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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士比亚喜剧《威尼斯商人》中的复仇叙事

2021-01-07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威尼斯商人安东尼奥夏洛克

刘 斐

莎士比亚喜剧《威尼斯商人》中的复仇叙事

刘 斐

(菏泽学院 人文与新闻传播学院,山东 菏泽 274000)

以莎翁喜剧代表作《威尼斯商人》为例,从法律伦理、人物形象、复仇动因、复仇模式等方面探讨莎剧复仇主题的文化价值指向,以期对该剧研究提供新的视角。

《威尼斯商人》;复仇;莎士比亚

复仇是人类社会的一种特殊的、极端的历史文化现象。它源于正义旨归,是以暴力、非理性的方式发出的对正义和公理的呐喊。在社会前进历程与复仇文化相互浸染的过程中,复仇作为重要的文学母题,广泛存在于文学作品之中,在文学史上层见叠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呈现出不同的文化嬗变历程,显示出西方文明演变的轨迹。特别是在文艺复兴时期,西欧文明历经近千年的社会巨变后,复仇主题已成欧洲文坛的一大景观。在英国,戏剧之繁荣达到了后世难以企及的高度,尤其以莎士比亚戏剧为代表。

莎翁似乎格外青睐复仇这一主题,尽管其复仇戏剧仍存有古希腊悲剧中的命运观念,但精神气质已截然不同。古希腊神话中英雄复仇,或是为了捍卫个体尊严荣誉(如阿喀琉斯),或是受命运所驱使,而莎剧则更多地张扬人文主义的时代精神,同时进行富有理性的思索,即复仇的负面价值和血腥化,无论复仇者采取何种手段、出于何种动机展开复仇活动,都不可避免地毁灭自己并殃及他人。复仇本是存有本能冲动的人类追求正义的反映,我们无法消除复仇,但可以采取理性化方式来满足报复欲望,即付诸法律,仰仗法律力量来实现合法的“制度复仇”。莎士比亚喜剧的翘楚之作《威尼斯商人》以全新的视角,即法律伦理层面对古老的复仇主题进行了新的诠释,将复仇地点由远古时代的角斗场转移至南欧海滨城市威尼斯。在这里,报复与宽容、友爱与利己之间的戏剧性对抗和针锋相对的较量得到全面展示。

本文以《威尼斯商人》为例,从法律伦理、人物形象、复仇动因、复仇模式等方面探讨莎剧复仇主题的文化价值指向。

一、复仇主体的选择

西方自文艺复兴以来倡扬人性的解放,重视个体价值、权利的实现,文学作品也涌现出为实现个体价值而罔顾是非的复仇故事。西方文学中的复仇主体十分复杂,人格素养参差不齐,人品高下不一。叙事者并不过分强调复仇主体性格的完美,而是侧重人性的真实感。

如莎剧主人公大都身份尊贵,是王子、国王、大臣等,《哈姆雷特》的同名主人公,他尊贵的身份、延宕的性格、忧郁的气质使其复仇之路举步维艰,最后酿成玉石俱焚的悲剧。不容忽视的是,哈姆雷特高贵的身份是构成悲剧感的重要因素之一。《威尼斯商人》却是一个例外,剧中的头号人物即复仇者夏洛克的身份是一高利贷商人,这一职业让他收入颇丰但备受歧视。不仅如此,作者对其人品评价不高,自私、残酷、悭吝,为除去安东尼奥这个生意上的宿敌,他机关算尽、不择手段,当安东尼奥因缺少现钱而为朋友出面向夏洛克借钱时,夏洛克一反常态,提出不要一个子儿的利息,用戏谑的方式与安东尼奥签订合同而欲置对方于死地,孤注一掷,不惜代价。然而后者否极泰来,安然无恙,夏洛克最后落得人财两空,成为他人笑料。这一结局说明莎翁之戏剧观承继了古希腊戏剧美学理论:“喜剧一般是描写身份地位比较低下的人。喜剧和悲剧的不同之处,在于悲剧的题材需要崇高的、不平凡和严肃的行动;喜剧则只需要寻常的、滑稽可笑的事件。”[1]复仇这样的宏大主题多是用典雅庄重的悲剧体裁来表现,而莎士比亚却反其道而行之,将犹太商人的复仇故事设置为喜剧,由此可窥探出作者深受所处时代种族歧视和宗教观念的影响,认为以夏洛克为代表的犹太人身份卑贱,没资格充当悲剧主人公,犹太人千百年来被驱逐家园、颠沛流离的遭遇完全是咎由自取,犹太人的复仇也不过是一出咎由自取的笑料。

二、复仇手段的选择

从西方的传统仇恨观来看,复仇产生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的道德伦理规范尚未确立时期的原始氏族社会。被誉为后世西方文化源泉的古希腊神话就是由一个又一个的复仇故事构建起来的:“克洛诺斯向其父乌拉诺斯复仇、克洛诺斯之子宙斯又向克洛诺斯复仇,宙斯建立新神系并镇压了巨灵的复仇。”[2]希罗文学作品中不断上演的复仇故事就是以个体复仇、毁灭仇敌的肉体作为复仇成功的标识。如《荷马史诗》中获胜的希腊联军对特洛伊的屠城之举、早期奴隶主奥德修斯对侵犯个人财产权的求婚者大肆屠杀和血腥复仇等,复仇行为严酷升级,趋向于杀戮且更血腥化。

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文明的演进无法阻挡,理性的兴起使古希腊戏剧出现了以法律裁夺复仇的先例,《俄瑞斯特斯》同名主人公欲为父报仇手刃其母,遭到了以母系氏族原则为代表的复仇三女神的追杀,万分无奈按照神谕来到雅典向智慧女神求援。雅典娜女神为审判此案挑选了城中以公正著称的十位长老组成了雅典市民法庭,剧末女神颇具意味的投票使冤冤相报的代代仇杀划上句号,这一理性之举同时开启了西方社会用民主法庭来裁定复仇的先例,即以法庭审理、民主投票的方式裁度复仇正义与否。由此观之,古希腊人已对复仇进行了理性的思考和认识,这不能不说是时代的进步,但由于社会生产方式和人认知水平的低下,该剧仍不可避免地带有宿命论色彩。

及至文艺复兴时期,随着西方社会法权意识和法制精神的彰显、演进,复仇的原始暴力倾向逐渐抑制和消解,复仇方式、手段变得更为复杂,复仇受到社会法律的规制,个人私自复仇逐渐淡化,法律复仇则受到更多民众的推崇。原因并非人们复仇本能的退化,而是有逐步完善的司法制度做保障,人们可以用更小的成本完成复仇,个体就无须再去付出牺牲自己的自由和生命或与仇人同归于尽的惨重代价了,而且运用司法制度来复仇更文明、人性化。

莎剧《威尼斯商人》第四幕首场展现了一个典型的法庭审判场景,描写了跌宕起伏的戏剧冲突及律法与文学的冲撞,其中蕴含着非常丰富的法律理念,如契约神圣、法律至上、公平正义,值得读者再三品咂。

犹太商人夏洛克利用生意场强劲对手因手头拮据向自己借钱的机会,处心积虑地签定了一个期满不能偿还贷款就要割肉还债的纸质合同。还款落空后,夏洛克依计而行,他诉诸法律,不依不饶地要求威尼斯法庭严格执行契约。围绕这一契约,原告被告旁征博引、斗智斗勇,精彩纷呈的场面实质上是一个法律理念问题,即如何对待契约。夏洛克的心机之深不管如何引人诟病,但不可否认其做法遵循或是借助了法律,相信威尼斯法律能够兵不血刃助其实现报复基督徒的目的。因此,他反对任何变通或者偏离法律之举,不依不饶地依法办事。恰如波纳斯所说:“夏洛克坚持应适用字面解释的原则正是原始复仇精神的产物。”[3]诉诸法律之举相比于莎翁前期戏剧《罗密欧与朱丽叶》而说,无疑具有进步的意义,剧中家族的仇怨竟使年轻人的爱情变成死亡的催化剂,虽换来两个家族的握手言和,但代价未免太沉重,莎翁借该剧申诉了封建伦理观对美好人性和情感的荼毒,贬损了私自复仇带来的负面价值,呼吁世人对复仇应有更多理性的思考和法律的规制。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让法庭来平定纷争仇怨的“威尼斯商人”显然比以殉情来反抗家族世仇的罗密欧与朱丽叶更体现了文艺复兴时期西方社会的法制观念和人文主义的价值诉求。

而夏洛克的复仇也不再仅仅执着于《奥锐斯特亚》式肉体毁灭,而是追求复仇者精神满足前提下的复仇。夏洛克对基督教信仰的生意对手的报复不仅仅是“一磅肉”,而是被蹂躏的自尊和宗教情感。个体情感诉求和自我价值的实现在复仇过程开始备受重视,精神是否得到慰藉是衡量复仇成功与否的标尺。

总而言之,复仇从私自复仇到大规模的家族或群体的复仇,再到依靠法治规范这一理性形式完成复仇行为,这一历程凸显了人类认知能力和理性精神的变迁。

三、复仇动机:经济、宗教、民族等因素

复仇动机因何而起,复仇意念由何而来,其中又伴随了怎样的心灵搏斗?我们了解到,安东尼奥与夏洛克的抵牾由来已久。文本中最表层的理解是经济上的利害冲突。

夏洛克这个名字,源自希伯来语,即“贪恋之人”之意,指毫无羞耻之心地贪婪聚财。马克思曾在《资本论》中指出,中世纪留下两种不同形式的资本,它们是在极不相同的社会经济形态中成熟的,这就是高利贷资本和商人资本。商业资本的代表安东尼性情豪爽,常常以无偿借贷的方式打压以夏洛克为代表的高利贷行业利息,经济利益受重创的夏洛克产生了“久积的反感和怨恨”,执意要置安东尼奥于死地。因此,这对仇家的矛盾其实折射了资本主义发展早期商业资本与高利贷资本之间相抵牾的真实状况,属于经济层面上的矛盾冲突。

宗教与种族的矛盾冲突同样不可小觑,宗教冲突的残酷性并不亚于战争,甚至比战争更让人刻骨铭心。作品中贯穿始终的情节是“一镑肉”,但实质上不单是金钱的问题,而是犹太民族的尊严与人格问题。莎士比亚的伟大在于超越他所处时代的意识形态和宗教观念,没有一味地丑化犹太人夏洛克,而是从客观立场上揭示人性的深刻底蕴,全面展示了其性格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包括其人性光辉的一面:对本民族深沉的爱,对信仰的虔诚和对亡妻的怀念,这些都能引起读者对饱经苦难的犹太民族深深的同情。这对宿敌的冲突的根源就是基督教与犹太教、基督教民族与犹太民族之间的矛盾的具体化。法国文学大师维克多雨·果曾公开表示对夏洛克的怜悯:“夏洛克形象之伟大在于他道出了一个被压迫被欺侮的民族的心声。”[4]这足以将犹太民族的苦楚一语道出。

夏洛克执意复仇,很大程度上源于多次遭到安东尼奥谩骂羞辱,自尊心和民族感情受到伤害。备受威尼斯民众拥护的慈善商人安东尼奥缘何做出如此过激之举?恐怕还要追溯到宗教情节,早期基督教之所以能迅速壮大,皆因其是“穷人”的宗教,早期的信徒多是奴隶和弱势群体,基督教义将贫苦和富裕截然对立,视贫穷为美德,耶稣约翰等众门徒皆是穷苦出身,相反财富却是罪恶的体现,耶稣曾说:依仗钱财想进入我的国,比骆驼钻进针眼还难呢。那些基督徒使团最初布道时也曾旗帜鲜明反对放高利贷,认为对钱财的趋之若鹜会腐蚀人对上帝的信念,而这恰是安东尼奥蔑视夏洛克的理由;但在后者看来,这一做法确系基督教世界作为统治阶层的基督徒对犹太民族的欺侮。夏洛克尽管为聚集财富不择手段,不近人情偏执狭隘,但是他同样有着改变生存现状和社会地位,追求平等的社会地位的合理诉求,“他憎恨我们神圣的民族,要是我饶了他,就会让我们的民族永远没有翻身的日子”[5]。由此观之,夏洛克是作为饱受屈辱的犹太民族对基督教徒的颐指气使做出反攻的,法庭的那幕戏是对此最好的阐释,孤军奋战的夏洛克面对强大的以安东尼奥为首的基督教人群和以公爵为首的法庭,他能毫不惧色、据理力争,拒绝高额赔款甚至是整个的威尼斯,而坚持要从安东尼奥身上割一镑肉。这时,夏洛克身上彰显的不再是贪婪、自私的人性而是犹太这一民族不可践踏的民族气节,它源自被压迫的犹太民族的复仇的怒火,宣泄了饱受磨难的犹太人痛苦的心声,在这一点,他确实代表了受歧视被排挤的犹太人,虽然真诚地捍卫自己的民族尊严及虔诚的信仰,但试图通过法律的力量实施的较为巧妙又不失策略的复仇意图却失败了,这就是夏洛克的悲剧性。

四、如何评价法律复仇?

西方文化肯定个人追求,写复仇时力求全面,书写了各式各样、性质不同的复仇,但表现主题充满了困惑,复仇主体的品行不一。复仇动机的多元化倾向,交织在一起显得错综复杂,很难做出善恶等伦理上评判,只能站在客观立场,从“真”的角度透析人性的复杂进而探讨人生。西方司法以公正著称,其法治精神发轫于古希腊时期的自然法思想,正如柏拉图所言,现实中没有完人,人性并非尽善尽美,故治理国家必须仰仗法制,带有个人情绪化的复仇行为也要受法律规范。这种对法律的高度尊重高度信仰的理念也直接影响了复仇文学作品中复仇主体对复仇方式的抉择。将对仇人的精神摧折作为最佳复仇方式,正是西欧法权意识融入在复仇文学中的生动展现。

由《威尼斯商人》观之,当时西欧社会各个阶层均已形成尊法守法的法律氛围,围绕着“一磅肉”的冲突,原告被告等相关各方都没有意气用事,抛开法律寻找所谓的“仁慈化”处理方式。作为被告的安东尼奥自始至终也未否认夏洛克有依照契约从自己身上取一镑肉的权利;担任大法官的公爵位及至尊,基督徒的身份使他对犹太商人极其反感,即便如此,他也未突破法律界限采纳某些人建议去变通法律来保护良善。因为公爵明白,那样会把法律树立起来的形式正义摧毁,后果难以估量。这种对法律的敬畏及权力的慎重运用构成了西方创建法治社会的思想根基。

但是,由于受到特定时期意识形态的限制,西方法律制度裁夺复仇本身的法律制度也不一定是正义的理性的,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对弱势群体而言,法律的平等仍是遥不可及。在《威尼斯商人》中,当时的威尼斯法庭并未给犹太人提供所谓的公平正义。众所周知,犹太教的核心是律法,故又被称为律法主义宗教。夏洛克作为中世纪犹太人的代表,对法律原本怀有坚定信仰,坚信法律能帮其伸张正义,“我要求法律!我要求公道!我有证据在手!”他的法庭诉言淋漓尽致地表达了其“为权利而斗争”的心声和努力。然而威尼斯的法律却仅秉承处于统治阶层的基督徒的法律正义。因为在16世纪的欧洲,政教合一的国家所制定的法律必然会带有宗教的色彩[6]。意大利不仅是张扬人性、呼吁人性解放的文艺复兴运动的发源地,也是最早对犹太民族进行隔绝的国度,这一经验很快被西欧各国效仿,当基督徒们欢呼雀跃并对鲍细娅的判决赞不绝口时,夏洛克只能是一声叹息,无可奈何。因为,“法律是基督教社会的法律,这样的法律不会超越人们的信仰界限”[7],落荒而逃的不止是犹太商人夏洛克,而是中世纪被置于威尼斯法律保护之外的备受欺凌社会底层的犹太人群体,夏洛克这一结局传达了作者对复仇这一现象的贬抑:无论复仇者采取何种手段满足一己复仇欲望,结局都是殊途同归,谁也无法逃脱复仇行为背后的自然法则的惩罚。

当然,剧作中呈现的一些法律理念背离了现代法治精神,比如,身为案件利害关系人的鲍细娅作为法官审理此案,显然违背了“程序正义”;夏洛克所主张的债权违背了“公序良俗”[8],等等。但是,《威尼斯商人》中表现出的法律理念却折射出文艺复兴时期西方社会诸方面的新气象,随着现代西方社会法治观念的强化,以个体生命作为复仇代价的血腥复仇已被时代所摒弃,个体在服从法律正义与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已无需换取复仇的快感来完善自我价值,以公正著称的法律制度终会还民以公道与公平。

[1] 马奇.西方美学史资料选编:上卷[C].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279.

[2] 王立.中西方复仇文学主题褒贬倾向比较[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2000,38(3):56-58.

[3] 波斯纳.法律与文学[M].李国庆,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25.

[4] 李伟民.中西文化语境里的莎士比亚[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9:175.

[5] 莎士比亚.威尼斯商人[M].王子野,译.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1963:59.

[6] 柯岚.“法律与文学”中的局外人[J].北大法律评论,2011, 68(3):67-69.

[7] 杨经建,彭在钦.复仇母题与中外叙事文学[J].外国文学评论,2000,124(3):77-80.

[8] 朱苏力.法律与文学[M].李国庆,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175.

On the Vengeance Narration in

LIU Fei

(College of Literature and News Communication, Heze University, Heze 274000, China)

Taking Shakespeare’s representative comedyas an example, the cultural value orientation of Shakespeare’s revenge theme is discussed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legal ethics, character image, revenge motivation and revenge mode, so as to provide a new perspective for the study of the play.

; revenge; Shakespeare

I053.5

A

1009-9115(2021)01-0086-04

10.3969/j.issn.1009-9115.2021.01.014

山东省艺术科学重点课题青年项目(QN202008012)

2020-01-05

2020-11-15

刘斐(1988-),女,山东菏泽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为近现代欧洲文学。

(责任编辑、校对:任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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