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设施安全监管研究
2021-01-07马文亮
马文亮
(张掖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甘肃张掖 734000)
1 概述
2020年12月28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对安委会成员单位职责任务进行了重新明确。相较于2015年国务院安委会印发的《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而言,生态环境部门新增“指导督促地方和相关企业单位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此举明确了环保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因此,在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中,生态环境部门在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维监管的基础上,还应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安委会“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将环保设施安全评估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确保环境及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双到位。
2 环保设施安全风险管控中存在的不足
自史上最严厉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与之相配套的环境保护相关规范、标准、导则陆续修订、出台。随着国家对各类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愈加严格,企业环保设施技术改造、环境保护重点项目的建设也日益增多。但同时,由此带来的生产安全问题日趋凸显,因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不当引发的安全事故频发。也因此,近几年在全国范围内影响较大的几起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在化工行业领域,在事故调查处理中,生态环境部门被追责的情形屡见不鲜,如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 特别重大爆炸事故。究其环保设施运行引发安全事故的原因,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在化工生产活动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工艺变更的情况,这就需要企业按照工艺安全标准对工艺安全管理的相关要素进行确认,采用新的管理手段对安全风险进行管控和防范,而在这一环节中,环保设施的安全管理容易被忽视,企业工艺的变更势必造成污染物排放的变化,直接影响环保设施的治污效果及安全系数。在实际中发现,部分企业存在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将环保设施独立于生产设施进行管理,在涉及环保设施建设、升级改造时,将关注重点放在生产成本最低化、污染物排放达标化等方面,为尽早实现复产、投产,忽视设备选型、工艺技术可行性论证、运行过程监管等环节,环保设施的安全系统的设计、安装和维护达不到标准规范,无法有效保障环保设施安全运行。另一方面,企业对环保设施安全风险辨识不全面,隐患排查及风险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隐患叠加累积,最终酿成事故,如造成2020年9月张掖某化工企业较大中毒事故的间接原因,就是该企业擅自改变生产废水处理工艺和方式,对污水处理厂等重要部位的安全风险辨识不全面、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等。
2.2 安全监管存在缺位
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中将环境保护设施定义为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基于《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2015版《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确定的职责,生态环境与应急管理部门在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监管责任时,还存在一定的缺位。一方面表现在个别地区监管部门对环保设施安全监管责任认知程度不同,如在环保设施的监管方面,生态环境部门的关注点在于污染物治理效果及达标排放、设施正常运行情况能否满足环境安全的要求等方面,而应急管理部门监管往往是针对安全设施,由此导致环保设施的安全监管存在短板。另一方面表现在环保设施安全监管缺乏监管部门有效的协同监管机制。《安全生产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而实际中,个别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在以《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为指导开展环保设施安全监管时,关注点在于防范遏制突发环境事件,很难发现环保设施本质安全问题,后续问题移交就无从谈起。而个别地区应急管理部门重安全设施安全监管,轻环保设施安全监管,甚至认为环保设施安全监管的职责完全在于生态环境部门,导致环保设施安全监管存在漏洞。
2.3 全过程安全监管欠缺
环保设施全过程安全风险管控,要在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重要环节上下功夫,涉及前期设计把关、中期施工、后期验收、长期运行,主要包括环评文件编制及审批、竣工验收、运维监管等方面。而目前,无论是生态环境监管部门还是建设单位,对环保设施的安全风险管控,侧重点还是在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突发环境事件防范方面,欠缺全过程安全风险管控。如在事前环评编制中,设计单位对项目风险事故的防控落脚点主要在环境质量方面,缺乏对环保设施设备材质、仪器选型的本质安全的论证。在“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竣工验收的事中事后监管方面,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企业环评手续对环保设施进行核查,因在审批文件资料中未涉及安全方面的管控要求,核查也仅能从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等内容进行。同时,现有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及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也都是基于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方面,评估以及排查内容均以影响环境安全的因素作为重点,缺乏对环保设施自身安全状态的评估与排查。
2.4 环境标准与安全标准不相适应
现有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如《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对生态环境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的规定,目标任务体现在确保环境安全方面,而应急管理部门将目标放在预防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方面。因两个监管主体目标任务以及职责的不同,对同一设施设备的监管上存在着不同的要求,如治理化工污水处理设施挥发性有机物时,生态环境部门要求企业建立封闭式的收集系统,有效收集处理挥发性有机物,而应急管理部门则要求企业防止有毒有害气体聚集造成人员中毒或爆炸事故。两个监管主体在实施监管中,虽均依法依规提出管控意见,但由于现行环境标准与安全生产标准衔接不够,又未有一套兼顾安全与环保的标准体系作为监管指导,造成企业很难同时满足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3 环保设施安全监管的建议
3.1 完善兼顾环境及安全的技术标准体系
结合环境、安全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际,针对环保设施,出台或修订兼顾环境及安全的技术规范、标准,尤其是尽早出台环保设施安全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规范、指南,明确环保设施在选型、选材、选技术方面的安全与环保要求,细化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中的安全监管及隐患排查重点内容,形成环境与安全相匹配的技术标准体系,实现环保设施安全管控对标对表程序化、统筹安全环境系统化、科学监管规范化。
3.2 建立全过程监管机制
强化环保设施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的安全管控措施。首先从环评、可研等文件编制到审批过程中,加强环保设施的本质安全论证,解决重投入轻论证的问题,从环评审批源头上强化安全监管。其次从“环保三同时落实”到竣工验收阶段,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做好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内容检查的同时,加强对本质安全论证意见落实情况的核实及排查工作。最后强化环保设施安全风险评估结论在环境风险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备案以及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应用。
3.3 强化部门安全监管联动
严格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在互相配合、互通情况的基础上,加强在联合检查、联合演练、联合培训中的合作,共同提升监管效能及企业环境安全主体意识,形成安全、环境双防控的有效合力。同时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与安全“三同时”等重点工作的监管方面,要加强沟通交流,充分发挥双方专家、人员、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实现环境、安全双赢的局面。
4 结束语
对于环保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不论是监管部门还是生产企业,首先应在落实法律法规及职责分工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对环保设施安全管理重要性、紧迫性的思想认识程度,切实加强环保设施安全监管的责任落实。同时,要善于发现环保设施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提升解决问题的本领和能力,提高环保设施精细化管理水平,严格做到各方责任落实到位、问题查处及整改到位、风险隐患防范化解到位,确保环保设施安全运行,有效防范环保设施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及突发环境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