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网络销售宠物盲盒案件引发的思考
2021-01-05郭庆峰吕靖玉王建华王志伟
郭庆峰,刘 凡,吕靖玉,王建华,王志伟,孟 伟
(1.周口市淮阳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 周口 466700;2.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3.郑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我国明令禁止通过快递邮寄未经检验检疫的活体动物的行为。日前,Z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群众举报,查处了一起网络销售宠物盲盒案件。遏制此类违法行为,严肃此类案卷的查办,妥善处置宠物盲盒,应当从盲盒收集点、物流中转点、网络销售平台三个关键环节入手。本文通过对盲盒收集点、落实凭证收集盲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的案件定性、调查取证、责任主体划分等过程进行分析讨论,提出了规范盲盒收集点、落实凭证收集盲盒制度,规范物流中转点、开展检查监督流通环节,规范网络销售平台、开展网络普法教育等建议措施,为切实加强网络销售宠物盲盒中未经检疫活体动物监管,规范网络宠物盲盒销售行为提供参考。
1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14日晚,Z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群众举报,一辆挂着外地牌照的快递货车在经开区被群众拦下,车内载有大量猫、狗等活体动物,还不时传出小动物的哀嚎。当执法人员打开车厢时发现车内密密匝匝地叠放着十多层快递盒,盒内装有猫、狗、鸵鸟、火鸟、斗鸡等各种活体动物,其中有的动物已死亡或濒临死亡,车内空气污浊、刺鼻。经查,A某涉嫌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的规定,案件中只有承运人A某,网络中货主多、分布省份不同、县区不同,网络货主无法一一追踪。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规定,对承运人处以罚款。
2 调查处理经过
2021年4月14日承运人先后在S省C县、H省N县收集宠物盲盒,于晚上十点左右到达Z市经开区快递点附近被群众拦下,并电话分别举报给Z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野生动物保护部门。Z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随机到达现场展开执法,经查A某在两省不同县分别收集宠物盲盒,一车共有215个盲盒,盒内装有猫、狗、鸵鸟、火鸟、斗鸡等各种活体动物。宠物盲盒由市野生动物保护部门暂存,Z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承运人进行依法处理。鉴于当前天气炎热,快递车内的活体动物被装在盒子里运输极易生病或死亡,Z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立即联系市野生动物保护部门,成立联合办案组迅速展开调查。经调查核实,这批活体动物系平台电商客户线上销售,中通快递经开区网点违规揽收,现已要求涉事的中通快递经开区网点暂停业务、全面自查。中通快递Z市管理中心寄递安全负责人停职检查。并将在全网中心和各网点展开专项警示教育培训。同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函告Z市中国邮政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禁止寄递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各种活的动物,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Z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已依法将这批活的动物暂扣在Z市入市动物及动物产品隔离观察区,按规定进行相关的检验检疫工作。检验检疫结果合格的动物将由野生动物保护组织暂存处理,已死亡的动物立即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3 问题探讨
3.1 关于动物防疫法的适用
笔者认为网络平台、快递公司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市场监管部门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加强监管和查处力度,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导相关行业在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检疫规程要求开展检疫工作,完善活体动物的产地检疫工作,严格出证程序,严厉打击未经检疫、无证运输的违法行为,切实规范活体动物的检疫工作。
3.2 关于快递公司等经营主体落实检疫监管的有关思考
《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寄递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各种活的动物。《快递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发现寄件人交寄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是因为,普通快递在运输过程中无法保证动物的安全;另一方面,运送活体动物必须有严格的动物卫生检疫流程,否则存在疫病传播的风险。在运输过程中,《动物防疫法》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前应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出售或运输的动物,须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只有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方可离开产地。2011年,原农业部印发的《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中,对犬猫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防护要求等都做了明确规定。2013年,原农业部印发《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3〕16号),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和要求,明确“调运犬、猫必须逐只按规定实施产地检疫,逐只出具检疫证明”。
3.3 关于社会公序良俗和动物福利保障
既然通过快递公司邮寄活体动物盲盒有违法律、法规,为何有些快递运输公司还要为虎作伥?溯其源头,监管工作是否又将商家的利益死死地锁在了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之后?从本质上看,对法律的遵守和对动物生命的尊重被利益所掩盖蒙蔽,经济利益与从商敬畏之间的关系也就被乱序认知了,随后发生的一切违法违规的市场交易也就成了买卖双方欲望膨胀的产物。交易行为最先威胁到的其实是消费者的正当权益。首先,售卖活体动物盲盒,无法像运输其他盲盒一样便利,运输过程中的很多不确定因素都有可能致使动物出现应激、饥饿、受伤甚至死亡的情况。其次,缺乏《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也无法保障动物本身的健康,如邮寄的活体动物感染病毒,将会殃及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因交易双方都公认“拆盲盒的趣味就在于不知情”,在开箱拆盒后,倘若对盒内动物不满意,商家也会以此为搪塞的借口草草了事,并且不允许差评。动物无法退换,消费者维权困难,很有可能就会将其随手丢弃,势必会造成动物疫病的传播、蔓延,其危害程度细思唯恐。
笔者认为,对法律的遵守是所有公民的首要责任,是建立在此基础之上的,也是道德层面上对自然与生命的敬畏。喜爱动物是人之天性使然,值得推崇,但也要遵循宠物交易与饲养的尺度,超过了规定的“度”,人性就由善转恶了。宠物活体盲盒的行为是非理性的消费,甚至是娱乐性行为,人类饲养宠物应当是符合国家法律和市场规定的条件下,挑选经检疫合格的宠物,而非纯粹靠运气、通过具有不确定性的盲盒被动接受宠物。归根到底,宠物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动物、牲畜或者财产,而是具有情感依托的生灵,甚至可以充当主人的生活伴侣。将宠物当作商品随机发放后又拒绝签收或反复退换,都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从生物学的角度来说,作为和人类平等的生命体,宠物同样拥有着一定程度的思维意识,它们不该被如此廉价而冷酷地随意包装和投放,而盲盒的个中趣味也不该成为对生命缺乏敬畏的商家最后的“遮羞布”。
4 建议
盲盒收集地域范围广、流动性大等因素的影响,是网络盲盒的违法处理难点。遏制此类违法行为,严肃此类案卷的查办,妥善处理盲盒违法,应从产地盲盒收集点、流通环节、网络销售平台等方面综合管制。
4.1 规范盲盒收集点、落实凭证收集盲盒制度
各地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规范盲盒收集点,严格要求托运的动物必须携带《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是要有统一的原始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原始证既可以是纸质的,也可以是电子的。二是证明的填写合乎要求,必须按动物种类、货主、起运地点、官方兽医签字、日期等,统一规范使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计量单位。三是落实严格的责任制度,原始凭证必须如实填写经手人名,以明确责任。原始凭证收集视其仓储业务活动的大小可按批记录,登记信息按照档案保存。
4.2 规范物流中转点、开展检查监督流通环节
规范物流中转点信息登记制度,开展好日常检查监督。流通环节重点围绕宠物盲盒入库、验收和出库过程、冷链运转交接情况;宠物盲盒配送运输和储存温度监测设备的运行情况;宠物盲盒定期检查制度落实、无害化处理情况;宠物盲盒配送和信息化追溯数据上传等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宠物盲盒配送运输和储存全链条安全。
4.3 规范网络销售平台、开展网络普法教育
规范网络销售平台,盲盒经济应该在消费者规劝方面下功夫,特别是针对商品盲盒,重视使用价值的商品购买,不要被低价营销的盲盒所迷惑。但对于具有收藏性、稀缺性的商品盲盒,规劝的作用可能有限,应多注意规范玩法,特别是对于概率要作出一定的规范,不能让出品概率由企业随意调整。开展网络普法教育,对产品生产销售上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该予以足够的重视,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拓宽消费者维权渠道,增大违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