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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农村地区受教育权现状及发展方向
——以湘西州留守儿童为例

2021-01-07贡太雷

时代人物 2020年34期
关键词:凤凰县教育权监护人

杨 景 贡太雷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河北保定 071000)

长期以来,城乡教育发展存在明显的不均衡状态,呈现先城市后农村的发展轨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的权利未能得到有效保障,少数民族农村地区更是如此。在脱贫攻坚的收官之年,建设教育强国,为实现国家现代化各项建设事业的推进、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打造民族命运共同体、实现全面小康,保护少数民族地区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对少数民族农村地区各方面发展具有关键意义。以湖南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湘西州”)为例,根据湘西州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样本数据推算,得出其常住人口中小学、初中学历程度的人数比例为69.49%的结论,且该公报数据并未统计湘西州地区的文盲率。由于缺少完善的保护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法律体系、社保体系,较为落后的思想观念和经济状况,导致教育水平较为落后。

调研概况

调研对象和调研方法

湘西州位于湖南省西北部,是湖南省唯一的少数民族自治州,无强大的工业体系支撑,其常住人口264.95万人,乡村人口141.65万人,乡村人口占比53.5%,土家族、苗族等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80.3%[1]。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全国有7. 2%的少数民族儿童没有接受或完成义务教育[2]。

我们调研小组以湘西州“精准扶贫首倡地”所在的花垣县和旅游业发达的“凤凰古城”所在地凤凰县为重要调查地点,开展田野社会调查,对部分农村儿童进行问卷调查以及对部分家长、老师进行重点访谈,了解当地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现状,运用比较研究法分析花垣县和凤凰县农村留守儿童在教育条件、学习生活、法律认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讨论问题产生的原因,认为加强立法建设、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等,可以使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得到保障。课题组对当地儿童进行了问卷调研,发放问卷共计600份,其中花垣县有效问卷275份,凤凰县有效问卷280份。

调研结果

考虑到假期因素,为便于统计分析,将“见到父母频率小于三个月一次的儿童”归类为留守儿童。在花垣县农村地区留守儿童占比91.2%,凤凰县农村留守儿童占比61.1%。总体而言,花垣县和凤凰县农村留守儿童占比远高于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21.88%的留守儿童率。

(1)家庭教育落实:旅游业的发展能在经济上扩大内需,提高凤凰县居民的购买力,解决当地居民部分民生问题。即便是在全国首批旅游强县,经济实力相对发达的凤凰县农村都有超过半数比例的留守儿童。在花垣县,能一周两次以上与父母通话的占比12.7%,一周一次的居多,占比43.4%,大于一月一次与父母通话的占比18.3%;而在凤凰县,有72.2%的农村留守儿童至少与父母一周通一次电话,大于一月一次与父母通话的占比12.6%。

(2)隔代教育问题:我们调研小组统计了留守儿童每日上学出行情况,自己往返学校占比均超过50% ,隔代教育问题在湘西州农村地区普遍存在,在没有父母的监管和关心呵护下,他们的人身安全及学习生活方面保障力度不够。根据我们在花垣县为期21天的支教活动走访统计,超过95%的老人从来没有受过教育,受教育程度低。

(3)教育保障机制:2018年湘西州花垣县在“三帮一”劝返行动中共劝回返回接受教育学生81人[3],当地家长对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不重视,留守儿童监护人存在受教育思想上贫瘠。我们调研小组随机对一个班的32名学生进行了访谈,有3位同学表示经常萌生出外出打工的想法。国家的教育发展也是根据实际国情出发,先发展城市教育,后发展农村教育,其中重点发展传统重点学校,而农村小学的发展在现阶段还不够完善。我们重点调研的花垣县杠杠小学和尖岩小学,师资欠缺,现任老师只有6位(含校长),且年龄偏大,至于德育、体育、美育方面的课程涉及较少,教学条件、教学理念相对落后。受新冠疫情影响,全国普遍推行线上教育,但湘西州花垣县农村地区学生因缺乏线上教学设备未能实行线上教育。

(4)受教育权的法律认知:花垣县和凤凰县儿童了解受教育权情况不容乐观,了解受教育权平均占比15.5%,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巩固少数民族地区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保护,关系着留守儿童参加教育活动的顺利进行,有助于他们其余现实权利的获得。通过访谈得知,湘西州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法制教育工作落实难度大,受教育权的有效保障,直接关系到少数民族地区留守儿童的发展权、平等权和社会经济与文化权等各项权利得到保障,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生态文明等发展有着不可取代的地位。

(5)民族文化教育发展:经过日常授课和深入苗寨走访,当地家长不但对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不重视,而且对本民族文化例如对苗语的使用、苗族舞等民族风俗的了解不尽人意。对受教育权的不重视进一步导致了民族文化的代际传承阻断,发展民族文化繁荣必然离不开少数民族地区受教育权的保护。留守儿童在少数民族农村地区是个极为庞大的群体,一个民族如果缺少了民族教育,那么民族文化就无法传承,不利于民族教育多元一体化的实施,无法促进少数民族经济发展[4]。

少数民族农村地区受教育权保护的困境

湘西州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存在家庭教育落实不强、隔代教育问题普遍、教学条件和教学理念的落后、受教育思想的贫瘠、法律保障力度不足、民族文化教育缺失等问题,引发这些特点现状,主要是存在教育经费投入、教育师资配置、受教育主体对教育认知浅薄、监护人教育责任缺失、社会宣传普及和法律保障等多个困境瓶颈。

教育经费投入不足。教育经费的投入是一个国家关于发展教育事业的基本保障,而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经济、文化相对城市落后,城镇化战略实施缓慢,生产力水平相对较低,导致家庭收入低。教学设施和师资力量也相对贫瘠,地方财政紧张。再者,由于少数民族地区生活方式、思想观念的差异,家庭在教育经费投入较少。我们重点调研的杠杠小学除了免除课本费外还享受了免费营养午餐的福利,但对于少数民族农村地区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仍显不足,教学设施老旧,辍学现象时有发生。

师资力量紧缺。在花垣县和凤凰县农村地区,步行几公里走山路上学的学生很多,许多师范类大学生毕业后宁可去大城市当小学老师,甚至是本地区走出去的大学生,也不愿去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中学校教,这存在资源上的浪费。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的师资流失现象比较严重,导致少数民族农村地区儿童的受教育权难以保障和发展。再者,由于湘西州也有部分汉族人口,而在接受教育时由于教师的语言口音等原因,出现学习成绩差的问题,这迫切需要注入新鲜活力,提高师资水平,少数民族地区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才能得以保障和发展。

受教育意识浅薄。通过对花垣县和凤凰县少数民族地区家长和老师的调查和访谈,我们发现少数民族地区留守儿童受教育意识淡薄,读书无用论在少数民族农村地区较为盛行。受湘西旅游经济发展的影响,近年来旅游业经济收入也呈逐步上升趋势。部分少数民族地区的学生在学习生活中由于无法抵制金钱的诱惑,容易滋生厌学心理,加上监护人不在身边陪伴与思想落后,少数民族地区留守儿童出现辍学打工的现象。

监护人教育责任缺失。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留守儿童监护人在教育时间、教育方法上缺乏,前文提到,留守儿童与父母的通话频率大多维持在一周一次,且大量隔代家长同时照顾三四个儿童的日常生活。监护人多是采取纵容放养式的教育,留守儿童溺水死亡事件的发生在农村也偶有发生,监护形态存在着监护力度不够、监护职责不明等问题[5]。再者,由于历史、交通、地理等因素,隔代家长与社会外界接触较少甚至没有,而国家全力推行普通话,受改革开放、科技发展的影响,少数民族农村地区年轻一代观念不断开放,和监护人之间存在语言、思想上的差异。而在此生活状态下的留守儿童易产生孤僻心理,成为困境儿童。

社会宣传普及和法律保障不足。除了宪法之外,我国目前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来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6]。但是,我们必须要有一部专门专一的法律来保障少数民族受教育权,涉及留守儿童、双语教学、应试民族政策加分等内容不够细化,现有的法律仍不足以保护少数民族地区的受教育权,难以将理论权利转化成现实权利。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印发了《湘西自治州教育质量提升三年行动(2018-2020年)》等文件,但这远远不够,宣传力度不广。由于宣传不到位等原因,导致群众对受教育权的概念和意识模糊不清,需加强对《教育法》的宣传,在法制观念的基础上强化对受教育权意识的传播。

发展方向

加大教育经费投入。如前文所述,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制约少数民族地区教育水平提高和民族文化传承持续发展[7]。我们重点考察的村庄小学不仅减免学杂费且落实了教育部实行的“爱心午餐”计划,但与少数民族地区落后的经济现状相比较,仍是人浮于事,补贴措施有很大的局限性。可普及宣传少数民族留守儿童的助学贷款机制,完善少数民族留守儿童的助学贷款机制。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教育资金资助的力度,缓解地方政府对于教育经费的压力,保障地方教育事业的充分开展,区分普通人民教师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教师的工资,因地制宜地投入教育资源,做到少数民族地区留守儿童都有书读、读好书。

提高教师待遇、倡导志愿支教。提高偏远地区教师的工资待遇和福利政策,设立少数民族农村地区教师补贴和政府奖金,充分提高教师的生活标准。对于少数民族教师的选拔,应本着择优录取,会双语者优先的原则,杜绝选拔腐败。加强少数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在教育方面的交流,教育部、团中央等党政机关可加大公益支教项目的宣传扶持力度,并给予项目经费支持,活动所在地的教育体育局、妇联、工会等组织应做好服务保障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各界人士参与进来,通过这些实践调研活动的开展,为少数民族地区的学校吸引更多的师源,还能补充假期时间少数民族留守儿童的学习空档。

改善教育设施、加强德育教学。改善教育设施,在学校的信息化建设上投入资金,配备信息化设施,改善学校的信息化水平,让少数民族地区的孩子们有更为通畅的知识获得渠道和更为广阔的世界观,为少数民族地区留守儿童贡献社会打下基础。加强少数民族农村地区与发达城市地区在教育方面的交流,如城镇教师与乡村教师交流研讨会等。此外,学校要落实增设心理老师,关注留守儿童的心理状况,形成心理调查台账,便于及时发现留守儿童的心理问题,心理教师应有针对性地家访,了解留守儿童的兴趣爱好。可开设一些适宜少数民族地区的德育课程,如民族舞,民族音乐等,在传承传统文化的同时也能减小少数民族地区受教育权落实状况与发达地区的差距。

落实家庭监护人教育责任。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多为祖辈,家庭教育是孩子的启蒙教育,而在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祖辈对留守儿童的教育方式还停留在低质量的水平。除了父母多和留守儿童联系外,村委会组织也应该发挥协助作用,可建立起党员干部帮扶留守儿童的机制,多召开留守儿童家长会,及时提醒通知父母通过电话等方式关心儿童的学习生活状况,协助监护人照顾孩子的学习生活。

加强社会宣传普及力度和法律保障。少数民族农村地区存在着对发展民族教育工作、传承民族文化不利的思想观念。由于留守儿童的监护人文化水平欠缺等原因,政府须在少数民族农村地区中加强对受教育权的宣传普及,整合课堂教学、媒体宣传教育资源,树立良好的教育发展观,留守儿童监护人与政府宣传形成合力,营建重视教育的良好环境。新时代党和国家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保护工作,既是政府的本职工作,也是法律的本质要求,要明确受教育权的可诉程序,完善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司法救济制度[8]。政府和社会各界要加强对《教育法》的宣传,打击对留守儿童受教育权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另外,迫切需要一部《少数民族教育法》作为保障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有力武器[9],细化法律内容,将留守儿童、双语教学、应试加分等内容逐一细化,将理论权利转化成现实权利,可根据经济收入的水平制定因地适宜的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进一步完善对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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