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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话语生成与思想内涵

2021-01-08

关键词:依法治国话语法治

廖 奕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一、问题的提出

“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1]11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人类制度文明发展的重大成果,是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基本依凭,是政治文明与经济社会均衡发展的持久保障。作为学术概念,它可以描述当代中国法治要素整全化、规范化、有序化程度,表征法治运行各环节彼此衔接、结构严整、运转协调状态,凸显法治规范与运行、理论与操作、价值与实践的整体均衡。[2]作为治国战略,其话语生成和思想内涵则更为复杂。历经百年风云,中国共产党在时代变革中澄清疑义、破解谜题、探索真理,从实践上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从理论上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地位,提炼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战略命题,不仅为法治和人治问题的解决贡献了中国方案,而且从制度和文化上为人的全面发展夯实了法理基础。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语境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话语结构复杂、理论内涵深刻的关键概念。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全面依法治国的系统推进,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凝聚共识的基础上,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战略命题,形成了富有主体性、原创性和时代性的概念和理论。[3]2020年11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要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要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要积极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涉外法治等重要领域立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以良法善治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1]4透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话语棱镜(1)“话语不仅反映和描述社会实体与社会关系,话语还建造或‘构成’社会实体与社会关系;不同的话语以不同的方式构建各种至关重要的实体。”[英]诺曼·费尔克拉夫:《话语与社会变迁》,殷晓蓉译,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不仅可见中国法治回应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新举措,而且可为法治中国的“发展大历史”寻找内生性演进的新路标。

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以其重要的战略地位和独特的话语表达,迅速引起社会各界普遍关注,正在成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标识性的学术概念”。[1]176总体来看,现有研究紧密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立足于党的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讨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战略地位、基本构成、理论基础及重点内容。(2)参见李龙:《建构法治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工程》,载《现代法学》2014年第3期;张文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6期;付子堂:《法治体系内的党内法规探析》,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5年第3期;李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基础、指导思想和基本构成》,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5期;等等。现有研究形成的共识是:第一,应从体系视角认知法治,并从法治体系视角认知当代中国;第二,应认清中国法治实践的系统均衡特点,从总体环境、核心逻辑、关键战略等多维视角,总结党领导人民依法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宝贵经验,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实践规律;第三,针对从西方中心主义意识形态出发,对中国法治成就漠然视之、盲目批判乃至彻底否定的做法,应面向世界讲述中国的法治体系原理,在充分揭示和深刻认知自由主义法治理论乖谬的基础上,提升中国的法治实践在全球治理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加强法治意识形态的自主化建设。[4]这些理论目标的达成,需要我们在习近平法治思想语境中,结合价值理想、文本分析和实践研判等方法,全方位澄明事实,立体化疏证法理,拓展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涵认知,从话语生成的角度凸显法治战略研究的要义。

二、作为战略话语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在中国共产党的治理话语中,“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新的战略命题。大致而言,新的法治战略话语出现,一般要满足几个条件:一是法治大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当人类欲望需求上升到某个临界点,社会竞争加剧,制度体系通常会有大的变革,而此种变革会影响到已有法律系统的安定性。二是各类主体利用法律方式的博弈日渐普遍,产生了法律体系在运行中的协同难题。理性博弈策略与法制系统工程,在本质上可以沟通,都反映了人在有限资源条件下的利益协调规律,都内涵某种“元法”的预设,但二者也会发生应然与实然、理性与情感层面的激烈冲突。三是在法制自然演进的基础上,出现了整合型法治规划的强烈需求。法制发展不可能自生自发,法治规划必须符合实践理性的基本要求。整合型法治规划必须在对象、主题、方法、内容、主体、利益等多方面实现高难度的复合集成,其政策蓝本的实施,往往是新法律机制形成的契机,也是解决各方利益冲突的原则引领,有助于维护法律和政令的统一。

因应时代变化和法治的内容需求,作为战略话语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正逐步建构形成。首先,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法治建设需要转向整体主义的内生自主发展,以回应战略大环境的深刻变革。[5]其次,市场经济转型使得中国社会格局愈益复杂,利益竞争加剧,这一方面为改革和发展增添了活力,另一方面则对稳定和秩序构成威胁。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官”与“民”、“维权”和“维稳”、法律与人情,似乎成为天然矛盾。利益相关方都倾向于按照自己意愿利用法律,囿于体制机制局限,官方产出的“法律公正”与民众感受殊难合契,民众的“私力救济”又容易偏离法律规范的轨道。[6]面对体制内外的错位困境,执政党须以适时合宜的体系战略,开局破冰,再造法治。最后,当法治发展到一定阶段,整合化的体系均衡战略成为必需。[7]此前,中国法律规范体系的形成,属于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法制规划成果。而今,中国法治体系的建设,也将承继并强化顶层设计和分层规划对于国家治理的一体化效用。(3)《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指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做好法治中国建设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实现集中领导、高效决策、统一部署。地方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要加强对本地区法治建设的牵头抓总、运筹谋划、督促落实等工作。”《中共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载《人民日报》2021年1月11日第1版。

(一)国家法律体系与党内法规体系的话语并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战略话语生成的现实基础。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各方面60余年的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2010年底形成。这一成就,被誉为“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成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8]。从性质上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属于国家法律规范体系,它为国家各项事业发展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国家性质及政体的稳定性,决定了法律规范体系框架不会也不应有大的变动。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体系”的概念在实践中不能扩容,或者说,它并不是涵摄一切的超级概念。在法律体系话语基础上,政治家和法学家共同构造出“法治体系”概念,就主要是为了因应社会发展与法治战略变革的需要。

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系统整体协同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战略话语生成的核心动力。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确立,“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形成,中国共产党的治国理政方略发展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这一总战略中,全面依法治国居于战略举措的枢纽环节,从制度上连结着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从严治党。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这是中国共产党在多年改革实践中摸索出的一条基本经验;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依法执政、依规治党,这是党的建设特别是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重大成果。对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而言,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如同一个交通枢纽,承担沟通、衔接、集散、中转功能,将各种利益要求汇集起来形成制度,将各种制度关联起来形成规范,将各种规范衔接起来形成程序,将各种程序统合起来形成秩序。党的建设工程和党领导的各项事业,都离不开全面依法治国的引领、规范和保障。此种战略功能定位,同时要求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必须有显著提升。在此背景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顶层设计的系统集成色彩日渐鲜明。也正是在此情境下,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成为一项关键战略举措,它将国家立法层面的法律体系完善和党执政兴国层面的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协调一体、共同推进。

党内法规制度从零散到系统的集成化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战略话语生成的关键支撑。为达成法律稳定与社会变革、法律形式与实质公平、法律精神与人民需求等方面的战略均衡,让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发挥其应有的体系功能,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采取了有针对性的一体化、以增量推存量改革新举措,以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为战略突破口,更好地保证了党的主张、人民意志和国家法律的高度统一,实现了党领导法治的理念强化和制度优化。“八项规定”之所以能改变中国,奥秘正在于党内法规有不同于国家法律的战略特质,可以全面带动国家法律创制、实施和运行过程中的难题化解,为实现“有法必依”“良法善治”提供更有力的领导和更坚实的支撑。近年来,党内法规建设的成绩有目共睹,实践成效反映出某些“法治体系”的固有认识亟待更新。“党规之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话语的时代亮点,它的兴起,绝非一时之需、权宜之计,而是植根于中国革命传统和社会主义制度本质要求的战略演化。作为此种战略的顶层设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目标定位,包括层次分明的“两个形成”,即“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样的目标正在实现。

(二)法律规范体系与法治运行体系的话语衔接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1]20-21、7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及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基本形成,可以表明中国必要的法制框架业已构造完成,但并不意味着法治体系的彻底建成,更不代表法治中国建设的终了。法律规范体系是“骨架”,而法律治理实践则是“血肉”。在此意义上,“从法制向法治”“从纸面法到行动法”,与其说是转变,毋宁说是衔接。党的八大确立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制建设方针,实际上已经关涉了西方经典法治理论的两层内涵:法律普遍遵守和法律良好制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心思想也在于民主制度化、法制权威化。“依法治国”是在世纪之交的时间节点上,党和国家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发展所作的重大战略决策,着力凸显全面实现民主法制化、法制权威化的决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话语,最早出现在1996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二○一○年远景目标》中。在党的十五大报告里,“法制国家”改为“法治国家”,使得此种战略表达在话语逻辑上更为顺畅,让法律制度的运行体系建设正式上升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所以,法治与法制根本上是一致的,不同的只是“法治”更强调实践,但它最终还是要依靠并且回归于法制的体系建构中。于是,中国共产党对民主法制建设的表达,有了前后衔接的话语系统:一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经典范式,即“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二是党的十五大形成的“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民主建设与法制建设进一步统合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范畴话语。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进一步从战略上进行话语整合,让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治党与治国、改革与法治、法治与德治、党规与国法等关系更为协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形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战略,将之定位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抓手”,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共同列为“总目标”话语。对此,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了重点说明:“全会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这个总目标作出了阐释: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这个总目标,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1]92-93

此种战略定位的理论逻辑在于,法治重在运行,目标具有动态性或曰多重性。就近期目标而言,它现实可及,因而可以成为各项具体工作的聚合枢纽,或曰总抓手。就远期目标而言,近期目标的实现又是必不可少的战略步骤。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正是着眼统合性的战略要求,既有宏观指引功能,也有具体指标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战略话语,将法律规范体系纳入法治运行系统,可以强化法律规范生成过程的实践指向,避免空头立法、纸面造法。将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守法、护法各环节统筹起来,可以让法律保障人权、维护正义的核心价值更好地实现,让人民对法制的权威和实效有更直观的体察,对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决心和能力有更深切的认同。

(三)法治体系与制度体系、国家治理体系的话语均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植根中国大地、具有深厚中华文化根基、深得人民拥护的制度和治理体系,是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巨大优越性的制度和治理体系,是能够持续推动拥有近十四亿人口大国进步和发展、确保拥有五千多年中华民族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进而实现伟大复兴的制度和治理体系。”[9]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制度体系和国家治理体系的话语均衡,映射了更大格局的制度治国理念,以及中国共产党将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充分耦合的政治愿景。“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1]11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1]229。总书记的重要论断,揭示了法治体系与国家治理体系及制度体系的均衡一体,对于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思想内涵,具有长远的指导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谋求长足发展,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渐趋理顺。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法治国的功能范围不断拓展,原有的以国家立法为中心的法律规范体系建设已经不能适应人民日益增长的权利保障需求。于是,话语上有了从“法制”到“法治”、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等变化,但这并非超越基本法律制度和规范的理念之变,本质上属于中国法治发展进程中的战略调整。

法治体系与法制体系、法律体系,在概念上各有侧重,不能相互涵摄或替代。在当代中国,法制作为宏观的规则整体,具有多样的制度形式;法律是基本国家制度和公民权利的规范载体,主要以国家立法为表现形式;法治落脚于法制和法律的具体治理,反映了社会主义法制系统和法律体系的实践向度,接受法律规范质量、法制权威性与有效性等指标的评价。易言之,法制是基本法则的建构,法律是总体稳定的规范,法治则是动态演进的实践。在西方法学中,意识形态化的法治成为评价法制和法律的理想标准,但在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实践中,法治评价标准不是它本身,而是广大人民的集中意志及其制度形式,亦即人民民主与法制的均衡一体。中国共产党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对法治评价标准审慎对待,对法治运行过程重点谋划,坚持的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法治观。在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中,法治主要不是一种理念或精神,它是运行中的权威制度和有效规范,其评价标准不是从西方法学理论中搬运来的,也不是从国际法律文书中复制来的,而是源于革命、改革和建设中作为审视、甄别各种理论和制度标准的人民意志。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需要,是国家治理制度体系的衡量标尺,也是静态法制基础、法律框架与动态法治体系均衡一体的终极动力。

当法制基础奠定、法律基本规范体系确立后,法制建设任务必然发生重心转移,即从法律制定到法律实施。而法律实施最终还是要回到优化规则、完善制度的轨道,否则,善治与良法的互动便不能维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意味着未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渐进完善,离不开现有社会主义法制和法律体系的共同作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从战略上谋划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突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战略地位,一个基本考虑正是保持法制、法律和法治建设的内在均衡,集中力量补齐法律规范和法治运行体系短板,以使法律规范和法治实践既不偏离法制核心基准,同时能动发挥完善各方面制度形式的作用。规范地看,“法律体系”的表述似乎更符合法学原理,法律体系的形成实质上标志着法治国家基本建成。但现实地看,“法治体系”的话语效力更强,不仅可以将现阶段法律规范体系建设纳入其中,而且可以容纳国家法律规范之外的党内法规和社会规范,体现现代国家治理“多元一体”的格局。选择这一颇具创意的新概念,并不表明我们放弃了法律体系的概念,更不是否定了原有的法制度系统和法规范原则。恰好相反,采用这个概念是为了更好地吸纳已有成果,同时进一步扩宽法的治理渊源和作用范围,让法律体系模型传播到政党内部、社会领域治理当中,最终产生巩固基本法制效用的话语策略。

从战略话语演进逻辑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实际,科学谋划法治在“两个一百年”伟业中的体系构造和战略框架。首先,着眼于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原则规范,这是尊重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统一和尊严的具体表现,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从最高法律制度层面立下了路标。其次,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继续完善的延展视角,对国家立法和党内立规统筹安排,在国家法律规范体系形成的基础上复制经验,重点补齐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短板,取得了显著成效。此种实践极大地丰富了“法律体系”的概念外延,促使其本质内涵发生时代变迁。最后,在总体性的国家治理体系语境中,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总抓手”和“骨干工程”地位,将法律规范体系、法律制度体系和法治运行体系进一步统合协调,促使法的价值、规范和实践的均衡要义全面呈现于“法治体系”新话语中。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思想内涵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语境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共产党人基于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从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实际出发,着眼于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治国理政实践中形成的“良法善治”战略系统。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依据法治中国的体系均衡要义精准推进。这需要我们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法治实践观和体系方法论,深入考察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实践,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本质属性,揭示其战略层面的深刻思想内涵。

(一)以“美好生活”为愿景,以“良法善治”为目标

中国共产党的法治思维具有一以贯之的人民情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过程中,初步形成了以“良法善治”为核心内涵的法治战略体系构架。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党的永恒奋斗目标,也是党领导法治体系建设的理论硬核。“以人民为中心”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核心要义之一,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对法治基础、法律目的、法律效果的深刻认识,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思想指引。[10]“美好生活”可以作为一种政治修辞,但决定这种修辞话语效用的关键因素,还是法律上的价值承诺能否名实相副。“在法的价值论方面,美好生活的法律保障要求法律更加重视自由的价值,更加尊重人的尊严,更加遵循人性和自然,最终指向了‘良法’的目标追求。”[11]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虽然是立足集体的主观建构,但其根基在于无数个体生活的实在状况。中国人的生活逻辑有其独特的文化禀赋,遵循一些“只可意会,难以言传”的内在法则。比如,中国人理解的法治与公平正义,不具有西方法学家理论世界中的道义论元素,这曾被视为缺少宗教情怀,法治信仰难立之根源。但从日用民生的角度观察,此种实用主义的法治观,或许正是中国政治形态在变革中保持稳定、在稳定中不断变革的社会心理基础。任何时候执政者都不能无视此种民心,臆造逻辑完美的学理型法治,用以型构或改造民众的法治情感。尊重人民的执政者,必然会将自己的理念建立于大众的情感需求基础之上,必定会从多数人的幸福生活欲念出发,通过合理的理论抽象建构出符合民情民意的发展图景。中国共产党的人民美好生活需求理论,正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进入新时代后,特别针对人民对公平、正义、民主、法治、安全、环境的需求不断增长,而现有公共产品供给水平相对不足之矛盾提出的。这一重要理论创新,科学描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确定了理念标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是精英推动的唯理主义法治,亦非大众主导的欲望主义法治,而是由一个模范秉持法治精神的政党,通过内外一体的治理实践,将最大多数人民群众团结起来的“良法”之治。隐喻美好生活的“良法”,貌似神秘莫测的至上君王,隐居于把守严密的未知宫殿,一个个守门人分别占据着不同效力的法律要津——其实,“良法”的驻地不在别处,正是人民面对美好生活的共同情感纽带,打造了它的栖居之所。[12]作为社会事实的集体感情是法律的基础,情感纽带发挥着重要的社会团结作用。同样,作为社会团结的人民情感,在面向美好生活的良法善治进程中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国人固然有千差万别的“活法”,但基本的“良法”总归是那么几条。中国共产党坚持走群众路线,同时不忘自身历史使命;坚持人民民主,同时强调集中统一领导。中国特色法治体系正是以情感理性为主轴,将大众情感欲求转化为法律实践理性的理论、文化和制度实践过程,表征着法律治理对精英理性、共同情感和大众欲望的均衡意义。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1]2以人民美好生活的需求为基础,以人民权益的依法保障为主干,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价值原则。这一根本原则集中反映了长期以来党领导人民依法治国的生动实践,设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长远战略目标。在此意义上,“良法善治”不仅是中国法治实践的目标话语概括,而且符合举世公认的法治价值理念。为此,首先确立良法权威,进而强化良法实施;一面优化公权制约,一面强化人权保障;一面供给优质的公共品,一面惩治腐化的公权力;最后实现善治之下的国泰民安,确保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只有通过良法善治的系统化实践,法治自身的价值、规范和实效才能形成体系上的融贯和巩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在实践中显示出巨大优势,以下几个方面最为重要。一是坚持党的领导的优势。70年来,正是因为始终在党的领导下,集中力量办大事,国家统一有效组织各项事业、开展各项工作,才能成功应对一系列重大风险挑战、克服无数艰难险阻,始终沿着正确方向稳步前进。二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优势。我们国家的名称,我们各级国家机关的名称,都冠以‘人民’的称号,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基本定位。我国国家制度深深植根于人民之中,能够有效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力。三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优势。坚持依法治国,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为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发挥了重要作用。四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优势。民主集中制是我国国家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的基本原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突出特点。在党的领导下,各国家机关是一个统一整体,既合理分工,又密切协作,既充分发扬民主,又有效进行集中,克服了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实等不良现象,避免了相互掣肘、效率低下的弊端。”[1]264-265在此语境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战略优势方可全面彰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共产党以“美好生活”为愿景,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和社会的“良法善治”战略系统,其运作历程远远长于相关概念的建构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中国特色制度系统的法律表现形式,其生命过程几乎与当代中国史完全重合。就此意义而言,它的独特优势与习近平总书记概括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巨大优势,具有显著的直接关联。以总书记讲的“四大优势”为中心,我们可以发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全面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民主与集中的制度均衡,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原则依凭,属于制度构造的价值依据,具有提纲挈领、照应各方的统合作用。

(二)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本体依托,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为基本语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实现人民美好生活需求的康庄大道,其道路选择、理论指引、制度安排和文化滋养,都有助于法治在各领域各环节各方面保持理念、规范和实践的统一和均衡。作为战略话语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正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体系化语境中得以形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这三个方面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1]9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法治领域的表现形式,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蕴含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和文化的战略发展元素。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道路问题不能含糊,必须向全社会释放正确而又明确的信号”[1]106。“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就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为人民幸福安康、为社会和谐稳定、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13]104-105《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9]14《决定》把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进一步系统部署,努力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14]与此同时,我们还要“不断丰富和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1]110。“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就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为全面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1]166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从法治上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问题,必须依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整合发展效应,从道路引领、理论指导和文化滋养各方面,为法治体系制度建设提供实践支撑、观念框架和主体动能。与之相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实践中要拓展自身的战略内涵,从道路、理论、制度和文化四个基本方面,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科学、全面、充分、均衡发展,发挥系统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

就当前法治体系面临的基本矛盾而言,人民对公平、正义、民主、法治、安全、环境等需求的增长,与现有制度、体制、机制的供给不足的对立日趋凸显。正是此种社会主要矛盾,塑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核心制度意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一直认为,我们的民主法治建设同扩大人民民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体制、机制、程序、规范以及具体运行上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在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发挥人民创造精神方面也还存在一些不足,必须继续加以完善。”[15]289党的政法工作应“更加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1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所以在制度建设中居于关键地位,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成熟完善的核心动能,根本原因在于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整体、协同的战略支撑功能。

(三)以全面依法治国辩证关系为重心,以破解不充分非均衡发展难题为要务

作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创新性战略话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有鲜明的问题导向和实践回应型特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1]110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用三个重要问题作为实例,牵引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丰富思想内涵。“为什么我国能保持长期稳定,没有乱?根本的一条就是我们始终坚持共产党领导。”[1]223“为什么党内这么多高级干部走上犯罪的道路?根本原因在于理想信念动摇了,但对党纪国法没有敬畏之心也是一个重要原因。”[1]224“黑恶势力怎么就能在我们眼皮子底下从小到大发展起来?我看背后就存在执法者听之任之不作为的情况,一些地方执法部门甚至同黑恶势力沆瀣一气,充当保护伞。”[1]225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问题、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关系问题、人民美好生活的需求延展和法治薄弱环节的矛盾问题等,无不指向发展与法治的关系问题,“倒逼”中国共产党不断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战略内涵,保证党的领导这一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的“定海神针”在法治进程中得到全面贯彻,整体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用协调推进的方式研究解决依法治国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从而更好地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

作为贯穿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主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思想内涵的拓展深化,与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大发展问题的战略诊断紧密相关。“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15]38“要树立战略眼光,顺应人民对高品质生活的期待,适应人的全面发展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进程,不断推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取得新进展。”[1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进入新时代后,在继续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中国共产党不断加强自身的法治思维和战略思维能力,在国家立法和发展规划上更注重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通过法治体系与发展战略的深度一体化,整体回应国家和社会治理面对的各种风险和挑战。

第一,就法治指导思想而言,必须警惕任何背离或放弃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的危险,高度重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的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1]105这就需要注重对当代马克思主义思潮中法治理论的研究、转化与应用,对资本主义法治体系的结构性矛盾及背后的生产方式矛盾、阶级矛盾、社会矛盾进行批判性揭示,对资本主义治理危机、资本主义法制演进过程、资本主义法治国家新形态及本质进行深入分析,同时积极吸收和转化中国本土法治思想,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建设。面对外国政要经常言及的那种单一化、独断论式的“法治”,习近平总书记告诉他们:“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中国法治有中国特色,我们需要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不能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最好不要用你们那套模式来套我们。”[1]176归根结底,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贯穿始终的“红线”,与作为道路主线的法治体系话语本质契合。

第二,就法治的价值观念而言,道德体系与法治的非均衡状况,使得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面临道德认同度不高、法律执行力不足的困境。这就需要从制度上明确社会公平正义对于法治体系建设的价值指引功能,将法治手段与德治举措整合为更加协调的法治体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15]129只有以此为前提,方能化解德治与法治的二元对立,逐步解决法律对道德规范的确认和保障不够、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滋养和支撑不足的问题。

第三,就法治的实践功能而言,“保底线”与“促发展”在战略指向上不协调、难以同步实现,由此造成法治的价值引领、制度规范与实践保障的功能错位,在运行中相互抵消、难以契合的问题。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法治的一条基本制度底线。一方面,“非法集资、信息泄露、网络诈骗等案件相当猖獗,违法犯罪手段日趋信息化、动态化、智能化,以报复社会、制造影响为目的的个人极端暴力案件时有发生,严重暴力犯罪屡打不绝”,法治保底线的任务非常繁重。[15]366另一方面,法治促发展的问题也非常突出,制约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难点问题,几乎都与法治实践功能的体系化不足有关。比如,发展理念滞后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深入分析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在法治领域遇到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对策措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15]222再如,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等战略目标,习近平总书记多次阐述全面均衡发展的法治要义。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30多年持续快速发展中,我国农产品、工业品、服务产品的生产能力迅速扩大,但提供优质生态产品的能力却在减弱,一些地方生态环境还在恶化。这就要求尽力补上生态文明建设这块短板,切实把生态文明的理念、原则、目标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贯彻落实到各级各类规划和各项工作中。”[18]又如,发展风险的法治防控问题。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并不意味着社会矛盾和问题就会减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发展有不发展的问题,发展起来有发展起来的问题,而发展起来后出现的问题并不比发展起来前少,甚至更多更复杂了。新形势下,如果利益关系协调不好、各种矛盾处理不好,就会导致问题激化,严重的就会影响发展进程。”[18]“瓮安、孟连、陇南等事件说明,突出矛盾和突发事件背后都存在复杂的利益冲突,都存在干部作风问题,也都存在工作上处置不当的问题。”[15]147“资本投入、安全生产、股市调控、互联网金融管控等都是高风险、高技能的,如果判断失误、选择不慎、管控不力,就会发生问题甚至大问题,严重的会影响社会稳定。一段时间以来,在安全生产、股票市场、互联网金融等方面连续发生的重大事件,一再给我们敲响了警钟。”[15]220面对风险共同体,相关防控思路和举措、主体与责任都应及时纳入法治体系的范围,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源头治理、系统治理。

第四,就法治的运行环节而言,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方面,不同程度上存在体制机制上的非均衡问题,造成立法质量不高,司法不公、冤假错案、司法腐败,执法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等现象。对于这类问题,必须运用改革与法治双管齐下的体系化方案加以解决。习近平总书记以环保执法问题为例指出:“现行以块为主的地方环保管理体制,使一些地方重发展轻环保、干预环保监测监察执法,使环保责任难以落实,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大量存在。综合起来,现行环保体制存在四个突出问题:一是难以落实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二是难以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干预,三是难以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的新要求,四是难以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建设。”[15]391解决这些问题,应当有全面系统的战略举措,以法治要求推动体制变革,以体制改革巩固法治成果。

第五,就法治的领导力量而言,“关键少数”法治能力的结构性缺失,以及党自身存在的问题,必须通过融凝新发展理念的法治体系战略加以解决。针对“权大于法”的人治思想观念和行为惯习,习近平总书记正告全党:“这种现象不改变,依法治国就难以真正落实。”[1]108“我们必须认认真真讲法治、老老实实抓法治。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如果在抓法治建设上喊口号、练虚功、摆花架,只是叶公好龙,并不真抓实干,短时间内可能看不出什么大的危害,一旦问题到了积重难返的地步,后果就是灾难性的。”[1]108-109“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如果管党不力、治党不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内突出问题得不到解决,那我们党迟早会失去执政资格,不可避免被历史淘汰。”[15]43要让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必须坚持问题导向,保持战略定力,通过法治体系建设将党规治理推向纵深发展。习近平总书记认为,“党内规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15]151。党规包括党章、党的纪律、国家法律,以及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15]151-152对于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习近平总书记特别指出:“这些规矩看着没有白纸黑字的规定,但都是一种传统、一种范式、一种要求。纪律是成文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纪律是刚性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自我约束的纪律。”[15]152近年来,中国共产党通过党规国法均衡一体的法治体系建设战略,统筹推进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对党的执政基础威胁最大的突出问题,形成了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党的执政基础和群众基础更加巩固。

四、结语

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内涵,首先要有宏观的战略思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战略问题是一个政党、一个国家的根本性问题。战略上判断得准确,战略上谋划得科学,战略上赢得主动,党和人民事业就大有希望。”[15]10“要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基础上,以更宽广的视野、更长远眼光来思考和把握国家未来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战略问题,在理论上不断拓展新视野、作出新概括。”[15]62-63“‘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是从我国发展现实需要中得出来的,从人民群众的热切期待中得出来的,也是为推动解决我们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提出来的。”[15]24“从这个战略布局看,做好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意义十分重大。”[1]145只有在当代中国国家的系统化语境中,我们才能真正理解法治体系话语的演化和突破,全面观照法治价值、规范和实践功能的拓展、冲突与耦合。

其次,要有科学的辩证思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1]230。这就需要从法治体系内外一体的辩证视角,处理好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政治和法治、改革和法治、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发展和法治等重要关系,探寻中国法治因应战略挑战的多重均衡要求,深入领会法治体系如何将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原则、根据、依托与战略布局、重点环节、人才保障、领导力量凝集一体,最终塑造法治价值观、规范体和实效力有机统合的新发展格局。

最后,要有创新的发展思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依然是当代中国的第一要务,中国执政者的首要使命就是集中力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逐步实现共同富裕。”[15]30“贯彻新发展理念,实现经济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以法治为引领。”[1]22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话语生成和理论创新的基点,是中国国情和社会基本矛盾;新发展进程中国家治理亟需补齐的制度短板和人民反映突出的普遍性问题,则是当下法治实践创生新的理论话语的源头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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