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专利第一案”案例解析
2021-01-03刘亦玮李新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
■文/刘亦玮 李新(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
2019年7月29日,在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峰科技)甫登科创板的一周后,就收到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达电子)的专利起诉,成为科创板上市公司专利诉讼第一案。台达电子就激光显示领域3项专利向光峰科技提起3起诉讼,该系列诉讼历经15个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其中两起诉讼不侵权抗辩成立,另一起案件因权利归属问题暂时中止审理。光峰科技目前取得的阶段性胜利,一方面体现了光峰科技知识产权实力,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保密管理疏忽会导致企业陷入诉讼纠纷。此案对于科创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本文对此案进行研究分析,梳理诉讼过程中的经验方法,以供企业参考。
一、案例基本情况
2019年7月29日,台达电子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3件激光显示专利向光峰科技提起3起专利侵权诉讼,(案号分别为2019粤73知民初662号、663号、664号,以下简称662号案、663号案、664号案),涉诉专利分别为201610387831.8(专利名称“荧光剂色轮及其所适用的光源系统”,以下简称“7831专利”)、201310017478.0(专利名称“光学系统”,以下简称“7478专利”)、201310625063.1(专利名称“蓝光合成方法及系统”,以下简称“5063专利”)。台达电子认为光峰科技及其相关企业制造、销售的“光峰极光投影机(规格型号:AL-LX410UST) 落入上述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同日,光峰科技即对台达电子起诉侵权的3件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4W109293、4W109294、4W109295),并对台达电子提起反诉,起诉台达电子等三家公司生产销售的“DET-SWU1、DETS18K、DET-5U、DET-SU2、DETS85U”等激光投影机产品落入光峰科技的10项专利保护范围。
9月7日和11月7日,光峰科技分别就美国专利US 9,024,241和中国专利“7831专利”的专利权权属问题向美国弗吉尼亚东区联邦地区法院(案号:19-cv-1165)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粤03民初4309号,以下简称4309号案)提起诉讼。美国专利 US 9,024,241 和“7831专利”为同族专利,光峰科技起诉台达电子违反保密协议、不正当占有光峰科技员工李屹和胡飞实际发明的技术方案在美国和中国申请专利;并将王博、张克苏和华健豪列为发明人,侵害了光峰科技的技术成果以及实际发明人李屹、胡飞的署名权。
因“7831专利”存在权利归属争议,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662号案审理应当以原告台达电子涉案专利稳定、权属清晰无争议为前提,即662号案必须以4309号案审理结果为依据。因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月21日裁定662号案暂时中止审理,解除原冻结资金。本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2020年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决定宣告663号、664号案中所涉及的2项专利的专利权全部无效。2020年10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663号案和664号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定光峰科技不侵权抗辩成立;台达电子所诉请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案件相关受理费用。
二、案例解析
光峰科技在此次专利诉讼中取得的胜利,得益于企业较强的研发实力,同时也比较注重利用专利权利保护创新成果。但其在对外合作交流过程中对研发成果疏于保护,导致成果泄漏被台达电子抢先申请专利,并且成为台达电子攻向己方的利器,这一问题应当引起企业的重视。
(一)加强企业自身专利储备,注重提高专利权稳定性
光峰科技在激光显示领域进行了一定的专利布局,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光峰科技全球累计专利申请及授权专利共计2191项(含PCT国际专利申请257项),专利申请数量在全球荧光激光显示领域排名第一。ALPD激光显示技术底层关键架构基础型核心专利ZL200880107739.5(简称“7739专利”),其专利同族被国内外企业引证的频次高达467次(台达电子引证28次,涉及17件专利);该专利曾被国内外主体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共计23起,已知其中22起均维持专利权有效,可见其专利稳定性之强。
反观台达电子涉诉2项专利则因缺乏专利创造性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的区别特征在其他证据中给出了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改进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光峰科技就涉案“7478专利”和“5063专利”分别提供了4项专利文献1项专业书籍及8项专利文献等有效证据,指出台达电子这两项专利的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或已在其他专利中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既有专利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即可以得到的,均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不具备创造性。
(二)企业对外合作交流中应避免泄露商业秘密
根据案件起诉状公开资料,2010年台达电子主动寻求光峰科技技术合作,由光峰科技负责开发设计光源,用于替换台达投影机光源,双方就此签订了保密协议。但在合作期间,台达电子却在未通知光峰科技的情况下,私自将获取的光峰科技自主开发的成果进行了专利申请。光峰科技以此起诉台达电子违反保密协议、不正当地占有了光峰科技员工李屹博士和胡飞博士实际发明的完全自主技术方案并擅自在美国和中国提交专利申请。如案件胜诉,美国专利US9,024,241及中国专利201610387831.8的专利权人将由台达电子变更为光峰科技。但如案件败诉,台达电子将仍为“7831专利”的专利权人,并且可能会对“7831专利”相关案件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三种情形: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上述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乏个别企业利用各种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窃取他人的技术秘密加以模仿、复制,包装成自己的成果,以此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企业因商业秘密被泄露而蒙受巨额损失的不在少数。因此,企业在对外合作过程中,对于自己的核心技术要做好保密工作,充分维护自身利益。对外合作交流中发生泄密,归根到底还是需要加强内部保密管理,进一步完善管控措施,才能从根本上避免泄密问题的发生。
三、思考与启示
自2019年6月13日科创板正式开板以来,申报企业遭遇专利纠纷屡见不鲜,企业一旦陷入专利诉讼势必会对上市及未来发展造成一定影响。知识产权是企业立足长远的核心竞争力,企业应当在知识产权方面多下功夫,提升知识产权储备、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高企业应对知识产权风险的能力。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以来,我国在知识产权申请量方面大幅提升,商标和专利申请量连续多年位居全球第一。但是,企业在关注专利申请数量的同时,还需注重提升专利质量,提高专利权的稳定性。所谓专利权的稳定性是指专利授权后对抗无效请求的能力,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在我国,专利需要经过审查,保证要申请的专利符合专利法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才能授权,但是有时候审查力度和条件有限,一些实际上不符合专利要求的申请也会得到授权,然而这样的专利很容易被无效掉,因此稳定性就差。
企业在进行专利储备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内容:
第一,专利申请前要避免发明内容被提前公开,采取必要保密措施,不在论文、网页等公开媒体上发布发明内容,不在公开场合展示相关产品,避免因发明内容提前进入公知领域而导致专利申请失去新颖性、创造性。在企业对外合作交流过程中,作为技术提供方应该做好规避风险的措施,凡涉及涉密信息资料的,须与合作方签订保密协议,明确涉密人员的保密义务和责任。但随着信息泄漏的途径越来越多,合作前后信息资料有可能被无关人员接触,甚至不排除假借合作名义骗取商业秘密的恶性竞争,即使签订了保密协议也不能完全避免信息的泄漏。因此在合作过程中,涉及介绍产品技术信息时,要控制向对方透露技术秘密的范围;对共享给合作方的技术文档进行加密管控,设置查看及使用权限,管控文档传输渠道,防止涉密信息被随意访问;合作结束后,要及时回收或要求对方及时删除相关信息资料,避免被他人继续使用。
第二,专利撰写时要对拟申请的技术方案进行全面检索,了解该方案是否在本领域或相近领域有在先披漏的公开文献资料,保证撰写时避开已有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提高专利权利稳定性。专利公开后可能会被竞争对手模仿、改进或者规避部分技术方案进行专利申请,因此在撰写时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要适当,一方面要避免将权利要求简单上位化,脱离说明书实施例的具体表述支持,保证权利要求的有效范围;另一方面避免保护范围过小、技术特征过细,失去了专利价值。
第三,提升专利储备除了自身研发申请以外,还可以从专利运营公司、退市或破产企业、高校研究院等科研机构进行购买。专利交易过程中要对专利创造性、新颖性等进行充分评估,做好专利侵权及无效检索,保障专利的稳定性。同时也要审查专利法律状态、年费缴纳情况,确保专利权的有效性。还要注意审查拟收购专利是否发生过授权许可转移或纠纷诉讼,是否被无效过,或因其他原因失去专有权。最后双方确认进行专利转让时要签订协议,明确相关条款,例如约定后期若遇到涉及所收购专利的诉讼纠纷,专利权转让方有责任协助专利权受让方解决纠纷并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