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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标定轨”:长三角一体化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推进策略

2021-01-08徐家良张煜婕

关键词:长三角协同高质量

徐家良 张煜婕

(上海交通大学 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上海 200030)

以高质量发展作为核心目标,推进长三角区域社会组织(1)①本文是指狭义上的社会组织,主要是指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优化建设成为党和政府近年来的重要战略之一,尤其在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后,随着中央对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布局细化,社会组织作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重要力量得以凸显,如何推进长三角区域社会组织朝着高质量发展方向迈进,已经是亟待重点关注、深度探索和严谨规划的战略命题,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整个长三角区域协同发展水平。为此,讨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目标,以求“以标定轨”探寻其推进策略,合理规划长三角区域社会组织优化路径,预设未来几十年的长期良性发展“轨道”,对长三角区域协同和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均具有重要意义。

长三角城市群是我国最有竞争力的城市群之一,一体化进一步促进了长三角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进程。长三角地区主要是指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三省一市,区域面积35.8万平方千米,截至2020年末,长三角常住人口总量达2.35亿人,是我国人口集聚最多的三大区域之一。数据显示,2020年长三角地区经济总量达到24.47万亿元,约占全国经济总量的24%。长三角,以占全国1/26的土地、占全国1/6的人口,产出了占全国1/4的GDP,是我国区域经济最发达、最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级城市群之一。(2)①资料来源:三省一市历年统计年鉴,国家统计局数据库,https://data.stats.gov.cn/,作者整理。不同于粤港澳大湾区多点带动的发展结构,长三角形成了一主多副的发展格局,即上海作为核心城市,其他三省的省会城市和多个经济强市作为副中心协同发展。其中,上海市综合实力最强,起到龙头带动作用;江苏省凭借科技产业创新、先进制造升级打造沿沪宁产业创新带;浙江省民营经济活跃,通过大通道建设构建全国数字经济创新高地;安徽省发展潜力大有可为,以皖江城市带为抓手,建设科技创新政策高低、新兴产业聚集地和绿色发展样本区。社会组织是一体化进程中的重要参与者,在社会治理、资源配置、文化建设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一体化也意味着三省一市社会组织紧扣高质量发展发挥各自比较优势,实现更合理分工,凝聚更强大合力,助力三省一市间资源要素的良性互动和发展。

一、“标从何来”:长三角一体化社会组织前景判断

“以标定轨”预示着“标”在前、“轨”在后,应先明“标”后设“轨”,有的放矢推进长三角一体化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基于此判断,需要解释“标从何来”问题,即为何高质量发展成为长三角一体化中社会组织理应追寻的核心目标?对此可从学理研究和实践图景双重角度予以剖析,找寻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依据。

(一)已有研究对推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呼声强烈

长三角区域社会组织若想赢得更为长久和广阔的发展空间,需要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大局和长三角一体化协同格局中发挥积极作用,应呈现高质量发展之姿,以适应国家发展和社会建设的全方位需求,依凭政社合作和激发社会参与等多类形式助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这些观点已成为现有学者研究的普遍共识,足见大家对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关注程度之高、呼声之强烈。[1-4]细分来看,具体到如何顺势而为破除现有社会组织发展困境,实现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已有研究又呈现着不同的诠释视角,大致可分为内部建设和外部参与两类。

在内部建设方面,长三角区域社会组织自身效能与高质量发展存在差距,需要做出及时调整予以优化。悉数现有研究思考,可知长三角区域社会组织在发展时主要面临着制度建设水平较低、自主发展能力不足、组织结构建构失效、生存运营规划欠缺、资源获取渠道匮乏、服务供给效果有限等问题[5-7];同时,还遭遇着以运转效能不足、特殊主义明显、家长式作风盛行和行动业余主义等为特征的社会组织“志愿失灵”现象。[8]47-50这些问题和现象会在社会组织发展不同时期或不同阶段交织出现,当社会组织出现发展问题时,理应迅速做出调整。若调整失当,容易陷入运转僵局,无法适应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更难以对接高质量发展的轨道,故学者们多从支援、培育和服务社会组织自身建设角度,提出化解问题和“志愿失灵”现象的系统方案,提升社会组织的自主运转效力、专业性服务能力以及创新发展实力,不断提高社会组织内在功能和外在价值[9]92-117,更好地参与到长三角一体化的发展布局之中,贡献社会力量。

在外部参与方面,社会组织依附现象明显,与政府、企业合作效果有限。长三角区域社会组织依凭其组织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自愿性等特性[10]3-4,积极投身于区域内部社会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在资源动机驱使下,向一个主体圈层与政府圈和企业圈建立动态互动联系,从而获取来自政府和企业的外部支持,实现多主体、多态化联动发展。[11]不过,有部分学者指出鉴于多数社会组织实际效能一般,导致自身在长三角一体化中组织参与能力有限,致使政府或企业给予的合作机会和支持多半属于政策导向或者企业社会责任导向下的扶持行为,并未能实现社会组织对等性合作[12]117-119,致使社会组织在实际运转过程中暴露出对他者资源的强依附性,甚至有时候会破坏自身主体性、沦为附庸,这不是社会组织常态化运转的理想状态[13]97-99。为转变社会组织依附发展状况,符合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要求,在提升社会组织发展质量基础上,建构“政-企-社”三圈间有效合作模式,推动社会组织突破被动依附藩篱,已成为许多学者较为认同的解决策略,也是对高质量发展目标何以贯彻社会组织外部合作过程的最切实回应。

综合已有研究,会发现高质量发展已成为长三角区域社会组织建设过程中应然追求的方向,也是社会组织在长三角一体化中不断优化内部建设和改进外部合作环境的理性目标选择,只不过研究本身对高质量发展目标还是一种拆解分析,缺少系统介绍,这是已有研究的不足,亦是本文理论价值的体现。

(二)实践层面对实现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提出综合诉求

聚焦现实,长三角一体化实践过程中透露出对社会组织参与的强烈期待,反映着对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综合诉求。

长期以来,长三角区域社会组织发展无论是建设数量还是服务领域均领跑于全国其他区域,展现出一定的先进性,特别是在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后,长三角区域社会组织更加注重从追求数量增长的高速发展向追求效能提升的高质量发展转型,以求进一步提高社会组织在长三角一体化中的角色地位,更好地服务于长三角区域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的“五位一体”建设,并有效密切三省一市联系,促进区域协同发展。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处于关键性的战略部署地位,其中映射着宏观国家治理、中观区域协同和微观社会组织变革创新的综合诉求,表现出多层次的实践意义。

从宏观的国家治理层面来看,当前国家治理正走向现代化发展之路[14],在这个过程中,社会组织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参与者,也有责任和使命跟进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以至达成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终极目标。长三角地区社会组织数量众多,社会组织具有可与政府形成互补的独特优势,发挥其在国家治理结构体系中的作用。截至2020年第四季度,长三角地区共有社会组织220 179家,占全国社会组织的总数量的25%。其中,上海市有16 999家,江苏省有97 751家,浙江省有71 299家,安徽省有34 130家。(3)①数据来源:2020年4季度民政统计分省数据。数量众多的社会组织是长三角国家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的重要基础,各社会组织可以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性、民间性,为国家治理提供精准、精细的服务。

从中观的区域协同层面来看,长三角一体化中的协同治理模式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征的运行架构[15],在该协同治理模式中,长三角区域社会组织作为一种能动性较强,能够与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力量建立联系的活跃性组织,利用自身机动性较强的组织机制,为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多方面协调做出一定贡献。[16]长三角社会组织参与经济社会广度和深度显著,直接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例如,江苏省作为制造业强省,科教资源丰富,开放程度高,政府重视社会组织发展,积极培育与引导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通过与政府开展创新合作,加速推动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进程。以江苏省乐仁乐助社会创新机构为例,该机构通过与政府合作救助弱势儿童的社工服务项目,不断扩大自身的业务领域,所提供的专业社会工作、社区治理、公益创投、社会组织孵化器运营服务产生了使得社会良性稳固发展的社会价值,并且突破地域限制,已经拓展至苏州、昆山、太仓、无锡、南京、杭州、宁波等长三角各个城市,成为联结各方、推动经济创新驱动的重要力量。

从微观的社会组织变革创新层面来看,在长三角一体化进程中必然存在着一系列来自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演进变化产生的诸多挑战,在该区域的社会组织为适应这种变化和应对这些挑战,理应在迈向创新联动过程中,有秩序地开展具有长三角区域特色的社会组织服务,借以推动长三角一体化进程。[17]长三角社会组织创新性强,在自身发展中重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同步增长。例如,上海市作为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科创中心城市,是创新思想的重要策源地,社会组织通过与政府形成紧密的合作伙伴关系,增强自身规范性发展的同时积极创新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提供方式。以上海联劝公益基金会为例,联劝通过创新活力的公益活动,发起“一个鸡蛋的暴走”公益徒步筹款活动,让公众持续参与公益,共同回应社会问题,并从中收获个人成长,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重增长。

总之,无论是宏观国家治理层面、中观区域协同层面,还是微观社会组织变革创新层面,其中一切转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还是在于推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上,通过拓展长三角区域社会组织功能,让社会组织成为长三角协同发展的粘合剂,有助于进一步推动一系列战略规划实施落地。

二、“标为何意”:长三角一体化中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内涵与困境

随着长三角一体化成为国家战略,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日益成为区域治理的主线之一。与单行政区划的治理相比,跨区域的治理更为复杂,要求社会组织必须精准了解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走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发展道路,更好地担负起社会组织在长三角一体化中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历史使命。那么,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内涵与价值到底是什么?应如何理解和把握高质量发展对社会组织提出的要求和期待?对于这二者问题的回答,决定了“以标定轨”的“轨”到底该如何搭建,明确长三角一体化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优化路径的先决因素和衍生根源,同时对新形势下指导社会组织进一步发展也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内涵特征

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内涵不单指社会组织数量的增长,同时也包括社会组织发展的过程、方式、动力、效果的全面提升,属于国家发展战略和社会建设规划对社会组织的共同期待[18],具体表现为内驱力、主体性、专业性、规范性和协同性等五方面意涵特征。

1.内驱力是第一动力

社会组织的内驱力是建立在志愿主义基础上的互益或公益精神。在内驱力的推动下,社会组织以提供更好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为追求,在长三角一体化过程中,打破行政区划间的市场分割,促进资源自由流动,实现优势互补、协同增效。[19]长三角一体化是一个高度耦合的体系,通过一体化,三省一市形成了一个开放、协作的系统,在该系统内社会组织主动找寻适宜模式,开展适应大环境发展的战略部署,落实有利于长三角一体化的战略规划,这是内驱力最直接的体现。换言之,内驱力其实就是长三角区域社会组织自发转型、不断创新发展的动力根源。

2.主体性是发展特点

社会组织的发展是公民个体主体性意识与社会组织集体主体性意识的共同彰显。[20]长三角一体化是一个系统性工程,涉及区域战略定位、产业结构、社会文化等多个方面,需要区域内各治理主体协调配合,有序合作、互惠共赢。为实现各治理主体之间相互协作而产生的整体功能大于局部功能之和的效应,社会组织作为关键参与者,应注重保持自我运转、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等主体性精神。第三次分配和慈善事业已经成为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经济发展和国家治理的重要制度安排,通过社会组织更能发挥主体性功能,以此助力长三角一体化整体协同效能的最大化,使其区域有效协同成为国家标杆。主体性是社会组织区别于政府部门与企业的主要特点,要想成为独立主体,社会组织就必须具备自己独特的地位、风格与作用,与政府和企业优势互补。

3.专业性是普遍要求

社会组织专业性主要表现在实际运转中对专业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能力。社会组织的专业性非常重要,会直接影响着它的服务能力和质量,并映射到项目的运营过程。[21]长三角区域内部差异较大,治理对象的复杂性使得一体化过程中面临诸多治理困境。因此,社会组织的发展必须以专业性为手段,提升治理效能,更好地参与到长三角一体化过程中,努力消解治理困境,提升协同质量。

4.规范性是必由之路

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可以进一步提高社会组织的自我管理水平,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国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22]长三角一体化横向政府关系错综复杂,导致对社会组织的管理易陷入碎片化的窘境,制约了社会组织运转。因而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目标中,规范化成为其中的必然要素。长三角一体化社会组织规范化强调有一套系统制度体系,对社会组织内部活动进行统一化管理,同时协调社会组织与其他利益关联主体的关系,保证过程的合法性和有序性。规范化的本质是制度化和标准化,重点在于为社会组织构建一个具有自我免疫、自我修复功能的有机体,实现健康发展。

5.协同性是根本目的

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均为社会共治体系的构成主体,在协同联动中发挥着各自重要功能,从而达成共赢效果。[23]在该体系中,社会组织往往是比较“慢热”的一方或扮演弱势角色,较难与政府、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有效、稳定的正式抑或非正式联系,这就与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目标相脱节,可以说不能做到协同合作的社会组织较难适应长三角一体化带来的区域协同潮流,更无法应对长三角一体化伴随而来的组织竞争挑战。因而增强协同性成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根本目的,也是长三角区域社会组织未来发展前景之一。

(二)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五重困境

基于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内涵特征,可以深刻把握长三角一体化社会组织的目标追求,那么从价值导向出发,立足实践,长三角一体化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会有哪些具体困境呢?对此可从内驱力、主体性、专业性、规范性和协同性五方面予以阐释,可分为跨区域发展动力不足、部分组织主体意识有待激活、社会组织整体专业化程度尚需提升、优秀实践规范化程度不高和协同性活动能力需要加强五重困境,这里面也充满着国家和社会对长三角区域社会组织的共同期盼。

1.跨区域发展动力不足

由于长三角各地在治理方式、文化基础、资源禀赋等方面还存在诸多差异,还没有形成社会组织联动的平台和合作机制,上海和浙江分别有联劝、阿里等大型平台对社会组织发展提供支撑,而江苏和安徽缺乏相关大型平台,对社会组织形成的推动作用较弱。长三角区域社会组织可以积极参与本区域经济活动,但缺乏区域社会组织一体化市场准入、一体化资质认定、一体化供需平台、一体化人才保障、一体化行业监管、一体化行业评价体系,难以形成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的社会组织协同发展战略合作机制,目前缺乏包容和开放的公共服务市场环境,优质社会组织资源难以在更大范围畅通流动,进而推动长三角一体化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2.部分组织主体意识有待激活

长三角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差异化的经济发展水平造成长三角尚未形成一致的慈善捐赠、志愿服务氛围[24],社会组织尚未形成积极参与政社合作和慈善公益活动的主体意识。目前社会组织主体意识比较强烈的浙江省,民营经济占到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的96席,连续22年居全国各省首位,社会组织合作意识强烈,以较为主动的姿态积极与政府合作进行公益慈善活动。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清禾公益事业发展中心拥有4 000名以上志愿者,以爱心服务弱势群体,志愿传承社会文明为宗旨,有效协助政府开展扶老、帮困、助医等公益活动。但整体而言,长三角社会组织缺乏主体意识,面对一体化过程中更加复杂多变的发展局势和外部环境,难以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做出更大贡献。

3.社会组织整体专业化程度尚需提升

专业能力递增是实现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基础,但由于人才、资金、技术等资源要素的缺乏,长三角的社会组织欠缺进一步走出去的组织能力,难以进行国际化发展和开拓国际市场资源,形成特色的文化传播。[25-27]浙江省公羊会同样受益于专业人才储备,江苏省中外社会文化交流协会作为文化类社会团体,设立国际茶友联盟专委会平台,传承中华优秀茶文化,打造国际茶友联盟,提升组织知名度,成为传播具有民族特色文化项目的桥梁纽带。公益救援促进会受益于专业人才储备,成为长三角少有的能够实现国际人道救援的社会组织。长三角一体化也意味着社会组织的发展需要更加具备区域性、国际化,不仅要关注本行政区域的公共产品与服务,还要关注整个长三角区域乃至全球的社会问题。长三角作为我国最具有竞争力的世界级城市群,理应出现更多类似浙江省公羊会、江苏省中外社会文化交流协会等专业能力强的社会组织,熟悉国际市场对应公共服务与产品的需求,促进中华文化的繁荣与创新。

4.优秀实践规范化程度不高

由于部门之间的政策壁垒,长三角社会组织发展所需要的制度要素还没有实现自由流动和高效配置,上海市在制度供给上具有先行优势。2021年出台的《上海市慈善条例》就率先在全国提出让社会组织运营慈善超市等创新实践。长三角一些省市如安徽省虽然经济基础较江浙沪薄弱,但是人力资源丰富,社区意识强烈,社会组织在与政府合作的过程中也形成了创新实践,但未像上海一样,形成制度文本,在区域内得到推广。例如,安徽省君善公益发展中心是全国最早一批通过党建引领促进自身发展的社会组织之一,并在发展过程中扎根社区,坚持参与基层治理,紧紧围绕政府公共政策开展项目与调整战略。而这种社会组织党建引领、参与基层治理上开拓创新的做法并未体现在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条例中,更未上升到区域层面的制度供给。由于长三角社会组织整体规范化程度不高,难以有效整合各类社会资源,搭建公众参与的公共平台,也难以培育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意识,提高公众对于社会治理的能动性,促进公众主动参与社会治理[28],让公众成为社会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5.协同性活动能力需要加强

受制于各界对长三角一体化背景下社会组织如何发展还没有形成共识,目前仅是理念的倡导,缺乏具体的行动方案,整体上长三角社会组织还是在本地理行政区域内发展,跨区域的联动性较差。在此背景下,长三角社会组织难以打破各地的行政壁垒,提高政策协同,充分发挥长三角中心城市群地域优势、组织优势、专业优势、平台优势。[29-31]缺乏协同性具体体现在长三角缺乏跨区域的信息咨询、中介组织、平台相关的社会组织,成为连接长三角社会组织的社会纽带,助力区域协调发展。2020年,长三角三省一市团委联合发起青年社会组织协同发展行动,即签署《长三角青年社会组织协同发展备忘录》、授牌一系列青年社会组织合作交流基地、聘请一批专家学者和实务人士作为社会组织导师,开启长三角青年社会组织一体化进程。然而,长三角区域欠缺更多的联动合作活动,要推动长三角区域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迫切需要社会组织的进一步联动。

三、“轨由标生”:建构高质量发展驱动下长三角区域社会组织优化路径

为提升长三角区域社会组织内驱力、主体性、专业性、规范性和协同性,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长三角一体化中激发经济活力、完善政府决策、促进文化发展、吸引公众参与和保护生态环境等诸多价值,应坚持“以标定轨、轨由标生”原则,在高质量发展目标指引下系统建构长三角区域社会组织优化路径,从党建引领、空间让渡、枢纽服务、政策支持以及开通多元合作渠道五重策略落实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以期提升长三角区域社会组织发展能力,充分发挥它们在长三角一体化的治理角色功能。

(一)通过党建方式引领长三角区域社会组织内驱力建设

长三角一体化要求区域之间相互依存,如果社会组织缺乏内驱力,仅仅迫于政府安排或舆论压力被动地参与一体化,可能导致“形式主义”,容易错失发展机会,无法及时应对一体化过程中的新形势。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是社会组织主动提高政治站位,确保思想不跑偏、工作不走样,强化内驱力的重要途径[32],可有效应对社会组织“形式主义”参与一体化的问题。只有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发挥自身优势,将党建工作深入化、特色化和常态化,社会组织才能在组织层面保持源源不断地内驱力,将自身发展融入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建设,与国家方针政策保持一致。一方面,要解决党建主体的问题。根据城乡社区社会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等不同类型,明确各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坚持学习教育,强化理论武装。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穿工作始终,坚持学用结合、以学促做,通过社会组织党建,筑牢思想根基。另一方面,明确建设方式的问题。按照单位、行业、区域建立党组织的方式,既突出单位的枢纽作用,又发挥行业作为条线管理的作用,以及区域作为区块管理的作用,形成组织设置纵横交错的局面。充分考虑党建工作的共性要求和社会组织的个性特点分类施策,形成联合组建、区域组建、行业组建、挂靠组建、委托组建等多种组建方式。社会组织在开展活动时,同步开展党务活动,促进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以党建工作的实际成效促进社会组织自身能力的提升,以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巩固党组织主体地位,形成良性循环。与此同时,加强党建工作的长效性。采取集中培训或走出去培训的方式对社会组织负责人、党组织书记进行业务知识、党建工作知识的培训。总之,应围绕社会组织内驱力建设,贴近长三角区域一体化需求,突出社会组织特点开展活动,提高党建影响力,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完善区域一体化的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

(二)释放自由空间彰显长三角区域社会组织主体性特征

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的过程中社会组织主体性发挥空间有限,需要提供更多自由度,让社会组织发挥其在社会治理中的价值,这就必然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其一,在社会组织管理体制中,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分明、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先进性、优越性和长效性。[33]其二,加大政府对社会组织的财政支持力度,健全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搭建服务平台,引导社会组织发挥积极作用。其三,登记审核制度方面,创新长三角社会组织的注册登记制度。在长三角区域内“制度探索、先行先试”,探索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负面清单制度。在区域内“新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会服务类等四类社会组织,可直接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基础上,制定负面清单制度。其四,日常指导监督制度方面,探索区域内年度检查转为年度报告。长三角作为与国际接轨、充分简政放权的“试验田”,对社会组织而言需要规范其发展的制度变迁,降低区内社会组织运行成本,实现与经济组织类似的“内生发展动力”。由此,政府应综合采取管理与扶植的方式,进一步完善政社分开体制和促进社会组织决策参与,增强长三角区域一体化中社会组织的主体性,实现高质量发展。

(三)依凭枢纽服务强化长三角区域社会组织专业性能力

长三角一体化过程中,普遍存在着国家和社会对长三角区域社会组织能力期待过高与区域社会组织专业性实则不符的矛盾,这种矛盾激化会直接影响到长三角区域社会组织的社会认同和功能发挥。为应对该情况,需要建设服务于长三角区域的枢纽型社会组织,分别从物质资源、技能培养、平台支撑和协调沟通四个方面保障长三角区域社会组织专业性能力得以发挥[34]7-8,更好地适应长三角一体化的发展需求。具体而言需要做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枢纽型社会组织应与长三角区域社会组织物质资源支持,为其强化专业性能力提供所需的物资储备。枢纽型社会组织打通长三角区域政府、市场和社会中的多元渠道,整合资金、智力、信息、场地等各种形式的资源,分类提供给不同功能的长三角区域社会组织,提升长三角区域有限资源转化效率,例如,慈善联合会,保障各项公益项目符合专业性期待,并可以顺利开展。第二,枢纽型社会组织需为长三角区域社会组织进行能力培养,为彰显专业性能力给以必要技能支持。通过全方位咨询服务和精细化技能培训,提升长三角区域社会组织战略规划、内部治理、项目管理、组织运营等各方面能力,同时邀请业内专家学者以及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参与,通过培训会、交流会等方式,为长三角区域社会组织答疑解惑,强化对必要技能的掌握和应用。第三,枢纽型社会组织可为长三角区域社会组织开展专业服务,进而为巩固专业性能力提供技术支撑。枢纽型社会组织可组建以财务托管、法律咨询和营销推广等为一体的服务体系,旨在为长三角区域社会组织专业性能力提供必要技术支撑,辅助其技能掌握和服务开展。第四,枢纽型社会组织可搭建沟通桥梁,更好地将长三角区域社会组织专业性能力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诉求相匹配,提供供需对接的专业性服务。枢纽型社会组织搭建一个政府与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之间、社会组织与企业的三方沟通桥梁,协调不同主体间利益关系,在目标一致情况下利用社会组织的优势,配以供需对接的有效性专业性服务,以实现共赢。

(四)增进政策支持促进长三角区域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

长三角区域一体化以来,社会组织获得了越来越多的独立自主权,同时其发展也面临着价值观缺失、行为失序等阻力,高质量发展需要处理好社会组织的规范化建设和扶持发展的关系。规范化建设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的建设取向:一是政府增进政策支持,按照社会组织“成体系、成建制、成规模”的要求,加快推进社会组织管理领域改革创新,加快构建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二是社会组织提高自我管理水平,通过健全组织机构、完善规章制度、明确职能分工、规范运作流程,成为遵纪守法、诚信自律、功能作用发挥明显的现代社会组织,为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之间的协同治理提供强有力的社会组织力量支撑。[35]据此,社会组织的规范化建设应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强化社会组织外部监管。长三角区域需要建立和健全一套社会组织监管体系,通过政府监督、法律监督、社会监督以及自我监督相结合的形式,对社会组织进行规范化监管。同时,在法律监管方面,建立一套监管制度,除了登记审批以及年度审查外,还要把社会组织资金、行为和活动都纳入社会组织监管中来。另一方面,规范社会组织自身建设。社会组织要依照法规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以及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安排,完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通过强化政府监管能力和社会组织自我规范能力,双管齐下,加强长三角区域一体化中社会组织的规范化建设,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五)开通多元渠道推动长三角区域社会组织协同性发展

长三角一体化伴随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全方位的交流和碰撞,在此过程中,为了提升社会组织的参与能力,突出社会组织在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协同功能,需要在政府助推下踊跃开辟或参与多类合作渠道,建立协同合作关系,强化主体间联系。从政府层面,一方面,可建立统一化的三省一市社会组织统筹发展规划,逐步从线上或线下,以分享会、研讨会等联络形式,推进不同地区社会组织与本地市或非本地市政府、企业建立稳定性的合作联系。另一方面,深化社会组织品牌战略,进一步发挥品牌社会组织在推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中的示范带头作用。政府为社会组织打造品牌项目提供系统支持,包括引导社会组织进一步强化品牌意识,进一步依托官方平台,推介社会组织品牌项目;链接发展资源社区基金会和社区公益资金,助力社会组织研发跨区域品牌项目。[36]从社会组织层面来看,社会组织及内部的工作人员也要具备与政府、企业积极合作的意识和规划,可以通过制定五年或十年发展规划方式将未来在长三角区域内的组织定位以及与三省一市层面政府和企业的联动方式确定下来,规划内容注重于“引进来”和“走出去”相兼,政府关系、资源、营销、筹款、传播手段并举的策略,应在广泛吸纳高净值人才或有一定社会资源的优秀从业者同时,通过组织宣传或项目推广不断在长三角区域打开合作市场,与政府、企业建立广泛联系,此外注重互惠互利原则,并长期保持良好稳定的关系,稳健地拓展在长三角区域内的发展空间,最终实现跨区域多元化合作运转,由此成长为长三角一体化的重要组成部门和关键治理力量。

四、结语

长三角一体化过程中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既是顺应于国家战略的应然要求,也符合社会各领域建设的必然期待。根据既定内涵,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不仅意味着实际数量的增长,更偏向于反映社会组织发展的过程、方式、动力、效果的全面提升,蕴藏着“内驱力是第一动力”“主体性是发展特点”“专业性是普遍要求”“规范性是必由之路”和“协同性是根本目的”五方面意涵特征,同时面临着跨区域发展动力不足、部分组织主体意识有待激活、社会组织整体专业化程度尚需提升、优秀实践规范化程度不高和协同性活动能力需要加强五重困境。遵循“以标定轨、轨由标生”的原则,在高质量发展目标驱动下长三角区域社会组织优化路径也随之得以构建,可依凭党建引领、空间让渡、枢纽服务、政策支持以及开通多元合作渠道五重策略分别对应提升长三角区域社会组织内驱力、主体性、专业性、规范性和协同性,以此推动长三角区域社会组织不断朝着高质量发展方向迈进,更好地参与国家治理和区域协同,贡献社会力量。

不过,现有研究立足较为宏观的分析视野,从全局把握长三角一体化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标准内涵及其达成路径,其实高质量发展中每一个侧面问题都亟待更多组织形态和治理业态的长三角区域社会组织去予以印证,分类找寻各自高质量发展的个性化路径。因此,这是一个持续性的研究课题,本文仅仅是在这方面做了些许努力,仍有待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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