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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实基础 强化管理努力开创河湖空间管控新局面

2021-01-06河北省水利厅河湖管理处

河北水利 2021年12期
关键词:行洪采砂河湖

河北省水利厅河湖管理处

2021年,全省河湖管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十六字”治水思路,认真贯彻水利部、省委省政府和厅党组的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着力提高河湖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夯实保护治理基础,强化河湖空间管控,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严格管控河道采砂,加强补水河道清理整治,持续改善河湖面貌,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1.2021年工作回顾

1.1 河湖管理保护基础进一步夯实

编制完成全省河湖保护名录。结合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和《河北省河湖保护名录编制标准》,组织省水利科学研究院、各河务(事务)中心及市、县水利部门,对全省河湖进行调查摸底,逐河逐湖确定河湖名称、长度、流域面积、流经地、河口、河源、湖泊容积等基本属性,经审核后,汇总形成全省河湖保护名录成果(共计1660条河、31个湖泊),并于5月下旬向社会公布。

完成河湖管理范围复核划定。为确保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组织专家对全省1660条河道、31个湖泊管理范围划定成果逐一进行省级复核,督促各地根据复核意见进行整改并公布划界成果,上报水利部将成果坐标统一标注在“水利一张图”上。同时,组织各地对无堤行洪河道、上口线不明显排沥河道的穿城(村、镇)段制定界桩埋设计划,共埋设界桩总长5365.79km。

完成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为划定岸线功能分区,明确管控要求,印发通知指导市、县对辖区内流域面积200km2以上平原河道进行梳理,编制完成64条(段)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为实现重点河段分区管控奠定了基础。

启动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编制。对全省河湖保护和治理现状调查分析,研究制定《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编制提纲》,部署规划编制工作,明确目标任务。目前省级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初稿已编制完成,计划2022年6月完成报批程序。

1.2 河湖“清四乱”实现常态化规范化

全面开展“回头看”。为巩固提升河湖清理整治成果,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河湖“四乱”清理整治的通知》,结合河湖保护名录和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指导市、县通过卫星遥感监测、无人机航拍和现场踏勘等方式,对域内河湖进行全面排查,明确河段排查责任人,摸清底数,建立问题台账,持续推进整改。目前,各地共排查整治问题1984个,销号1980个,销号率99.8%,新增“四乱”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实施重点区域排查。为保障雄安新区度汛安全,3月25日印发了《关于加快大清河流域行洪河道清理整治的通知》,组织有关市、县对大清河流域行洪河道内果树、高秆作物、林木、建房、筑渠、修路等问题进行拉网式排查,清理整治各类问题43个,消除了雄安新区防洪安全隐患。

强化督导检查。开展全面暗访检查,4月下旬至5月初,成立7个暗访组,对白洋淀上游河道“四乱”清理和采砂管理情况进行暗访检查,共发现问题182个,向有关市印发问题清单和督办通知,将全部问题列入台账并整改到位,有力推动了河湖面貌进一步改善和提升。

1.3 河道采砂长效机制持续巩固深化

采砂管理责任制全面落实。对全省有砂河道逐级逐段落实采砂管理县乡村河长、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四个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告;督促各地加强“四个责任人”管理,建立健全培训、检查、考核制度,提高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并要求对因履职不到位发生非法采砂问题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确保有砂河道每段都有人管、管得住、管得好。

建立全省治河采砂管控清单。按照省政府关于推进治河与采砂相结合的要求,将既有砂石资源又需要治理的河道纳入治河采砂管控清单,清单外河道全部禁采。同时,组织各地对清单内列入治理计划的河道,编制完成河道治理与采砂管控规划,为推进河道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奠定技术基础。

持续打击非法采砂。会同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和省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打击河道非法采砂常态长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压实各级各部门责任,完善制度机制,始终保持打击非法采砂高压态势。9月份,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扫黑除恶常态化暨加快推进重点行业领域整治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河北省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由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县政府,强化日常巡查和联合执法,严打“沙霸”及其背后保护伞。6月和12月先后组织2次河道采砂专项督导检查,对发现问题以“一市一单”形式印发督办通知限期整改到位。截至目前,各地共查处非法采砂行政案件219起,处罚262人,罚款312.58万元,全省河道采砂秩序稳中向好。

严格规范河道采砂监管。印发通知对河道治理采砂事前规划许可、事中监管执法、事后检查验收等各环节进行了全面规范;严格采砂审批监管,完善许可审批标准化程序,推行河道采砂许可电子证照,实现审批全流程网上办理;加强涉河工程弃砂处置监管,印发《关于河道整治弃砂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明确河道整治工程弃砂处置要求,堵住以涉河工程名义非法采砂漏洞。

1.4 重点河系治理管护稳步推进取得成效

大运河河道水系治理管护取得阶段性成效。根据《河北省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河道水系治理管护专项规划》,研究制定《河北省大运河河道水系治理管护专项规划实施方案》,分年度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责任分工。指导沿线市县做好北运河旅游通航、南运河清淤疏浚等河道水系治理管护工作。北运河全面完成全线清淤疏浚及曹店橡胶坝改建并增设Ⅵ级船闸工作,6月26日与北京同步实现了旅游通航;南运河沧州段144km河道已全部完成清淤,全段实现通水。

重要河道(段)清理整治取得积极进展。加强交通干线、生态补水、地下水超采区重要河道清理整治,组织各地对全省1558个主要交通干线跨河节点和生态补水淤堵河段进行调查摸底和实地踏勘,共筛查出有治理需求的河段160条2376km,并下达治理任务。截至11月底,各地已全部完成河道清理整治任务,为河道生态补水、加大地下水回补、改善沿河生态环境提供了有力保障。

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第一,完善涉河建设项目监管制度。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研究制定《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公路工程建设方案技术审查指南》,并印发实施;修订《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技术审查规定》;会同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修订印发了《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为严格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监管提供了制度支撑。第二,依法审批涉河建设项目。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涉河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审批,提前完成47个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并对2019年以来审批的涉河建设项目以及水利部海委审批权限内涉河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确保工程建设方案批建一致,保障河道防洪安全。

妥善处置涉河湖信访举报及舆情问题。坚持首问负责、一办到底的原则,认真核查处置群众涉河湖信访举报舆情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2021年,共核查处置群众举报、媒体曝光以及上级交办涉河湖信访舆情信息25条,并安排专人逐一进行了现场核查,重点盯办直至全部整改到位,有效化解了社会风险隐患。

2.2022年工作展望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围绕建设健康河湖、美丽河湖、幸福河湖,对标对表水利部关于河湖管理重点工作计划安排,继续深入夯实河湖管理基础,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巩固完善河湖管理保护制度机制,不断提高河湖管理水平,推动河湖面貌持续好转。

2.1 深化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

结合河湖划界成果,充分利用河湖视频监控系统、卫星遥感和无人机航拍等技术手段,一方面对河湖管理范围内的疑似图斑,逐个核实确认,强化问题整改,逐河逐段实现问题清零;另一方面结合新技术新手段,研究完善河湖监管工作机制,实现河湖垃圾问题动态清零、坚决遏制新增违建问题,对新发现的违建问题,既处理事又处理人。

2.2 清理整治河道内阻碍行洪问题

针对今年汛期部分河道洪水下泄缓慢、阻碍行洪问题,组织各地全面排查河道管理范围内违建、林木、高秆作物和穿河道路,对阻碍行洪的问题实施台账管理,压实清理整治责任,完成一处“销号”一处,消除阻碍行洪问题隐患,提升河道行洪能力。

2.3 持续推进补水河道清理整治

对《华北地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行动方案》明确的滦河、潮白河、北运河、永定河、大清河、南运河以及白洋淀、衡水湖、七里海、南大港等湖泊的补水通道进行全面排查梳理,实施河湖清洁行动,压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推进主槽清淤疏浚、滩地清理、岸坡防护,打造畅通、连贯、清洁、安全的输水廊道,进一步提升生态补水效果,促进河湖生态环境复苏。

2.4 扎实开展河道采砂执法检查

按照《河北省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要求,明确各级各部门工作职责,持续开展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适时联合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回头看”,加大暗访督查和执法检查力度,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各项措施落实落地,河道非法采砂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2.5 积极推动有砂河道治理

按照治河与采砂相结合的工作思路,在满足河道防洪要求的前提下,组织各地有序推进有砂河道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严格采砂许可审批,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及专项检查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采砂现场旁站式监管、车辆进出场计重、远程视频监控和砂石采运管理单等制度,督促企业遵守安全生产和生态环保制度规定,严把河道治理验收关,努力构建河道采砂良性运行管理机制。

2.6 加强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和监管

一是严格事前审查,对行政许可项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审核把关,按照流程标准依法办理许可,提高服务效能。二是加强事中监管,明确监管内容标准,加大基层监管人员培训,提高监管能力,开展许可事项专项督导检查,确保项目建设质量。三是做好事后验收,按照事权责任,督促各级水利部门严格按照批复方案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确保项目批建相符。四是持续开展排查整治,从严查处各类涉河违法建设行为,着力整治未批先建、边批边建、批建不符、弄虚作假等问题,维护河道行洪安全。

2.7 积极推进大运河河道水系治理管护

按照《河北省大运河河道水系治理管护专项规划实施方案》,督促有关地方有序推进赵王新河和大清河河道水系治理相关工作,继续抓好南运河清淤疏浚工作,确保按计划完成任务。

2.8 完善河道采砂管理法规

依据即将出台的《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按照省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做好《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修订工作,扎实开展调研论证,积极完善配套政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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