳动特点的具体规定,各学校对于体育教师劳动合同的制定缺少统一的规范性要求,表现出法律规制的缺失。

1 体育教师劳动合同法律制定的必要性分析

我国学校体育改革的不断推进,对体育教师职业劳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解除编制、推崇劳动合同制已成为当前体育教师劳动关系所面临的现实状况。签订劳动合同是规范和约束体育教师行为的主要标准,但它对体育教师的权益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保护,体育教师的身份地位不明确造成劳动合同法律的适用范围狭窄,劳动合同规定的模糊性增加了学校对体育教师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随意性,主要表现在末位淘汰合同单方解除、校外有偿训练的合同单方解除、学生伤亡事件的合同单方解除、考研进修的合同单方解除等,这种因单方合同规定造成的契约解除,使体育教师劳动权益在受到侵犯的情况下,缺少有效的法律救济渠道,体育教师劳动关系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从而造成了体育教师人事劳动管理制度混乱。因此,根据体育教师职业劳动的特点,制定专门的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聘任制度,明确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有助于规范体育教师的劳动行为,构建教师与学校之间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2 我国体育教师劳动合同的立法层次

2.1 国家劳动合同的顶层设计

从国家层面上对教师劳动合同进行法律规范,这些具有最高法律地位的文件对体育教师劳动合同的制定具有普遍适用性意义[3]。这些法律性文件是国家层面对体育教师劳动合同的顶层设计,主要包括《合同法》和《劳动法》。

2.1.1 《合同法》

《合同法》第一章规定:“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信、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并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用人单位要保障劳动者合法权利。”第二章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危害、工作内容、劳动合同类型、合同条款、合同解除事由、劳动违约支付、合同终止赔偿、劳动培训;第三章规定了劳动合同履行义务、劳动报酬支付、劳动定额标准、劳动者安全监管;第四章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情形,劳动解除经济补偿、劳动关系转移;第七章主要规定劳动合同追责的法律制度。

2.1.2 《劳动法》

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制定本法。主要对劳动就业、劳动安全、劳动合同、职业培训、劳动争议、社会福利和法律责任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来工作或适应新安排的工作,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4]。

体育教师作为劳动者,依法享有《合同法》和《劳动法》中的各项权利,这些国家最高层面的劳动合同法律文件具有最高意义的规范要求,也是保障体育教师劳动合同不受侵犯的法律依据。体育教师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在法律意义上结成一种契约关系,契约双方在法律层面上是一种平等的劳动关系,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主要是在学校行政约束与管辖之下的隶属关系,体育教师通过劳动合同将劳动力的使用权让渡给学校,学校获得劳动力支配权,并以支付劳动报酬的方式实现劳动力支配权转移。上述国家最高层面法律文件对劳动监管、劳动关系转移、报酬支付、定额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对合同终止与解聘提出了具体要求,但这些要求并未体现体育教师职业劳动的特殊性。另外,《劳动法》中关于劳动者因工伤不能从事原来工作,经培训仍不能胜任时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显示出对失去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法律保障不健全。体育教师在教学实践中需要完成动作示范,而体能要求较高的项目(如田径、体操、足球等)容易发生伤害事故,在体育伤害发生后劳动合同不能给予教师进一步的法律保障,加之将学生在体育教学中的伤害追责归咎于操作不当,也使教师面临着劳动合同规定的行政处罚或解聘,这就难免形成这样的逻辑——体育教师较少示范,课堂内容以保障学生安全为核心。这种教学模式和教育思维模式与学校体育教学目标背道而驰。可见,国家层面的这些劳动合同法律规定不能完全作为体育教师劳动合同的制定依据。

2.2 教师劳动合同的中观设计

体育教师作为学校教育工作者,其劳动行为的权利与义务保障除国家层面的法律规范要求以外,还需要从学校教育相关的法律条文出发,作为确立体育教师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基于中观层次上探讨法律适用范围。

2.2.1 《教师法》

为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实现教师管理队伍的规范化建设制定本法,其中对教师劳动提出了具体要求。《教师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教师所享有的劳动权利包括:教育教学、学术科研、进修培训、民主管理和工资报酬。教师劳动义务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履行聘约,尊重和关爱学生,促进德、智、体全面发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第八章三十七条规定:体罚、辱骂学生,给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教师给予行政处罚或解聘。另外,对于教师的任职资格、学历、培训、考核内容、薪酬待遇、教学奖励、科研奖励做出了明确规定[5]。

2.2.2 《教育法》

《教育法》第三章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三十条),对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第二十九条),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第三十一条)。第四章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三十三条),国家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第三十四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第三十六条)。

通过《教育法》对教师劳动的相关规定可看出,主要是针对教师的劳动权利、义务,缺少对教师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规范,显现出学校中观层面教师劳动合同制定的空白,这也使得教师在劳动权利单方解除且存在劳动合同纠纷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学校不能利用相关法律来解决矛盾,不能起到维护教师劳动权利的作用。随着家长、学生法律意识的不断提升,他们会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个人权利,这无形当中也限制了教师的部分管理自由,人文说教的教育方式成为当前体育教师进行课堂管理、纠正学生课堂问题行为的主要方式,但实施效果不理想[5]。如禁止体罚学生的规定,在体育教学实践中,适当的体罚教育是增强学生体质、培养学生组织纪律行为和拼搏意识的一种手段,但由于法律文件并没有对体罚标准进行规定,司法概念的模糊性就加大了体育教师因体罚纠纷造成的劳动合同维权抗辩的难度。另外,2021年3月1日,国家教育部颁布实施《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不得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第十二条);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五条)。”教师在实施教育管理过程中如何控制和把握惩戒的度,应当采用哪些惩戒又不会伤害学生的身心健康,很难去衡量和把控,一旦发生因惩戒产生的纠纷,对教师的责任追究将约束教师管理权限,情节严重的处罚直接威胁教师劳动合同。

2.3 体育教师劳动合同的具体设计

体育工作有自身的规律和特点,体育教师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还需要以学校体育法为根本,以此来保障体育教师的劳动权利。体育教育微观层面中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主要表述如下:《体育法》第三章二十一条规定:“学校要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获得与工作特点相关的福利待遇。”但法律文件中对合格体育教师劳动能力标准没有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学校签订的用人合同对体育教师的劳动能力要求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执行,其中,第五章规定:“体育教师要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教学理论和方法,体育教师职务聘任和薪酬水平享受与其他学科教师无差别的待遇标准,对体育教师早操、课间操、训练和竞赛中的劳动计算工作量。”对女体育教师的照顾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其中第五条:“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期间不能降低薪酬待遇,不得解聘、辞退、终止劳动合同。”

从体育教育微观层面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体育教师劳动合同中对职业劳动能力的要求,除要具备其他学科教师一般的教育教学能力以外,还要具备早操、课间操、训练和竞赛组织方面的劳动能力,这就对体育教师的劳动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实际工作中需要体育教师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6]。同时,也规定对体育教师教学以外的劳动(早操、课间操、训练和竞赛)计算工作量,但对于如何计算却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体育教师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没有体现,这也导致多数学校对体育教师教学以外的劳动工作量化的标准较低、随意性较大。另外,在体育教育微观层面的法律文件和体育教师与学校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均未对教师教学工作量做出明确规定,导致体育教师超工作量,与其他学科教师相比,体育教师薪酬待遇较低,但却又承担着较大的劳动量,有悖于法律规范的平等要求。

3 我国体育教师劳动合同法律适用风险

3.1 体育教师劳动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从目前我国体育教师劳动合同相关法律文件的制定情况可以看出,由于缺少体育教师劳动合同相关的法律规范,多是依靠国家层面的法律《劳动法》《合同法》来保障体育教师劳动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但是,由于缺乏对体育学科属性的现实思考,导致所制定的体育教师劳动合同没有统一的规范要求,合同聘任灵活多样,学校对于体育教师的单方解聘甚至表现为领导的主观意见,体育教师合同纠纷解决缺乏法律依据,劳动权益侵害不能形成有效的救助渠道。这种多元的劳动合同也造成复杂难辨的劳动关系,福利待遇标准不一,同工不等酬的问题突出。劳动合同主要起到规范和约束体育教师行为的作用,面对体育教师合法权益的侵害却无法寻求有效的法律救助路径。体育教师(特别是中学体育教师)从早晨的早操,到上午的课间操、教学,以及下午的教学、课余训练,造成过度的劳动压力。在应试教育思想的指导下,学校领导对体育教学的歧视心理倾向,使得体育教师劳动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不能获得较高的劳动薪酬待遇,难以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有失社会正义和教育公平的法律建设目标。

3.2 体育教师劳动权益救济机制不健全

在体育教师劳动合同相关法律规制之下,由于缺乏具有普适性意义的劳动合同法律文件,劳动合同纠纷通常作为人事案件来加以解决,主要依靠司法仲裁、申诉和诉讼渠道。在体育教师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依据《教师法》的相关规定,面对侵犯教师合法权益处理争议,教师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者向同级、上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对侵权案件进行受理。对于体育教师提出的劳动合同人事争议由仲裁委员会按照《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以仲裁的方式进行解决,该规定第二条指出:“规定适用于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7]第三条规定人事劳动关系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调解,不愿调解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而在体育教师劳动合同人事纠纷解决的过程中,申诉程序主要依靠教育内部系统的解决方式,最终的追责对象主要是体育教师,缺少申诉程序的具体操作规则。

在体育教学中,学生因场地器材不达标造成的伤害追责为体育教师课前检查不到位,而不是学校没有行使监督职责。教学比赛作为体育教育的一种基本方法手段,在比赛中所发生的伤害事故有时是非主观人为因素造成的,如中长跑教学中的猝死事件等,对体育教师有无过错或过失行为没有相关的法律适用条文,如果发生劳动合同解聘处理的纠纷问题,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救助路径,就增加了体育教师劳动合同纠纷维权抗辩的难度。正是体育教师劳动权益救助机制不健全,在体育教育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学校为了逃避责任就把问题转嫁到体育教师身上,并采用罚金、劳动合同解聘,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方式进行解决。学校责任的外溢效应,引发了体育教师责任逃避的连锁反应。相关的劳动合同法律适用性不足,体育教师劳动权益救助机制不健全,成为影响体育教学效果的根源。

3.3 体育教师劳动合同法律盲区导致法律冲突

劳动合同是维护学校和体育教师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依据,但是,国家宏观层面、教师层面和体育教师层面均缺乏专门针对体育教师劳动合同的法律性文件,对于体育教师劳动合同纠纷的解决主要按照《劳动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立法部门与体育教育主管部门缺乏协调沟通,国家层面的劳动合同纠纷在实践中的适用性不足,存在体育教师劳动合同法律盲区问题,增加了对体育教师辞退、解聘、离职和调动的随意性,劳动合同侵权不能得到公正合理解决。另外,在我国劳动立法体系内部,不同法律法规对劳动权利的规定也存在一定差异,造成劳动法律法规适用性模糊,形成法律冲突[9]。各级各类学校对于劳动合同的制定没有统一的规范要求,各级各类学校人事部门对劳动关系有着不同的理解,劳动合同相关的规章制度随意性较大,无形当中放大了学校领导权力[7],劳动关系处于从属地位的体育教师权力容易受到侵害。学校在制定体育教师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尽管签订程序是遵守自愿的劳动法律规范,但是劳动合同协议的制定以学校的单方意愿来确认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缺乏对体育教师劳动权益层面的思考,体育教师劳动合同法律盲区导致在事实劳动关系争议处理中,体育教师的事实劳动没有得到劳动合同的保护,有悖于劳动合同立法的宗旨,学校体育教育教学范畴内因劳动合同引发的法律冲突也成为较为普遍的教育事件。

4 我国体育教师劳动合同规范控制的救助路径

4.1 出台《学校体育劳动合同法》,明确体育教师的劳动关系

我国体育教师劳动由于缺乏直接的、具有广泛适应性的法律文件,导致体育教师的劳动权益容易受到侵害,主要表现在体育教师薪酬、福利待遇的非衡结构差异,除体育教学活动以外的劳动工作量缺乏量化标准,体育教师工作量系数偏低的问题。因此,建议国家体育教育主管部门尽快出台《学校体育劳动合同法》,以国家劳动合同顶层设计、教师劳动合同中观设计和体育教师劳动合同具体设计的法律文件为依据,结合体育教师的劳动特点,尊重体育教学的基本规律,规范学校与体育教师之间的劳动关系,来制定出台相关法律,明确体育教师劳动范围和领域,规范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和劳动合同履行、变更、解聘、辞退的具体事由,规定体育教师的薪酬、课程时数标准,以及额外体育工作量化的具体标准,制定早操、课间操、课余训练和运动竞赛工作量标准,厘清体育教学中的人为、非人为因素和操作不当所造成伤害事故的具体情况,完善体育教育问责制度,使体育教师的劳动权利得到充分的保护。劳动合同的签订不是为了约束体育教师的劳动行为,而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激发体育教师劳动的积极性[10]。

4.2 健全体育教师劳动权益救助机制,简化劳动维权操作程序

体育教师劳动合同纠纷作为人事案件,需要按照当前的法律条文来解决,但由于仲裁、申诉和诉讼方式的复杂化,导致体育教师即使在劳动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下,也不愿意投入过多的精力去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诉,这是体育教师劳动合同权益救助机制不健全,体育教师劳动维权难度加大使然。这就需要简化体育教师劳动维权操作程序,在校内建立学校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成立调解小组,小组成员由体育组(院、系)教师、体育组(院、系)组长(领导)、学校其他学科任课教师、学校教务领导组成,依照相关的劳动合同法律条文,共同维护学校、体育教师双方的共同利益,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来处理劳动合同纠纷。对于体育教学中的重大伤亡案件,学校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要做好全面深入的调查取证,确定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过失,以及在犯错时有意还是无意,课堂教学内容安排是否符合国家教学大纲的要求,课堂教学的组织是否得当,教学方法和手段的运用是否合理,是否按照教案中的教学程序组织实施教学,运动量和运动强度的控制是否符合不同阶段学生的实际需要,教学过程中是否存在管理不当或失职问题,以此作为体育教师劳动合同纠纷解决的参照依据。

4.3 设立体育教师劳动合同保障基金,避免法律盲区造成的劳动合同纠纷

针对当前我国体育教师劳动合同法适用性模糊缺陷,各学校制定的劳动合同存在较大差异,没有形成统一的劳动合同规范标准,学校劳动合同制定的随意性,造成体育教师的劳动合同纠纷不能得到有效解决,体育教师在教学不存在过失或过错的情况下,因出现伤害事故而对其进行追责,做出罚金、解聘或终止合同的处理,这有悖于劳动立法公平的原则。因此,对于我国体育教师劳动合同的规范控制可以通过设立劳动合同保障基金,在体育教师劳动能力受到侵权的情况下,通过基金帮扶,减少教师的经济损失,对于因法律盲区造成的劳动合同终止,可以借助体育教师劳动合同保障基金对失业教师进行经济援助,减少劳动合同纠纷,更好地解决劳动合同纠纷,维护健康和谐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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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展恩燕.《教育法修正案》第九条对美国高校女子体育的影响及启示[J].体育文化导刊,2015,26(8):161-166.

The Legislative Level, Applicable Risk and Relief Path of Labor Contract of Physical Education Teachers in China

DONG Shi-lin

(Sports Academy, Anhui University of Engineering, Wuhu 241000, China)

The multi-task status of physical education teachers determines the complexity of labor contract formulation. But due to the fuzziness and narrow application scop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related to the labor contract of physical education teachers in China, it leads to the problem of labor contract infringement in school physical education.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necessity of making labor contract law for physical education teachers, the relevant labor contracts of physical education teachers in China are elaborated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state, school and physical education. Therefore, the risks of the application of labor contract legislation are analyzed and the relief path for the standardized control of labor contract of physical education teachers in China are put forward from three aspects: clarifying labor relations, simplifying labor rights protection operation procedures and establishing labor contract guarantee fund.

physical education teachers; contract of labor; legislative level; applicable risk; relief path

G80-3

A

1009-9115(2021)06-0069-06

10.3969/j.issn.1009-9115.2021.06.017

安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项目(SK2017A0124),安徽工程大学青年科研基金项目(2017YQ18)

2020-12-11

2021-02-02

董仕林(1990-),男,满族,河北承德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为运动训练学方向。

(责任编辑、校对:何胜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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