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未申报检疫屠宰生猪案件的探讨分析
2021-01-05张传智
张传智
(商丘市动物检疫和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河南 商丘 476000)
河南某县一生猪屠宰企业停业整顿期间,在未申报屠宰检疫、官方兽医不在场的情况下屠宰生猪20头,当地畜牧部门查处后依法进行了处罚,本文对该案的案情、违法情形、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分析,对此类案件的处罚事项及处置要点提出了一些建议,以供基层执法参考。
1 基本案情
1.1 案件经过
2019 年11 月5 日,河南某县畜牧部门执法人员在对一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场正在屠宰生猪,但未见官方兽医在场,执法人员立即向领导汇报,经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核实,该厂从11月1日开始停业整顿,驻场官方兽医已经撤出屠宰企业,不再实施同步检疫。当地畜牧部门要求企业立即停业整顿,同时对冷库中的20头生猪产品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
1.2 处理结果
该场在未申报屠宰检疫、没有取得准宰通知书的情况下,私自屠宰生猪,已经构成违法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之规定,当地畜牧部门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作出了罚款3 万元的规定,同时作出了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措施。
2 适用法律探讨
该案查办过程中,对于该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不同的意见,有下列三种情形,一是企业未经允许,私自屠宰,应当按照私屠滥宰行为,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进行处罚。二是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据第七十六条进行处罚。三是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进行处罚。笔者认为,对于具体法律的适用,应当紧扣违法行为的定义和法律法规的管辖范围,对以上三种意见应当具体分析。
2.1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对于认为应当视为私屠滥宰行为处罚的,笔者认为不适用,私屠滥宰即未经定点屠宰生猪,该场各项资质健全,依法取得了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证、动物防疫法条件合格证并在有效期内,企业生产属于定点屠宰行为,因此不能按照私屠滥宰行为进行处罚。
2.2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对于认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行为的,笔者认为也不适用,此处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指的是收购的生猪,经查,该批20 头生猪,有合法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因此不符合此处“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情形。
2.3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该案按照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进行处罚,笔者认为符合《条例》的适用范围和违法行为定义,此处国家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包含《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关于屠宰企业屠宰前应当依法申报检疫,在驻场官方兽医准予屠宰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屠宰生猪,否则,就违反了包含《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在内的国家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3 关键环节和注意事项
3.1 货值认定
该案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作出了罚款3万元处罚决定,因此不涉及货值问题。
3.2 产品处置
对于屠宰后查封扣押于冷库的20 头生猪产品,笔者认为应当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进行补检,补检合格的方可销售。由于该案的特殊性,20 头生猪产品属于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产品,屠宰企业贮藏产品的行为,已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贮藏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可以补检后依据第七十八条按货值10%~50%进行处罚。由于该批产品还没有销售,在已经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处罚的情形下,也可不予再次处罚。
3.3 行刑衔接
该案侦办之初,公安部门即提前介入,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拘留,由于不涉及病死、死因不明、检疫不合格、非法经营、有毒有害、生产伪劣产品等情形,未构成刑事犯罪,最后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了行政处罚。
3.4 听证要求
该案行政处罚3万元,达到了听证的条件,执法人员依法告知了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听证。
4 思考与建议
4.1 严格法律适用
在办理案件时,要认真分析每种违法行为的定义,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的界限范畴,就该案而言,生猪屠宰环节跟《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密切相关,都在其调整范围内,自然属于《动物防疫法》调整范围,但《动物防疫法》里没有对应的处罚条款。所以只能适用于《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4.2 完善法律法规
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生猪屠宰场(点)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细化具体条款规定,将未申报检疫就进行屠宰的纳入法律监管范畴,进一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有据,违法必究。
4.3 加强监督执法
进一步加强对生猪屠宰违法行为的监督执法力度,创新监管手段,健全完善“双随机一监管”模式,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屠宰领域的违法行为和突出问题,组织开展明察暗访、突击巡查和集中治理等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警示震慑违法分子,健全完善以黑名单制度为核心的惩戒联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