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在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中的应用研究
2021-01-02汪雨晨
汪雨晨
(武汉理工大学,湖北 武汉 430415)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商业银行也随之蓬勃发展,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但其在迎来全新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受内外部环境变化的影响,商业银行想要长久发展,占据更多的市场份额,其必须加强内部管理工作。其中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是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不容忽视。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面临多样化的市场环境,响应我国银行体制改革号召,不断地提升经营水平,跟上国际化步伐,有效规避其中存在的各项风险。这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工作,而是涉及多方面内容,具有一定的复杂性,难度较大,商业银行需要不断地创新操作风险管理手段,充分发挥保险在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中的作用,从而促进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升。
一、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相关内容
1.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内涵和特征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指的是商业银行在进行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出现内部失误,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工作,出现了人为错误,或是整个运行系统失灵等而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操作风险涵盖了商业银行运营中的绝大部分风险,需要对其进行有效的把控。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绝大多数的操作风险,可被商业银行进行内部控制,除去一些不可以人为意志而改变的自然灾害类因素外,其属于商业银行内部风险,而传统的信用风险等则属于外部风险;二是商业银行操作风险具有一般纯粹性,并不是说其产生的风险便会带来相应的利益,因为商业银行无法保证能够长期地持续性盈利;三是操作风险的种类较多,不太容易被界定,比如说其涵盖了法律风险、信誉风险、控制风险等[1]。
2.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类别
可对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进行分类,其目的在于根据风险类别的不同,来实施有效的方式加以管理。如若按照操作风险产生的原因对其进行分类,则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四种类别。第一类属于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指的是在进行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过程中,由于信息技术系统出现问题而带来的信息泄漏、不完整的风险,或是商业系统混论,商业银行运行信息不全面,致使经营出现问题等。第二类是内部控制风险。这部分的风险主要是因为在交易活动中出现数据错误,或是在进行客户账户结算工作的时候出现人为失误,未能有效控制商业银行的每日运营状况等。第三类是人员风险。指的是商业银行员工个人行为给银行带来了损伤,或是客户、股东、监管方之间的关系处理不得当而影响银行经营。第四类是物质资产风险。指的是第三方行为给银行带来了损失,如非法侵占财产、欺诈等[2]。在进行基础分类后,还可以据此来进行细化,区分时间类型,列出每一项具体的行为。
二、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中应用保险的必要性
1.充分发挥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优势
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和国外先进的商业银行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而主要差距在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控制等方面。由于国外商业银行起步较早,其在传统风险控制方面的经验丰富,虽然我国也形成了一套风险管控体系,但是仍有所差距。但除了传统风险之外,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操作风险也会对其经营水平产生影响,但就这部分而言我国商业银行和国外商业银行的差距并不算太大。国外已经有了与操作风险相关的保险产品,但是产品系列并不丰富,如若我国商业银行能够在这方面多加发展,创新相关产品,制定完善的操作风险保险保障制度,则有利于拉近我国商业银行与国外先进银行之间的距离。这将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水平,为其提供更多的解决方案,将保险的应用转变为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中的优势[3]。
2.有利于抢占更多的市场份额
国际金融一体化形势下,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已经成为当下主流趋势,诸多国家已经开始实施此种混合经营模式,这也对我国分业经营的金融行业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在日益开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需抓住机会,抢占更多的市场份额。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需要以共同利益为基础,实现两者的优势互补,朝着双赢目标前进。保险公司,可利用商业银行信用度更高的优势,来通过银行进行保险产品的销售,增加客户的可信度,使之安全。而且相较于保险公司来说,银行的销售渠道更加丰富,网点更多,可降低保险公司的成本,增加保险公司产品销量[4]。另外,在两者的合作过程中,银行具有主导地位,其可以通过代理方式来获取保险公司的保单销售利润,并且通过保险公司来提高银行的影响力,追求综合效益。商业银行和保险的合作,不可局限于眼前利益,而是要从长远角度来看,制定完善的合作机制。
三、现阶段保险在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中应用存在的问题
1.操作风险管理人才缺失,专业性有待提升
保险在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中应用,并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其具有较大的难度,需要专业的优秀操作风险管理人才来加以实施,但当前在人才资源方面还有所缺失。由于我国在过去并没有意识到操作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以致于忽视了对操作风险管理部门的认知,并未充分发挥此部门的职能作用,未加强对专业风险管理人才的培育,致使当前无法开展高效的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工作,落后于国际水平[5]。在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中,大部分情况都是由银行代收保险费用,停留在最基本的合作中,这对相关人员的要求不高。但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想要寻求长远的发展,加深彼此之间的合作,则需要基于共同利益开展更为复杂的业务合作形式,这就对相关人员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更多优秀的复合型人才,但目前来看较为匮乏。
2.缺乏完善的制度,操作风险管理环境有待改善
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在操作风险管理工作方面还存在着不足,没能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适宜的管理框架,仅能有效识别和防范部分风险,没有专门的职能部门和机构来进行管理,未制定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控标准不一致。在风险偏好方面还不够明确,无健全的风险管理系统来把控实际工作。在面对同一风险的时候,不同的商业银行在处理方法上有所不同,没有统一规定,以致于风险管控工作较为随意,责任主体不清晰,难以开展高效的操作风险控制工作。除此之外,政府、社会对商业银行的关注度极高,尤其是对其发案情况更是专注,在这种情形下,“发案率”成为各商业银行管理人员的重要关注指标,为此部分情况下会出现隐瞒性,无法真正了解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状况,难以作出科学的风险防范决策,带来严重后果[6]。
3.内部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稽核审计部门权威性不足
在我国商业银行的各行机构中,都会设有稽核审计部门,其目的在于监测商业银行及其业务开展工作中存在的风险,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原则,如果在进行稽核检查的过程中,发现有违规现象,将予以相应处理。这对于商业银行的监管有着较好的效果,但不足之处在于由于稽核审计部门属于商业银行中的下属机构,受银行领导者的管理,缺乏独立性,这就直接影响了稽核审计部门的权威性。在这种尴尬境地下,稽核审计部门的监督职能难以在商业银行中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难以确保其公正性,无法为商业银行财务报表真实性提供保障[7]。
4.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存在壁垒和盲点
我国金融行业采取的是分业经营监管模式,银行、保险等相关法律自成体系,其依赖于政府的职能作用,但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我国金融行业想要取得更好的发展,就必须逐步走向市场化。这种形势下,金融行业内的合作将会更加繁复,不再是简单的表层业务合作,而是会进行资本合作。基于此,原有的法律体系便难以有效把控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深度合作。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起步较晚,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因此还需要从多方面着手来加以完善,存在一定的盲目性。为有效监督和促进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金融监管部门必须有科学的部署,加强信息沟通,有完善的监督管理思路。然而,现如今在这方面还存在问题,政策壁垒需被打破。
四、保险在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中的有效应用
1.制定完善的保险制度
在过去,商业银行对待操作风险的处理方法,主要是事后处理法,指的是在操作风险出现失误,造成损失之后用利润来进行弥补,这并不适用于长远的发展,无法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限制了商业银行的盈利水平,与此同时还会导致商业银行操作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得不到提升。在实施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后,来自于股东的压力,对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促使商业银行人员认真贯彻落实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旨在提高银行操作风险管控水平,不再局限于利润补偿损失这一种模式,而是在风险发生前进行有效防范。这种情形下,可借鉴国外优秀经验,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特点,来制定完善的操作风险保险制度,加深商业银行市场化程度。可充分利用现代大数据技术,构建损失数据库,据此来为保险进行定价,给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工作奠定扎实基础。可对操作风险进行分类,然后再根据分类实况创建银行内部数据库,需注意的是数据库中既要包含商业性数据,还有有官方性质的行业数据[8]。
2.加强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协作
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还在初级发展阶段,需要进一步强化。过去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并未找到准确的方向,多为一些短期性的合作,主要是由保险公司和银行签订为期一年的银行保险代理协议。当前有许多银行和保险公司都实施了此种模式的合作,但是在实际操作和应用上却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其原因主要在于未能对其进行科学规划,合作形式化,没能真正严格按照合同中的内容进行有效操作,缺乏科学的规划,以致于难以保障保费来源。基于此,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内容应当逐步丰富,不再局限于单一形式,如保险代理、保费结算,或是资金存款,需要进一步拓展合作业务,从客户共享、电子网络等多方面着手,以便于实现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整体效益。为加强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交流与沟通,使之能够进行深入合作,除了要拓展合作内容之外,银行保险产品还应当进行创新,避免同质化,基于利益共享来促进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共同发展。这就需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在资本方面,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相互渗透;二是在文化方面,两者要相互交融;三是在产品方面,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相互融合。与此同时还要遵循互利互惠原则,彼此信任,积极开展合作业务。银行可通过和保险公司的合作,来创新银行保险产品,提升银行的理财能力,给予客户更多的理财服务,增强客户黏性。现如今,大部分银行都有了自己银行的理财产品,有专门的银行理财顾问来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实施个性化服务。在这种情形下保险公司也应当优化自身保险产品,创新销售模式,与银行理财相融合,使保险产品成为银行理财中的一部分,如此则有利于商业额银行和保险公司实现双赢,促进商业银行的大力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的重要前提是保证两者的共同利益,否则合作将无法继续。当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资本上融合,相互占据彼此一定的股份,拥有股权后,两者的共同利益便会促进其深度合作,都将成为主动选择合作的一方,在观念上会有所改变,不会再只是进行短期合作。这有利于充分发挥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各项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银行可为保险公司提供更多的投资渠道,而保险公司也能够为银行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双方可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做好投资评估等工作,开展高效的内部控制监督活动,以便于实施专业性的资产管理,推动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大力发展。
3.设立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
在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过程中,不仅要发挥外部监督管理工作的作用,更需要深化市场约束机制,制定完善的信息披露体系,以便于全面掌握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根据实际数据来作出科学的决策,从而提高银行内控水平,有效规避经营管理风险,推动银行的长远发展。就目前而言,部分商业银行在信息披露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来加以改善。第一,要制定统一的会计标准。应当不断地完善我国会计标准,以为信息披露质量提供重要保障,需与国际会计接轨,实施新的会计准则并贯彻落实,使我国银行执行会计标准更加明确。第二,为保障会计信息揭露质量,应当有完善的规章制度来加以保障,严格贯彻落实相关政策的要求,商业银行积极响应政策号召。与此同时,还应当及时发现我国信息披露标准与国家标准的不同之处,以便于加以改善,适应国际环境。
商业银行所披露的信息量,应当与之经营规模相符合,要适应与银行经营发展特点,但当前有关于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方面的信息并未实现透明化,导致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在于我国商业银行在操作风险评估方面还有待提升。在进行信息披露的时候,不仅要从定量指标方面来进行评估,还需要综合考虑其定性因素。商业银行既要资源予以信息披露,又要防止其不主动披露信息,实施强制性信息披露方式。除此之外,避免商业银行过度依赖政府,政府不能过度担保,以便于提升商业银行的风险防范意识,以市场调节为主。
五、结语
总而言之,基于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应当充分认识到保险在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中的有效作用,要加强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改变过去表层的合作形式,实现资本渗透,文化交融,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优势互补,达到共赢目标。通过操作风险保险工具来提高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控水平,有效规避其内部风险,做到事前防范,而不是仅依赖于用银行利润来填补操作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增强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