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的文化风险与规避进路
2021-01-05黄逸超辛文玉李紫烨毕腾亚李筱
黄逸超 辛文玉 李紫烨 毕腾亚 李筱
摘 要:人工智能渗透了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改变了文化价值观念、社会结构,带动了行业升级。人工智能对文化事业产生极为深刻的影响。一方面,人工智能带来的信息安全问题屡见不鲜,高质量文化短缺问题极为严重。另一方面,基于人工智能的精准推送,能够满足不同用户的文化需求,提高消费体验。因此,管理人员要明确人工智能时代下存在的文化风险,制定有效的解决措施,促进我国文化事业繁荣发展。基于此,本文将主要论述人工智能的文化风险与规避进路。
关键词:人工智能;文化风险;规避进路
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对于生产、生活都产生了极为深刻且深远的影响,特别是对于文化建设和文化产业来说,在传统意识中认为文化是人的产物,而在智能数据时代下,人工智能给文化产生、传播等方面带来了结构性的变革。因此,要明确新时代文化建设面临的问题,避免过分依赖智能化设备,强化自身的版权保护意识,有效规避文化风险,承担起新时代赋予的重担。
一、人工智能与文化风险的概述
人工智能是互联网经济下的产物,同时也代表着未来科技的发展方向。人工智能以物联网高能芯片大数据等技术为基础,借助深度算法、语音识别、图像識别、神经系统学习等多种技术,从基础的数据运算跨越到智能计算、智能感知等领域中。人工智能受到了各个国家的政策支持,大量资本涌入人工智能领域中。据数据可知,2020年全球AI市场已经达到了4000亿元。微软、谷歌、Facebook以及国内的百度、阿里、腾讯等企业都在人工智能领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目前我国的人工智能生产链条已经趋于完善,主要应用在政府、金融、医疗、航天航空等多种领域。
人工智能是由仿生学、神经心理学、哲学、语言学、计算机、数学等众多学科建立起来的综合性学科。人工智能相当于对于人脑进行模拟和研究,以神经元作为基础性的单元。人工智能自成立以来实现了三大里程碑式的跨越过程,第一个跨越式发展实现了以问题为导向的求解模式,计算机能够根据数学定理,对实现进行博弈和纠正,计算机能够模拟人类的思维方式。第二次跨越式实现了自身与外部环境的信息交换,此时人工智能在商用市场中取得了跨越式进步。第三次跨越式发展则涉及人工智能深入模仿人的思维和认知能力,集中表现在无人驾驶汽车、智能小编等方面,这都表现出了人工智能技术在未来发展中有无限可能。
文化相对而言是一个较为模糊的概念,文化是相对于经济、政治而言,文化可以分为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文化从狭义上来讲文化是指的是衣、食、住、行、教育、科学、艺术等类全部精神活动及其产物。文化风险与政治、经济相互区别,从哲学定义上来看,文化风险是指人类全部的精神活动及其产物发展偏离轨道。在人工智能时代下,文化产业采用了标准化生产模式,降低了整体的生产成本,给文化体系带来了整体结构性的变革。文化创作不同于工业生产,文化作品在人类漫漫历史长河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文化体现了人类情感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具有特殊的娱乐功能和社会属性,而人工智能创作的产品只能给大众带来一时的愉悦,无法实现真正的心灵震撼,从长远来看,这对未来的文化发展将会造成一定的困扰。
二、人工智能对文化产业的积极作用
人工智能在网络文学、新闻、图片编辑等方面有着突出性作用,例如腾讯的新闻写稿机器人dream winter和微软小冰。人工智能可以从大量的数据中分类、筛选,最后鉴别、判断运用,人工智能的分类聚合特性实现了智能化写作,可以进行细节编辑,节约了人力成本,同时提高了作业效能。人工智能在游戏开发领域人工智能可以整合贴图、声音、NPC等多种数据,为用户提供全新的产品。在音乐创作方面,人工智能能够借助于大量的取材库,实现出初步生成编曲、电音合成等各个环节。总而言之,人工智能在语音识别、人像识别、数据清洗等方面有着突出性作用,人工智能突出的技术优势将改变文化产业的生产方式,促进文化产业持续升级。
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使得部分基础性岗位被大量代替,引起劳动力需求结构的变化,就文化产业而言,人工智能进入实际的生产端后,将会大量取代重复性的低端岗位,例如景点导游讲解员、新闻稿件的编辑和讲解、基础程序编写员。部分低端产业的劳动力需求大规模下降,推动文化产业侧供给改革,转向高质量发展。当下正处于我国文化转型的关键时期,人民对于文化产品的需求也在不断提高,伴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会打破文化产业发展中存在的僵局,促进文化产业的内驱力,为产业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活力与技术保证。
三、人工智能带来文化风险
任何一件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人工智能技术的出现和广泛应用,也会给文化产业带来全新的危机和挑战。人工智能对于社会生活的全面渗透,将会引发新的社会问题与矛盾,智能机器人将会代替低端的重复性工作,导致文化产业内高低技能劳动者之间的就业机会和工资收入快速拉开,同时版权问题与信息安全激增,不断激化了社会矛盾。
(一)文化依赖问题过于严重
相较于其他领域,文化产业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创造性,人工智能进入文化产业后,由于人工智能自身的算法机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作品同质化严重。人工智能的创作难以满足人民精神发展需要。人工智能本质上借助数据运算对人脑进行模拟,在创造过程中普遍性较强,而传统的文艺作品的丰富性和层次性较强,从短期来看人工智能创作虽然降低了创作成本,但本质上而言是一种算法的复制。一旦大规模进入了文化产业的生产端,势必对于传统的文化创作者产生巨大的冲击,长此以往,部分文化工作者会过于依赖人工智能缺乏创新力,文艺作品产能过剩,缺乏高端性的创新产品,难以协同市场的多样化要求。
(二)作品版权问题难以界定
文化产品不同于工业商品,文化本质上是人类精神活动的总和。当人工智能进入文化产业时,会存在一个原生性难题,即为人工智能生产文化作品的版权归属问题。《著作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文化作品是指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够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从社会基础的来看作品是以人为主体,具有个性化的情感表达的产物,而人工智能本质上属于非人类主体,它以算法为基础,人工智能的创作物是否能纳入著作法的理论视野,这也是一个伦理性问题。此外由于人工智能本身特点,其创作量大,速度较快,成本低,大量铺开使用后会对整个的文化体系文艺创作带来不可磨灭的影响,严重影响了繁荣的文化市场。
就人工智能的内容生产来看,它主要是利用特定的算法,基于模型不断训练,进而形成经验实现自我升级,本质上人工智能与人类的深入学习类似。从内容上可以将人工智能创作物分为两类,及人类创作的附属物和非人类创作。人类创作的附属衍生物,指的是以计算机为辅助工具,人类智慧为主导的作品,在此过程中人工智能主要承担的是载体作用,而人作为创作的主体,此类创作所产生的文化作品无疑属于《著作法实施条例》中的作品范畴,其文化作品受到法律保护。人工智能具有自我升级能力,通过分析大量数据建立模型后,能够模拟人类形成特定的价值表达,非人的创作物是当下讨论的重点。一种观点认为,人工智能本质上而言作为一种工具,人工智能创作的版权物应该归程序编辑者,编辑者应该享有长期的专利和版权回报权,在此过程中编辑者不需要付出特性的劳动,这一思路可能导致编辑者长期享有利益而不承担责任,进而出现利益冲突。另一种观点认为人工智能作品的创作权属于使用人,但也出现了权利与义务不对等问题。
(三)信息安全存在威胁
在大数据时代,网络环境日益开放,信息安全问题严重制约企业经济发展速度与质量。我国人工智能发展时长有限,安全管理程序模式不够完善,网络环境并不安全,内部存在着许多漏洞,导致人工智能的运行状态不稳定,很容易受到黑客与病毒攻击。计算机病毒對人工智能系统有强大的破坏性,会盗取、破坏用户数据信息。近年来的信息泄露事件屡见不鲜,部分不法分子通过物流信息,定位支付宝账单、微信账单,从而分析出消费者的饮食爱好、出行规律等。快递单已经成为了不法分子的信息来源,导致用户数据安全受到了严重的威胁。
四、人工智能下的文化管理与升级
文化本质上而言是一个特殊的模糊的概念,带有天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在人工智能时代下,要构建全面的文化管理体系,提高文化质量,规避文化风险,为后续的文化创作带来新活力。
(一)解构人工智能的作业内核
人工智能在文化产业中的应用主要是通过大数据提供基础,借助神经系统学习处理数据,经过筛选,分析,预判和聚类等步骤,模拟人类大脑的运作过程,有效减少行政过程中存在的烦琐程序,从而做出最佳精确科学的判断。因此在文化管理过程中,要构建简便高效的管理模式,解决长期以来文化服务需求不对等、全用户满意度等低等问题。充分发挥人工智能在算法方面的优势,采集大量信息,整合不同地区、不同职业、不同年龄用户的习惯,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政府也要充分发挥自身在文化产业方面的引领作用,激活文化行业发展的内驱力,优化配置社会资源,提高整体的文化建设。
例如,可以借助人工智能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可以将工作分解为细小单元,机器经过深入学习后快速识别归类,降低了人力成本,为后续的文化决策与发展腾出可控时间,提高用户满意度。深入分析社会现状背后的原因,将人工智能应用到文化产业中,能够通过大量信息,分析文化服务供给模式,由传统的用户被动参与转化为主动参与,构建文化体系的多元性发展体系,解决传统文化领域服务的滞后性,为用户表达提供了新渠道。
(二)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
文化产品对于人的价值塑造至关重要,文化产品具有一定的娱乐功能属于一种特殊的产品,当下人类社会的物质财富已经积累到了一定阶段,将人工智能引入文化产业中,满足符合了当下社会发展的潮流,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应该综合考虑我国的时代背景,明确社会主旋律。加强对于技术的引导和监管,加强对于个人数据保护,从整体层面上维护信息安全。
例如,要各个媒体要在平台设置显著的侵权投诉入口,严格排查侵权文章,对于反复侵权的账号给予封号等处罚,综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等多种方法,提高生产者的创作积极性。文化创造者要充分发挥人工智能的工具属性,适当依靠人工智能,为用户创造更好的作品。政府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导地位,明确数据开放性程度。各文化企业,要应该强化自身的道德观点和文化理念,尊重原创者的合法权益,合理合法的进行创作,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激发文化创造的内驱力,营造一个更加繁荣的文化行业。
(三)构建全面的信息安全保障机制
信息安全作为人工智能时代下的痛点,人工智能的发展本质上处理海量的信息,而数据作为信息的载体。日常生产生活存在着大量的信息,人工智能时代,数据就是竞争的基础。要加强对于信息收集的正当管控,避免过度收集信息,同时要注重对于信息的安全管控,在收集信息过程中要遵循质量和责任原则,达到目的以后,要对信息进行妥善处理,及时删除个人隐私信息,规范整体的信息使用体系,明确整体的个人信息流转环节,严格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和网络安全法,对于个人信息进行保护。
例如,人工智能要整合等多种协议,并借助协议确保开放式业务支撑网络标准化,利用Java编程对象,提供一个较为标准的协议接口,针对不同的网络协议进行标准化处理,借助API及应答、处理、操作等为一体,支持较为复杂的呼叫处理系统,整合多种业务水平,利用四维超混沌系统,产生随机的密码。强化数据信息,提高客户机查找效率,提高内部数据的耦合性,扩展数据表的体积,实现自动测试、自动升级,提高信息安全系数,在安全的前提下提供不同的服务类型。运用科技化手段将物流管理系统的工作要求转化为技术参数,以多重参数的动态化管理形式,辅以标准化的管理机制,形成全方位、多角度的信息管理体系,快速化解文化风险。
五、总结
目前人工智能在文化产业上的应用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有广泛的前景。但相对而言,文化领域不同于传统的工业生产,文化本身具备一定的特性,将人工智能技术深入文化产业,能够有效降低生产成本,给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新动力,但也面临着无可回避的风险,过分依赖人工智能将会导致整体的文化滞后现象极为严重。新形势下,管理人员应该基于人工智能的发展特点,明确人工智能管理带来的道德伦理和文化建设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化解文化风险,推动文化事业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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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本文为河北省社会科学规划办“人工智能的文化风险与数字文明的伦理构建”(HB21ZX00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黄逸超(1989— ),男,汉族,河北保定人,博士,讲师,研究方向:毛泽东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